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2年05月29日 06:03:33 中财网

  重要提示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21日证监许可[2012]681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前言
  (一)订立《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 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集中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指定期间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集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集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集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集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A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4、法定代表人:李勍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冯颖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文华大酒店董事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SONOFEC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尚志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年6月至2001年9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0年7月至2001年9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年9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2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柳女士,金融学硕士,9年保险、基金从业经历。曾先后在平安保险资产营运中心、太平人寿投资部从事流动性管理及 债券交易工作。2005年8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集中交易部高级交易员。2009年12月起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5月起担任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和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黄 勤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贺 涛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297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80.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集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3年3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14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满黎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86)10-66592638
  传真:(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嘉宾楼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40033,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40034,集中申购代码为040032。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根据其持有份额数量成为某一类别的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集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 0.3%
  
  托管费率(年费率) 0.08% 0.08%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1,000元
  (直销中心柜台为10万元) 500万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1,000元 500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0份 1,000份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份 500万份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集中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代码。因错误填写相关代码所造成的认购、集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集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基金的运作期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以下规则确定本基金的运作期及其开放日。

  (一)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运作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至运作期起始月后续第二个月的倒数第4个工作日(含)的运作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

  为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效率,本基金应保证任一运作期的最后1日与下一运作期的运作起始日为连续的两个工作日。若因节假日因素影响导致根据以上规则确定的任一运作期最后1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年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安排对基金的运作期进行调整,确保本基金任一运作期的最后1日与下一运作期的运作起始日为连续的两个工作日。

  (二)运作期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运作期的倒数第2个工作日为本基金当期的赎回开放日和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日。

  (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1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本基金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在不改变本基金双月滚动运作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12年6月18日,2012年8月的倒数第4个工作日为8月28日,该日的次日为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期(即"第1期",以此类推)的运作期间为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8月28日,第1期的赎回开放日和第2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日为2012年8月27日;
  第2期的运作起始日为2012年8月29日,2012年10月的倒数第4个工作日为10月26日,该日次日为非工作日,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则将第2期的最后一日提前至10月25日,则第2期的运作期间为2012年8月29日至2012年10月25日,第2期的赎回开放日和第3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日为2012年10月24日;
  其他运作期、集中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以此类推。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21日证监许可【2012】681号文核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固定组合、短期理财)。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2年6月1日到2012年6月12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2年6月1日到2012年6月12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华安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份A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进入首个运作期;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运作期的最后1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新一期集中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1,000万元,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运作期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已缴纳的集中申购款项,将在该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金份额,将按人民币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3个工作内日返还给投资者。

  出现上述情况时,在被暂停的运作期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再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若集中申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再下一运作期的运作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若连续三期出现上述运作期暂停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与赎回(一)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集中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每个运作期的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集中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集中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可不予受理。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期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在支付赎回款时扣除所有负收益金额;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集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中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集中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集中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者所提交的集中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集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集中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集中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集中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集中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自动赎回情况,其将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运作期。

   3、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集中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集中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集中申购不成功。若集中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集中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2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集中申购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集中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集中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集中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份额
   对于A类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集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集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集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1、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集中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
   集中申购份额=集中申购金额/1.00元
   集中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集中申购开放日的集中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为10万份,则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00.00元
   (八)集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集中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暂停、拒绝或不再进行新一期集中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拒绝或不再进行新一期集中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集中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集中申购或不再进行新一期集中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集中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集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集中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新一运作期集中申购业务的办理,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该运作期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十六)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回归固定收益投资低风险和收益稳健的理念,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保持运作期内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投资品种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基本匹配,以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和流动性目标。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可以定期变现的理财产品。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在每个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坚持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三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在运作期内执行配置比例恒定和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运作期初,本基金首先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运作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其次对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2、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运作期初,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几家银行进行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本基金在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4、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华安信用评级模型"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形成2-5级的内部评级结果,3级以上(含)为可投资范围。在运作期,基金管理人根据剩余期限(小于等于运作周期)、信用评级(是否在可投资范围)进行筛选,形成本基金的债券库;根据各短期信用债的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与运作周期的匹配程度,挑选适当的短期债券进行配置,并持有到期。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1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6)资产支持证券。

   3、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2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人民币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根据每个运作期的基金收益情况,在每个运作期末将当期收益全部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人民币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末收益支付时,若期末收益为正值,则根据投资者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现金分红或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期末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相应的基金份额或赎回金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运作期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的最后1个工作日日终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
   1、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运作期内的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运作期当期赎回及下一期集中申购安排公告、运作期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运作期收益支付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结束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运作期当期赎回及下一期集中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运作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运作期收益支付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基金运作期的时间安排;
   24、基金暂停接受集中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集中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价格和收益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投资组合比例恒定、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因而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所持投资组合收益受利率波动影响较小,但从长期看利率的波动仍会对本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管理风险
   是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投资组合比例恒定、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相比一般采取主动操作策略的基金而言,所面临的管理风险相对较低。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2、有效投资风险
   是指基金在每次打开申购赎回后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期末打开一次赎回、申购并执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新的运作周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中所规定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但当货币市场供求出现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运作周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信用风险
   是指基金所投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之发行人出现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基金资产和收益受因所持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影响较小,但当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发生违约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4、对手方风险
   是指由于基金在交收过程中发生违约,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在投资银行存款、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等投资品种时需要引入交易对手方从而存在对手方风险,当交易对手方出现违约时将会导致基金资产无法获得约定收益或无法收回投资本金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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