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双禧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5月)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2月21日证监许可【2010】228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 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特定风险等等。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4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2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3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3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第九部分 双禧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十部分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上市交易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77 第二十部分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终止运作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8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92 第二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7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1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12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B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中证1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1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 股指数,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 1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18.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国联安双禧中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19.双禧100份额: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0.双禧A份额: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之A份额 21.双禧B份额:指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之B份额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直销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上市交易、双禧100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3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双禧100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 内申请购买双禧100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通过场外或 场内将双禧100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双禧100份额与双禧A份额、双 禧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7.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双禧100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的行为 58.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 份双禧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双禧1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10% 6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双禧A份额、双禧B 份额的行为 67.元:指人民币元 6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童鹭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2年4月16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16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小 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 混合”)、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 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题 驱动股票”)、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 券”)、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ETF”)、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上 证商品ETF联接”)、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货币”)、国联 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国联安信心增长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 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 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 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富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 总裁。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日本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卢 森堡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 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英文)。历任 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营运董事、 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 (原为梅隆国际投 资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现担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4)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年4月起任职于万国证券公司和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先 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年11月加盟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君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 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 任。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 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市物 价局副主任兼局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 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上海银行独立 董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兼德 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 部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国 NEXIA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 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和儒德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 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助理、瑞士再 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法律顾问、上 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担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 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年4月起任职于万国证券公司和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先 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年11月加盟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3)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航 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2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上 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 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5)王峰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渤海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研究员、天同证券研究 所金融创新部主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产品主管、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业务发展部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注:自2012年4月20日起,王峰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告于2012年4月21日 披露。) (6)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 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伦敦经济学院会计金融专业硕士,于2002年11月加入兴业证券投资部任投 资分析员。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 特别助理、投资组合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国联安德 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冯天戈先生 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 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 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双禧100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 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 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 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 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 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 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 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 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 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 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 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 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 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 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 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 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 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 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 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 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 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 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 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 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 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 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 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 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 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 《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 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 《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 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 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 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 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 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 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楼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 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何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琪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6)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高夫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7)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8)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684199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0)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蔡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1)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0764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5475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3)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庞晓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14)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13 联系人: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5)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虞谷云 客服中心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6)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咨询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83561149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8)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33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站:www.essence.com.cn 20)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1)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189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22)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8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3)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许梦圆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博爱大厦20-25层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5)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6)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电话:(021)50122222 联系人:宋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7)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81283906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 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4098 联系人:罗鸣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710885 网址:www.ytzq.net 29)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301栋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健一 联系电话:(0755)22626198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30) 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1)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2) 名称: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电话:(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3)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010)66592638 传真:(010)66594568 网址:www.boc.cn 34)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联系人:金喆 传真:(028)86695681 网址:www.gjzq.com.cn 35)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电话:(0769)22119426、(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36)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张于爱 网址:www.ecitic.com 37)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38)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电话:(025)84457777-235 联系人:万鸣 网址:www.htsc.com.cn 39)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0755)22627052 联系人:周璐 联系电话:(0755)22626172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0)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或 www.avicsec.com 41)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30 联系人:王京京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42)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3)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9层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电话:(010)58568118 联系人: 林长华 网址: www.hrsec.com.cn 44) 名称:天相投咨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66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45)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代) 电话:(023)63786433 联系人:陈诚 网址:www.swsc.com.cn 46)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7)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联系人:翟璟 业务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户服务网站: www.tfzq.com 48)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 联系人: 张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49)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 558号恒鑫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0)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联系人: 钱叶兰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双禧100份额”、 “双禧A份额”与 “双禧B份额”。其 中,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双禧1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4∶6的比率确认为双禧A份额与双禧B 份额。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双禧100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双禧A份额、双禧 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双禧100份额与双禧A 份额、双禧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 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禧A与双禧B份额配比不变。 (1)双禧100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 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双禧100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缩减。若 折算前,双禧100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折算后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份额 增加;若折算前,双禧100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则折算后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双禧100份额缩减。 (2)双禧A、双禧B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双禧A、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根 据双禧B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1)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元 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持有人持有的双禧A份额 及双禧B份额的数量在折算前后均保持不变,因折算新增的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份额 的场内份额。 2)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元 如果双禧B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则双禧B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双禧B份额数按照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缩减。为保持双禧A和双禧B份额比 例4:6不变,双禧A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双禧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同,双禧A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双禧A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份额的场内份额。 (三)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3、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1)双禧A、双禧B、双禧100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四份双禧A份额与六份双禧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份额组合的净值之 和将等于十份双禧100份额的净值。 (2)双禧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3.5%。其中计算双禧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禧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双禧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双禧A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的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双禧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 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禧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禧A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禧100、双禧A、双禧B份额净值的关系,可以计 算出双禧B的份额净值。 (4)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份额净值公告 双禧A和双禧B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本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与双禧B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0年2月2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28号文 件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4月9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982,138,906.4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 购总户数为8043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4月16日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双禧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 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双禧1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双禧100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双禧100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双禧100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双禧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双禧100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0年6月18日 赎回开始日:2010年6月18日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及代理销售网点规定的具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双禧100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双禧100份额的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双禧100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双禧100份 额的赎回; 4.当日双禧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双禧100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双禧100份额场外申购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双禧100份额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双禧100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申购费率 双禧100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20% 100万(含)至500万 0.70% 500万(含)至1000万 0.20% 10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元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易购”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 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行网上银行 上限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双禧100份额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相关代销机构所有, 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 双禧100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计算方法: 双禧1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双禧100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定 申购当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 例4:如例3,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率也为1.2%,则因场内 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10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 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1.050=9,880.5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0.50-118.58=0.92元 (3)处理方式: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2. 双禧100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赎回费率: 双禧100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1年以下 0.50% 持有1年(含)至2年 0.25% 持有2年(含)及以上 0.00% 注:其中1年按365天计算,2 年按730天计算。 双禧100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0%。 (2)计算方法: 双禧1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双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 例5: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双禧100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3.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双禧100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双禧100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5.双禧100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基金管理 人其他相关费用。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禧100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双禧100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双禧100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双禧10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双禧100份额、双禧A份额、双禧B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双禧100份额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双禧1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双禧 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双禧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双禧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双禧100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双禧100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