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河主题: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2年08月10日 11:34:02 中财网

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22日《关于核准银河主
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87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 言.......................................................................................................................3
二、释 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30
七、基金合同生效.................................................................................................................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35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45
十、基金的投资.....................................................................................................................45
十一、基金财产.....................................................................................................................5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55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60
十四、基金的费用.................................................................................................................61
十五、基金税收.....................................................................................................................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3
十八、风险揭示.....................................................................................................................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二十五、备查文件...............................................................................................................10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主题
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主题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徐旭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75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875

12.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1875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875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875

12.5%

合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徐旭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总
裁助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划部(党委宣传部)负
责人、总经理、研究中心主任、总裁办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刘澎湃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司
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张国臣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财
务处副处长,中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高级会计师,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
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监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
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
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
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
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
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
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
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
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
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处长,
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
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教师,
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
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历任国家计委、经委、
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
协委员。现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樊纲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工作。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会长,兼任北京国
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
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监事吕红玲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职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
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会计核算部副经理、经理,中国
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组负责人。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负责人。


监事佘川女士,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先后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
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
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
路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
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
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
经理。


督察长李立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
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 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
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等职。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成胜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光大证券担任行
业分析员。2007年5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0年9月起担任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目前兼任股票投
资部总监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
峰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
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
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
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
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
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
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
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
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
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
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
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
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
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
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
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
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
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
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方韡

联系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
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
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
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
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
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信
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
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SAS70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小宪博士,中信银行行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90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计划处,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任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年,任招商银行北京分
行行长,2000年,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1年,任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
董事;2004年以后,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银行行长,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陈小宪先生同时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席等职。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
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年6月
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年10月,在中国外交


部工作。1993年10至1997年5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年1月
至1997年1月,在瑞士银行SBC和瑞士联合银行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
长助理兼风险主管,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
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信银行已托管1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
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290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
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
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
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
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
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
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
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邮编:200122)

法定代表人:徐旭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服热线: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 (02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何玶、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68788

传真:(010)68017906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25楼2515室(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李晓舟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130室 (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苏宁电器5层银河基金(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28808

传真:(0451)53905578

联系人:崔勇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牛大恒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山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819897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1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3695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4)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宋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人代表: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87号

核准日期:2012年5月22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上海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下。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账户之间的转换。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
公司、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
之份额发售公告。




(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0%

50万元(含)-200万元

1.0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
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0%)= 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9,884.42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
购,认购份额为9,884份,其余0.42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5、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
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
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基金直
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
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
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
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
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
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
份额不足5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
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0%

50万元(含)-200万元

1.2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8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0%

1年(含)—2年

0.25%

2年(含)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份,其余0.14份对应的金额
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场外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系统内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
易制度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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