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治稳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8月)

时间:2012年08月10日 11:32:37 中财网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年8月)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9月1日证监许
可【2011】137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8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债
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除特
别说明外,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6月30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治稳定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

基金存续期
基金封闭期

基金开放期
日/天

工作日
开放日

交易时间
T日

T+n日
认购

发售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为1年。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的存续期间
公历日
公历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购、赎
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8-


申购 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封闭期结束,本基金转
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
理人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封闭期
内,基金投资者不能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封
闭期结束,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投资者
方可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业务规则》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基
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
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电话:021-64371155

联系人:张丽红

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7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75%;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75%;吉
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高福波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
行任办公室主任、副行级助理稽察、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任理事长、党委
书记、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任资金信贷处负责人、副主任,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铁锋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后,教授,历任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董事会秘书、海南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部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及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
公司执行董事、财务总监、香港沿海国际控股公司、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上海丰华董事长,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首席顾问、上海国家会


计学院金融中心主任、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柏广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
党委书记,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延边州人民
政府副秘书长,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现任吉林森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


赵玉彪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
业务部交易部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市代表、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洁思女士:独立董事,自1991年7月至2007年12月在吉林省延边朝鲜
族自治州政府工作。在工作期间曾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副州长、常务副州长,
分管过政法、经济、金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刘星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博士学位,高级咨询师,历任北京大学经
济系讲师、The Monitor Company管理顾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顾问,
现任北京威兰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明义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曾任通化市矿务局工程处段长、吉林省白
山市房产局技术员、建设银行白山市支行科长、中国银行白山市支行副行长、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山支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部主任。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
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邱荣生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
员、科长、副处长,香港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吉林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姚世家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
财务处会计、处长、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副局长、局长、吉林省敦化
市林业局局长、吉林省敦化市市长,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唐庆敏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吉林市国资局工交科科长、吉林市财政
局企业二处处长、吉林市国资公司董事。


白宇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助理经济师职称,2003年起就职于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监。


闫译文女士,副总经理,吉林大学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曾
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下属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行政主管、业务部
经理、党委委员、职工董事等职务,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
责人、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秦娟女士: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经验8年,历
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分析师、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分析师、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2010年4月14日至2012年6月29日任天
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本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自2010年4
月14日至今任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1年12月
28日至今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常永涛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
兼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龚炜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吴战峰先
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
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
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
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
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
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
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
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
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
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
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
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主
要职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
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
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
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查评估公
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
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
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
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
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
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
第一层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
层监控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
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
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
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
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
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
规范、程序和职责等。


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交易部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
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


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包括《投资手册》、《交易手册》、《研究手册》
等,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
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


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
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
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0.3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雷云、方韡

联系电话: 010-65556888,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小宪博士,中信银行行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90年,
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计划处,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任中国人民
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兼国家
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年,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0年,
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1年,任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董事;2004年以后,任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
银行行长,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陈小
宪先生同时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席等职。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
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年6月开始担任中
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年10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年
10至1997年5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在瑞
士银行SBC和瑞士联合银行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
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托管各类
资产总规模已超三千亿。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电话:021-64718300

传真:021-64375409

联系人:王露易

客服电话:4008864800、021-3406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E天网”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



2、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陈铭铭

电话:58781234

传真: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刘一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www.95599.cn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com.cn

(1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https://jijin.txsec.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 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2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95511转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www.pingan.com

(2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博爱大厦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博爱大厦20-25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6577

网址:http://www.zxwt.com.cn

(29)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 话:021-64371155

传 真:021-64715377

联系人:周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21-2228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9月1日证监许可[2011]1379号文核
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信息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79】号文核准,自2011年10月
12日至2011年12月23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
份额共计220,605,000.90份,募集户数为2352户。


2、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发售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8日生效。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期
间,本基金封闭期为1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含一年)的封闭期内采用封闭式运作。封闭
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封闭期结束,本基金转
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代
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开始受理申购、赎回业务。在
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
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
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
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情
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费率标
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费率标
准。


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365天

0.1%

365天≤N<730天

0.05%

N≥730天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
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2=8,267.1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267.19份基金份额。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不满365天,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1%=12.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12=11,988.00元

即投资者持有该基金不满365天,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11.988.00元。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为基金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成功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基金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三、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
后,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
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价值分析基础上进行积极管理,通过稳定收益的累积实现资产的长期增
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
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
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
出。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运作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运用自上
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策略,通过目标久期管理合理控制组合久
期的波动范围,在全面评估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充分
运用各种套利策略提升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率,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本基
金将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新股申购,有效提高基
金资产的收益性。


(一)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

(1)久期管理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度增大组合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依据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当选择采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
梯形组合,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
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券种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
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
析,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类属债券投资比例。


2、债券品种选择

在资产配置比例基本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选择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符合标
准、流动性高、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其中,资产流动性通过二级市场存量、
日均交易量、上市时间等指标加以判断,资产价值通过利率期限结构、持有期总
收益等指标评价。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的债券;

(3)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4)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公司)债券;

(5)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6)其他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3、债券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多种无风险套利机会有效提高债券资产盈利水平:

(1)利用同一债券品种在不同债券市场上的价格差异,通过无风险套利操
作,获得由于市场分割带来的超额收益;

(2)利用同期限债券回购品种在不同市场上的利率差异,通过开展无风险
套利操作,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能力;

(3)利用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差异,通过投资品种
的转换,获得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收入。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股性
和债性的相对变化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价分析,选择相应券种,以获取相对较高的
投资收益。本基金还将结合可转债发行主体所属行业、财务结构、经营业绩、经
营效率等基本面因素对可转债进行债权价值评估和期权价值评估,以作为可转债
品种选择的基础。


5、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
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二)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我国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定价差异所产生的投资机会,在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积极获取新股上市溢价收益,有效提高
基金资产的收益性。


本基金通过考察各种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以及参与
金额。通过定价因素分析,确定合理的新股预期价格,作为参与新股申购和判断


新股上市后股价是否处于合理估值水平的主要依据。通过预期因素分析,避免新
股上市后由于市场波动、行业估值水平下降、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导致股价
产生较大的下跌风险以及新股上市后成交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获配新股将在上市首日或者解禁首日卖出,以保证基
金整体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如果获配新股满足二级市场投资标的的特征且价
格明显低于合理估值水平,则持有至合理价格卖出。


(三)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
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
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
权证的卖出时机。




五、投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
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
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
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固定收益
部、研究发展部、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本
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
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以及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
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货币
政策、债券投资策略、个债投资价值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
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