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欧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9年1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92号)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6月29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其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40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41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0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5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8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5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8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二十、风险揭示 ........................................................ 93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 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代销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单位, 其中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 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场外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 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4、法定代表人:唐步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 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潘霄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UBI)出资5,8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4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6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7%;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 上述三个股东共出资12,000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21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 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 Gianluca Trombi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意大利意联银行国 际业务部主管,意大利籍。曾任摩根士丹利(米兰)投资银行部总监、意大利金 融机构小组主管;摩根士丹利(伦敦/米兰)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监;瑞士联合银行 (苏黎世)金融机构小组副总裁;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业务.米兰)公司/ 战略金融服务资深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米兰)资深审计师。 Guido Masella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意大利意联银行亚太区商 务拓展主管,意大利籍。曾任意大利中央银行(罗马)国际研究处、国际金融机 构部经济师;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北京)财务专员;意大利中央银行(布鲁塞尔) 本地代表办事处经济师;意大利中央银行(维罗纳)银行和金融系统监管署分析 师。 陈金占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籍。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成员、北京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总部和证券总部副经理/律师。 Barry Livett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百库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英国籍,硕士学历。历任伦敦证券交易所高级分析员、国际证券咨 询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nsultancy Ltd.) 咨询师、新加坡联 合银行高级经理、Morgan Grenfell亚洲区经理助理、中银国际助理董事,欧中金 融服务合作项目协调员/证券部董事。 刘桓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籍,中央财经大学副院长/ 教授。 肖微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 学硕士,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国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 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 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中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 国籍,工学博士。历任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干部;华夏证券发行部市场营销处 处长;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 刘玫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监,加拿大籍,研究生学历。历任北京掌联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成都市政 府外商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经理、加拿大DESROSIERS-LOMBARDI-DOLBEC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师、美国GENERAL EASTERN TRADING 公司财务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16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朱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 士,16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 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周蔚文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 年5月起至今)、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1年8 月起至今),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起 至今),中国籍。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12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 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富国天 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月起至2011年1月),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经 济学硕士,22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上海爱建信托公司,上 海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 构。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营部总监及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海先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中国籍。特许 金融分析师(CFA),工商管理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原上海中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级研究员、投资部副 总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资产管理部专户投资经理助理、经理,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0年9 月2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现任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2012年1月18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 沈洋先生,于2009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18日期间担任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周蔚文先生、总经 理刘建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苟开红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聂曙 光先生、研究部副总监杨坤女士、专户理财部副总监沈洋先生、基金经理王海先 生。其中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周蔚文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 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 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风 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 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 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 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 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 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 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4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汇兑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 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 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2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14只,包 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天弘丰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4208)、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长安宏观策 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共11只,其中7只已到期,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1号资产管理计 划、景顺长城基金-邮储银行-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 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邮储银行-绝对回报 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大成-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配置资 产管理计划、长盛-邮储-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 理计划、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 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784.6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内 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联系人:潘霄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l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金鼎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http://www.ccb.com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斌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 44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址:http://www.gf.com.cn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正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联系人电话:010-66045608 网址:http://www.txsec.com 、http://jijin.txsec.com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网址:www.hfzq.com.cn 1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67799-6416 传真:010-62294601 联系人:张智红 客服电话:4008-000-562、010-62294600 网址:http://www.hysec.com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人代表: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0551-2246298 联系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网址:http://www.gyzq.com.cn 2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热线: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热线: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热线:9559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网址:www.htsc.com.cn 2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热线: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2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西区11楼1105B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服热线:4008-698-698 传真:0755-83007034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网址:www.ydsc.com.cn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热线:9555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网址:www.citics.com 3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32229888-25113 网址:www.ajzq.com 3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热线: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金元证券网址: www.jyzq.cn 3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热线: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网址:www.zxwt.com.cn 3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号 恒鑫大厦19、20楼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号 恒鑫大厦19、20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周研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人代表: 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金毅 经办会计师:薛竞 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1月18日证监许可[2009]1192号文核准 募集发售。募集期为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24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 募集1,477,643,035.66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91,14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年3月26日开始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 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3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 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2010年3月26日起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 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0% 50万元≤ M <100万元 1.00% 100万元≤ M <1000万元 0.50% M≥1000万元 单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1年 0.50% 1年≤ N <2年 0.25% N≥2年 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赎回费用 =10160×0.5%=50.8元 赎回金额 = 10160-50.8=10109.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 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3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 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2010年3月26日起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 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告”参照 第八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 限制。如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3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 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0% 50万元≤ M <100万元 1.00% 100万元≤ M <1000万元 0.50% M≥1000万元 单笔1000元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 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日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 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 记后方能实施。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以及未来成长空间广阔的中小型企 业,特别是处于加速成长期的中小型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对于中小盘股票的界定既要与国内市场的认识相一致,也要能充分展示中小 盘股票的投资价值。根据国际市场对股票市值风格的分类方法以及行业内对我国 中小盘股票划分比例的较一致的认识,基金管理人将对中国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 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A股总流通市值67%的这部分 股票属于中小盘股票。每年对成份股调整两次,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