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万家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0月)

时间:2012年10月30日 11:34:58 中财网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


万家中证红利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88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年
3月
17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会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
基金是一只指数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收益品种。投资人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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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中证红利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9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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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中证红利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十、基金的投资 ..................................................... 57


十一、基金的业绩…………………………………………………………………… 5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八、风险揭示 ..................................................... 92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3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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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中证红利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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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中证红利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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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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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28.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33.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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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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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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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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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总经理:毕玉国(代)
成立日期:2002年
8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619810传真:(021)38619888
股权结构: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49
上海久事公司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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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年
8月
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
币。目前管理万家
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万家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莱钢集团莱钢股
份公司炼铁厂财务科科长,莱钢集团莱钢股份公司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莱钢集团
财务部副部长,莱钢驻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11年
3月起任
本公司董事长。
董事罗国举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
业部负责人、经纪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总裁。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董事陈晓龙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上海久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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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江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经营部经理。

董事涂冬仁先生,中共党员,大学专科,高级经济师,曾任农行江西省信托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经理、总裁助理,现任江西江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兴云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教授,曾任山东财政学院会
计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教务长、副院长,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
络办公室行政财务部副部长、巡视员兼副部长,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校长兼党委副
书记,并从事企业财务管理方向的理论研究。

独立董事蔡荣生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职于长春一汽集
团、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招生
就业处处长、商学院教授。

独立董事邓辉先生,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法学博士,教授,曾任江西财经
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江西省立法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吕祥友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先后就职于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任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鲁证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

监事崔朋朋先生,中共预备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先后任职于山东
智星计算机总公司、中创软件、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控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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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副部长。

监事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
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合规
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毕玉国先生(代)


副总经理:吕宜振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主管,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2011年
8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李振伟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8

6月起从事证券监管工作,先后任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办公室、上市处主任
科员,证监会济南证管办上市处、机构处副处长,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机构处副处
长、处长,本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等职。2012年
4月起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吴涛,男,硕士学位,曾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天
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等职,2002年起任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监察稽核等工作。

2010年
3月起任
180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2月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鹏,男,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FRM,长期从事金融工程研究和量化投资工
作,曾任上海银行风险管理部副主管、信诚基金量化投资部副总监等职,
2012年
5

14日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监。2012年
7月起任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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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吕宜振
委员:伏爱国、邹昱、吴涛、陈靖、华光磊、朱虹
吕宜振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家和谐基金基金经理
伏爱国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邹昱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万家稳健增利基金基金经理、万家添利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生,本基金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监兼万家
180基金基金经理、万
家中证红利基金基金经理、万家中证创业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陈靖先生,交易部总监
华光磊先生,研究部总监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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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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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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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
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
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
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
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
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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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
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
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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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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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
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年
9月分
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
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
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
9月
11日,中国建设银
行又作为第一家
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
9月
25日中国建设银行
A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股(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及
9,593,657,606股
A股)。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
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和
0.23个百分
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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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
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
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
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
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
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年上半年,中国建设
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多个重要奖
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年“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中位列第
10,较去年上升3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中排名第108位,较去年上升
8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
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
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

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余人。自
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业务持续通过
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
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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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24只证券
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

2011年度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
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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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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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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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电话:(021)38619987
传真:(021)38619998
联系人:胡晨

客户服务热线:95538转
6;(021)68644599;400-888-0800
网址:http://www.wjasset.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http://trade.wjasset.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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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abchina.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或投诉电话:95565、0755-26951111、4008888111
公司电子邮箱:sbox@cmschina.com.cn
公司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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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citics.com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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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tja.com

(1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cn
(18)中信建投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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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4)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25)五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2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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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3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3)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3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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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richfund.com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

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
23层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82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延安西路
728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
13楼F座
负责人:陈冉
经办律师:田卫红、汪年俊
电话:021-62113098
联系人:田卫红


5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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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邮

编:1007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邮

编:200120)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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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0月
11日证监许可[2010]1388号文核准。实际募集期限为自
2011年
2月
14
日至
2011年
3月
11日,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1,088,639,584.43份基金份额(含
有效认购资金利息折转的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900户。

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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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于
2011年
3月
17日成立,自该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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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及交易代码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交易代码为161907。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投资人T日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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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
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5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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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
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
止上市公告。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对本基金基金合
同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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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
柜台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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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已于
2011年
6月
15日开放。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
(2)投资者场外申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原
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
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2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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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
1至
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
3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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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赎回款项于T+7
日(包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数额和价格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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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万元

1.5%
100万元
≤
M<500万元
1.2%
500万元≤
M<1000万元
0.8%
M
≥
1000万元每笔
1000元

(2)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于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笔申购,则根据每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档
次分别计算每笔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
≤N<2年
0.25%
N
≥
2年

0
场内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
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
365个公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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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
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调高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
3个
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
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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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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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
9,383.07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
9,383份,其余
0.07份对

应金额将返还给投资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73.75元。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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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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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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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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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目前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委托等渠道开通与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公用事业,基金代码:
161903)、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万家债券,基金代码:
161902)、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稳增,基金代码:A
类:519186,C类:519187)与万家
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180,
基金代码:519180)、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简称:
万家和谐(前),基金代码:519181)、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
货币,基金代码:519508)、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万家引擎,基金代码:519183)、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精
选,基金代码:519185)之间的转换业务。

在代销渠道(具体的代销机构名称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开通与万家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万家债券,基金代码:161902)、万家公用
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万家公用事业,基金代码:161903)之间
的转换业务。

Ⅰ、基金转换费用及基金转换份额
本公司所有基金间转换费用的计算规则统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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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
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赎回费
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2、本公司对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委托进行的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实施优
惠,详情如下:

(1)由零申购费率基金转换为非零申购费率基金时,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
金标准申购费率的四折。但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高于0.6%时,优惠后申购补差
费率不低于0.6%;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低于0.6%时,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
金标准申购费率执行。
(2)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优惠费率之差的四折收取申购费补差。
(3)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费补差为零。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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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时);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特别提示:由万家180、万家公用、万家和谐(前端)、万家引擎转入万家精
选、万家红利、万家稳增
A时,如果投资者的转出金额在
500万(含)至
1000
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将直接按照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收取,
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元申购费。

具体转入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转换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Ⅱ、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使用同
一个交易账户的、且由本公司管理的基金。若转换的两只基金不在同一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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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登记(中登上海
TA和中登深圳
TA不属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则应在提交转
换申请之前在对应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账户下开立转入基金所在的注册登记机构
对应的基金账户。

特别提示: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委托发起基金
转换申请,如果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交易账号没有关联上转入基金所需的基金账
户,系统会自动增开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另外提交开户申请。

2、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500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
申购数额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
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
T+1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的基金转换
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况,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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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予以顺延。

7、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
日起开始计算。

8、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全额或部分转出其持有的万家货币基金余额时,基
金管理人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若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
负时,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入基金份额。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
份额,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
理原则。

Ⅲ、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最迟
应在调整生效前
3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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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不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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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上述业务时,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目前,投资者可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等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新增加的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将随时进行公告,具体可到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询。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并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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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
控制手段,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日平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红利指
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红利指数的成份股及经
中证指数公司公告将要被选入中证红利指数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
增发)、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出现后,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及经中证指数公司公告将要被选入中证红
利指数的股票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指数。

如果中证指数公司停止中证红利指数的编制及发布、中证红利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红利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
标的指数,或者未来有更合理、更能代表市场中高分红股票的整体情况和走势的
成份股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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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红利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
相应调整。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
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及经中证指数公司公告将要被选入中证红
利指数的股票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中证红利指数,按照中证红利指数成份
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为求基金实际投资组合尽量贴近标的指
数的表现,减小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
调整:


1)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中证红利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
的定期跟踪调整;
2)根据指数编制规则,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分红或其他原因
所造成的临时成份股调整,本基金将根据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临时调整决定及其
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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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对投资
组合进行优化调整,以尽量减小指数成份股变动所造成的跟踪误差;
4)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分红等情况对投资组合的影响,以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表现为目的,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指数成份股因受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限制等市场因素限制或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等合规因素限制,使本基金无法依据指数购买某成份股的情况,本
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往经验,对
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
益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为目的,可以投资于国
债、金融债等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本基金在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时,合理评
估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

4.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在充分考虑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
提下,结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谨慎进行投资,提高投资
效率。如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
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中证红利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其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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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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