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海富通大中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

时间:2012年09月08日 11:30:42 中财网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0年 12
月 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176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1年1月2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与投资境内的基金一样可能面临的各种类似
风险因素外,香港、台湾等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均不同于境内市场,
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国家
风险、新兴市场风险、证券借贷及其他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购买此类基金时应当充分了解其可
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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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年7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2年6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5-1-1


第二节 释义 .................................................5-2-1


第三节 风险揭示 .............................................5-3-1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5-4-1


第五节 基金的融资 ...........................................5-5-1


第六节 基金的业绩 ...........................................5-6-1


第七节 基金管理人 ...........................................5-7-1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5-8-1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5-9-1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5-12-1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6-1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5-18-1


第十九节境外资产托管人 .....................................5-19-1


第二十节相关服务机构 .......................................5-20-1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1-1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22-1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23-1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5-24-1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5-25-1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5-26-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节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
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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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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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募集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

存续期:
工作日:

开放日:

认购: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具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及香港、台湾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
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日除外;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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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基金转换:
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转托管: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投资指令: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
代销机构:
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
物券调拨等指令;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指定媒体:
点;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基金账户: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交易账户: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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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T+n日:
基金收益:
的工作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括 T日)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
基金资产总值:
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基金资产净值:
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
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
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
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中国:
公司行为信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
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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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有其自身的特殊风险,同时还面临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人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精选投资境外“大中华概念”的股票,分享大中华区域经
济发展增长的成果。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产品。而且由于大中华区域的企业大多
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成长能力可能会带来较高预期收益,但同时这类企业也会
较容易受到经济周期、产业政策调整、产品发展创新以及管理团队稳定等因素的
影响,同样蕴含着较大的下行风险。因此,相对于境外成熟市场的其他类型股票,
“大中华概念”的股票可能会有较大的市场波动性。


另外,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市场包括香港、台湾、美国以及新加坡等境外市场,
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税务政策、汇率、交易规
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
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
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特别是本基金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台湾市场,目前对于内地QDII资金进入
台湾股市投资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托管结算、税务政策等方面
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
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
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主要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
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此类风险的变化。


此外,本基金将在募集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后向台湾的相关部门申请直接投
资台湾市场的额度。由于该申请是由台湾的监管机构批准,可能和届时两岸的政
治经济合作关系以及台湾岛内的金融市场环境等因素相关,因此申请的获批时间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申请获批之前,我们将通过投资台湾股票ADR,其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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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台湾 ETF等方式来实现台湾市场的间接覆盖。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汇率变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
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的不利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
净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人实际收益。市场风险可分为两大类:系统性风险
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和非系统性风险,如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等,主要包括:
(一)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
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美国、英国的证券交易
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
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
风险的增加。

(二)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影
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导
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会
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三)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投资目
的地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进而影响到证券价
格。

(四)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五)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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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
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金
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七)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由于通货膨胀因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购买
力可能下降。

(八)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收益进行再投资时,其
收益水平受再投资时的利率和投资策略的影响,因未来利率水平和投资策略的不
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就是再投资风险。

(九)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
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
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
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一类是资产流动性风险,一类是资金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
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样,在基金出现连续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可能无
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地赎回基金。


(2)资产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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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由于证券流动性不足或冲击成本过大,本基金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买
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3)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由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
力及所拥有的信息不同,成交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
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都可能影响产品收
益水平,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府
管制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本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使用风险
金融模型使用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
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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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管理人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并独自管理的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公募基金,在
产品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产
品收益水平。


七、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的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政治骚动,政府规定,不
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投资目的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进行调整从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譬如,资本利得税的开征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
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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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海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公司的优质股票,追求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二)基准货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是人民币

(三)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存托凭证、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等权益类证券和银行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以全球除内地股票市场以外的具有“大中华概念”上市公司为主要投
资对象。“大中华概念”的股票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上市公司注册在大
中华区域(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
(占总股本)由大中华区域的股东持有;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至少百分之
五十之营业额来自大中华区域。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
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上限规定。


(四)投资理念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精选海外具有“大中华概念”的优质股票进行投资,
分享大中华区域经济发展增长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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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依托兼具丰富国际经验和本土化优势的研究平台,从实证
出发,以企业的基本分析为核心,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运用于资产配置、股
票估值等整个投资活动过程中,构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与目标的最佳投资组
合,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在投资方向上,本基金以全球除内地股票市场以外的具有“大中华概念”上
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投资市场选择上,理论上,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
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但由于“大中华概念”公司的上市地点集中在香港、台湾、
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的证券交易所,特别是香港、台湾证券交易所。本基金将主
要考虑在这五个市场进行配置。在香港、台湾、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市场的配
置比例上,本基金将在政策允许投资的比例范围内,根据各个市场的特点,比如
市场预期、流动性、周期性等,再结合不同市场上市公司的行业代表性来完善行
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和大中华地区区域经济的基本面分析,采用自上
而下的策略对资产进行有效资产配置;对股票的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三站式”

精选策略,挖掘定价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并有效
控制下行风险。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主要对全球除内地市场外具有“大中华概念”的股票进行积极的投资。

对于其他的低风险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的投资,主要目的
是为了满足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需求。同时,考虑到大中华区域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基金将主要根据宏观大势进行资产配置调整,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状况、区域经
济态势、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法规影响、市场情绪等综合分析,调整基金在股票、
现金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累积收益。

2、股票精选策略

对股票的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三站式”精选策略,分别通过量化筛选、
基本面评估及催化评估、宏观因素评估三个步骤对股票池进行筛选,挖掘出定价
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并有效控制下行风险。


第一站将采用量化筛选采选方法,对股票流动性、价值性、成长性、盈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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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市场动量、评级调整等方面的指标参数进行量化的设定,采用公司的股票量
化筛选平台,挑选出合格的股票;

第二站再采取“GCMV”方法(Growth, Cash-flow, Management, Valuation)对
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1.潜在的成长力:通过对公司信息的详尽分析,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模式、产
品项目规划、外界利好因素等进行研究,努力发掘公司潜在的成长能力;
2.现金流:对财务报表及公司其他资料中报告的公司现金流状况进行分析,
研究公司的中短期流动性状况,以及现金流情况对公司成长性的支撑力度;
3.管理能力:公司管理能力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对上市公司管
理架构、发展战略、管理团队等方面进行研究,观察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水平;
4.定价: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增长模式,采用相关的定价模型对股票进行
定价分析,同时,采用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方法,分别与公司以往的价值指标表现
和同行公司当前的价值指标表现进行比较,得出股票合理价位区间。

同时,对公司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催化因素进行挖掘,比如战略转型、资产
并购、结构调整、资产注入、财务重整等。这些催化因子对于公司的股价表现会
产生较大的影响。本基金将通过大量的微观研究,识别和发掘出由催化因子带来
的积极变化而获益的公司。


在经过前面二站的评估之后,我们还将把个股在区域和行业的框架下做进一
步的比较分析。将重点分析与公司主要业务相关的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走势、
经济结构及发展模式、法律制度和监管环境、消费者行为特征等。同时,将研究
那些个股所对应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行业结构和运行机制、行
业近期和长期的发展前景、对经济的贡献度、行业进入壁垒、行业竞争格局等。

通过对重点股票池中个股所对应的区域、行业的比较分析,选取最具有投资价值
的股票构成基金的投资对象。


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投资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分析与
行业前景判断,综合考量投资标的走势、指数的代表性、跟踪误差和交易流动性
等因素,挑选合适的
ETF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货币类投资将主要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及现金替代性
管理为投资目标。今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及投资工具的发展,本基金可适当调
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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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金龙净总收益指数
(MSCI Golden Dragon Net
Total Return Index)。



MSCI金龙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大中华区域内可投
资股票的全球性投资指数,由
MSCI香港指数、MSCI中国外资自由投资指数以

MSCI台湾指数组成,是受到全球机构投资者广泛认可的指数,以美元计价。



MSCI金龙指数的体系中,包括价格指数
(Price Index)、总收益指数
(Gross
total return)和净总收益指数(Net total return)。考虑到海外股票的分红次数多、比
例高,以及本基金在一些主要投资市场需缴纳一定的预扣税(
Withholding Tax),
我们选择将
MSCI金龙净总收益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将样本股分红计
入指数收益,同时扣除了分红的预扣税,因此能够较好地体现本基金的收益特征。


注:1、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时,应采取相同的计价货币;


2、虽然本基金可能的投资市场除香港、台湾外,还包括美国、新加坡以及
英国等境外市场,而业绩比较基准并未涵盖这些市场,但由于目前尚未有能够涵
盖所有境外市场大中华概念股票的公开知名指数。因此,鉴于
MSCI金龙净总收
益指数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匹配性以及其知名度等因素,我们选用其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同时,本基金投资的目标市场是海
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等
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投资决策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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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并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
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
/行业配
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业配
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
后,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
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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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
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 20%。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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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十一)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
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四)代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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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票表决基本原则

(1)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既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也是
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2)在投票表决中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以保护持有人利益为基本原则,
且不干涉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3)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尽心尽责地分析每次投票事项,遵守投票原则和投
票程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投资者利益重于公司利益。

2、投票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任命专门的投票委员会。委员会有责任建立投票机制,并确
保该机制得以贯彻。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

3、参加股东大会的程序

原则上,对持有的所有股票股东大会均需要进行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参加
表决。尤其是进入前十大重仓股的上市公司需要重点关注。

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基本程序
如下:

(1)研究拟议事项。上市公司发布通知后,基金经理、股票分析师对拟议事
项进行认真研究,对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并提出是否需要参
加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方案,提交投资部内部讨论。

(2)提交书面报告。相关基金经理和股票分析师对是否需要参加股东大会(包
括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议事项,对上
市公司的影响,投票意见。报告由投资总监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就有关事项取得
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投票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
终的决定。相应的书面纪要交由风险稽核部保管。

(3)办理相关手续。对拟参加的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与上
市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拟由股票分析师出席的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需要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实施内部授权。

(4)撰写会议纪要。参加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需要就会议内
容、表决事项,撰写会议纪要,供投资决策参考。

(5)所有投资决策记录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并完好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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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证券交易


1、经纪商的甄选和确定

由投资部全体业务人员遵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主观性评议,独立的评分,形
成经纪商排名及经纪商甄选意见,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生效和实
行。


经纪商推荐和甄选的标准:

(1)交易量市场排名;
(2)综合研究能力;
(3)客户服务质量。

2、经纪商的评估
对经纪商的评估内容由两大部分组成:
(1)交易执行结果评估,占
20%的权重。评估内容包括:
1)交易执行效率评估。交易指令分发到经纪商后,经纪商执行指令
的及时性;
2)交易执行质量评估。交易结果的执行价格与市场均价做比照,确保
交易价格最优。

(2)经纪商综合研究能力评估,占
80%的权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能力;
2)沟通渠道/客户服务支持;
3)公共关系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等。

3、对经纪商的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决定下一季度
交易量的分配。

4、对于关联方的评估和交易量分配,必须和其他经纪商执行同样的标准。


(十六)投资的市场风险管理

本基金管理人以VaR分析为核心,配合其他风险监控指标,测量和控制市场
风险,达到基金资产增值的目的。

VaR分析与监控将贯穿于投资决策的整个过程,
包括个股选择层面、资产类别配置层面、投资决策层面等等,基金管理人将及时
根据投资组合VaR监控结果调整投资组合资产与个股的配置。


在紧密跟踪投资组合VaR的基础上,本基金会定期进行基金的下行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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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组合可能存在的下行风险。通过对半方差等刻画下行风险的指标进行计算和
监控,对低于某一目标收益率的向下偏离取平方值来计算基金的下端波动率,作
为投资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半方差的计算公式为:

1 T
2

D..(ri
.
rf
),

Tr
.r
,r
.1

i
fi


其中:rf为无风险收益率,ri为收益率的第i 个实现值,T 为观测样本天数。这
种测度方法只计算收益率发生在某一基准收益水平之下的情况,而高于基准收益
水平的收益率不视为风险,同时也考虑了一段时间内收益率低于基准收益水平的
程度。


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分析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指数表现的偏离,并对跟踪
误差进行计算,分析跟踪误差来源。跟踪误差定义为:基金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
收益之差的标准差。公式为:

T


.(s
.
s
)2

Pt
Bt


t.1

se
.


T



其中 SPt为 t日的组合的收益,SBt为 t日的业绩基准的收益,T为观察天数。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这些市场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制定相应的策略,调整投
资组合资产与个股的配置,控制好整个组合的市场风险。


(十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2年8月21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2年6月30日(“报告期末”)。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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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权益投资 68,412,085.04 85.05
其中:普通股 67,186,888.66 83.53
存托凭证 1,225,196.38 1.52
优先股 --
房地产信托 --
2基金投资 --
3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金融衍生品投资 --
其中:远期 --
期货 --
期权 --
权证 --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6货币市场工具 --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265,457.73 12.76
8其他各项资产 1,759,961.60 2.19
9合计 80,437,504.37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47,670,403.87 62.39
中国台湾 17,466,436.95 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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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 3,275,244.22 4.29
合计 68,412,085.04 89.54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
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2,346,939.10 3.07
原材料 6,942,700.77 9.09
工业 6,406,977.02 8.39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8,013,690.15 10.49
日常消费品 6,971,805.50 9.12
医疗保健 1,271,743.20 1.66
金融 18,815,781.64 24.63
信息技术 12,181,256.27 15.94
公共事业 5,461,191.39 7.15
合计 68,412,085.04 89.54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所占基
公司在所属金资
序证券公司名称 名称证国家数量 公允价值(人产净
号 代码 (英文) (中
文)



(地
区)
(股) 民币元) 值比

(%)
2912 PRESIDENT 统一台中国
1 120,000 4,027,149.34 5.27
TT CHAIN STOR 超 湾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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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474
TT
CATCHER
TECHNOLOGY CO
LTD
可成
科技



中国
台湾
90,000 3,782,598.48 4.95


3
2454
TT
MEDIATEK INC
联发




中国
台湾
60,000 3,468,175.93 4.54

新鸿

基地

16 SUN HUNG KAI 产发中国
4
HK PROPERT 展有

香港
46,000 3,418,135.94 4.47

限公


中国
平安

5
2318
HK
PING AN
INSURANCE GR
保险
(集
团)
股份




中国
香港
60,000 3,017,944.44 3.95
有限
公司
168 TSINGTAO 青岛香中国
6 82,000 2,944,656.16 3.85
HK BREWERY CO 啤酒港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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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交
有限易
公司所
华电

国际

1071 HUADIAN POWER 电力中国
7
HK INTL C 股份

香港
1,456,000 2,777,487.15 3.64

有限

公司
中国

人寿

2628 CHINA LIFE 保险中国
8
HK INSURANCE 股份

香港
170,000 2,766,204.50 3.62

有限

公司
雅居

乐地
AGILE 港
3383 产控中国
9
HK
PROPERTY
股有

香港
340,000 2,752,345.76 3.60
HOLDI 易
限公



10
1314
TT
CHINA
PETROCHEMICA
L
中石




中国
台湾
500,000 2,646,654.41 3.46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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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83,015.56
3 应收股利 564,319.49
4 应收利息 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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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12,544.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59,961.6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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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基金的融资

为了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但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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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2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2)-(4)
2011年 1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1年
12月 31日
-29.40% 1.66% -23.56% 1.53% -5.84% 0.13%
2012年 1月 1
日-2012年 6月
30日
3.97% 1.15% 5.71% 1.11% -1.74% 0.04%
2011年 1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今
-26.60% 1.51% -19.20% 1.40% -7.40% 0.11%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1月27日至 2012年6月30日


注: 1、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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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四条(三)投资范围、(九)
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2、本基金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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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年 4月 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邵国有先生,董事长,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
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
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1997
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艾德加(Stewart Edgar)先生,董事,英国籍,学士。历任英国 Ivory & Sime
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美国 Fiduciary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高级副总裁,
英国 HD国际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美国 F&C管理公司高级基金经理、
董事,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
总经理。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
赁 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
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年
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文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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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
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Pionner投资公司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独立董事长、Degroof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银行 BFlexible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现任上海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明权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交通银行行长、党委(组)书记、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余毓繁先生,监事,英国籍,工商管理荣誉学士。历任比利时通用银行香港
分行资金部司库、富通银行亚洲区环球金融市场业务主管、富通银行亚洲区商人
银行董事总经理、富通银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
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稽核员。2003年 4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
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
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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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富
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
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年
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洪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03

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经理,
2005年
7月至
2006年
9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经理,2006年
3月至
9月任海富通
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理,2006年
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年
2月至
2007年
8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经理,2007年
4月至
2007

8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2008年
6月至
2011年
2月任海富通中
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经理。


杨铭先生,基金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学士,持有基金从业
人员资格证书。先后任职于香港东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瀚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4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分析师,
2008年
6月至
2010

1月任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
1月起任海
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
1月起任海富通大中华股票
(QDII)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田仁灿,总经理;陈洪,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戴德舜,股票绝对
收益组合部总监;蒋征,股票相对收益组合部总监;丁俊,研究总监;邵佳民,
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总监;杜晓海,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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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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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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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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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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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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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2010年
12月
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第
1760号文核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0年
12月
20日起,至
2011年
1月
21日止,共募集
821,766,293.9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02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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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年
1月
2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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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台湾证券交
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日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1年2月18日起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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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投资者应在 T+3日起(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
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有其他
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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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0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
份额低于 100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以四舍
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
算结果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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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业务类型 金 额(M) 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 ≤M<500万 0.6%
申购 100万 ≤M<200万 1.0%
50万 ≤M<100万 1.2%
M<50万 1.5%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1年以下 0.5%
赎回 1年(含)以上, 2年以下 0.25%
2年(含)以上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
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销售机构同意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并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后,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
前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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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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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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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
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0个开放日时,可
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为一步转托管,具体按各销售
机构要求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对于有效
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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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自 2011年2月18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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