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2年11月01日 06:12:37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12【135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招募说明书3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6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托管协议:
  指《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元:
  指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7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办理非交易过户、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招募说明书8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招募说明书9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招募说明书10红利再投日:
  指将投资者应得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时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日期,具体的红利再投日以分红公告为准;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11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刘晓雅电话010-85186558传真010-58163027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8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3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招募说明书12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行专业委员会委员、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矫正中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工交企业财务处副处长(正处级);吉林省长岭县副县长;吉林省财政厅文教行政财务处处长;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兼吉林省地税局局长;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副省长,兼吉林市代市长、书记。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王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高歌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曾任高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普天系统集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锦集团副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民主建国会青岛市委员会副主委、全国青联委员、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新华锦集团副董事长。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北京建材研招募说明书13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王宜四先生,监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副科长;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及深圳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运营官(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主管。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中国证监会信息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陆文俊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交易部经理,上海华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伙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2008年6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A股基金投资总监及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职务。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张翼女士,硕士学位;2006年至2010年先后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基金管理招募说明书14有限公司从事债券交易、固定收益研究及投资等工作,曾担任过债券交易员、资深固定收益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2011年2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经理助理职务。自2012年6月12日起担任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3.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王立新委员会副主席:陆文俊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金斌、郭建兴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陆文俊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金斌先生,硕士学位。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及研究部总监等职。现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招募说明书15(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5)销售基金份额;(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有权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招募说明书16(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1)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招募说明书17(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招募说明书18(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1.风险管理体系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招募说明书19(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2.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A.控制环境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招募说明书20一定的干预。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B.风险评估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C.操作控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D.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E.监督与内部稽核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招募说明书21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22四、基金托管人(一)基本情况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法定代表人:肖钢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电话:(010)66594855传真:(010)66594942发展概况:1912年2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年至1949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年6月、7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招募说明书23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截至2012年3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招募说明书24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招募说明书25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14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招募说明书26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电话010-58162950传真010-58162951联系人展璐网址www.yhfund.com.cn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电话0755-83515002传真0755-83515082联系人饶艳艳2.代销机构(1)场外代销机构1)中国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钢客服电话95566网址www.boc.cn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章客服电话95533网址www.ccb.com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客服电话95588网址www.icbc.com.cn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客服电话95599网址www.abchina.com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联系人曹榕客服电话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法定代表人傅育宁联系人邓炯鹏招募说明书27客服电话95555网址www.cmbchina.com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标联系人董云巍客服电话95568网址www.cmbc.com.cn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客服电话95528网址www.spdb.com.cn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客服电话95577网址www.hxb.com.cn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联系人谢小华客服电话95526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田国立联系人丰靖客服电话95558网址http://bank.ecitic.com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沛良联系人何茂才客服电话0769-22321089网址www.drcbank.com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法定代表人胡平西联系人吴海平客服电话021-962999网址www.srcb.com1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太普联系人严峻客服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网址www.hzbank.com.cn招募说明书28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权唐客服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人陈忠客服电话95558网址www.citics.com1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联系人吴忠超客服电话0532-96577网址www.zxwt.com.cn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陈有安联系人田薇客服电话400-888-8888网址www.chinastock.com.cn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杜庆平联系人王兆权客服电话400-6515-988网址http://www.bhzq.com2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冯戎联系人李巍客服电话400-800-0562网址www.hysec.com2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服电话400-818-8118网址www.guodu.com2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侯巍联系人郭熠客服电话400-666-1618网址www.i618.com.cn招募说明书2923)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法定代表人董祥联系人薛津客服电话4007121212网址http://www.dtsbc.com.cn/2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联系人吴阳客服电话95538网址www.qlzq.com.cn25)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法定代表人刘弘客服电话400-887-8827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2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名扬联系人张宇宏客服电话400-666-2288网址www.jhzq.com.cn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法定代表人林义相联系人林爽客服电话010-66045678网址www.jjm.com.cn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冠江联系人唐静客服电话400-800-8899网址www.cindasc.com2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联系人冯萍客服电话95582网址www.westsecu.com.cn3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法定代表人庞介民联系人王旭华客服电话0471-4960762网址www.cnht.com.cn招募说明书303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宋德清联系人陶颖客服电话010-58568118网址www.hrsec.com.cn32)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孔佑杰联系人文思婷客服电话400-660-9839网址http://www.rxzq.com.cn33)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法定代表人张智河联系人谢立军客服电话4008-169-169网址www.daton.com.cn3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凤良志联系人祝丽萍客服电话400-8888-777网址www.gyzq.com.cn3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储晓明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网址www.sywg.com3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法定代表人姚文平客服电话400-888-8128网址www.tebon.com.cn3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定代表人林俊波联系人钟康莺客服电话400-888-1551网址www.xcsc.com3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联系人黄岚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网址http://www.gf.com.cn招募说明书313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法定代表人吴永敏联系人方晓丹客服电话4008-601-555网址http://www.dwzq.com.cn4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法定代表人黄耀华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网址www.cgws.com4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法定代表人刘学民客服电话400-888-1888网址www.fcsc.com4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兰荣客服电话95562网址www.xyzq.com.cn4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法定代表人余维佳客服电话400-809-6096网址www.swsc.com.cn4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联系人吴宇客服电话95503网址www.dfzq.com.cn4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法定代表人杜航联系人戴蕾客服电话400-8866-567网址www.avicsec.com46)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贾绍君联系人王钧客服电话400-881-1177网址www.xzsec.com招募说明书324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法定代表人朱科敏联系人梁旭客服电话400-888-8588网址www.longone.com.cn4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傅毅辉联系人赵钦客服电话0592-5163588网址www.xmzq.cn4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3、05、11-13、15、16、18-23单元法定代表人龙增来联系人刘毅客服电话4006-008-008网址www.china-invs.cn5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法定代表人雷杰客服电话95571网址www.foundersc.com51)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东联系人李铮客服电话400-828-5888网址www.njzq.com.cn5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金喆、张耘钒 客服电话4006-600109网址www.gjzq.com.cn5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徐浩明联系人刘晨客服电话10108998;95525;400-888-8788网址www.ebscn.com5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招募说明书33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齐晓燕客服电话95536网址www.guosen.com.cn5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万建华客服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5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联系人陈明客服电话400-8222-111网址www.gsstock.com5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法定代表人郭林联系人戴莉丽网址www.ajzq.com5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定代表人刘东联系人林洁茹客服电话020-961303网址www.gzs.com.cn5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楼法定代表人沈强联系人周妍客服电话96598网址www.bigsun.com.cn6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余磊联系人翟璟客服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网址www.tfzq.com(以上排名不分先后)(2)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招募说明书34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3.网上直销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址:www.yhfund.com.cn(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金颖联系人朱立元电话(021)58872625传真010-58598907(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韩炯联系人黎明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吕红、黎明(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层执行事务人吴港平联系人王珊珊电话010-58153280;010-58152145传真010-85188298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招募说明书35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12【1358】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四)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七)募集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招募说明书36(八)募集场所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自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2月7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时间安排:本基金认购时间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2月7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招募说明书37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认购原则:(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3.认购限额: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招募说明书3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三)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1.基金的面值: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2.认购价格: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3.认购费用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场外认购费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费率M<50万元0.4%50万元≤M<100万元0.3%100万元≤M<200万元0.2%200万元≤M<500万元0.1%M≥500万元固定按笔收取,1000元/笔A类场内认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C类场外认购费率为0招募说明书39认购费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1.场内认购场内认购为份额认购,认购份额为整数。本基金场内认购的认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1,000,000份,若某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0.2%,并假定该笔认购款项产生利息295.00元。则有:认购金额=1.00×1,000,000×(1+0.2%)=1,002,000元认购费用=1.00×1,000,000×0.2%=2,000元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1,000,00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295份即:投资人认购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1,002,000元,认购费用为2,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9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295份基金份额。2.场外认购场外认购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场外认购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招募说明书40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费率为0.2%,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1,000,000/(1+0.2%)=998,003.99元认购费用=1,000,000-998,003.99=1,996.01元认购份额=(998,003.99+295.00)/1.00=998,298.99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8,298.99份。

  (十五)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C类份额,场外认购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场外认购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由于C类基金无认购费用,其对应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认购份额=(1,000,000+295.00)/1.00=1,000,295.00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份额1,000,295.00份。

  (十六)认购的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招募说明书41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八)募集资金的管理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招募说明书42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招募说明书43八、基金的上市交易(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1、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2、上市交易的时间本基金A类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A类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3、上市交易的规则(1)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2)本基金A类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本基金A类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4)本基金A类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5)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4、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本基金A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A类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恢复上市本基金A类份额的停复牌和恢复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7、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A类份额的上市招募说明书44交易:(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2)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8、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2)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经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刊登终止上市公告。9、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10、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45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份额;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招募说明书46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可用余额,否则招募说明书47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包括该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1.在本基金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招募说明书48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3.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1.申购费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下同)
  前端申购费率M<50万元0.5%50万元≤M<100万元0.4%100万元≤M<200万元0.3%200万元≤M<500万元0.2%M≥500万元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C类基金份额02.赎回费率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场外赎回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类场外赎持有期限(Y)
  费率招募说明书49回费Y<180天0.2%180天≤Y<1年0.1%Y≥1年0A类场内赎回费0.2%C类场外赎回费持有期限(Y)费率Y<30天0.75%Y≥30天0注:1年指365天。3、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30日的基金份额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的标准如下:(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基金短期交易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于实施时,在招募说明书50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即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具体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例: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0.4%,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500,000/(1+0.4%)=498,007.97元申购费用=500,000-498,007.97=1,992.03元申购份额=498,007.97/1.050=474,293份(保留整数)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474,293份A类基金份额。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4%,招募说明书51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500,000/(1+0.4%)=498,007.97元申购费用=500,000-498,007.97=1,992.03元申购份额=498,007.97/1.050=474,293.30份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474,293.30份。(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C类基金份额94,339.62份。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例: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某投资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份额,场内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赎回费用=11,480×0.2%=22.96元净赎回金额=11,480-22.96=11,457.04元招募说明书52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份额在深交所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元。例: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某投资人场外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份额,持有时间为2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赎回费用=11,480×0.1%=11.48元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份额200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2)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例: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某投资人场外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份额,持有时间为5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赎回费用=11,480×0=0元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元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C类份额50天后在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元。

  (九)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办理非交易过户、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招募说明书5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后续修订版本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通过上市交易的方式卖出。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1、取得注册登记费;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招募说明书54(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根据有关规定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招募说明书55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当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招募说明书56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本基金A类和C类份额之间不支持相互转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十六)基金转托管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招募说明书57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58十、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中票50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回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中证中票50债券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投资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理念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证中票50债券指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获得信用债特别是中票持有期收益的有效投资工具。(四)投资策略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最优复制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基础,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成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赎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特性、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取整和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当预期成份券发生调整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因素影响跟踪标的指数效果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构建替代组合。由于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招募说明书59性、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组合中个券权重和券种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券种间将存在差异。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1、资产配置策略为了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标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债券资产,又将其中的80%投资于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2、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最优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取适当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调整,降低交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中证中票50债券指数各成份券构成,并综合考虑本基金资产规模、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对其逐步买入。当遇到成份券流动性不足、价格严重偏离合理估值、单只成份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等其他市场因素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个券权重和券种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当基金规模过小时,根据债券市场成交惯例,基金可能只能购买部分成份券;当基金规模过大时,受到市场流动性和法规限制等影响,基金将从备选成份券中挑选替代债券或替代组合满足跟踪需求。(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①定期调整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中证中票50债券指数对其成份券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②不定期调整1)当成份券发行量变动,本基金将根据指数的新构成进行相应调整;2)本基金处理日常申购赎回时,资金量可能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交易相应成份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交易规模、交易惯例和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的流动性等因素,对债券投招募说明书60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3)若成份券遇到退市、流动性不足、法规限制或组合优化需要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4)本基金将以一定仓位参与一二级市场套利交易、回购套利交易、个券套利交易和放大交易,以期减小基金运作的有关费用对指数跟踪的影响。③替代组合构建方法由于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整需求,基金管理人可构建替代组合。构建替代组合的方法如下: 1)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信用评级相似的原则,选择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作为备选库;2)采用备选库中各债券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债券的相关性,选择正相关度较高的债券进一步考察;3)考察备选券的流动性,综合流动性和相关度两个指标挑选替代券,并使得替代组合与被替代债券的跟踪误差最小化。④债券投资组合的优化为更好地跟踪指数走势,基金管理人将采取适当方法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整体优化调整,如“久期盯住”、“比例盯住”等。1)久期盯住“久期盯住”策略是指投资组合久期与标的指数久期一致为目标,从而使得在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的情况下,债券投资组合和标的指数走势一致。2)比例盯住“比例盯住”具体又分为信用等级比例匹配和期限匹配两部分:信用等级匹配主要是考虑到不同信用评级的中票收益率波动情况的不一致。考虑各信用评级中票的权重,力争基金组合各类型中票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相匹配,减少信用错配的跟踪误差。期限匹配是考虑各个期限的中票的权重,力争基金组合各个期限段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相匹配,减少期限利差变动造成的跟踪误差。(五)业绩比较基准中证中票50指数*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标的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招募说明书61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1)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为: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中证中票50债券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投资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招募说明书62券规模的10%;(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九)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书63十一、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6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四)估值方法1、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招募说明书65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五)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八)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招募说明书66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