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百洋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12年08月17日 12:31:53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释义..................................................................................................................................3
引言..................................................................................................................................7
一、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7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9
正文................................................................................................................................1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8
四、发行人的设立
..............................................................................................2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42
六、发起人和股东
..............................................................................................4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57
八、发行人的业务
..............................................................................................5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1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1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3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3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3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3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141
二十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42


5-2-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
的含义或全称:

公司
/发行人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A股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
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磊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
验资机构
金杜
/本所
本律师工作报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金杜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中磊于
2011年
10月
31日出具的
“中磊审字
[2011]

0841号
”《审计报告》和经中磊审计的
2008年
1

1日至
2011年
9月
30日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5-2-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内控报告》
中磊于
2011年
10月
31日出具的“中磊鉴证字
[2011]

0530号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05年
10月
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
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05年
10月
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
订)
《首发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2006]第
32号)
《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年修订)》(证监发
[2006]38号)
《编报规则第
12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1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10]33号)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年修订)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
施行
元人民币元

5-2-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广西南宁百洋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南宁百洋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百洋有限的前身
南宁联合创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百洋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百洋水产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百洋养殖有限公司
百洋有限
饲料科技
南宁联合
百洋食品
百洋养殖
百洋技术

百洋制品广西南宁百洋水产制品有限公司
隆安渔业隆安百洋渔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渔业防城港市百洋渔业有限公司
钦州渔业钦州百洋渔业有限公司
平南百洋渔业有限公司,系由钦州渔业迁址及名称变
平南渔业
更而来
横县渔业
北海钦国
横县百洋渔业有限公司
北海钦国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桂平渔业桂平市百洋渔业有限公司
平果渔业平果百洋渔业有限公司
雨嘉食品广东雨嘉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百维生物广东百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百维明胶化州市百维明胶有限公司,百维生物的前身
湛江佳洋湛江佳洋食品有限公司
湛江珠联湛江珠联冷冻有限公司,湛江佳洋的前身

百洋食代广西百洋食代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百洋食代大连百洋食代食品有限公司
百丰饲料广西百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嘉盈生物广西嘉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乐业渔业乐业县南盘江渔业有限公司
5-2-5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明洋明胶
广州隆盛
开发银行
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
工商银行

广东明洋明胶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隆盛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中小企业中心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南方担保南宁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
化州群康化州市群康生物油料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西南石油局广西石油基地服务
中石化广西服务中心
中心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
南宁市工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宁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经管站南宁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水产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研究所
5-2-6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致: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和《编报规则第
1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
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言


一一一一、
、、、、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是一九九三年经国家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西安、重庆、杭州、天津、苏州、
青岛、济南、香港、日本东京及美国硅谷、纽约设有分支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证券、
银行、保险、公司、诉讼和仲裁、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税务、房地产、劳动、知识
产权等法律业务领域。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名律师为
周蕊律师和曹余辉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相关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5-2-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一)周蕊律师

周蕊律师是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金融及资本市场的法律服务,包括企业境内外
上市发行、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再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运作和管理
及信托等方面的法律实务。服务领域涉及高科技、互联网、新媒体、文化教育、连锁
经营、新农业、新能源、金融、医药、零售业及商业地产等行业。律师执业证号:
14403200611204724。


周蕊律师主办及参与了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超
大农业集团、深圳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乐
视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科通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世纪晶源科技有
限公司、江西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中兴创投成长基金、龙柏连锁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
数十家企业的境内、境外发行上市、并购融资、重组、增发、发债及基金设立等资本
类项目。


周蕊律师为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和美国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


周蕊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0755)
22163318

传真:(0755)
22163380

电子邮箱:zhourui@kingandwood.com

(二)曹余辉律师

曹余辉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公司融资、购并、国际贸易和投资、涉
外仲裁。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010366002。


曹余辉律师多次参与多宗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配股及收购、兼并等证券法律事
务,如: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H股)国内首次发行
A股、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公司债券及增发、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首次发行
A股、惠州亿纬锂能股

5-2-8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份有限公司国内首次发行
A股、深圳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风险投资基金投资
深圳腾讯(QQ)公司、康和相机(Concord
Camera)集团
NASDAQ上市以及广州富力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H股)等数十家企业拟国内首次发行项目等。此外,还多次担任跨国收
购、外商投资以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如深圳地铁一期、广深铁路第四线、厦深铁路、
阳江核电站、岭东核电站等项目的法律顾问等。


曹余辉律师本科和硕士毕业于中南大学,获文学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英国法务
大臣奖学金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任访问学者。


曹余辉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28楼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80

邮编:
518026

电子邮箱:caoyuhui@kingandwood.com


二二二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本次发行与上市工作的经办律师原为周蕊律师和
宋萍萍律师。在本次申报过程中,宋萍萍律师因离职而不再担任本次发行与上市工作。

发行人经与本所协商,决定将发行人律师变更为周蕊律师和曹余辉。曹余辉律师在认
真核查的基础上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在此基
础上,本所重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5-2-9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
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
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
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
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
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
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
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
任,并逐项回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
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亲自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
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
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
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
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
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就业务事
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
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
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从国家
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

5-2-10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
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
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
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
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
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本
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
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
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
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
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向发
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根据保荐机
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
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发行
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发行人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5-2-11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
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
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
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工作时
间累计约
480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
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
辑严密、论证充分。


5-2-1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


一一一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1年
3月
2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经核查,发行人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在
召集、召开方式、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1、为召集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发行人董事会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会议
通知(通知日期为
2011年
2月
9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1年
3月
2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发行人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4、发行人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代表按照其所代
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5、发行人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符合有关规定。


5-2-1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二)经审查,发行人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发行数
额、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
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
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材料;


2、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部门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所涉事项
的反馈意见;


3、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根据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最终确
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
式及上市地点等有关事宜;


4、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根据可能发生
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时间和投资金额
作适当调整;


5、签署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重大合同与协议;


6、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之目的,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草
案)》;

5-2-1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7、根据公司需要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8、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
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9、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完成后办理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登记事
宜;


10、办理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有关的事宜;


11、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经审查,本所认为,上述决议的授权范围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



二二二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系百洋有限的股东孙忠义、蔡晶、古少扬、林桦、周正林、杨思华、
易泽喜、王玲、欧顺明、朱乃源、高晓东、陈海燕、莫素军、曾敏、陆田、
李逢青、罗光炯、黄光领、孙宇、韦其传、陈国源、覃勇飞、林伟国、黄素

5-2-15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娟、黄燕云、黎玲、深圳金立、杭州道弘、青海明胶、深圳创新投、深圳长
润和广州隆盛作为发起人,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将百洋有限整体
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注册成立。



2、发行人现持有南宁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50100200001254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创
新西路16号。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600万元。



3、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而需解散的情形。



4、发行人未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解散的情形,亦无因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5、发行人未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6、发行人未出现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解散的情形。



7、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均已通过工商年度检验。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


1、发行人是按照百洋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百洋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


5-2-16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2、百洋有限原名为南宁百洋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9日成立。



3、从百洋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
已在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三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
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的记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对农业、渔业、食品加工业的投资;生产销售配合饲料(仅限分公司经营);
研究开发生物技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对水产品养殖及加工技术的研究与
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场地租赁,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
年11月02日)(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未发生变更

(1)根据本所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冷冻罗非鱼产品的生产和销
售,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本所核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
5-2-1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四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及其变化”)

(3)根据本所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孙忠义和蔡晶,最近三年内没
有发生变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起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三三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1-9月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5,794,442.72元、
33,522,541.84元、44,708,331.75元、35,039,783.75元。据此,发行人具有

5-2-18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
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6,000,000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
向社会公众发行2,200万股A股,不少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
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独立性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具备独立性。


5-2-19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3、规范运行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三章“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发行人聘请国信证券为其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工作,
并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的辅导验收,本所在辅导期内亦对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根据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其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
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
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所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i、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ii、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iii、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之规定。


5-2-20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4)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
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中磊鉴证字[2011]
第053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我们认为,
百洋集团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控制标
准于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以及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之如下情形:
i.最近
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ii.最近
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iii.最近
36个月内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
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
盖章;
iv.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v.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vi.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2-21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通过并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均已明确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及基于本所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
理解和判断,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所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4、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
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中磊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陈述,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并由中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5-2-2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4)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陈述,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
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及本所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
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
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

(6)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i.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1-9月的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5,794,442.72元、
33,522,541.84元、
44,708,331.75元、
35,039,783.75元,累计金额达
139,065,100.06元;
ii.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1-9月的
营业总收入分别为人民币
412,115,123.96元、
449,703,724.05元、
770,175,015.95元、
694,225,113.57元,累计金额达人民币
2,326,218,977.53元;
iii.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6600万元;
iv.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1年
9月
30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后)为
4,230.00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314,077,370.81元,据此,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
养殖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v.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2-2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7)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在相关税务
机关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向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公司登记机关、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及人民法院核查,发行
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报文件和发行人的
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
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不存在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等情
形,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
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
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下列情形:
i.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ii.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iii.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2-2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iv.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v.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vi.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七章“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募
集资金运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四四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百洋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变更

发行人由百洋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百洋有限在变更为发行人以前,是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1、设立

(1)百洋有限成立时名称为“南宁百洋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由孙忠义、胡
金莲分别以现金
98万元、2万元出资设立。

(2)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正德验字(2000)第
109号”《验
5-2-25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资报告》对百洋有限设立时股东出资进行验证,确认截至
2000年
4月
14日百洋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0万元。


(3)
2000年
4月
20日,邕宁县工商局向百洋有限核发注册号为
450121250032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南宁百洋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邕宁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私营企业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孙忠义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饲料、销售饲料原料;研究开发饲料、饲料添加
剂、预混料添加剂;货物运输。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成立日期:2000年
4月
19日
股东及出资情况: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出资方式
1孙忠义9898现金
2胡金莲22现金
合计100100―
综上所述,百洋有限的设立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是合法、有效的。



2、2002年
12月第一次增资

2002年
12月
5日,饲料科技召开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
100万元增至
3,100万元,并引入新股东胡志祥、蔡晶。

南宁金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金誉更验桂字[2002]027号”《验资报告》

5-2-26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予以验证,确认截至
2002年
12月
5日饲料科技已收到孙忠义、胡金莲、胡
志祥、蔡晶新增出资合计
3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825万元,实物出资及土
地使用权出资
2,175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3100万元。

2002年
12月
6日,饲料科技在邕宁县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后饲料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孙忠义
2529.5
81.60
2胡金莲
345.5
11.15
3胡志祥
100
3.22
4蔡晶
125
4.03
合计
3,100
100

核查过程中,本所注意到以下事实:
孙忠义、胡金莲本次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共计
2175万元系饲料
科技经评估后的净资产,该等净资产值已经钦州正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于
2002

11月
6日出具“钦正评报字(2002)第
D042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但
是,该等净资产不可作为股东出资,因此孙忠义、胡金莲的前述增资行为存
在法律瑕疵。

2006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孙忠义、蔡晶(于
2007年
4月受让胡金莲的
全部持股)分批以现金、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补足了前述
2175万元出资。2008

6月
16日,中磊出具“中磊专审字(2008)第
0130号”《专项审计报告》,
对百洋有限(由“饲料科技”更名)的实收资本到位情况予以复核确认。根
据该报告,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孙忠义、蔡晶补足出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资人出资金额(万元)到位日期出资方式
孙忠义
710.002006.12.25货币资金
10.002007.07.06货币资金
5-2-2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16.002007.07.09货币资金
8.002007.07.31货币资金
50.002007.08.20货币资金
47.002007.09.07货币资金
9.002007.09.11货币资金
55.002007.09.12货币资金
18.002007.09.14货币资金
26.002007.09.18货币资金
30.002007.09.19货币资金
17.002007.09.20货币资金
19.002007.09.21货币资金
400.002007.12.27货币资金
350.002007.12.31债权转股权
蔡晶410.002007.12.31债权转股权
合计2,175.00
其中,转为股权的债权系孙忠义、蔡晶向百洋有限转让百洋食品、钦州渔业、
横县渔业、百洋养殖股权所形成的对百洋有限的应收款。2007年
12月
30日,
百洋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孙忠义、蔡晶将其对百洋有限的债权转入百洋有
限的资本公积。同日,孙忠义、蔡晶与百洋有限签订了相关的债权转股权协
议。前述债权形成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标的公司
转让价格
(万元)
转让时间
孙忠义百洋有限百洋食品3502007.12.5
蔡晶百洋有限百洋食品3502007.12.5
蔡晶百洋有限钦州渔业202007.12.2
蔡晶百洋有限横县渔业202007.12.5
蔡晶百洋有限百洋养殖202007.12.5
合计760-
5-2-28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2007年
12月
31日,百洋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孙忠义、蔡晶将原以无形资
产、固定资产出资变更为货币(资本公积)出资。

孙忠义、蔡晶、胡金莲、胡志祥于
2011年
2月
25日出具说明,对公司历次
出资及股权转让事宜没有异议。

南宁市工商局于
2011年
1月
25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
足额缴纳。孙忠义、蔡晶亦于
2011年
1月
25日出具相关的承诺函:“因此次
增资存在瑕疵而导致百洋股份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本人
将无条件承担百洋股份的所有赔付责任,不使百洋股份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
失”。

经核查,本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
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前述增资行为发生在
2002年,发行人的股
东已于
2007年以现金和债权补足出资。前述的出资瑕疵已经得以纠正并且至
今已逾三年,发行人不存在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法律风险;该出资瑕疵不
会对发行人的合法存续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性法律障碍。



3、2003年
6月名称变更

2003年
6月
19日,饲料科技向邕宁县工商局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广西
南宁百洋饲料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
6月
23日,南宁市工商局以“(南宁
市)名称变核内字
2003第
00977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饲料科
技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广西南宁百洋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由邕宁工商分局办
理变更登记)。



4、2007年
5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5-2-29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2007年
4月
30日,百洋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胡金莲、胡志祥分别将
其持有的百洋有限
11.15%、3.22%的股权转让给蔡晶。同日,胡金莲、胡志
祥分别与蔡晶签订了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2007年
5月
18日,百洋有限就上述变更在南宁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百洋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孙忠义
2529.5
81.60
2蔡晶
570.5
18.40
合计
3100
100

本所认为,百洋有限已就上述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合法、有效的。



5、2007年
10月第二次增资

2007年
10月
18日,百洋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百洋有限注册资本由
3100万元增至
3959万元,孙忠义、蔡晶的持股比例不
变。

南宁市杰银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杰银瑞会所更验字(2007)第
345号


《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予以验证。

2007年
11月
19日,百洋有限在南宁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完成后,百洋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孙忠义
3230.5
81.60
2蔡晶
728.5
18.40


5-2-30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3959100
本所认为,百洋有限已就上述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合法、有效的。



6、2007年
12月第三次增资

2007年
12月
13日,百洋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将注册资本由
3959万元增

4500万元,其中孙忠义以货币出资
441.5万元,蔡晶以货币出资
99.5万
元。

南宁市杰银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杰银瑞会所更验字(2007)第
414号


《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予以验证。

2007年
12月
25日,百洋有限在南宁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完成后,百洋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孙忠义
3672
81.60
2蔡晶
828
18.40
合计
4500
100.00

本所认为,百洋有限已就上述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合法、有效的。



7、2009年
3月第四次增资

2009年
3月
6日,百洋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将注册资本由
4500万元增至
53,562,119元,新增出资中的
8,562,119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出资计入资
本公积金。上述新增出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计入注册资本计入资本公积
5-2-31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或名称(万元)(万元)
1深圳金立
1,000.00
428.1060
571.8940
2南宁联合
500.00
214.0530
285.9470
3广州隆盛
200.00
85.6212
114.3788
4林桦
60.00
25.6863
34.3137
5周正林
50.00
21.4053
28.5947
6杨思华
30.00
12.8431
17.1569
7易泽喜
30.00
12.8431
17.1569
8王玲
26.00
11.1308
14.8692
9欧顺明
26.00
11.1308
14.8692
10朱乃源
20.00
8.5621
11.4379
11高晓东
20.00
8.5621
11.4379
12莫素军
10.00
4.2811
5.7189
13曾敏
10.00
4.2811
5.7189
14黄光领
10.00
4.2811
5.7189
15陈海燕
8.00
3.4248
4.5752
合计
2,000.00
856.2119
1143.7881

2009年
3月
16日,中磊出具“中磊桂验字(2009)第
003号”《验资报告》
对上述增资予以验证。

2009年
3月
24日,百洋有限在南宁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完成后,百洋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孙忠义367268.55592蔡晶82815.45873深圳金立428.1067.99274南宁联合214.0533.9964
5-2-3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广州隆盛


林桦


周正林


杨思华


易泽喜


王玲


欧顺明


朱乃源


高晓东


莫素军


曾敏


黄光领


陈海燕


合计


85.6212


25.6863


21.4053


12.8431


12.8431


11.1308


11.1308


8.5621


8.5621


4.2811


4.2811


4.2811


3.4248


5356.2119


1.5985


0.4796


0.3996


0.2398


0.2398


0.2078


0.2078


0.1599


0.1599


0.0799


0.0799


0.0799


0.0639


100.00


本所认为,百洋有限已就上述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合法、有效的。



8、2010年
5月第五次增资

2010年
4月
9日,百洋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将注册资本由
53,562,119元
增至
62,550,871元,新增出资中的
8,988,752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出资计
入资本公积金。上述新增出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
计入注册资本
(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
(万元)
1青海明胶
2200.00
421.6472
1778.3528
2深圳创新投
1000.00
191.6578
808.3422
3深圳长润
800.00
153.3262
646.6738


5-2-3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4杭州道弘
300.00
57.4973
242.5027
5王玲
45.00
8.6246
36.3754
6易泽喜
40.00
7.6663
32.3337
7朱乃源
40.00
7.6663
32.3337
8罗光炯
25.00
4.7914
20.2086
9孙宇
25.00
4.7914
20.2086
10杨思华
25.00
4.7914
20.2086
11欧顺明
25.00
4.7914
20.2086
12曾敏
20.00
3.8332
16.1668
13陆田
15.00
2.8749
12.1251
14李逢青
15.00
2.8749
12.1251
15林伟国
15.00
2.8749
12.1251
16莫素军
15.00
2.8749
12.1251
17黄光领
15.00
2.8749
12.1251
18覃勇飞
10.00
1.9166
8.0834
19黄素娟
10.00
1.9166
8.0834
20黄燕云
10.00
1.9166
8.0834
21陈海燕
10.00
1.9166
8.0834
22黎玲
9.00
1.7249
7.2751
23陈国源
8.00
1.5333
6.4667
24韦其传
8.00
1.5333
6.4667
25高晓东
5.00
0.9583
4.0417
合计
4690
898.8752
3,791.1248

中磊出具“中磊桂验字(2010)第
005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予以验证。

2010年
5月
27日,百洋有限在南宁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完成后,百洋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5-2-3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孙忠义367258.7042
蔡晶82813.2372
深圳金立428.1066.8441
青海明胶421.64726.7409
南宁联合214.0533.4221
深圳创新投191.65783.0640
深圳长润153.32622.4512
广州隆盛85.62121.3688
杭州道弘57.49730.9192
林桦25.68630.4106
周正林21.40530.3422
易泽喜20.50940.3279
王玲19.75540.3158
杨思华17.63450.2819
朱乃源16.22840.2594
欧顺明15.92220.2545
高晓东9.52040.1522
曾敏8.11430.1297
黄光领7.15600.1144
莫素军7.15600.1144
陈海燕5.34140.0854
罗光炯4.79140.0766
孙宇4.79140.0766
李逢青2.87490.0460
林伟国2.87490.0460
陆田2.87490.0460
5-2-35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27黄素娟
1.9166
0.0306
28黄燕云
1.9166
0.0306
29覃勇飞
1.9166
0.0306
30黎玲
1.7249
0.0276
31陈国源
1.5333
0.0245
32韦其传
1.5333
0.0245
合计
6,255.0871
100.00

本所认为,百洋有限已就上述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合法、有效的。



9、2010年
6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年
3月
8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出具“高新管复[2010]12号”《关于同
意南宁联合创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全额转让所持广西南宁百洋饲料集团有限
公司股份的批复》,同意南宁联合转让其持有百洋有限
3.9964%的股权。

为确定百洋有限的资产价值,南宁联合委托广西同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对百洋有限进行整体评估,根据广西同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
德评报[2010]049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09年
12月
31日百洋有限的
净资产值为
182,242,413.02元。就本次资产评估,南宁联合在南宁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2010年
3月
11日,百洋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南宁联合对外转让其持
有的百洋有限
3.9964%股权,其他股东无条件放弃优先购买权。通过广西联
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上竞价,南宁联合与最终选定的受让方古少扬于
2010年
5月
6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古少扬以
1920万元的价格受让南宁
联合持有的百洋有限
3.9964%的股权。2010年
5月
13日,广西联合产权交易
所有限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出具了“桂联产鉴字[2010]第
8号”《产权交易鉴
证书》。


5-2-36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在上述交易过程中,百洋有限于
2010年
5月
27日完成了第五次增资的工商
变更登记,因此南宁联合持有百洋有限的股权比例由
3.9964%变更为

3.4221%。基于上述变更,百洋有限股东会于
2010年
5月
31日作出决议,确
认南宁联合的股权比例由
3.9964%调整为
3.4221%,并同意南宁联合将其持有
的百洋有限
3.4221%的股权转让给古少扬;同日,南宁联合与古少扬签署《股
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按照调整后的持股比例重新确认了前述股权转让事
项,转让价格不变;2010年
6月
17日,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
补充鉴证意见,对前述股权调整事项予以确认。

2010年
6月
28日,百洋有限在南宁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百洋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孙忠义367258.70422蔡晶82813.23723深圳金立428.1066.84414青海明胶421.64726.74095古少扬214.0533.42216深圳创新投191.65783.06407深圳长润153.32622.45128广州隆盛85.62121.36889杭州道弘57.49730.919210林桦25.68630.410611周正林21.40530.342212易泽喜20.50940.327913王玲19.75540.315814杨思华17.63450.281915朱乃源16.22840.2594
5-2-3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欧顺明


高晓东


曾敏


黄光领


莫素军


陈海燕


罗光炯


孙宇


李逢青


林伟国


陆田


黄素娟


黄燕云


覃勇飞


黎玲


陈国源


韦其传


合计


15.9222


9.5204


8.1143


7.1560


7.1560


5.3414


4.7914


4.7914


2.8749


2.8749


2.8749


1.9166


1.9166


1.9166


1.7249


1.5333


1.5333


6255.0871


0.2545


0.1522


0.1297


0.1144


0.1144


0.0854


0.0766


0.0766


0.0460


0.0460


0.0460


0.0306


0.0306


0.0306


0.0276


0.0245


0.0245


100.00


本所认为,百洋有限的上述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合法、有效
的。


(二)发行人的设立
1、设立过程

(1)根据中磊于
2010年
9月
1日出具的“中磊审字[2010]第
8059号”《审
5-2-38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计报告》,截至
2010年
7月
31日百洋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165,882,894.02元。


(2)2010年
9月
1日,百洋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百洋有限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百洋有限截至
2010年
7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65,882,894.02元按
1:0.39787的比例折算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
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66,000,000股,百洋有限股东按照其
在百洋有限的出资比例相应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3)2010年
9月
16日,百洋有限股东孙忠义、蔡晶、深圳金立、杭州道
弘、青海明胶、深圳创新投、深圳长润、广州隆盛、古少扬、林桦、
周正林、杨思华、易泽喜、王玲、欧顺明、朱乃源、高晓东、陈海燕、
莫素军、曾敏、陆田、李逢青、罗光炯、黄光领、孙宇、韦其传、陈
国源、覃勇飞、林伟国、黄素娟、黄燕云、黎玲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
起人协议》。


(4)2010年
9月
10日,中磊出具“[2010]第
8013号”《验资报告》对各
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证,百洋有限以
2010年
7月
31日为基准日
经审计的净资产
165,882,894.02元按
1:0.39787的比例折为
66,000,000股(每股面值为
1元)。截至
2010年
9月
10日,发行人已
收到发起人的投资款
165,882,894.02元,其中股本
66,000,000元,
资本公积
99,882,894.02元。


(5)2010年
9月
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
届监事会(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于当日召

5-2-39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开了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和第一次监事会会议。


(6)2010年
9月
29日,南宁市工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整体变更后的注册
号为
45010020000125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南宁高新
技术开发区创新西路
16号,法定代表为人孙忠义,注册资本为
66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仅限分公司生产销售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凭许
可证经营,有效期至
2011年
5月
10日);研究开发饲料、饲料添加剂;
农产品加工、销售,水产种苗繁育、销售,水产品养殖、销售,计算
机软件开发,场地租赁;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
2014年
11月
02日);对农业、渔业、制造业进行投资(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
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2、对发行人设立过程的审查

(1)关于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百洋有限整体变更而来,以百洋有限截至
2010年
7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65,882,894.02元折为
6600万股,由百洋有限各
股东按照变更前各自在百洋有限的出资比例相应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份,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关于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百洋有限股东会已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形成决议,
各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百洋有限已经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财务
审计机构就据以折股的净资产值进行审计确认;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
资本已经具备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审验;发行人已经召开第一次股东
大会,在第一次股东大会之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履行了注册登记手
5-2-40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据此,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关于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及条件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半数以上发起人的住所在
中国境内;发行人设立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00万元,达到《公司
法》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发行人制定了章程,并经第一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有自己的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发行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据此,发
行人具备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和条件。

(4)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改制重组合同
经审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对百洋有限的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及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
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财务会计、违
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5)关于发行人设立过程的验资
经审查,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百洋有限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百洋有限的相关财务报表
进行了审计,并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符
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关于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0年
9月
1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各发起人派出代表
5-2-41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代表
100%股份表决权。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以下决议:
i.关于广西南宁百洋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筹建工作报告;
ii.关于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
iii.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
iv.选举产生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v.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vi.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vii.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viii.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ix.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x.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i.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ii.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及条件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协议的履行不会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
潜在纠纷;发行人已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有关审计、验资等必
要程序,符合变更设立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
及所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五五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5-2-42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和独立经营能力

发行人主要从事冷冻罗非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具有完整的产、供、销
业务体系;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该等合
同均以发行人(包括百洋有限)或其子公司的名义签订并实际履行。

本所认为,截至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完整性

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商标、专利、
域名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经
本所查阅发行人主要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审计报告》、设立时的《评估报
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
形,也不存在其他资产被占用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1.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其他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完全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及
5-2-4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


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并无由控股股东
代发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兼职。

本所认为,截至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财务的独立性


1.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
发行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单独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
20345219900100000018511,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

3.
发行人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了税务登记,分别持有
桂国税字
450100718863358号《税务登记证》及桂地税字
450100718863358
号《税务登记证》。经核查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发行人独立进行
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为独立纳税的合法主体。

本所认为,截至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组织机构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发行

5-2-44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据此,发行人具有健全独立的法人治理结
构。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
所独立于股东单位,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六)发行人的业务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是:
对农业、渔业、食品加工业的投资;生产销售配合饲料(仅限分公司经营);
研究开发生物技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对水产品养殖及加工技术的研究与
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场地租赁;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
2014

11月
02日)。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亦不存在生产经营依赖关联交易的情
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七)其他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5-2-45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六六六、
、、、、发起人和股东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发起人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孙忠义38,744,78558.70422蔡晶8,736,56913.23723深圳金立4,517,1236.84414青海明胶4,448,9736.74095古少扬2,258,5613.42216深圳创新投2,022,2603.06407深圳长润1,617,8082.45128广州隆盛903,4251.36889杭州道弘606,6780.919210林桦271,0270.410711周正林225,8560.342212易泽喜216,4030.327913王玲208,4470.315814杨思华186,0690.281915朱乃源171,2330.259516欧顺明168,0020.2546
5-2-46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17高晓东
100,454
0.1522
18曾敏
85,617
0.1297
19莫素军
75,506
0.1144
20黄光领
75,506
0.1144
21陈海燕
56,359
0.0854
22罗光炯
50,556
0.0766
23孙宇
50,556
0.0766
24陆田
30,334
0.0460
25李逢青
30,334
0.0460
26林伟国
30,334
0.0460
27覃勇飞
20,223
0.0306
28黄素娟
20,223
0.0306
29黄燕云
20,223
0.0306
30黎玲
18,200
0.0276
31陈国源
16,178
0.0245
32韦其传
16,178
0.0245
合计
66,000,000
100.00

(二)自然人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分别为孙忠义、蔡晶、古少扬、林桦、周正林、
杨思华、易泽喜、王玲、欧顺明、朱乃源、高晓东、陈海燕、莫素军、曾敏、
陆田、李逢青、罗光炯、黄光领、孙宇、韦其传、陈国源、覃勇飞、林伟国、
黄素娟、黄燕云及黎玲,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自然人,具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的主体资格。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
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5-2-4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


1、孙忠义
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21010419540714****
住所:南宁市江南区
2、蔡晶
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21010419580221****
住所:南宁市江南区
3、古少扬
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44052719740318****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4、林桦
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45010419690922****
住所:南宁市兴宁区
5、周正林
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32108419701105****
住所: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