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 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
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09]651号文核准进行募 集,基金合同于2009年9月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证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该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9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内容。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41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 51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九、风险揭示 ........................................................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78 二十一、基金合同摘要 .................................................. 8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 机构、基金的集中申购、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 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集中申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 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 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 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申请卖 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 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谭炯(TAN Ji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云 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历任中国银行武汉市青山支行行长、党总支书记、中国银行西 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1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梅非奇(MEI Feiqi)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总部总经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地质矿产部、国务院办公 厅工作,加入中国银行后,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等 职。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国籍:英国。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葛岱炜先生于1977年—1984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Lazards) 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LIM),曾担任欧 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合并后,加入贝莱德。 朱善利(ZHU Shanl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中小企业促进中心主任、21世纪创业投资中心主任、管理科学中心 副主任、兼任中国投资协会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企业投资协会常务理事等职。曾 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副教授、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 学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职。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兼副 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 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 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 葛礼(Gary Rieschel)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创办 者,现任董事总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合资企业清洁能源、清 洁技术论坛的顾问委员会,并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THQ的独立董事。曾在美国知名技术公 司思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布斯、红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球最 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任品质保证经理,在美国NCube公司、思科 公司以及日本Sequent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SOFTBANK/Mobius风险资本的创办者、董事 总经理。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里德学院生物学学士。 2、 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力 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处 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陈宇(CHEN Yu)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现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信息资讯部门主管,参与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 作。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公司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12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毅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The 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工商管理硕士(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 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 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 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宁敏(NING Min)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中国政 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专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宁 敏女士曾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总行授信执行部及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工 作,先后担任副处长、主管(处长)等职。2009年9月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 执行总裁。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陈军(CHEN Ju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VP),金融 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06年10月至今任中银收益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9月至今任中银中证100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会员。具有14年证券从业年限。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周小丹(ZHOU Xiaoda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香港城市大 学金融数学硕士。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数量研究员、中银中证1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银蓝筹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职。2010年11月至今任中银中证1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6月至今任国企ETF基金经理,2012年5月至今任中银沪深300 等权重指数基金(LOF)基金经理。具有5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吴域(WU Yu)先生,2009年9月4日至2010年10月15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陈军(副总裁) 成员:孙庆瑞(副总裁)、奚鹏洲(副总裁)、张发余(副总裁)、甘霖(副总裁)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寻明辉(副总裁)、李建(副总裁) (四)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 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 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安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 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 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 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 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 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 提。 (2) 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 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 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 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行政管理制 度、营销管理制度。 (4) 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 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 控。 (1) 环境是指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 织结构等内容。 (2) 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 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 段。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整体经营活动 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由各级组织结合不同的业务而进行的控制。 7、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 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 交易业务控制; .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 法律合规控制; . 内部审计控制;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 危机处理控制; . 信息披露控制。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8、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9、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 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 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601939)于2005年10月27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 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 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 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 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 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 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 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 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 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 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 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 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 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 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 《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 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 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 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场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 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服电话: 61195566 联系人: 张静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1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 4008-866-338 网址: www.pa18.com 1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话: 0551-96518 网址: www.huaans.com.cn 1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1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高夫 客服电话:0086-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2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0571)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2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王邦金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2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5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s.ecitic.com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 黄健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66 联系人:林爽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2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 罗春蓉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 95536 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3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 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 陈璐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3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 818 8118 网址:www.guodu.com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 交所相关文件)。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 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045号淮海国际广场28-30楼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黄晓黎 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联系人:黄晓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汪棣 经办会计师:汪棣、刘颖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09]651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 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09年7 月31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 集期共募集3,557,745,752.3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8,359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09 年9 月4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 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 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交易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年10月12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9月30日发布的《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的相应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直销网点的每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10000 元人民币。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100万元 1.5% 100万元(含)- 200万元 1.2% 200万元(含)- 500万元 0.6% 大于500万元(含) 1000元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含)- 2年以内 0.25% 2年(含)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不区分持有期限 0.5% 注1: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365 日,2 年730 日,以此类推。 注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 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场内(交易所)申购的有效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 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5、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 数点后2 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及转换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场 内交易部分按交易所规则将不做延期赎回处理,默认为选择取消赎回)。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 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加入增强型的积极手段, 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 差不超过7.75%,以实现对中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中证1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债券资 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100成分股、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 如果中证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 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作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在数量化 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偏离风险及力争适度超额收益 间的最佳匹配。为控制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日跟踪误差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中证100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为主,增强投资为辅的方式,按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重构 建被动组合,通过加入增强型的积极手段,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基金投 资目标的实现。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投资的 股票挑选其它品种予以替代。主动投资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依靠公司宏观、中观以及 微观研究,优先在中证100指数成份股中对行业、个股进行超配或者低配;同时,在公司股 票池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谨慎地挑选少数中证100指数成份股以外的股票作 为增强股票库,进入基金股票池,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构建被动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中证100指数各成分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控制好 跟踪误差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根据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 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被动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构建增强型投资组合 1)基于成分股的增强性投资 在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完全复制法复制标的指数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判断当前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所处经济周期的阶段,分析经济周期各个阶段不同行业表现的差异以 及当前各个行业景气度水平和估值水平,并采用数量化分析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 重点研究的标的指数成份股中选择业绩增长明确、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行行业和个股的 增强性配置。 2)基于非成分股的增强性投资 替代部分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标的指数部分成份股可能因为长期停牌、被列入本公司禁止投资股票等因素,导致本基 金无法投资该成份股。本基金将首选与该成份股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的其他成份股进行 替代;若成份股中缺乏符合要求的替代品种,本基金将在成份股之外选择行业属性一致、相 关性高且基本面优良的替代品种。 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若明确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发生调整,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流动性冲击等因 素,在某个限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事先设定的交易计划对相关成份股进行替换。 主动投资潜力较大的非成份股 本基金将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自下而上的研究成果,精选数量较少的成份股之外的股票 作为增强股票库,在最有把握的时机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成长明确的品种进行适量 优化配置,获取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市场利率走势来预测债 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并对各债券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久期进行综合分析,评 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主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4.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1)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 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优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1)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中证100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 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按照既定指数编制方法公布的中证100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结果,基 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10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 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公告,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 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限制性调整 投资比例限制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股 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 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大额赎回调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