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信达利B: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12年07月10日 21:26:14 中财网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信达利 B 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6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9
七、 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 9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1
九、 重大事项揭示 ........................................................................... 13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4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4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 15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6

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信达
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
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管理人 2012 年 4
月 13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cinda.com)、
4 月 1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的《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和《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
关法律文件。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场内简称:信达增利;基金代码:
166105
(1)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A份额,基金简称: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A;场内简称:信达利A;基金代码:166106
(2)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B份额,基金简称: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B;场内简称:信达利B;基金代码:150082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信达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
2
月开放一次,信达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信达利 A、信达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 7:3。信达利 A 和信达利 B 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信
达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
月开放一次;信达利 B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本基金在扣除信达利 A 的应
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信达利 B 享有,亏损以信达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信达利 B 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基金份额总额:304,085,493.77 份,其中,信达利 A 为 212,844,998.32
份,信达利 B 为 91,240,495.45 份(截至 2012 年 7 月 9 日)
7、信达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20 元(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2 元,信达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1.008 元,
数据截至 2012 年 7 月 9 日)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信达利 B
9、信达利 B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6,309,401.00 份(截至 2012
年 7 月 9 日)
10、信达利 B 的交易代码:150082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 7 月 16 日
13、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16、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信 0.00 0.00%
3
达利 A 份额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信
达利 B 份额
338,226.44 0.11%
17、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
量的数量区间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的数量区间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
门负责人持有信达利 A 份额
0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
门负责人基金管理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持有
信达利 B 份额
0
18、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的数量区间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信达利 A 份额 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信达利 B 份额 0
三、 信达利 B 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信达利B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1】1750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信达利B发售日期:场外发售期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4月27日
5、信达利B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信达利B发售方式:场内和场外。

7、信达利B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4
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
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
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于 2012 年 5 月 7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
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募集资金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 年 5 月 7 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04,085,493.77 份,其中,信达利 A
为 212,844,998.32 份,信达利 B 为 91,240,495.45 份。

(二)信达利B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
21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7月1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5
4、基金简称:信达利B
5、交易代码:15008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6,309,401.00份(截至2012年7月9日)
7、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达利B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12年7月9日的信达利B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1、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22户
2、信达利B总份额:91,240,495.45份,其中场内份额16,309,401.00份,平
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741,336.41份
3、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15,006,705.00份,占92.01%
4、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
1,302,696.00份,占7.99%
5、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

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02,475.00 30.67%
2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02,475.00 30.67%
3 宏源3号红利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

3,000,675.00
18.40%
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080.00 12.27%
5 王长晖 350,281.00 2.15%
6
6 赵郭松 300,148.00 1.84%
7 吴敏芳 100,058.00 0.61%
8 柴永艳 100,017.00 0.61%
9 杨凌霄 60,000.00 0.37%
10 李海啸 50,040.00 0.31%
合计 15,967,249.00 97.9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3、总经理:王重昆
4、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27064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400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54%;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6%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投资研究部、销售管理部、市场开发部、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
行政人事部、财务会计部和一个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投资研究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宏观策略部和交易管理部。股票
投资部负责权益类证券的研究与投资;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研究与
7
投资;宏观策略部负责宏观分析、策略研究与金融工程研究;交易管理部负责交
易指令的执行。

销售管理部下设营销策划中心、销售支持中心、北方销售中心和南方销售中
心,负责营销策划、销售支持及代销渠道客户的开发、维护与服务。

市场开发部下设产品开发中心和理财咨询中心,负责产品开发及新业务筹备。

北京分公司主要履行市场开发部的职能。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投资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独
立地进行检查、评估、报告并提出建议。

运营保障部下设信息技术中心、基金运营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公
司业务运作的保障支持工作,包括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此外,
运营保障部还负责基金的登记过户、客户服务、财务会计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信息
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财务会计部全面负责公司自身财务事务工作。

行政人事部全面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12、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6月30日,本公司共有员工91人,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有85人。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黄晖,0755-83195218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2年7月9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7只基金,分别为信达澳银领先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稳
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红
利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期限 证券从
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孔学

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投资研
2012 年 5
月 7 日
- 8 年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
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8
究部下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信达澳银稳定
价值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究员、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
理;2011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
银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9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
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请参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10
截至 2012 年 7 月 9 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2012年7月9日
资产:
银行存款 23,846,428.17
结算备付金 1,061,651.93
存出保证金 12,039.02
交易性金融资产 328,985,526.52
其中:股票投资 87,855.0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328,897,671.5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4,089,118.51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357,994,764.1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2012年7月9日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50,199,850.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1,040.50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52,931.31
应付托管费 15,123.23
应付销售服务费 30,246.45
应付交易费用 1,924.70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26,703.52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57,574.40
负债合计 50,385,394.11
所有者权益:
11
实收基金 304,085,493.77
未分配利润 3,523,876.27
所有者权益合计 307,609,370.0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57,994,764.15
注:报告截至日 2012 年 7 月 9 日,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
1.012 元,基金份额总额 304,085,493.77 份;信达利 A 份额参考净值 1.008 元,基金份额
总额 212,844,998.32 份;信达利 B 份额参考净值 1.020 元,基金份额总额 91,240,495.45
份。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2 年 7 月 9 日,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比
例(%)
1 权益投资 87,855.00 0.02
其中:股票 87,855.00 0.02
2 固定收益投资 328,897,671.52 91.87
其中:债券 328,897,671.52 91.8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908,080.10 6.96
6 其他各项资产 4,101,157.53 1.15
7 合 计 357,994,764.15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5,550.00 0.02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55,550.00 0.02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

- -
12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2,455.00 0.0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19,850.00 0.01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87,855.00 0.03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39 百隆东方 5,000 55,550.00 0.02
2 601965 中国汽研 2,000 13,400.00 0.00
3 300324 旋极信息 500 12,455.00 0.00
4 603128 华贸物流 1,000 6,450.00 0.00
注:截至 2012 年 7 月 9 日,本基金仅持有上述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1,998.40 0.0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57,279,983.92 83.6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071,000.00 3.27
7 可转债 61,544,689.20 20.01
8 其他 - -
9 合计 328,897,671.52 106.92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3
1 122663 12科发债 300,000 29,981,168.22 9.75
2 113002 工行转债 265,000 28,423,900.00 9.24
3 122757 11丹东债 233,810 24,423,792.60 7.94
4 1280136 12黔开投债 200,000 20,952,000.00 6.81
5 122790 11诸暨债 199,010 20,340,812.10 6.61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
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039.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89,118.5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01,157.53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02 工行转债 28,423,900.00 9.24
2 110015 石化转债 18,449,689.20 6.00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2 年 7 月 9 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项揭示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
14
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5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证券时报》刊登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17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8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9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20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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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增利 A、增利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
22
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增利 A、增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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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24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开会、以书面
方式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25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有效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
占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6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
27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50%以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出席大会的增利 A 和
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的该级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出席大会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28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29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3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
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处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1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销售服务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33
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
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
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
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34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金融
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35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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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7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增利 B 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增利 A 和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增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增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38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39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
的;
6.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40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增利 A 的本金及应
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1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42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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