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华鹏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12年07月31日 17:06:16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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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3
引 言 ..................................................................... 6
一、 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 6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8
正 文 .................................................................... 11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7
六、 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2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4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62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8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7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7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8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8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83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84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84
二十二、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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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
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华鹏飞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A股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
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工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名称变更为深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恒泰
证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正中珠江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信评估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金杜/本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华鹏飞有限
深圳市华鹏飞物流有限公司,及名称变更前的深圳
市华鹏飞运输有限公司,系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前身
上海诺金 上海诺金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华鹏飞 北京华鹏飞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信阳华鹏飞 信阳华鹏飞物流有限公司
苏州华鹏飞 苏州华鹏飞物流有限公司
焦作华鹏飞 焦作华鹏飞物流有限公司
华鹏飞投资 深圳市华鹏飞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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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以 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为报告
期)
《审计报告》
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广会所审字[2011]第
10005830020号)
《内控报告》
正中珠江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广会所专字
[2011]第 10005830031号)
《纳税鉴证报告》
正中珠江出具的《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广会所专字
[2011]第 10005830065号)
《评估报告》
联信评估于 2010年7月1 5日出具的《深圳市华鹏
飞物流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造所涉及的股东全
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分册》(联信评报字
(2010)第 A0275号)
本报告 金杜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05年 10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05年 10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修订)
《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
法》(证监会令第 61号)
《编报规则第 12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
监发[2001]37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
告[2010]33号)
《公司章程》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 2010年7月
29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
人2 011年1月2 0日召开的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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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
案)》
经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1月
20日召开的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将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施行之《深圳市华鹏飞
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经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1月
20日召开的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将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施行之《深圳市华鹏飞
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经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1月
20日召开的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将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施行之《深圳市华鹏飞
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起人协议》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议》
报告期 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
元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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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言

一、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是一九九三年经国家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在中国内地设有 10家分支机构(上海、深圳、成都、广州、
重庆、杭州、天津、苏州、青岛、济南),并在香港、纽约、硅谷、东京设有办
公室。另外,国际联盟还在澳大利亚(悉尼、墨尔本、佩斯、堪培拉、布里斯班)
和伦敦设立有 6家办公室。其业务范围包括证券、银行、保险、公司、诉讼和仲
裁、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税务、房地产、劳动、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领域。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的签名律师为冯艾

律师和焦福刚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相关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一)冯艾律师

冯艾律师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证券、公司重组与并购、
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冯艾律师为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
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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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艾律师曾主要负责和参与以下证券发行并上市、股权收购、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设立及基金募集项目的法律服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A股、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股、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 A股、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股、深圳市恒波商业连
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股、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 A股、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股、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 A股、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股、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 A股、深圳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增发 A股、深
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
重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泰达荷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以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十余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


冯艾律师联系方式: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 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D区12楼

电 话:(0571)56718010

传 真:(0571)56718008

电子邮箱:fengai@cn.kwm.com

(二)焦福刚律师

焦福刚律师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证券、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及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其参与承办的主要项目包括: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H股及 A
股的发行并上市项目;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
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长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H股发行并上市项目;李
宁有限公司、雨润(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涉及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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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
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
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轴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A股发行并上市项目;万科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卧龙电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A
股再融资项目;国家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长城证
券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发行项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潍柴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宝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项目;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换
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浪网境内收购境内视频业务系统、
和记黄埔(香港)有限公司收购北京首旅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卫视有限公司收购
境内出版发行业务、李宁有限公司境内重组、中航兴业有限公司收购境内资产等
境外上市公司跨境并购项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德隆系”资产、中国
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重组和分立、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债务重组
项目、浙江省能源集团公司资产重组等。


焦福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


焦福刚律师联系方式: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 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D区12楼

电 话:(0571) 56718018

传 真:(0571) 56718008

电子邮箱:jiaofugang@cn.kwm.com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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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本所制作本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
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
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
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
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环保等)、
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和本报告所需
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
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
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亲自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
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
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
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
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
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
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
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
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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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
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
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
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
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
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

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
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法律意见和本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
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报
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
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根
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
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
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
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
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
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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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
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
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11年3月25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工作时
间累计约 400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
析和判断后,制作本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本所在于 2011年3月25日出具本报告后,因签字律师由宋萍萍律师和冯艾
律师更换为冯艾律师和焦福刚律师,焦福刚律师复核了本所在制作本报告过程中
的底稿文件并同意重新出具本报告。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
2011年1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深圳市华
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深圳市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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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等议案,并决定将
上述议案提交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2011年 1月 20日,发行人召开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以下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及在创业
板上市的议案
(a)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b)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c)发行股票的数量:2,167万股;
(d)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
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
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
买者除外);
(e)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
(f)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
情况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的其他方式定价;
(g)发行与上市时间: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由
董事会与相关监管机构协商确定;
(h)发行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i)本决议的有效期:本决议的有效期为 12个月,自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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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之日起算。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a)将本次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投向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
1 深圳华鹏飞物流中心扩建项目 9,390.00
2
苏州华鹏飞物流有限公司物流中
心一期项目
5,718.84
3 信息化系统改建项目 1,574.00
4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
合计 16,682.84

(b)上述项目全部由募集资金投入,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低于投
资额,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
所需款项,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自筹资
金。公司在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项目时,将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首
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根据本所律师对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
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的核查,发行人二○一一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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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1.
发行人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办理
以下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的议案:
(1)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a)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公开发行的申请材料,签署本次公开
发行过程中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b)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部门就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c)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公开发行之议案,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视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时机、询价区间、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
量以及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具体事项;
(d)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
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方案和募
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
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e)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开发行,则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
后,依法办理公司章程修订、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
(f)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事宜,并签署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过程中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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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h)本项授权的有效期为 18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议
案之日起算。

(2)《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开发行且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授权董事会办理
以下与《公司章程(草案)》相关的具体事宜:

(a)在不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草案)》
生效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
关修改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相应修改;
(b)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具体
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公司的股份及注册资
本数额、股权结构等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程
序、范围合法有效。


(二)截至 2011年3月25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A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尚需
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系经由华鹏飞有限以截至2010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 8月 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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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2824601),华鹏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0年 12月 1日核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824601)。经查验发行人在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档案资料,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依法有效存续,
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需要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 3年以上

1.
发行人系由华鹏飞有限根据账面净资产值按照1:0.603的比例折股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华鹏飞有限成立之日
起计算。

2.
根据深圳市工商局向华鹏飞有限核发的其成立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3012056448),华鹏飞有限成立于 2000年 11月 15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1年3月25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
间已超过 3年,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
足额缴纳;发行人属于以整体变更方式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
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
司前原有的资产由发行人合法承继;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记载,发行人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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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级)(集装箱,
粤交运管许可深字 440300059067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年9月30日);仓储服务、航空货运代理、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
介及限制项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现代物流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物流服务
及供应链商品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二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 2009年度、2010年度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的变更情况符合规定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现代物流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物流服务及供应链商
品销售,2009年度、2010年度没有发生变化。

2.
华鹏飞有限2010年8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设执行董事一名,
由张京豫担任。发行人现有七名董事中,除三名独立董事之外,张京豫
为原执行董事,徐传生、张其春、张光明亦长期任职于发行人,该变化
是建立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运
作的需要;发行人现有五名高级管理人员均来自原华鹏飞有限(发行人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09年度、2010年度的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十五/(二))。因此,发行人 2009年度、2010年度内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张京豫,2009年度、2010年度没有发生变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09年度、2010年度内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3-3-2-17


(六)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京豫的访谈并经其确
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京豫不存在支配发行人其他股东的
情形。


截至 2011年3月25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
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
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职工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发行人《审计报告》合并利润表,发行人具有持续
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08年度、
2009年度、2010年度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6,500万元,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3-2-18


5.
根据发行人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
行 2,167万股股份,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份,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
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
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9、2010年度净利润(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
据)分别为 1,603.59万元、2,474.53万元,2009年度、2010
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 2009、2010年度净利润累计为人民币
4,078.12万元,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0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12,927.35万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
《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股本总额为 6,500万元,拟发行 2,167万股,发行后股本总
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
规定。

3-3-2-19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
足额缴纳;发行人属于以整体变更方式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
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
司前原有的资产由发行人合法承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记载,发行人的经
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级)(集装箱,
粤交运管许可深字 440300059067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年9月30日);仓储服务、航空货运代理、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
介及限制项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现代物流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物流服务
及供应链商品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二条之规定。


4.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所述,发行人 2009年度、2010年度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6.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3-3-2-20


第十五条之规定。


7.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
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8.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京豫的访谈并经其确
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京豫不存在支配发行人其他股东的
情形。截至 2011年3月25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七条之规定。

9.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0.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章“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
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
条之规定。

11.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正中珠江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2.
根据《内控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3-3-2-21


效率与效果,并由正中珠江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
资金管理制度,截至 2011年3月25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4.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以及经发行人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

15.
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
本所律师配合恒泰证券完成了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对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
面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
定。

16.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所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17.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环保、运输、安
监、劳保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08年度、2009年
度、2010年度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08年度、2009年度、2010
3-3-2-22


年度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
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18.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章“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本
次募集资金均用于主营业务,具有明确的用途,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
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
适应,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19.
发行人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该制度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且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
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
人的前身为设立于 2000年 11月 15日的华鹏飞有限。

(2)
2010年5月30日,正中珠江对华鹏飞有限截至 2010年4月30
日的财务状况出具《审计报告》(广会所审字[2010]第
09006200030号),截至2010年4月30日,华鹏飞有限经审计的
账面净资产值为 107,810,349.67元。

(3)
2010年6月7日,华鹏飞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华鹏飞有限以截
3-3-2-23


至2010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


(4)
2010年6月7日,张京豫、张倩、齐昌凤、郭荣、徐传生、张其
春、张光明、张超、张菊侠、李黎明、王梦作为发起人,签订了
《发起人协议》。

(5)
2010年7月19日,发行人召开了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

(6)
2010年 8月 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824601),华鹏飞有限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的设立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章“发起人或股东”所述,发行人的 11名发起
人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具备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资格。


3.发行人设立的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备设立当时《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
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

(1)
发起人共有 11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发起人认购股本总额 6,500万元,不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
(3)
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
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共同制订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创立大会
3-3-2-24


通过;

(5)
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且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
经理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6)
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4.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根据 2010年6月7日华鹏飞有限股东会决议、《发起人协议》,发行人
系由华鹏飞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0年6月7日,张京豫、张倩、齐昌凤、郭荣、徐传生、张其春、张
光明、张超、张菊侠、李黎明、王梦作为发起人,签订了《深圳市华鹏
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一致同意,以华鹏飞
有限截至2010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7,810,349.67元,按1:

0.603的折股比例将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 6,500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余额 42,810,349.67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协议还对各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数额、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有限公
司组织机构设置等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事项

1.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事项
3-3-2-25


2010年5月30日,正中珠江对华鹏飞有限截至 2010年4月30日的财
务状况出具《审计报告》(广会所审字[2010]第 09006200030号),截至
2010年 4月 30日,华鹏飞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107,810,349.67
元。


2.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评估事项
2010年 7月 15日,联信评估对华鹏飞有限拟进行股份制改造所涉及的
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联信评报字(2010)第
A0275号),截至 2010年4月30日,华鹏飞有限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112,533,195.06元。


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事项
2010年6月8日,正中珠江对发行人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出具《验资报告》
(广会所验字[2010]第 09006200041号),验证截至 2010年6月8日,
各发起人以经审计的华鹏飞有限截至 2010年4月30日止的净资产
107,810,349.67元作为折股依据,按1:0.603的比例折股投入,其中
6,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折合 6,500万股,每股面值 1
元;42,810,349.67作为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审计、验资已履行了
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
2010年6月30日,发行人向全体发起人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暨创立大
会的通知,具体列明了会议时间、地点、需审议的议案等事项。

2.
2010年7月19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均出
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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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公司章程》、《关于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
用的报告》、《关于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告》和其他与发行人设立有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主营业务为
现代物流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物流服务及供应链商品销售。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已获得为进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道路运输业务所需获得的批准、许可、同意或证书。发行人依法独立从
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不因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发行人经营
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不利影响。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1年3月25
日,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的财产主
要包括与综合物流服务及供应链商品销售等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输设备、
房产、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资产。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具有具有独立的信息化综合物流管理平台、RDC/DC管理平台和供应
链管理平台,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经营的情形。本所
律师认为,截至 2011年3月25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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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的简历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人员访谈的情况,发行人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任职的情况,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1年3月25
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

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历次董
事会决议、历次监事会决议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设置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以及综合管理部、信息技术中心、市场拓展部、运作部、客服部、
驻外机构管理部、车辆管理部、城际间配送中心、财务部等经营管理部
门(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发行人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1年3月25日,发行
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访谈的情况,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
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
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在银
行独立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1年3月25日,发行人
的财务独立。


3-3-2-2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系由张京豫、张倩、齐昌凤、郭荣、徐传生、张光明、张其春、
张超、张菊侠、王梦、李黎明以发行人前身华鹏飞有限整体变更的方式
设立,各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
1 张京豫 中国 41302619631222XXXX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依山居
2 张倩 中国 44030119861001XXXX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依山居
3 齐昌凤 中国 41302619620720XXXX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依山居
4 郭荣 中国 61030219691018XXXX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
区朱雀大街
5 徐传生 中国 41302619611227XXXX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八卦路
6 张其春 中国 41280119621010XXXX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
城区文明路
7 张光明 中国 41302619711208XXXX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
区布吉坂田
8 张超 中国 41302619730420XXXX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八卦路
9 张菊侠 中国 61012119641217XXXX
西安市长安区黄良
乡石佛寺村
10王梦 中国 14273319790715XXXX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区松坪村 61栋
11 李黎明 中国 62010419770908XXXX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园

3-3-2-29


经查验上述发起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11名发起

人均为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各发起人均具

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和各发起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上述 11名发起人的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
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京豫 3,649.75 56.15
2张倩 1,717.30 26.42
3 齐昌凤 367.90 5.66
4郭荣 245.05 3.77
5 徐传生 100.00 1.54
6 张其春 100.00 1.54
7 张光明 100.00 1.54
8张超 100.00 1.54
9 张菊侠 60.00 0.92
10王梦 30.00 0.46
11 李黎明 30.00 0.46
合计 6,500.00 100.00

根据正中珠江于2010年6月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广会所验字[2010]
第 09006200041号)审验,上述发起人的出资已经全部缴纳。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上述各发起人系按照
各自持有华鹏飞有限的股权比例,以华鹏飞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

3-3-2-30


发行人的出资,将华鹏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本所律师认为,该
等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发起人投入发
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
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
的情形。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
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六)发行人系由华鹏飞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原华鹏飞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
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1年 3月
25日,原华鹏飞有限的全部资产和权属证书已办理更名手续。


(七)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华鹏飞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至
2011年3月25日,发行人的股东及各自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均未发生
过变化。


(八)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京豫,持有发
发行人共计56.15%股份。张京豫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华鹏飞有限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及其演变

1.华鹏飞有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
华鹏飞有限成立于 2000年 11月 15日,其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张京豫 180 90 现金+实物
2 杨俊 20 10 现金

3-3-2-31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00 100 ―

2000年 8月 23日,深圳市兴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书》(兴粤司评报字[2000]第 52号),对张京豫拟投资入股的 3辆车辆
(小型客车 2辆,厢式小货车 1辆)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值为
702,482元。


2000年 9月 8日,深圳市兴粤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
资报字(2000)第 134号),验证截至 2000年9月8日,华鹏飞有限已
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为 2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为 129.8万元(张京豫
出资 109.8万元、杨俊出资 20万元),实物资产为 70.2万元(张京豫
出资 70.2万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华鹏飞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
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华鹏飞有限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
(1) 2002年6月17日之注册资本变更
2002年4月20日,华鹏飞有限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变更为 6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 400万元由张京豫和杨俊
根据原出资比例缴纳。其中,张京豫以现金出资 360万元,杨俊
以现金出资 40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对张京豫的访谈并经其确认,张京豫用于出资的资
金来源于个人常年积累的自有资金。


2002年6月6日,深圳市兴粤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字(2002)第 097号),验证截至 2002年6月5日,华
鹏飞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400万元,出资方式均
为货币资金。


3-3-2-32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华鹏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京豫 540 90
2杨俊 60 10
合计 600 100

(2) 2003年6月9日之注册资本变更
2003年4月11日,华鹏飞有限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600
万元变更为 1,0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 400万元由张京豫和新
股东齐昌凤缴纳。其中,张京豫以现金出资 360万元,齐昌凤以
现金出资 40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对张京豫的访谈并经其确认,张京豫用于出资的资
金来源于个人常年积累的自有资金。


2003年 5月 15日,深圳市兴粤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字(2003)第 033号),验证截至 2003年5月15日,
华鹏飞有限已收到张京豫和齐昌凤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400万
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华鹏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京豫 900 90
2 杨俊 60 6
3 齐昌凤 40 4
合计 1,000 100

(3) 2004年 11月 3日之注册资本变更
2004年10月26日,华鹏飞有限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
3-3-2-33


万元变更为 1,2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 200万元由新股东齐磊
缴纳。


2004年10月13日,深圳中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
鹏会验字[2004]第 784号),验证截至 2004年 10月 12日,华鹏
飞有限已收到齐磊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
币资金。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华鹏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京豫 900 75.00
2 齐磊 200 16.67
3杨俊 60 5.00
4 齐昌凤 40 3.33
合计 1,200 100.00

(4) 2006年4月25日之注册资本变更
2006年2月25日,华鹏飞有限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
万元变更为 1,4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 200万元由新股东郭荣
缴纳。


2006年 4月 7日,深圳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
鹏盛验字[2006]187号),验证截至 2006年3月10日,华鹏飞已
收到郭荣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华鹏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京豫 900 64.30
2 齐磊 20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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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 郭荣 200 14.30
4杨俊 60 4.30
5 齐昌凤 40 2.80
合计 1,400 100.00

(5) 2007年8月30日之注册资本变更
2007年6月25日,华鹏飞有限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400
万元变更为2,2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800万元由张京豫缴纳。


根据本所律师对张京豫的访谈并经其确认,张京豫用于出资的资
金来源于个人常年积累的自有资金。


2007年8月10日,深圳财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
财智验字[2007]325号),验证截至 2007年8月10日,华鹏飞有
限已收到张京豫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8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资金。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华鹏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京豫 1,700 77.27
2 齐磊 200 9.09
3 郭荣 200 9.09
4杨俊 60 2.73
5 齐昌凤 40 1.82
合计 2,200 100.00

(6) 2007年 10月 24日之注册资本变更
2007年9月23日,华鹏飞有限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200
万元变更为 3,0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 800万元由张京豫和新

3-3-2-35


股东张倩缴纳。其中,张京豫缴纳 200万元、张倩缴纳600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对张京豫、张倩的访谈并经其确认,张京豫用于出
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张倩本次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于父母
积蓄。


2007年9月29日,深圳财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
财智验字[2007]486号),验证截至 2007年9月29日,华鹏飞有
限已收到张京豫和张倩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800万元,出资方式
均为货币资金。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华鹏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京豫 1,900 63.33
2 张倩 600 20.00
3 齐磊 200 6.67
4 郭荣 200 6.67
5杨俊 60 2.00
6 齐昌凤 40 1.33
合计 3,000 100.00

(7) 2008年 11月 6日之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更
2008年9月10日和 2008年10月10日,华鹏飞有限召开两次股
东会,同意杨俊将其持有的华鹏飞有限2%股权、齐磊将其持有的
华鹏飞有限6.67%股权转让给齐昌凤;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800万元由股东张倩缴纳。


根据本所律师对张倩的访谈并经其确认,张倩用于出资的资金来
源于父母积蓄。


2008年 9月 16日,转让方杨俊、齐磊与受让方齐昌凤签订《股

3-3-2-36


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杨俊将其持有的华鹏飞有限2%股权作价 60
万元、齐磊将其持有的华鹏飞有限6.67%股权作价 200万元转让
给股东齐昌凤,作价依据为原始投资额。该《股权转让协议书》
经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于 2008年 10月 14日出具之《公证书》
((2008)深证字第 84530号)予以公证。


根据本所律师对齐昌凤的访谈并经其确认,杨俊、齐磊应支付的
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2008年10月31日,深圳国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
国邦验字[2008]313号),验证截至 2008年 10月 31日,华鹏飞
有限已收到张倩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8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资金。


本次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更完成后,华鹏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
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京豫 1,900 50.00
2 张倩 1,400 36.84
3 齐昌凤 300 7.90
4 郭荣 200 5.26
合计 3,8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08年 6月,华鹏飞有限向兴业银行借款,
委托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提供担保,华鹏飞
有限原股东以所持华鹏飞有限的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根据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
齐磊、杨俊在事先取得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其本次
股权转让的前提下,在深圳市工商局首先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

3-3-2-37


续;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工作完成后,华鹏飞有限的股东张京豫、
齐昌凤按照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将其持有的华
鹏飞有限股权再次质押给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本所律
师认为,齐磊、杨俊本次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2009年 12月,华鹏飞有限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相应的担
保和反担保关系解除,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了
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截至 2011年3月25日,发行人的股东
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8) 2009年3月13日之注册资本变更
2009年 2月 15日,华鹏飞有限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3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500万元由张京豫缴纳。


根据本所律师对张京豫的访谈并经其确认,张京豫用于出资的资
金来源于个人常年积累的自有资金。


2009年2月13日,深圳国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
国邦验字[2009]085号),验证截至 2009年2月13日,华鹏飞有
限已收到张京豫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
币资金。


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完成后,华鹏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京豫 3,400 64.15
2 张倩 1,400 26.42
3 齐昌凤 300 5.66
4 郭荣 200 3.77

3-3-2-38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300 100.00

(9) 2010年4月26日之股权转让
2010年4月1日,华鹏飞有限股东会同意张京豫将其持有的华鹏
飞有限1.54%、1.54%、1.54%、1.54%、0.92%、0.46%、0.46%股
权分别转让给徐传生、张光明、张其春、张超、张菊侠、李黎明
及王梦。


2010年4月9日,转让方张京豫分别与受让方徐传生、张光明、
张其春、张超、张菊侠、李黎明、王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张京豫将持有的华鹏飞有限1.54%、1.54%、1.54%、1.54%、

0.92%、0.46%、0.46%股权分别作价 163.08万元、163.08万元、
163.08万元、163.08万元、97.85万元、48.92万元、48.92万
元转让予上述各受让方。作价依据为华鹏飞截至 2009年 12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均经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公证处于 2010年4月9日出具的《公证书》公证。

根据上述相关方提供的转账凭证、汇款凭证、扣税凭证并经本所
律师对其访谈确认,上述各受让方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
毕,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转让方张京豫已依法缴纳了个人所
得税。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鹏飞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京豫 2,976.00 56.15
2张倩 1,400.00 26.42
3 齐昌凤 300.00 5.66
4郭荣 200.00 3.77
5 徐传生 81.54 1.54

3-3-2-39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6 张其春 81.54 1.54
7 张光明 81.54 1.54
8张超 81.54 1.54
9 张菊侠 48.92 0.92
10 李黎明 24.46 0.46
11王梦 24.46 0.46
合计 5,300.00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华鹏飞有限设立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所涉内部决议、股
权转让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文件、工商变更登记等资料的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华鹏飞有限历次股权结构的变动履行了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历次股权
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及其演变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2010年8月20日,华鹏飞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824601),注册资本为 6,500万元。发行
人设立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发行人设立的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四):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 张京豫 3,649.75 56.15
2张倩 1,717.30 26.42
3 齐昌凤 367.90 5.66
4郭荣 245.05 3.77
5 徐传生 100.00 1.54
6 张其春 100.00 1.54

3-3-2-40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7 张光明 100.00 1.54
8张超 100.00 1.54
9 张菊侠 60.00 0.92
10 李黎明 30.00 0.46
11王梦 30.00 0.46
合计 6,500.00 100.00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
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设立之日起至 2011年3月25日,发行人
的股本结构未发生过变动。


(三)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信用
网(网址:http://www.szcredit.com.cn/。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下属事业单位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主办,其职能为依照法规规定,
征集、整合和发布企业信用信息;为社会和中介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查询服务;维护和管理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显示企业股权的
锁定限制信息)查询的结果,截至 2011年3月25日,发行人的股东所
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时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3-2-41


440301102824601),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
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级)(集装箱,粤交运管许可深字 440300059067
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年9月30日);仓储服务、航
空货运代理、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及限制项目);兴办实业(具体
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根据上海诺金现时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229000611254),上海诺金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货运代理、普通货
物运输、销售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许可证经营)。


根据北京华鹏飞现时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0108002962799),北京华鹏飞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
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苏州华鹏飞现时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20507000116940),苏州华鹏飞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运;物流中心(仓储)。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物流信息咨询;承办航空货运代理业务。


根据信阳华鹏飞现时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11594000000671),信阳华鹏飞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信息配载、普通
货运、货运代理、仓储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根据焦作华鹏飞现时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10822000006272),焦作华鹏飞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物流服务、货物
配载、货物中转、仓储服务、物流园区经营管理、信息服务。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相关许可
3-3-2-4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已
取得以下许可:

发行人持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 2010年9月21日核发的《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 440300059067号),经营范围为: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1);有效期至 2014
年9月30日。


上海诺金持有上海市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于2011年1月11日核
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沪交运管许可字 310118001382号),经
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 2014年 11月 30日。


北京华鹏飞持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于
2010年 5月 27日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京交运管许可货字
110108000538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 2014年5月26
日。


苏州华鹏飞持有苏州市相城区运输管理处于2010年3月18日核发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苏交运管许可苏字 320507307852号),经营范围
为:普通货运、物流中心(仓储);有效期至 2014年3月18日。


信阳华鹏飞持有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 2010年4月2日核发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信字 411529001897号),经营范围
为:信息配载、货运代理、仓储服务;有效期至 2014年3月31日。


焦作华鹏飞持有河南省博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于2010年5月31日核
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焦字 410806002743号),
经营范围为:物流服务、货物配载、货物中转、仓储服务;有效期至 2014
年5月30日。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监管机构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的批准、许可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3-3-2-43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含其前身)自成立以来,经营范围共发
生过四次变更:

1.
华鹏飞有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公路货代、普通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
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2.
2006年 4月 25日,华鹏飞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公路货代、普通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
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仓储服务。

3.
2008年6月3日,华鹏飞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
运输(集装箱,粤交运管许可深字 440300002001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至 2010年9月30日);仓储服务、航空货运代理、信息咨
询(不含人才中介及限制项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
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4.
2010年 4月 26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
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级)(集装箱,粤交运管许可深字 440300002001
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0年9月30日);仓储服务、航
空货运代理、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及限制项目);兴办实业(具体
3-3-2-44


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5.
2010年 12月 1日,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为现在的经营范围,即普通货
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级)(集装箱,粤交运管许可深
字440300059067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
仓储服务、航空货运代理、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及限制项目);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含前身)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综合物流服务
及供应链商品销售,发行人2008、2009、201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
别为 14,594.40万元、17,823.13万元、26,321.57万元,无其他业务
收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
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有效存续。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
人的说明,截至 2010年 12月 31日,发行人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可能导致发行人
解散并清算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方面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
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即张京豫、张倩和齐昌凤。其中,张
京豫与齐昌凤系夫妻关系,张倩系张京豫和齐昌凤之女儿。

3-3-2-45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与发行人的关系
1 张京豫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 徐传生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3 张其春 发行人董事、财务负责人
4 张光明 发行人董事
5 刘思跃 发行人独立董事
6 崔忠付 发行人独立董事
7 唐建新 发行人独立董事
8 张书林 发行人监事
9 李元东 发行人监事
10 姜涛 发行人监事
11 王梦 发行人副总经理
12 李黎明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该等人员的基本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章“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


3.
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 2011年3月25日,发行人共有 5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诺金
名称: 上海诺金运输有限公司
注册号: 310229000611254
住所: 青浦区城中东路 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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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京豫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20万元
实收资本: 220万元
经营范围: 货运代理、普通货物运输、销售机电设备、仪器仪表、
计算机软硬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 2001年9月25日
营业期限: 至 2012年 10月 30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2)北京华鹏飞
名称: 北京华鹏飞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 110108002962799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运输队院内平房
法定代表人:张京豫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00万元
实收资本: 200万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物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
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
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
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1年7月5日
营业期限: 至2021年7月4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3)信阳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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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信阳华鹏飞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号: 411594000000671
住所: 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军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京豫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0万元
实收资本: 200万元
经营范围: 信息配载、普通货运、货运代理、仓储服务、国内贸

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成立日期: 2010年4月7日
营业期限: 至2020年4月6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2010年4月7日,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
告》(信宏会明验字(2010)第 005号),验证截至 2010年4月6日,
信阳华鹏飞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200万元,均为货币资
金出资。


(4)苏州华鹏飞
名称: 苏州华鹏飞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0507000116940
住所: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国际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张京豫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6,000万元
实收资本: 1,200万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物流中心(仓储)。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品);物流信息咨询;承办航空货运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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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2010年5月6日
营业期限: 至 2060年5月5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90%、上海诺金持股 10%

2010年4月27日,苏州日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鑫会验
字[2010]第 X040号),验证截至 2010年4月24日,苏州华鹏飞已收到
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200万元,均为货币资金
出资。


(5)焦作华鹏飞
名称: 焦作华鹏飞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号: 410822000006272
住所: 博爱县许良镇(原镇电管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京豫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实收资本: 1,000万元
经营范围: 物流服务、货物配载、货物中转、仓储服务、物流园

区经营管理、信息服务。

成立日期: 2010年6月14日
营业期限: 至2020年6月13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80%、自然人王保国持股 20%

2010年5月31日,博爱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博永会验字(2010)第 44号),验证截至 2010年5月31日,焦作华
鹏飞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00万元,均为货币资金出
资。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信阳华鹏飞、苏州华鹏飞、焦作华鹏飞均于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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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成立,上海诺金、北京华鹏飞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发行人控股子公
司依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
终止的情形。


5.其他关联方
(1)华鹏飞投资
华鹏飞投资系由发行人前身华鹏飞有限于2009年9月30日投资设立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工商资料及出具
的《企业注销通知书》,华鹏飞投资已于 2010年3月12日在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


(2)洛阳金强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张京豫担任董事、张其春担任监事的关
联方包括洛阳金强,洛阳金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洛阳金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 4103002000744
住所: 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邮电路
法定代表人:陈家国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0万元
实收资本: 150万元
经营范围: 高压、低压电器、电子产品、电器元件、环保机械的

生产销售、金属材料(不含贵重金属)的批发零售。

成立日期: 1997年4月18日
股东情况: 姓名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陈家国 22.5 15
范志实 22.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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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明 22.5 15
周从根 22.5 15
张京豫 22.5 15
张其春 22.5 15
高其海 7.5 5
李西红 7.5 5

董事: 陈家国、范志实、高其海、周从根、张京豫
监事: 马玉明、张其春
主要管理人陈家国(经理)
员:
与发行人关张京豫担任洛阳金强董事、张其春担任洛阳金强监事
系:
目前状态: 已被吊销

根据洛阳金强股东、董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除张京豫
担任洛阳金强董事、张其春担任洛阳金强监事外,洛阳金强的股东、董
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含其前身)与关联方之间发生了如下重大关联交易:

1.华鹏飞有限收购上海诺金股权
2010年4月27日,华鹏飞有限与张京豫、张光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张京豫、张光明将合计持有的上海诺金 100%股权转让予华鹏飞有
限。其中,张京豫将所持上海诺金60%股权(出资额 132万元)作价 65.28
万元、张光明将所持上海诺金40%股权(出资额 88万元)作价 43.52
万元转让予华鹏飞有限,作价依据为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2.华鹏飞有限收购北京华鹏飞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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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9日,华鹏飞有限与张倩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张
倩将持有的北京华鹏飞10%股权(出资额 10万元)作价 10万元转让予
华鹏飞有限,作价依据为原始出资额。


3.关联人为发行人(含其前身)提供担保
序号借款人
贷款银

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担保情形
1
华鹏飞
有限
兴业银
行深圳
罗湖支

1,20036个月,以
借款借据为

张京豫、齐昌凤提供无
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张超(张京豫的弟弟)、
齐勇(齐昌凤的妹妹)、
李元东、刘中军(李元
东的妻子)以房产作抵
押担保
张京豫、齐昌凤、张倩、
郭荣(齐昌凤的弟媳)、
杨俊(原监事)以所持
原华鹏飞有限股权作质
押担保
2
华鹏飞
有限
招商银
行深圳
东门支

4,400
2010/01/152013/
01/15
张京豫提供不可撤销连
带保证担保
张京豫、齐昌凤、张超
(张京豫的弟弟)、齐勇
(齐昌凤的妹妹)、李元
东、刘中军(李元东的
妻子)以其拥有的房地
产作抵押担保

根据华鹏飞有限与兴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兴银深罗委贷字(2008)第 03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深圳
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08年6月,
华鹏飞有限向兴业银行借款,委托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兴业
银行提供担保,为此,相关关联人向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
反担保(见上述表格第 1项内容)。2009年 12月,华鹏飞有限提前偿还
全部贷款,相应的担保和反担保关系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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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允性发
表了无保留意见。独立董事刘思跃、崔忠付、唐建新认为:公司 2008
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依法履行了相关决策
程序、价格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清晰、明确;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合法、有效,不存在对发行人及其股东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
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主要包
括:

1.《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