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用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1年4月 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信 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26号)和2011年7 月18日《关于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 金部函【2011】535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2 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和转换本 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 日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 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一个三年封闭期;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召开或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 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运 作方式持续运作,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 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 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9月21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12年6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 报告和业绩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的募集 ................................................................................................................................. 2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0 十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48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及质押 ........................................................................... 49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51 十三 基金的业绩 .............................................................................................................................. 62 十四 基金的财产 .............................................................................................................................. 48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 49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二十 基金的风险揭示 ...................................................................................................................... 64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七 备查文件 ............................................................................................................................ 107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封闭期: 指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 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 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 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又简称为TA系统;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公司网站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会员单位: 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 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炜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生:董事长,硕士,1994-1998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心处 长、副局长,1998-2001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2001年至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应如女士:董事,MBA,曾就职于辽宁省投资公司、华光国际运输公司、 君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2004-2005年任美林证券投资经理,2005-2007年 任加州公共雇员退休基金(CalPERS) 投资经理,2007年至2010年任中国投资公 司董事总经理,2010年起兼任中国-东盟投资基金CIO,2011年起至今任柏瑞投 资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祖芳先生:董事,硕士,1992年起至今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总经济师、副总裁。 Rajeev Mittal先生: 董事,学士,1992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2009—2011 年担任柏瑞投资(欧洲分公司)总经理,新兴市场投资主管,全球固定收益研究 团队主管和行政总裁(欧洲分公司),2011年至今担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业 务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外)、总经理、新兴市场投资总管,全球固定收益研 究团队主管。 朱小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3至今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陈念良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至今任香港陈应达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薛加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8-1997年任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团委书记、财务处长、副总经济师,1997-1999年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理,1999-2000年任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2000-2001 年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1年至今任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常小抒先生:监事长,学士,2004-2007年任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投资公司资 深财务分析师,2007年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原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 资公司)亚洲区首席财务官。 王桂芳女士:监事,硕士,1996-2003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南路 营业部总经理,2003-2006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2006 年至今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 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助理、上证 红利ETF基金经理,2010年10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1月起兼任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5月起担任华泰柏瑞沪深300ETF及华泰柏瑞沪深3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 处代表,1999-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交收系统开发经理,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 门总监。2004-2008年5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涛先生,经济学博士。19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1月加入本公司。2008 年3月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泰)稳本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5月任 华泰柏瑞(原友邦华泰)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9月任华泰柏瑞信用增利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投资总监汪晖先生;研究部副总监蔡静女士; 投资部沈涛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 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 财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 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 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 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 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 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 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 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 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 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 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 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 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 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120余人。 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 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1 年末,中国银行各类托管资产规模突破两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 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 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 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 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 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 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 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 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 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 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 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 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 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 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 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民生 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富兰克林国 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指数债券型、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 混合型、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投摩根分红添利 债券型、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 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 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 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 商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等16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 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电话:(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沈炜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853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吴中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秦悦民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东 联系人:安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谢瀚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王灵 五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2011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信用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26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 回和转换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封闭,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一 个三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召开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 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 运作方式持续运作,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 式。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 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 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8月19日公开发售。募集期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 售。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八)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确 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 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2)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代销机构网 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 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份)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50万 0.6% 50万≤认购份额< 200万 0.4% 200万≤认购份额< 500万 0.2% 认购份额≥500万 1000元/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50万 0.6% 50万≤认购金额< 200万 0.4% 200万≤认购金额< 500万 0.2% 认购金额≥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份额的计 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 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 元,若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1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 份,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10 份。 (2)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 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 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 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十一)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1年9月9日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11,839,238.45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211,839,238.45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113,101.1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13,101.11份。本次募集的场内 资金和场外资金已分别于2011年9月16日和2011年9月2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58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 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11,952,339.56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 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 年9月22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六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9月22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已于2011年12月12日正式上市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 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和转换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结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 业务;投资者也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销售机构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代销机构的 相关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 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 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场外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 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 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4、办理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须是整数份额,且单 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 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50万 0.8% 50万≤ 申购金额 <200万 0.6% 200万≤ 申购金额 <500万 0.4% 申购金额 ≥ 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0.1%。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365天 0.10% 365天≤持有期<730天 0.05% 持有期≥ 7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 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在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直 接申请赎回。转入开放期后,上述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 但不能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在本基金封闭 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但不可直接申请赎回。 转入开放期后,上述基金份额仍可上市交易,同时可直接申请赎回。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九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前的30 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决 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决定继续封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本基金继续 封闭,即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开始下一个三年封闭期;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后本基金继续封闭的决议未获得通过,则本基金在上个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 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旦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运作 方式持续运作,不再每隔三年召开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运作方式。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 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结果决定是否同意本基金继续封闭三年 在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届满日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就该封闭期届 满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本基 金是否继续封闭三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要求参照本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具体手续 依照各销售机构规定。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系统的信用分析,优化投资组合,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宏微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的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发债主体的资信水平 和经营情况,积极主动地发掘具有合理风险溢价水平的投资品种,在获取较高利息 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 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 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 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基金转 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 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趋势以及货币政策导向,重点关注GDP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利率水平以及货币供应量等宏观经济指标,综合考虑各证券市场的资 金供求状况、流动性水平以及走势的相关性,在基金合同约定比例的范围内,动态 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而优化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中信用债又将成为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中的重点配置标的。在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上,本基金将在对未来利 率趋势、收益率曲线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久期管理 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 益。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主要关注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利用多因素分析平台, 综合研究当前的利率水平、经济增速以及通胀水平等经济变量,形成对未来利率走 势的合理预测,从而主动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优化资产收益率。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收益率下降 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 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形态及其发展 趋势,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长期、中期、短期债券上的配置比例。根据对收益率曲 线发展趋势的不同判断,形成子弹型、杠铃型或阶梯型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 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 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移时,则采用阶梯型配置。 (3)骑乘策略: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 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 就可以获得价差收益并通过持有该债券获得稳定的票息收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评估,结合各券种的流动性分析,积极寻 找实施骑乘策略的机会。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从而 获取二者之间的息差收入。 (5)信用策略: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接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水 平。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 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公司治理、财务质量 (主要是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 等)、融资目的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指标进行更新, 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信用等级,对债券重新定价。 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合对 信用债在不同市场中的供需状况、市场容量、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析,形成 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的合理预测,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6)个券精选策略: 在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交易 量、票息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内嵌期权属性等因素,对个券 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 较高的债券。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结合了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下行风险有限同 时可分享基础股票价格上涨的特点。本基金将运用二叉树模型以及B-S期权定价 模型等量化工具评估其内在投资价值,结合对可转换债券市场上的溢价率及其变动 趋势、行业资金的配置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的综合分析,最终确定其投资权重及具 体品种。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 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 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3、新股认购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上市公司新股的基本面因素、收益率、中签率以及股票市场 整体估值水平,发掘新股的内在价值,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的周转率、成本费用率和 市场资金的供需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充分研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 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以期获得稳健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基准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研究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走势、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等经济 数据的量化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3、研究分析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4、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八)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投资部和集中交易室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宏观经 济分析、债券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 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 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 场和债券价值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 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九)投资组合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