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广发100B: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12年06月07日 15:51:27 中财网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广发100A与广发100B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2年6月12日
公告日期:2012年6月7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3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2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2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5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5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6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6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16
附件: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17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广发100A与广发100B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的规定编制,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广发100A与广发100B
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2年3月22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
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广发
深证100份额”,场内简称“广发100”,基金代码:162714)、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场内简称“广发100 A”)与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
极收益类份额(场内简称“广发100 B”)。其中,广发100 A份额、广发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广发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广发100份额进行申
购与赎回。广发1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广发100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广发1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广发1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广发100 A份额与广发100 B份额将
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7、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广发100份额与广发100 A份额、广发100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广发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广发100 A份额与一份广发100 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广发100 A份额与一份广发100 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广发
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8、定期份额折算
在广发100 A份额、广发100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
度外)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广发100 A份额、广
发100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对于广发100 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广发100 A份额每
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广发100份额分
配给广发100 A份额持有人。广发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广发100份额将按1份广发100 A份
额获得新增广发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广发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场外广发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广发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广发1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广发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广发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9、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广发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100 A份额、广发100
B份额和广发1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广发100 A份额和广发100 B份
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广发100 A份额、广发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100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广发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100 A份额、
广发100 B份额和广发1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广发100 A份额和广发
100 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广发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100 A份额和广发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10、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2年6月5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67,698,320.60份,其
中,广发100份额为346,516,015.60份,广发100 A份额为110,591,152份,广发100B份额为
110,591,153份。

11、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2年6月5日,广发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858元,广发
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57元,广发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0.9659元。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其基金代码:广发100 A(基金代码:150083);广发
100 B(基金代码:150084)。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广发100 A 110,591,152份;广发100 B110,591,153份。

14、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5、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6月12日
16、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00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4月26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外、场内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杭州理财中心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
机构。

8、验资机构名称: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567,583,565.44元人民币,折
合基金份额567,583,565.44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15,509.75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14,755.16份(按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场内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元),小数点后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场外利息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按此规则,上述利息115,509.75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14,755.16份,折算差额人民币754.59元计入基金财产)。本次募集所有
资金567,698,320.60(包含利息)已于2012年5月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5月7日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5月7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67,698,320.6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15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6月1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


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础份额简称及代码:广发深证100份额
场内简称:广发100 ,基金代码:162714
稳健收益类份额场内简称:广发100 A,基金代码:150083
积极收益类份额场内简称:广发100 B,基金代码:150084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广发100 A 110,591,152份;广发100 B110,591,153份。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
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
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
基金净值负责。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内的广发深证100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广发100A份额和广发100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对
于托管在场外的广发深证100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
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广发100A份额和广发100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2年6月5日,广发100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82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42,0529.15份;广发100A为1,24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9,186.41份;广发100B为1,240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9,186.41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广发100A基金份额为33,153,354份,占本次广发100A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29.978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广发100A基金份额为
77,437,798份,占本次广发100A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70.0217%。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广发100B基金份额为33,153,356份,占本次广发100B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29.978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广发100B基金份额为
77,437,797份,占本次广发100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70.0217%。

(二)截止到2012年6月5日,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1、广发100A前十名持有人情况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

广发100A份额

占广发100A份额比例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972.00

9.04%

2

林锐鹏

5,800,063.00

5.24%

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486.00

4.52%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486.00

4.52%




5

国信-招行-国信金理财收益互换
(多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000,486.00

4.52%

6

杨伟平

2,525,286.00

2.28%

7

梁来深

2,500,313.00

2.26%

8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
险产品

2,500,278.00

2.26%

9

东吴证券-工行-东吴财富2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2,500,277.00

2.26%

10

邵景福

2,500,243.00

2.26%

合计



43,328,890.00

39.18%



2、广发100B持有人情况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

广发100B份额

占广发100B份额比例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972.00

9.04%

2

林锐鹏

5,800,064.00

5.24%

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486.00

4.52%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486.00

4.52%

5

国信-招行-国信金理财收益互换(多
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000,486.00

4.52%

6

杨伟平

2,525,286.00

2.28%

7

梁来深

2,500,312.00

2.26%

8

东吴证券-工行-东吴财富2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2,500,278.00

2.26%

9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
险产品

2,500,277.00

2.26%

10

邵景福

2,500,243.00

2.26%

11

申银万国-中信-申银万国3号基金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00,243.00

2.26%

合计



45,829,133.00

41.44%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总经理:林传辉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1183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
有本基金管理人48.33%、16.67%、16.67%、10%和8.33%的股权。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委员会名称

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公募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准则;研判市场时机,审议公募基金经理提
交的资产配置报告,确定公募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评估并审定公募基金投资策
略及拟重点投资的证券;对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公司整体风险的识别、
监控和管理;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审阅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
状况评价报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
情况,组成危机处理小组,评估事件风险,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等。






部门名称

职能定位

投资管理部

负责公募股票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研究发展部

负责宏观策略、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机构投资部

负责年金、社保及专户产品的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基金产品及资产的投资管理。


国际业务部

负责QDII基金的投资管理。


数量投资部

负责公募指数型基金的管理、指数衍生产品(包括股指期货等)的研究和应
用、量化选股的投资产品研究和管理。


金融工程部

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报批工作,公司发展规划研究。


市场拓展部

负责公募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的募集与持续销售、营销推广、客户服
务工作,下设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分公司及深圳理财中心。


机构理财部

负责企业年金、“一对一”专户理财业务、机构业务的市场开拓与服务。


综合管理部

负责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


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管理。


监察稽核部

负责合规及运作风险的全面管理,投资风险监控与业绩归因分析。


中央交易部

负责执行基金、组合交易指令,实施一线风险监控等。


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工作。


注册登记部

负责开放式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存管和资金的清算管理。





基金会计部

负责开放式基金、年金资产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北京办事处

负责协调办理公司在京有关事项。




4、截止2012年5月31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人数246人,其中博士学位17人、
硕士学位134人和学士学位81人。

5、本基金经理
陆志明,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1999年5月至2001年5
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1年5月至2010年8月就职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历任指数小组组长、指数部副总监、总监,2010年8月至今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
资部总经理,2011年6月3日起任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1年6月9日起任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2年5月7日起任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
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



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
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
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
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
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
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
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
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
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
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
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
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
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
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
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
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
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三)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四)验资机构
名称: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
法人代表:饶永
电话:0755-83732888
传真:0755-8223754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 禤文欣
联系人:杨克晶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2年6月5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2012年6月5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2年6月5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197,893,450.23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5,264,202.02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356,681,406.69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356,681,406.69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77,514.34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17,053.16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298,513.9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232,602.27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41,614.84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434,696.2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567,698,320.60





未分配利润

-8,061,355.63





所有者权益合计

559,636,964.97









资产合计:

560,071,661.21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560,071,661.21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2年6月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56,681,406.69

63.68



其中:股票

356,681,406.69

63.68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3,157,652.25

36.27

6

其他各项资产

232,602.27

0.04

7

合计

560,071,661.21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455,857.00

0.26

B

采掘业

27,428,575.16

4.90

C

制造业

215,558,643.23

38.52

C0

食品、饮料

49,344,539.96

8.82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2,283,159.48

2.19

C5

电子

12,792,565.00

2.29

C6

金属、非金属

47,167,603.80

8.43

C7

机械、设备、仪表

76,857,061.10

13.73

C8

医药、生物制品

17,113,713.89

3.06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831,980.00

0.33

E

建筑业

2,594,582.50

0.4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9,090,396.00

1.6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2,470,481.00

2.23

I

金融、保险业

26,755,766.92

4.78

J

房地产业

39,818,186.65

7.12

K

社会服务业

6,000,114.88

1.0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4,275,560.75

0.76

M

综合类

9,401,262.60

1.68



合计

356,681,406.69

63.73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2,556,825

23,292,675.75

4.16

2

000858

五 粮 液

533,500

17,488,130.00

3.12

3

000651

格力电器

642,130

14,197,494.30

2.54

4

000157

中联重科

1,221,905

12,805,564.40

2.29

5

000001

深发展A

781,600

11,927,216.00

2.13

6

002024

苏宁电器

1,284,100

11,081,783.00

1.98

7

002304

洋河股份

67,412

9,383,750.40

1.68

8

000568

泸州老窖

206,931

8,204,814.15

1.47

9

000063

中兴通讯

556,100

8,091,255.00

1.45

10

000983

西山煤电

459,400

7,846,552.00

1.40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2年6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注:截至2012年6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2年6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2年6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12年6月5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2,602.2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2,602.27



4、截至2012年6月5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2012年6月5日,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广发深证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广发深证100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
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
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100份额、广
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
发深证100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广发
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
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
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五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7)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2%/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即不足5
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
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实现对深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
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为T日每份广
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日广发深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T
日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广发深证100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NtRNAVA...1
5.05.0100ABNAVNAVNAV
..
.

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T日的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两类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或者广发深证1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在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深证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5.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广发
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广发深
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
发深证100 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
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九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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