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中国石化: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时间:2012年08月27日 18:03:08 中财网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证券代码:600028 编号:临2012-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之间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
持续关联交易及年度上限于二零零九年独立股东大会批准。中国石化预期在二零
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将会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继续进行有关的持续关联交
易。




中国石化已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就持续关联交易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订
了[持续关联交易第三补充协议],该协议对若干持续关联交易的条款作出修订,
并将适用于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开始的持续关联交易。




按照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为持有
中国石化大约75.79%股份的股东,与其联系人构成中国石化的关联人士。因此,
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进行的持续交易将构成中国石化的持续关联交易。中国石
化须就该等持续关联交易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如需要)规定。




中国石化将对更新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寻求独立股东批准。一
份载有(1)持续关联交易的详情;(2)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3)独立财务顾
问招银国际的意见函件;及(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告等内容的通函;将稍后公
布于交易所和公司网站。










1. 背景






兹提述中国石化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有关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
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的通函。独立股东已于二零零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
批准包括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及年度上限等议案。




SH-SINO1

中国石化预期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将会与中国石化集团继续进行有
关的持续关联交易。




就从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开始的持续关联交易,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已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三补充协议]对若干持续
关联交易的条款作出修订。以下为已修订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及项下交易的概
述:



持续关联交易概述如下:



(1) 互供协议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订立一项互供协议,
并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持续关联交易第二补充协议,为期至二
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照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签署的[持续关
联交易第三补充协议],已修订的互供协议的期限已延长至二零一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




以下为互供协议涉及的交易:






(a) 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炼油化工产品及
副产品、半成品、煤、钢材;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质
量检验,及其它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和担保。






(b) 本公司买入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i) 供应类:新鲜水、化学水、循环水、风、氢气、氮气、电、蒸气、
供暖、材料设备配件、化工原材料、贵金属、原油、天然气采购,
包括海外原油、天然气采购及其它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







(ii) 储运类:铁路、汽运、水运、管输、装卸、码头、仓储及其它相关
或类似服务。







(iii) 辅助生产类:钻井、测井、录井、勘探开发测试、工艺研究、通讯、
消防、警卫、公安、化验、物检、信息、压力容器及管道检测、计
量检测、计算器服务、设备研究、机场、可研、设计、建筑、安装、
机电仪制造、设备装置电器仪表的检维修、工程监理、环保、道路
桥涵护坡维修及养护、防洪及其它相关或类似服务。







(iv) 其他类:财务公司存贷款、贷款担保、代收代缴行政服务费、劳务、
资产租赁及其它相关或类似的服务。








按照已修订的互供协议,该协议项下之交易的定价需按照以下的条款进行:



(a) 政府规定价格;





(b) 如无政府规定价格但有政府指导价格,则采用政府指导价格;






(c) 如无政府规定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格,则采用市价;






(d) 如上述各项均不适用,则按有关各方就提供上述产品或服务彼此间协议
的价格。该价格为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产生的合理成本加上不超过合理
成本6%的合理利润。







上述(a)至(c)项的定价基准为按照国家政府及市场价格水平。就上述(d)项的
定价基准,董事认为百份之六的利润水平与境内有关商业惯例一致,与境
内有关商业惯例一致,因此认为上述定价基准为按一般商业条款及公平合
理。




(2)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订立了一项土地使用
权租赁合同,并最近一次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订立了土地使用权租
赁合同第二修订备忘录且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土地使用权租
赁合同第三修订备忘录],规定中国石化集团之成员同意向本公司出租部分
约417,800,000平方米的土地。租赁的土地主要用于本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
辅助生产设备及若干中国石化经营的加油站。




租赁土地可分为以下两类:






(i) 授权经营土地;及






(ii) 出让地。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是考虑到包括土地面积、地点、剩余
使用年期作出。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金可从二零零零年开始每三
年调整一次,而租金金额的任何调整,均不得高于独立评估师所确认为当
时的市值租金。




就中国石化集团成员拥有的授权经营土地而言,工业用地租赁期为五十年;
商业用土地租赁期为四十年;就中国石化集团成员拥有的出让土地而言,


租赁期则为直至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到期为止。上述所有租赁期限均自二零
零零年一月一日起计算。本公司可于租赁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向中国石化集
团成员发出通知,要求中国石化集团成员续签租约。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在
收到前述通知后及租期届满前,应尽最大努力办理完毕该土地使用权可续
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




(3) 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订立一项文教卫社区
服务协议,并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持续关联交易第二补充协议,
为期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照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签订
的[持续关联交易第三补充协议],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的年期已延长至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下为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涉及本公司买入的
服务的交易:



(a) 文教卫生类:教培中心、干校、职大、技校、职工中专、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印刷及其它相关或类似服务。






(b) 社区服务类:生活服务(含管理中心)、物业管理、环卫、绿化、
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食堂、集体宿舍、公交、离退休管理、
占地人员安置、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它相关或类似服务。







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的定价基准与上述第1(1)部份的已修订的
互供协议一致。




(4) 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安保基金」)






经中国财政部批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设立安保基金。安保基金现时为
本公司的营运所使用的若干资产提供综合保险。




根据安保基金文件,中国石化每年须支付保费两次,每次须按本公司的固
定资产原值及之前六个月平均每月月底存货价值的0.2%缴纳。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向中国石化收取保费后,如中国石化按安保基金文件准
时每半年支付保费,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须退回已付保费的20%予中国石
化(「退款」)。倘中国石化未能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该退款将为已付
保费的17%。中国石化将把该退款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安
全教育培训、防止重大事故及消除重大隐患及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的奖励。





(5) 房产租赁合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订立了一项房产租赁
合同,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租赁房产主要用于本公司的辅助生
产设备、办公室、本公司经营的加油站。据此,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同意向
本公司出租总建筑面积约2,608,000平方米的若干物业。按房产租赁合同需
支付的租金是考虑到包括房屋面积、地点及房屋用途等因素作出。租金金
额可以每年调整一次,而租金金额的任何调整,均不得高于独立评估师所
确认为当时的市值租金。有关物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其他法定税费
的缴纳由中国石化集团承担。




中国石化集团将上述物业租予本公司,有效期为二十年,自二零零零年一
月一日起计。本公司可于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发出书
面通知,要求中国石化集团成员续签租约。




如果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磋商出售租予本公司的物业予第三方,中国石化应
有优先购买权以相同条款购买该物业。




(6)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
同,每份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为期十年。于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订持续关联交
易第二补充协议,延长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期限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


尽管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下的知识产权乃无偿授予本公司,惟中国石化应于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持有关
商标、专利及计算机机软件的有效性而于有关年度支付的所有开支。






2. 历史数据及现有上限






以下为过往三个财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六个月期间上述持续关
联交易的有关历史数据及现有交易上限:



交易

按二零一二年

豁免之上限

二零零九年

二零一零年

二零一一年

截至二零一
二年六月三
十日六个月
的数值








互供协议























(i) 本公司就本公司
提供予中国石化
集团的产品及服
务(提供担保除
外)的全年度收





人民币

914亿元

人民币

496.21亿元

人民币

612.68亿元

人民币

830. 81亿元

人民币

535.29亿元





(ii) 本公司就中国石
化集团提供的产
品及服务(融资
服务除外)的全
年度费用




人民币

1,426亿元

人民币

961.79亿元

人民币

953.18亿元

人民币

1,345.47亿元

人民币

612.96亿元





(iii) 每月月底的平均
存款总金额及该
等存款应收的利
息总额




人民币

95亿元

人民币

32.50亿元

人民币

64.44亿元

人民币

67.90亿元

人民币

45.28亿元





(iv) 每日最高存款额
及该等存款应收
的利息总额




不适用

人民币

116亿元

人民币

271亿元

人民币

416亿元

人民币

303亿元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本公司每年应付的租


人民币

68亿元

人民币

42.25亿元

人民币

67.31亿元

人民币

67.25亿元

人民币

33.84亿元





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


























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服
务予本公司的全年度
费用

人民币

41亿元

人民币

33.29亿元

人民币

36.93亿元

人民币

38.56亿元

人民币

20.63亿元













安保基金文件























本公司每年应付金额

人民币

30亿元

人民币

16.12亿元

人民币

17.83亿元

人民币

19.66亿元

人民币

10.72亿元













房产租赁合同























本公司每年应付的租


人民币

7.3亿元

人民币

4.19亿元

人民币

3.50亿元

人民币

3.77亿元

人民币

2.13亿元





于本公告日期,并未有超出上述各年度上限的情况。






3. 预计持续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






中国石化预计持续关联交易在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每年涉及的金额为:



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1) 互供协议项下的全年度收入:互供协议项下涉及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出售的
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炼油化工产品等原材料及化工产品。在过
往的三年,石油等原材料的国际价格经历重大波动。布伦特原油价格从三年前
每桶约83.9美元升至最高超过每桶123.4美元。





在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六个月期间,本公司
按互供协议向中国石化集团出售的产品和服务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96.21]亿
元、人民币[612.68]亿元、人民币[830.81]亿元及人民币[535.29]亿元。




中国石化考虑到[过往三年的交易数据、未来商储规模增加、未来三年石油、天
然气、炼油化工产品等原材料、产品价格可能出现的波动等不能预计的重要因
素及考虑到互供协议项下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出售产品、服务将为本公司带





来收入,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灵活性]。以下为中国石化按互供协议出售的产品、
服务的交易的建议上限:






. 二零一三年-人民币[1,658]亿元;






. 二零一四年-人民币[1,724]亿元;






. 二零一五年-人民币[1,792]亿元。







(2) 互供协议项下本公司的全年度费用:互供协议项下涉及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
买入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若干中国石化主营业务所需的原料、辅助性原料、
服务。





在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六个月期间,本公司
按互供协议向中国石化集团买入的产品和服务的每年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61.79]
亿元、人民币[953.18]亿元、人民币[1,345.47]亿元及人民币[612.96]亿元。







中国石化考虑到[过往三年的交易数据、未来三年原材料价格可能出现的波动、
海外权益油的增加以及买入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建设服务、炼化工程建设服
务、公用工程等服务的增加]等不能预计的重要因素及考虑到互供协议项下本公
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买入之产品、服务将为本公司持续经营为必须的,认为交易
的上限应带灵活性]。以下为中国石化按互供协议买入的产品、服务的交易的建
议上限:



. 二零一三年-人民币[2,166]亿元;





. 二零一四年-人民币[2,279]亿元;





. 二零一五年-人民币[2,572]亿元。







(3) 互供协议项下的存款总额(包括应收利息):在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及截
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六个月期间,本公司按互供协议在中国石化集团之财
务机构(即中石化财务公司和中石化盛骏投资)的每日最高存款额(包括应收
利息)分别为人民币[116]亿元、人民币[271]亿元、人民币[416]亿元及人民币[303]
亿元。







中国石化认为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一般能向中国石化提供比其他财务机构
或银行更优惠的条款及利率。通常情况下,财务机构给予公司存款利息不低于
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贷款利率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中国
石化认为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的前提下继续向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存款将


对中国石化及其整体股东带来商业好处及更好的回报。考虑到历史交易数据、
未来业务发展及预计中国石化未来的现金流量情况,以下为中国石化按互供协
议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每日最高存款及应收利息的建议上限:



. 二零一三年-人民币[380]亿元;





. 二零一四年-人民币[380]亿元;





. 二零一五年-人民币[380]亿元。







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4)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
日六个月期间,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包括其修订备忘录)项下之租金分别为
人民币[42.25]亿元、人民币[67.31]亿元、人民币[67.25]亿元及人民币[33.84]亿元。

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可每三年协商调整租
金一次。





考虑到近年来境内土地租金大幅上调及未来业务发展新增土地部份租赁的租
金,中国石化预计在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含过
往土地使用权租赁(新增)协议项下的租赁)本公司从中国石化集团租赁的土
地的总租金每年为人民币[108]亿元。境内符合专业资格的土地评估师认为上调
后的租金低于目前市值。







(5) 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在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
日六个月期间,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项下之年费用分别为人民币[33.29]亿元、
人民币[36.93]亿元、人民币[38.56]亿元及人民币[20.63]亿元。在考虑到过往的历
史数据及未来原料及人工成本的增长而导致文教卫生及社区服务方面的额外要
求,中国石化建议在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项下之每年
交易上限调整至人民币[68]亿元。







(6) 安保基金文件:在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六个
月期间,安保基金文件下支付的保险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6.12]亿元、人民币
[17.83]亿元、人民币[19.66]亿元及人民币[10.72]亿元。鉴于公司业务逐年发展和
收购中国石化集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和存货增加,相应投保金额增加。随着
上述投保金额增加,同时考虑到过往历史数据,建议在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
年安保基金文件下的交易之每年交易上限调整至人民币[33]亿元。







(7) 房产租赁合同:在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六个
月期间,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之租金分别为人民币[4.19]亿元、人民币[3.50]亿元、





人民币[3.77]亿元及人民币[2.13]亿元。在考虑到过往的历史数据,中国石化建
议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房产租赁合同项下之每年交易上限将维持在人民币
[7.3]亿元。






豁免持续关联交易

(8)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按照过往的数据,中国石化预期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项下本
公司每年需向中国石化集团支付的年费用将低于各百份比率(除盈利比率以外)
的0.1%。因此,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3条的最低比率豁免,有关交易将获
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要求。









4. 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上市规则的要求






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上市规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为持有中国石化大
约75.79%股份的股东,与其联系人构成中国石化的关联人士。因此,按照香港
上市规则第14A章,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的持续交易将构成中国石化的持续关
联交易。中国石化必须就该等交易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如需要)
规定。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4条,上述3(4)至(7)项下之每项交易(即非主要持续关
联交易)的每年建议交易上限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低于5%,但高于
0.1%,因而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独立股东批准
规定。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5条,上述3(1)至(3)项下之每项交易(即主要持续关联
交易)的每年建议交易上限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高于5%,因而须遵
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第10章,上述3(1)至[(7)]项下之交易均需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
批准的规定。






5. 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原因






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重组及中国石化成立之前,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以一个
整体机构形式运作,每年进行多项集团内部的交易。由于重组及中国石化于香
港交易所和上交所上市后,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或其联系人进行及
将进行的多项交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上市规则构成持续关联交易。




本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在本公司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该等交易将继
续通过公平磋商及对本公司属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鉴于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


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所建立的长期的合作关系及中国石化集团在多方面拥有优
势、良好信誉、巨大规模,董事会认为持续关联交易是为本公司业务运作持续
经营所必须的并有助于及将有助于本公司的业务运作及增长、减少营运可能产
生的不必要风险,故继续订立持续关联交易将对本公司有利。




6. 董事会及独立股东批准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各持续关联交易的条款乃一般商业条款,
对独立股东而言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中国石化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中国石化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经于8月24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与相
关交易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一致批准更新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
限)与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的决议。与该等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未进行相关
议案的表决。除以上人士外,其他董事在该等交易中都无利害关系。概无董事
于主要持续关联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故概无董事须就上述决议放弃投票。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形成,且将就中国石化更新主要
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中国
石化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独立股东给予意见。并在考虑过下述独立财务顾问
的建议后,独立董事委员会将就股东该如何表决而给予意见。于作出一切合理
查询后,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概无于持续关联交易
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招银国际已获聘请为独立财务顾问并将会就更新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
的建议上限)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中国石化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
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并就独立股东该如何表决而给予意见。




中国石化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寻求独立股东批准更新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包
括相关的建议上限),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寻求独立股东批准非主要持续关
联交易。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将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就上述事宜的普通
决议案放弃投票。载有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有关更新持续关联交易的进一步详
情、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
股东之推荐意见等内容的通函,将稍后寄发予和/或通知股东。中国石化认为本
公告及将发出的通函内的数据将足够为独立股东作出决定。






7. 一般数据






中国石化是中国首家在香港、纽约、伦敦、上海四地上市的公司,亦是上、中、
下游综合一体化的能源化工公司。本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1)石油和天然气的
勘探、开发、生产和贸易;(2)石油的加工、石油产品的生产、石油产品的贸易


及运输、分销和营销;(3)石化产品的生产、分销和贸易。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注册资本现为人民币[2,316.20585]亿元。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通过重组,
将其石油化工的主要业务投入中国石化,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继续经营保留若干
石化设施、小规模的炼油厂;提供钻井服务、测井服务、井下作业服务、生产
设备制造及维修、工程建设服务及水、电等公用工程服务及社会服务等。







8.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意义:






「已修订的关联交易协议」

经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的持续关联交易第三补充协议修订的互
供协议和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及经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的土地
使用权租赁合同第三修订备忘录修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已修订的互供协议」

经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的持续关联交易第三补充协议修订的互
供协议;

「联系人」

香港上市规则赋予其之意义;

「董事会」

中国石化的董事会;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即中国石化的控股股东;





「招银国际」

或「独立财务顾问」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类(证券交易)
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机构,已获委任为独立
财务顾问,就更新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建议上限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以及是
否符合中国石化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出建
议,并就独立股东该如何表决而给予意见。彼等同时受本公司委托,就土地
使用权租赁合同,安保基金文件及房产租赁合同期限长于三年发表意见;





「本公司」

中国石化及其附属公司;





「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就中国石化集团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集团若干




计算机软件的许可订立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的已修订版;



「持续关联交易」

豁免持续关联交易、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持续关联交易第二补充协议」

中国石化(代表其自身及其附属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代表其自身及
中国石化集团成员)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订立规定修订持续关联交易
条款的协议;





「持续关联交易第三补充协议」

中国石化(代表其自身及其附属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代表其自身及
中国石化集团成员)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规定修订持续关联交易
条款的协议;





「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

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及于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六日就(其中包括)中国石
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若干文化、教育、卫生及社区服务分别订立的文教卫
生与社区服务供应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已修订版;





「董事」

中国石化的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

中国石化将举行以独立股东审议及批准更新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
建议上限)、并按上海交易所要求审议及批准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以及其他
议案的二零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豁免持续关联交易」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项下之交易;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独立董事委员会」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陈小津先生、马蔚华先生、蒋小明先生、閰焱先
生及鲍国明女士)组成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委员会;






「独立股东」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以外的中国石化股东;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计算器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及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
同;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就中国石化集团出租若干土地使用权予本公司订立
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已修订版;





「土地使用权租赁(新增)协议」

于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就中国石化集团出租若干土地使用权予本公司
订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修订备忘录」

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就修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订立的备忘录;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第二修订备忘
录」

于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就修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订立的备忘录;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第三修订备忘
录」

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就修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订立的备忘录;





「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有关互供协议项下提供及买入产品、服务及存款之交易,依照香港上市规则
需要获得独立股东批准;





「互供协议」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
产品及服务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订立的互供协议及于二零零零年九月二
十六日订立的补充协议的已修订版;





「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安保基金文件、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及房产租赁合
同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








「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

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就中国石化集团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集团若干
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许可订立的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的已修订版;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公告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房产租赁合同」

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就中国石化集团出租若干房产予本公司订立的房产
租赁合同的已修订版;





「更新持续关联交易」

持续关联交易进行更新至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





「更新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主要持续关联交易进行更新至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



中国的法定货币;

「上海上市规则」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

中国石化股东;



「中国石化」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本公司除外);









「安保基金文件」

中国财政部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一九九八年进行行
业重组前作为一家部级企业及其联营公司就中国石化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支付保费于一九九七年共同发出的文件(财工字1997年268号)。根据安保




基金文件,中国石化每年须支付保费两次,每次须按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值
及之前六个月平均每月月底存货价值的0.2%缴纳。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向中国
石化收取保费后,倘中国石化按安保基金文件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则中国
石化集团公司须退回已付保费的20%予中国石化(「退款」)。倘中国石化
未能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该退款将为已付保费的17%。中国石化须以下列
方式动用该退款:6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20%用于安全教
育培训;20%用于防止重大事故及消除重大隐患,并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
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香港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石化盛骏投资」

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中石化财务公司」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的合资子
公司;以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就中国石化集团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集团若干
商标的许可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已修订版。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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