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2年05月29日 06:03:33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
  重要提示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12]278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和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华安沪深300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以1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一、绪言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日/天: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1、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
  52、华安沪深300份额: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53、华安沪深300A份额:指华安沪深30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4、华安沪深300B份额:指华安沪深30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行为
  59、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与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6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行为
  6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10%的情形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4、法定代表人:李勍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冯颖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文华大酒店董事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SONOFEC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尚志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年6月至2001年9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0年7月至2001年9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年9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2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牛勇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FRM(金融风险管理师),7 年证券、金融从业经历,曾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2008 年5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任风险管理与金融工程部高级金融工程师。2009 年7 月3 日至2010年9 月2 日担任华安中国A 股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6 月18 日起至今担任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9 月2 日起至今担任华安MSCI中国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11 月18日起至今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11 月18日起至今担任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昊先生,密歇根大学金融工程硕士,4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在美国Trafelet Delta Funds担任量化分析师、风险对冲管理师等职。2009年6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任风险管理与金融工程部高级金融工程师。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李 勍先生,总裁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顾建国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经理
  汪光成先生,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翁启森先生,全球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297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80.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集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①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②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满黎
  ③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④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⑤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⑦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86)10-66592638
  传真:(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嘉宾楼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215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9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68816000-1876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1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6289771
  传真:(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0791-8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19、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服电话:0571-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2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2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为本基金的场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沪深300B份额")。其中,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华安沪深300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华安沪深30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每两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分拆,该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三)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华安沪深300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华安沪深300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净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华安沪深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净资产。华安沪深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华安沪深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华安沪深300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华安沪深300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该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1、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的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为T日每份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为T日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R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
  ■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12】278号文批准。

  (二)基金的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2年6月1日到2012年6月18日,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人从场内认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从场外认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通过办理该业务,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2年6月1日到2012年6月18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募集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以金额申请,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

  3、认购费率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华安沪深300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1+1%)=990.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为99,059.90份。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华安沪深300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华安沪深300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2: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10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份
  经确认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100,050×0.5=50,025
  经确认的华安沪深300B份额=100,050×0.5=50,025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10万份本基金,需缴纳101,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50,025份。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符合《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华安沪深3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应在开放日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华安沪深300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沪深300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353.92份华安沪深300份额。

  例4: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元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353份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费用为1,185.77元。

  2、华安沪深3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25%=253.75元
  赎回金额=101,500-253.75=101,246.25元
  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246.25元。

  例6: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下转B19版)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300万 0.6%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元
  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不足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投资人在场内申请赎回时,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华安沪深3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华安沪深3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或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华安沪深3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华安沪深300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四)、(五)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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