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中国石化: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2012年08月27日 14:41:57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028 证券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2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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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或「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下简称「会议」)于2012年8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于
2012年8月24日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应到会董事15人,实际到会14人。董事章建华先生因公务
不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王志刚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部分监
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傅成玉董事长召
集、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批准如下事项及
议案:

一、关于2012年上半年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下半年工
作安排的报告。



二、2012年半年度股息分派方案。


同意派发2012年上半年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10元(含
税),以2012年9月14日的总股数为基准派发。


三、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公司分别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的201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四、中国石化2012年半年度报告。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同日披露)。


六、关于存放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风险状
况的评估报告。


有关内容见2012年半年度报告。


七、关于2013-2015年持续关联交易更新及交易上限设定
的议案,授权中国石化财务总监王新华先生代表中国石化签署
有关文件或补充协议,并按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做出必要或适宜
的行动。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秘书代
表中国石化负责处理因上述《公司章程》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
申请、报批、披露、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监
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修订内容:

(1)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


现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当年可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可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现建议修改为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当年可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可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现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二)股票;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监管规
则许可的其他方式。


现建议修改为如下: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进行利
润分配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现金、股票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监管规则许可的其他
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净利润为正,及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情况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或财
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公司可对本
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


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董事
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应当符合公司上市地的监管要求。


(五)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当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未提出或未按照本条
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应就相关的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形成决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公司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九、关于中科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的议案,并授权中国石
化副董事长、总裁王天普先生就该项目采取所需的行动,包括
但不限于制作和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公司计划通过自行建设或者以与他方合资方式建设广东
炼化一体化项目,投资约人民币590.03亿元,项目规模按1500
万吨/年炼油及100万吨/年乙烯考虑。若项目最终确定与他方
合资方式建设,尚须满足公司上市地的监管要求。


十、同意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批准临时
股东大会通告。


上述第七、八、九项议案将提呈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上述第七项议案已获得所有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均认为第七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司日常业务中


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有关协议条款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公
平、合理,符合中国石化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第七项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表决时回避,
非关联董事均同意该议案;第九项议案阎焱董事弃权,弃权理
由为建议公司就未来原油价格波动对中科项目影响等问题做
进一步深入论证,其余董事均同意该议案;其余八项议案同意
票数均为15票;上述所有议案均无反对票。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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