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核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

时间:2012年08月07日 11:31:54 中财网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09年4月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证监许可【2009】302号)和《关于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
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301号)的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
24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或“本公司”)
保证《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种投资工具
的相关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
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6月24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7月20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 言..................................................................4
二、释 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八、基金的投资.............................................................44
九、基金的业绩.............................................................54
十、基金的财产.............................................................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3
十六、风险揭示.............................................................66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9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9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3
二十三、备查文件...........................................................93









一、绪 言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其他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
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
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00万元

46%

中辉国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800万元

18%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00万元

18%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1800万元

18%

合 计

10000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稽
核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登记清算部、研究部、基金管理部、交易部、专户管理部、金
融工程部、国际业务部、营销策划部、渠道销售部、机构理财部十六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
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
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
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
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
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兼任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


杨树财先生,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
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兼财


务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
兼任吉林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执行委员。


齐伟丽女士,董事,会计师。历任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工程师,中软总公
司多维公司会计师,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财务部长,中辉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新疆中
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中辉阳光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副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研究员,
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
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部总经理。


邱建武先生,董事,高级工程师。历任廊坊市轴瓦厂团支部书记,河北省粮油工业公司
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河北省粮油集团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河北省粮食局副局长、党组
成员,河北省商贸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北省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河北省机械工业供销协会名誉理事长,河北省商业会计学会名誉会长。


田瑞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
兵器工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部级),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
行长、中央金融工委委员(副部级),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
董事长;现任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中组部任命、副部级)、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
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渤海银行独立董事、晋商银行
独立董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
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现任
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关雪凌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所长、所长;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特约高级
研究员、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常务理事。


2.监事会成员

何俊岩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
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吉林省总
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田文艳女士,监事,本科,会计师。历任北京市丰台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会计,北京中
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主管会计,北京中天行房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主管会计,蓝色港湾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中辉国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助理。


杨晓燕女士,监事,哲学硕士,金融学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
构,18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代行总经理职务,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王兴宇先生,副总经理,美国宾西法尼亚印第安那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依阿华大学
法律学硕士;具有7年基金从业经历和5年保险从业经历,曾任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宣传公关及法律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先后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9月加盟本公司,
曾任市场部经理。


吕日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具有21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担
任吉林省证券公司长春北国之春营业部副经理、延吉证券营业部副经理、营业机构管理部经
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营销交易管理总部总经理。2008年11月加盟本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张岗(先生)

2010年9月16日起至今

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11年
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健桥证券
股份公司行业公司部经理,天
治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天治
财富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06年3月
-2007年4月),投资副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2010年4月
加盟本公司,现任东方保本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研究部经理,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


郑军恒(先生)

2009年6月24日至2010年9月15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崔伟先生:代行总经理职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庞飒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
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理学硕士学历,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
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富国基金行业分析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基金投资部副总监、高级研究员、研究主管、基金经理。2010年5月加盟
本公司。


张岗先生: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基金经理,研究部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请参见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于鑫先生: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MBA,CFA;11年
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5年加盟本公司。


李骥先生:首席策略分析师,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副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2007年9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研究部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②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③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④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⑤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
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
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


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
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固有资产和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
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和金融工程部、监察稽核部;

①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
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③金融工程部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基金投资的绩效和风险进行数量化评估,
形成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和风险控制评价。


④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和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
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
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
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
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
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
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
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
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
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
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
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
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
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
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
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
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
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
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
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
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
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


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
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2年3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
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
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
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
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
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
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
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
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
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
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
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
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
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
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
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
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
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
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
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
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
等14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史鹏浩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联系人:宋亚萍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宋晓明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陈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1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面上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网址:www.ecitic.com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坊路989号中达广场13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小菲

电话:021-50586660-8862

传真:021-505856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767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5112510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2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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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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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1.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高克南

电话:0755- 82545707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5.恒泰长财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33段

办公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33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曲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网址:www.cczq.net

3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010-66295872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 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 李晓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魏星

六、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核心动力
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02号)和《关于东方核心动
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301号)的核准,
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股票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09年5月5日至2009年6月19日


募集份额为:771,742,249.97份

有效户数为:17,585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基
金部函【2009】419号)的批准,于2009年6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
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代销机构的住所
同第五章所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
30-11:30,下午1:00-3:00。



2.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可对前
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4.本基金自2009年7月8日开始正常申购;自2009年7月8日开始正常办理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渠道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最
低限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00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00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
售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采用前、后端收费模式,具体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后端收费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按365天计算)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1.8%




1年以上(含1年)-3年以内

1.0%

3年以上(含3年)-5年以内

0.6%

5年以上(含5年)

0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以上(含1年)-3年以内

0.25%

3年以上(含3年)-5年以内

0.1%

5年以上(含5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申购费和赎回金额及赎回费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费、赎回费的处理方式:采用截位法,即: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资产
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前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达到一定金额(具体见发售公告)、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前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40,000/(1+1.5%)}*1.5%=591.13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591.13=39,408.87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后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收取。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收取。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
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3 份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0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等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
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自2009年6月30日起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