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煌上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12年10月18日 19:46:39 中财网




北北京京市市金金杜杜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关关于于

江江西西煌煌上上煌煌集集团团食食品品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首首次次公公开开发发行行((AA股股))股股票票并并上上市市

之之

律律师师工工作作报报告告









二○一一年三月


目 录


释 义 ......................................................... 2
引 言 ......................................................... 6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8
正 文 ........................................................ 12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7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3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48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57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4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8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97
十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01
十八、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 10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03
二十、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4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04
二十二、 结论意见 ........................................... 105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A股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
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

本次发行并上市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后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上市交易;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保荐人、主
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立信、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
机构;

立信厦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所;

立信闽都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的成员所;

发行人律师、金杜、本
所、本所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招股说明书》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审计报告》



立信于2011年1月3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1]第10487号《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



立信于2011年1月3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1]第1049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账户专项审计报告》



立信于2011年3月12日出具的《关于江西煌
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直营店收入内部控
制及使用个人账户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司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
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
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5月17
日颁布、于2006年5月18日实施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发
[2006]38号);

《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41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 公告[2010]33号);

《公司章程(草案)》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

报告期



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




徐桂芬家族



徐桂芬及其家族成员褚建庚、褚浚、褚剑,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中褚建庚与徐桂芬为夫妻
关系,褚浚、褚剑与徐桂芬为母子关系,褚浚、
褚剑为兄弟关系;

褚建庚



原名褚贱根,发行人股东,于2008年7月更名
为褚建庚;

褚浚



原名褚俊,发行人股东,于2008年7月更名为
褚浚;

煌上煌集团



煌上煌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其前
身为江西煌上煌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煌
上煌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更名为煌
上煌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达晨



天津达晨创富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持有公司
6.45%股权,系发行人之股东;

国信弘盛



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38%股权,
系发行人之股东;

煌上煌有限



煌上煌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曾用
名江西煌上煌烤卤有限公司;

永修煌上煌



永修县煌上煌九合种禽养殖有限公司,公司控
股子公司;

广东煌上煌



广东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上海煌上煌



上海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已于2010年12月31日注销;

煌大食品



江西煌大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福建煌上煌



福建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辽宁煌上煌



辽宁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皇禽食品



江西皇禽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09年7
月15日注销,其注销前股权架构为,煌上煌集
团持有55%股权、褚建庚持有25%股权、褚浚




持有10%股权、褚剑持有10%股权;

合味原



江西煌上煌合味原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同一
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企业;

茶百年



江西茶百年油脂有限公司,发行人同一实际控
制人持有或控制的企业;

美程酒店



江西美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发行人同一实际
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企业;

锦怡大酒店



江西锦怡大酒店有限公司,发行人同一实际控
制人持有或控制的企业;

公望府



江西合味原公望府餐饮有限公司;

盛凯威矿业



江西盛凯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同一实
际持有或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荣成达臵业



江西荣成达臵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同一实际控
制人持有或控制的企业;

江西辉钰



江西辉钰高岭土有限公司,发行人同一实际控
制人持有或控制的企业;

集富国际



集富国际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同一
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企业;

南昌市工商局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致: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 言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是一九九三年经国家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
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西安、重庆、杭州、
天津、苏州、青岛、济南、香港、日本东京及美国硅谷、纽约设有分支机构,其
业务范围包括证券、银行、保险、公司、诉讼和仲裁、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税
务、房地产、劳动、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领域。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名
律师为潘渝嘉律师和曹余辉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相关经历、联系方
式如下:


(一) 潘渝嘉 律师





潘渝嘉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并购、私募等
方面的业务。潘渝嘉律师的执业证号:14403200111429091。



在证券法律领域,潘渝嘉律师作为签字律师,先后主办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
术有限公司国内首次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国内首次发行A股并上市、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A
股并上市、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A股并上市等首发上市项目;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A股、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深圳
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收购成都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分臵改革等项目。

潘渝嘉律师还作为发行人中国律师或保荐人中国律师参与了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并在香港主板上市项目,以及凯德亚洲有限公
司、Global Logistic Properties Limited、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茂业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霸王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志高控股有限公司、峻凌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精熙国际(开曼)有限公司、建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宝通集团有限
公司等中国权益公司在新加坡主板或香港主板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潘渝嘉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后于美国华
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Louis)攻读研究生并获法学硕士学位。

潘渝嘉律师联系方式:

地 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楼
电 话:(0755) 22163306
传 真:(0755) 22163390

电子邮箱:panyujia@kingandwood.com


(二) 曹余辉律师






曹余辉律师是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公司融资、购并、国际贸易和投
资、涉外仲裁等法律业务。曹余辉律师的执业证号:14403200010366002。其作
为签字律师,主办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H股)国内首次发行A股、佛山


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首次发行A股、广东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
内首次发行A股、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首次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
市、深圳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首次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湛江国联
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首次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深圳长盈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首次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
有限公司国内首次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发行、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H股)公司债券发行、花样年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香港主板红筹上市及境外发行债券、中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主板红筹上
市等项目。

曹余辉律师于1994年、1997年毕业于中南大学,分别获得学士、硕士学位。

2003年获得英国法务大臣奖学金,于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担任访问学者一年。

曹余辉律师的联系方式:
地 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楼
电话:(86 755)2216-3333/3310
传真:(86 755)2216-3390

电子邮箱:caoyuhui@kingandwood.com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并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 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
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
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


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环保、
海关等)、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和
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
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
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 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亲自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
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
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
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
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
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就业
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
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
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
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
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
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
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
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
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



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
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
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
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基础材料。



(三) 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
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根
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
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

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
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
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
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 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
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
认真的讨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




(六)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止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投
入工作时间累计约2,500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
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议案




2011年1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二○一一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
发行的议案,并同时发出会议通知,定于2011年2月17日召开发行人二○一一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



2011年2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以下议案:


1.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方案的议案》。该议案的内容为:根据本项议案,本次发行的股
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面值1元;发行数量为3,098万股,最终发
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额度为准;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
对象和在深交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但是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的除外;定价方式为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用网
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上
市地为深交所;本决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发行并上市的议案之日起算。





2. 《关于制定<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及使用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该议案的内容为:本项议案的
内容明确了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预计金额及使用安排
等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一).部分。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的内容为:本项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
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有
关事宜,具体包括:




(1)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签署本次发行过程中
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2) 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部门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
在中小板上市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3)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公开发行之议案,以及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视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
行的发行时机、询价区间、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
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具体事项;
(4) 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则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依法办理
《公司章程》修订、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
(5) 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向深交所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事宜,并签
署股票上市交易过程中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6)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部门的意见或者本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的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个别文字修改;
(7) 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8) 授权的有效期:本项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算。







4.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该议案的内容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如果在
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则滚存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如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未能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则发行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另行决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
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
本次发行并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对
董事会所作授权的程序、范围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
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待本次发行完成
后,发行人A股股票于深交所挂牌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系由煌上煌有限以截止至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
产值按照1:0.723238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6日,南昌市工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60100210015885。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通过包括2009
年度在内的历年工商年检;截止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相关中国法律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




1. 发行人系由煌上煌有限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按照1:0.723238的比



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从其前
身煌上煌有限设立之日开始计算。





2. 根据南昌市工商局向煌上煌有限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3601002002690),煌上煌有限于1999年4月1日设立。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
经营时间已在3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 根据立信闽都于2008年9月1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闽信审字[2008] 第
A024号),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
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一)/1.部分。根据发
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中国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
规定。





(五) 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符
合规定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三).部分所述,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酱卤肉制品及佐餐凉菜
快捷消费食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近三年未发
生重大变化。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二).部分所述,发行人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之规定。



(六)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煌上煌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桂芬家族。根
据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真实有效,不存在代持情况,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一).部分所述,发行人已依据《公
司法》等中国法律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臵了若干职能
部门和生产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于2008、2009、2010年
度连续三年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2008、2009、2010年度
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



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 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92,896,522元,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
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事
项所作决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股同权,
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
定。





(二) 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部分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
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
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独立性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部分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
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 如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部分所述,发行人已经依
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均能够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
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
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 如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部分所述,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
定:




(a)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b)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c)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
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a)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
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
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
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
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
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签字、盖章;
(d)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e)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f)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第39条,发行人的《公司
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议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7) 根据《内控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发
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4. 发行人的财务会计





(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资
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
报告》,说明其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 经核查,发行人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说明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编
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
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
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
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下列条件:




(a)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
民币3,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



项之规定;
(b)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
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c)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d)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
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e) 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未实际享受任何税收优惠,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
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
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
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之规定。





(9)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申报文件中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下列禁止性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a)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b)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c)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
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a)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
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b)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
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
(c)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
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d)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e)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
险;
(f)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形。





5.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 根据发行人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发
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2万吨食品加工建设项目、
5,500吨肉制品加工建设项目、食品质量安全检验与研发工程
技术中心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营运资金,募集资金具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用于主营业务,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
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
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6) 发行人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西煌
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
度(草案)》,该项制度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且本次发
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该项制度对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及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作出了明确规
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 发行人的前身为煌上煌有限。煌上煌有限的历次变更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一).部分。




截止至煌上煌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其股权
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

出资方式

1

煌上煌集团

4,675.00

80.61

现金

2

褚建庚

525.00

9.05

现金

3

褚浚

300.00

5.17

现金

4

褚剑

300.00

5.17

现金

合计



5,800.00

100.00







(2) 2008年6月16日,煌上煌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
称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月16
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赣)名称变核内字[2008]
第00461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江西煌上煌集
团食品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名称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以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截止至2008年4月30
日账面净资产值为基础进行确定。





(3) 根据立信闽都于2008年7月3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闽信
所审字(2008)第A023号),截止至2008年4月30日,煌
上煌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为110,613,666.24元。





(4) 2008年8月26日,煌上煌有限4名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
协议》,约定以煌上煌有限截止至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人民币110,613,666.24元,按照1:0.723238的比例进行
折股,其中8,000万元作为股本,其余3,061.37万元计入资金
公积,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并对各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数



额、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臵等相
关事项作出了约定。





(5) 立信闽都已出具《验资报告》(闽信审字[2008]第A024号),
验证截止至2008年4月30日,发行人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
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8,000万元,全体股东均已经审计后
的净资产出资。





(6) 2008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即设立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及其他
内部制度,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




同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
副董事长,并聘任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第
一届监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7) 2008年9月26日,南昌市工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60100210015885。





2.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股
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 发起人共有4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超过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 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
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共同制订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5) 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且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6) 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3.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煌上煌有限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
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
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规定。



(二)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



2008年8月26日,煌上煌有限4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订了《发起人
协议》。该协议对发行人的名称、住所、发行人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
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和组织形式、发起人的出资、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发起
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臵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发行人
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




1.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事项



立信闽都对煌上煌有限截止至2008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并于2008年7月30日出具了《审计报告》(闽信审字[2008]
第A023号),截止至2008年4月30日,煌上煌有限账面净资产值
为人民币110,613,666.24元。



2.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评估事项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煌上煌有限以2008年4月30日为评估基
准日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08年8月19日出具了《资产
评估报告书》(中联评报字[2008]第295号),煌上煌有限经评估的净
资产市场价值为18,826.15万元。



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事项



立信闽都已出具《验资报告》(闽信审字[2008]第A024号),验证发
行人已将截止至2008年4月30日煌上煌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10,613,666.24元中的80,000,000元转为股本,每股面值1元,各发
起人均已缴足其认购的股份。经审计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转入
发行人资本公积。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
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08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
人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内
部制度、发行人设立费用的报告、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
事会成员等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该创立大会所议事项符
合中国法律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
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 根据发行人历次的验资证明、设立时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发起人认
缴的出资额已全部缴足。





2. 发行人系生产经营性企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生产经营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并经本
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有关财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审
计报告》,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已取得以发行人为权利人
的权利证书。





4. 如本报告正文.九/(二)/3.部分所述,除附件四所列34项商标正
在办理变更过户外,发行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已取得
相应的权利证书或取得相应的许可授权。





5.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
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
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制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人员的访谈情况以及本所律师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所查阅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情况,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兼职
情况如下表所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序号

姓名

在公司任职

兼职情况

1

徐桂芬

董事长

煌上煌集团董事长

2

褚建庚

副董事长

煌上煌集团副董事长
茶百年执行董事
集富国际董事
合味原执行董事
美程酒店执行董事
荣成达臵业执行董事
锦怡大酒店执行董事
公望府执行董事
萍乡武功山西海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3

褚浚

副董事长
总经理

辽宁煌上煌执行董事
广东煌上煌执行董事
福建煌上煌执行董事

4

褚剑

董事
副总经理

煌大食品执行董事、总经理
永修煌上煌执行董事
广东煌上煌监事




5

傅哲宽

董事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州华工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州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州航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东莞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6

王金佑

独立董事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副院长

7

汤其美

独立董事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执委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8

邓富江

独立董事

中国肉类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9

刘伟

监事

煌上煌集团技术总监

10

黎友花

监事

煌上煌集团总裁助理

11

范旭明

董事

永修煌上煌监事
煌大食品监事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其
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人士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干预公司人事任免
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臵了独立的
财务部门,配备了相关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
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
管理制度。





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县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发行人的基本
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县小蓝开发区支行,账号
为98240104000138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立信于2011年3月12日
出具的《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直营店收入内部控
制及使用个人账户情况的核查意见》,发行人在2009年8月至2010
年12月期间内使用徐桂芬和褚浚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开设的
39个个人储蓄账户,用于直营店的销售货款回笼业务。直营店的货
款存折由发行人财务部统一开立、保管,设臵和掌控密码;账户所
有者个人不接触、不使用、不掌管储蓄账户。由发行人财务部每天
核对门店收款情况,并统一进账。据此,我们认为,发行人在银行
开立有独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南昌县国家税务局和南昌县地方税务局颁发的
《税务登记证》及南昌县国家税务局和南昌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核算、独立纳税。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控报告》,发行人已制定了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针对不同的财务岗位,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不同岗位之间互相监
督、互相牵制。母、子公司财务独立。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臵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并在董事会之下设臵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聘请了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图(见附件一),公司按照自身经营管理的需
要设臵了10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内部规
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决策和运作,其办公场所和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共有4名,包含3名自然人股东和1名法人股东。分
别是自然人褚建庚、褚剑、褚浚和法人股东煌上煌集团。各发起人具体情
况如下:


1. 褚建庚





身份证号为36010319490909****,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
路103号。



2. 褚剑





身份证号为36010319781001****,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
路103号。



3. 褚浚





身份证号为36010319761006****,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
路103号。



4. 煌上煌集团





煌上煌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360100210004225

住所:

南昌市丁公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

徐桂芬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产业投资管理;油茶树的种植(限分支机构
凭许可证经营);林业技术开发;五金、交电、
化工(危险品除外)批发、零售;百货、普
通机械、金属材料、纺织品批发、零售;种
植;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
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项目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营业期限:

1999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持股
比例
(%)

1

徐桂芬

4,000

40

2

褚建庚

2,000

20

3

褚浚

2,000

20




4

褚剑

2,000

20






10,000

100

工商年检状况:

已经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各发起人依
法存续,具有中国法律规定担任发起人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发起人的
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且其出资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二) 发行人目前的股东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目前股东共计9名,包含6名自然人股东、2名法人股东和1名有限
合伙企业,分别是褚建庚、褚浚、褚剑、熊人杰、陈崇熙、牛丽丽、煌上
煌集团、国信弘盛和天津达晨。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煌上煌集团

6,448.80

69.42

2

褚建庚

724.00

7.79

3

天津达晨

599.03

6.45

4

国信弘盛

500.00

5.38

5

褚剑

413.60

4.45

6

褚浚

413.60

4.45

7

熊人杰

96.62

1.04

8

陈崇熙

75.00

0.81

9

牛丽丽

19.00

0.20

合计



9,289.65

100.0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
述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 褚建庚



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6010319490909****,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
西湖区丁公路103号。



2. 褚剑



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6010319781001****,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
西湖区丁公路103号。



3. 褚浚



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6010319761006****,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
西湖区丁公路103号。



4. 熊人杰



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43010219690929****,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 牛丽丽



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21010319570809****,住所为沈阳市和平区
兰州南街66-6号3-4-1号。



6. 陈崇熙



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5012119701209****,住所为福州市晋安区
远洋路192号三木花园D区16座201单元。




7. 煌上煌集团



煌上煌集团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一)/4”部分。



8. 国信弘盛



国信弘盛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301103550691

法定代表人:

胡华勇

法定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11
层B单元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顾问(不含其它限制项目)。


成立日期:

2008年8月8日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100,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

工商年检状况:

已经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





9. 天津达晨



天津达晨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120192000039684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59室

执行事务合伙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




人:

表:刘昼)

注册资本:

46,300万元

实收资本:

46,3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国家
有专项、专管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成立日期:

2009年04月29日

合伙人名单: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万元)

1

楚绪京

700

2

林小芬

600

3

乔永胜

1,000

4

张飚

900

5

李冬

600

6

束为

1,600

7

刘剑峰

700

8

陆森

600

9

钱波

600

10

左晔

1,200

11

佛山市金科长盛投资
有限公司

1,200

12

朱月仙

800

13

许增勇

2,000

14

刘骁

800

15

湖北世纪英才文化发
展有限公司

1,500

16

孙向阳

800




17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00

18

庞小虎

600

19

杨坚

800

20

王志明

600

21

西藏宏强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4000

22

邓晓林

700

23

沈华宏

1,300

24

尹海峰

600

25

葛和平

600

26

龚琪萍

600

27

徐怀东

500

28

李立文

1,300

29

钱海初

800

30

郭波

600

31

杜左海

500

32

张志立

500

33

严明硕

1000

34

赵松

500

35

朱锦崇

800

36

张朝晖

600

37

鲍云

1,600

38

杨婧

1,600

39

王宝明

1,200

40

徐国红

500

41

寇燕

500




42

余卫萍

500

43

丁文江

500

44

孙化明

700

45

郑艺

1,500

46

杨伟潮

700

47

魏民轩

800

48

袁辉

600

49

史月霞

600






46,300

工商年检状况:

已经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的目前
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中国法律规定。



(三) 发起人的出资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由煌上煌有限以其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按照1:0.723238的比
例折股整体变更而来。根据立信闽都《验资报告》(闽信审字[2008]
第A024号),各发起人均以其所持煌上煌有限股权所对应的煌上煌
有限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





2. 发行人系由煌上煌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变更完成后,发行人为承继
煌上煌有限资产、债权债务的唯一主体。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原煌上煌有限为权利人的资产权属证书的更名
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资方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规定;各发


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权属证
书的更名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的前身——煌上煌有限的股本演变




1. 煌上煌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1999年3月9日,徐桂芬、褚建庚、褚浚、褚剑签署《江西煌上煌烤
卤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出资设立煌上煌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2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徐桂芬

100.00

50.00

2

褚建庚

50.00

25.00

3

褚浚

25.00

12.50

4

褚剑

25.00

12.50

合计



200.00

100.00




1999年3月30日,江西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验
资报告》(赣中汇[1999]验字第026号),验证截止至1999年3月29
日止,公司收到了上述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均以货
币出资。

1999年4月1日,煌上煌有限取得南昌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为:3601002002690),经营范围为:烤卤制品、禽蛋、
肉制品、加工、销售;食品、饮料、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
的除外)。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煌上煌有限设立时股权设臵、股本结构符合


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及风
险。



2. 煌上煌有限设立后历次股权变动




(1) 2001年2月,股权转让



2001年2月25日,煌上煌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将现有股东徐
桂芬持有的煌上煌有限的100万股权、褚浚持有的煌上煌有限
的25万股权、褚剑持有的煌上煌有限的25万股权转让给煌上
煌集团。

2001年2月25日,徐桂芬、褚浚、褚剑分别与煌上煌集团签
署了《股金转让协议书》,将徐桂芬持有的煌上煌有限的100
万股权、褚浚持有的煌上煌有限的25万股权、褚剑持有的25
万股权转让给煌上煌集团。

本次变更之后,煌上煌有限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煌上煌集团

150.00

75.00

2

褚建庚

50.00

25.00

合计



200.00

100.00




同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2) 2002年10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2年10月2日,煌上煌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原有股东煌上
煌集团增加出资975万元,股东褚建庚增加出资125万元,新


增股东褚浚及褚剑,分别出资100万元,将煌上煌有限的注册
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500万元。

2002年11月2日,煌上煌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相应修改《公
司章程》并申请变更工商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煌上煌有限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煌上煌集


1,125.00

75.00

2

褚建庚

175.00

11.60

3

褚浚

100.00

6.70

4

褚剑

100.00

6.70

合计



1,500.00

100.00




2002年10月31日,江西中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了《验资报告》(赣中经[2002]验字第156号),验证截止至2002
年10月31日止,公司已经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
计人民币1300万元,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
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2年11月13日,煌上煌有限取得南昌市工商局换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3) 2006年9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6年8月18日,煌上煌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人民币1,3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800万元,
其中煌上煌集团增加出资550万元,褚建庚增加出资350万元,
褚浚及褚剑分别增加出资200万元。




同日,煌上煌有限通过决议相应修改章程并签署了《章程修正
案》,并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之后,煌上煌有限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煌上煌集团

1,675.00

59.83

2

褚建庚

525.00

18.75

3

褚浚

300.00

10.71

4

褚剑

300.00

10.71

合计



2,800.00

100.00




2006年8月24日,江西中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验资报告》(赣中经[2006]会验字第071号),验证截止至2006
年8月24日止,公司已经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人民币1,300万元整,公司的实缴纳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00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6年9月1日,煌上煌有限取得南昌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4) 2007年11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7年11月28日,煌上煌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人民币3,0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800万元,
煌上煌集团增加出资3,000万元。

同日,煌上煌有限的通过股东会决议相应修改章程并签署了《公
司章程修正案》,并申请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之后,煌上煌有限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煌上煌集团

4,675.00

80.61

2

褚建庚

525.00

9.05

3

褚浚

300.00

5.17

4

褚剑

300.00

5.17

合计



5,800.00

100.00




2007年11月22日,江西中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
资报告》(中晟会验字[2007]第022号),验证截止至2007年11
月22日止,公司收到煌上煌集团新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
万元,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00万元,股东以货币
出资。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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