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北 海 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1 目 录 引 言................................................................................................................2 释 义................................................................................................................4 一、 本次交易方案.......................................................................................9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11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13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14 五、 本次交易的目标资产..........................................................................16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50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51 八、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51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51 十、 本次交易中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53 十一、 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54 十二、 结论意见.........................................................................................54 附件一、 目标公司土地情况..........................................................................56 附件二、 目标公司房屋情况..........................................................................61 附件三、 目标公司海域使用权情况...............................................................66 附件四、 目标公司泊位项目情况...................................................................67 附件五、 目标公司拖船情况..........................................................................73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的 法律意见书 引 言 致: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发行股份购买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100%股 权和北部湾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57.57%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相关 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 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 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承诺: 1. 各方已经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各方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 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 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3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 起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指 含义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北海港、上市 公司、发行人 指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股份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0582 收购方 指 北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北部湾港务集团 全资子公司) 目标股权、目标资产 指 防城港100%股权、北拖57.57%股权及钦州港 100%股权 目标公司 指 防城港、北拖及钦州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规 定或上下文含义,还可指上述公司中的部分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发行 指 北海港向收购方发行股份购买防城港100%股权、 北拖57.57%股权和钦州港100%股权,同时向不 超过10 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本 法律意见书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含义,还可指该等交 易行为的一部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 指 北海港向收购方发行股份购买防城港100%股权、 北拖57.57%股权和钦州港100%股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北海港向不超过10 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 北海新力 指 北海新力股份有限公司,系北海港前身 北部湾港务集团 指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务集团 指 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防港股份 指 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 司 防港物流/防港运输 指 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高速集装箱运输 有限公司 钦州港 指 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及曾用名 为钦州市港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拖 指 北部湾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 钦州集装箱 指 广西钦州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5 钦州轮驳 指 钦州市港口(集团)轮驳有限公司 钦州货运 指 钦州市港口(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中海码头 指 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 华南拖船 指 华南拖船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 柳钢集团 指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五矿集团 指 广西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桂林旅游 指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防城外代 指 中国防城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宏光船舶/宏光海运 指 广州宏光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新宏光海运有限 公司 定价基准日 指 北海港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即第六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2 年7 月 25 日 审计基准日 指 2012 年1 月31 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2 年1 月31 日 交割日 指 本次交易各方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 收购方将全部目标股权变更登记至北海港名下之 日,如变更登记日期不为同一日期的,以目标公司 股权的最后登记日期为准 报告期 指 2010 年度、2011 年度及2012 年1—6 月 国家计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曾用名称: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交通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曾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 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环保局/国家环 保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部 自治区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 自治区政府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工商局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计委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曾用名称:广西壮族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6 自治区发改委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国资委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 自治区交通厅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环保厅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地税局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海洋局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防城港市工商局 指 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防城港市港口办 指 防城港市港口建设管理办公室 防城港市发改委 指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用名称:防城港市 发展计划委员会) 防城港市贸经局 指 防城港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防城港市地税局 指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防城港市国税局 指 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 防城港市国土局 指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钦州市工商局 指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钦州市国土局 指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招商 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师、北方亚事 指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师、中磊 指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为本次交易制作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 书》 7 《重组报告书》 指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 《资产评估报告》 指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 年11 月 29 日出具的《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向增发购 买资产所涉及的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100%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北方亚事评报字[2012] 第315 号)、《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向增发 购买资产所涉及的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 的北部湾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57.57%股东权 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北方亚事评报字 [2012]第317 号)、《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向 增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100%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北方亚事评报字[2012]第316 号) 《审计报告》 指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 年9 年 20 日出具的《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2012 年6 月30 日两年一期审计报告》((2012)中磊 (专审A 字)第0332 号)、《北部湾拖船(防城 港)有限公司2012 年6 月30 日两年一期审计报 告》((2012)中磊(专审A 字)第0329 号)、 《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6 月 30 日两年一期审计报告》((2012)中磊(专审 A 字)第0328 号) 《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 指 由北海港与收购方于2012 年11 月30 日签署的附 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港口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水路运输管理条 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73 号)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 号) 8 《发行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 字[2007]302 号)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 指 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北海港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方案概要 北海港拟向防城港务集团发行 516,026,983股股份购买其所持防城港 100% 股权、北拖 57.57%股权;拟向北部湾港务集团发行 173,999,966股股份购 买其所持钦州港 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10名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230,008,983股股份以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27亿元。 (二) 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股),每股面值为 1元。 (四) 发行价格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向防城港务集团和北部湾港务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 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即发行价格为 7.51元/股。 2. 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向不超过 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6.76元/股,最终发行 价格将在北海港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北海港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 整。 (五) 交易作价 9 10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以2012 年1 月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目标股权中, 防城港100%股权、北拖57.57%股权、钦州港100%股权的评估价值分别 为378,181.07 万元、9,355.20 万元和130,673.97 万元,合计518,210.24 万元。该等评估结果已分别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 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60 号)、《关于北部湾拖船 (防城港)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59 号)、 《关于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国 资复[2012]161 号)核准。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有关约定,各方经协商确认以经自治区国资 委核准的目标股权评估价值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作价依据,即 518,210.24 万元。 (六) 发行数量 1. 向防城港务集团和北部湾港务集团发行股份数量 公司本次拟向防城港务集团和北部湾港务集团共计发行690,026,949 股股 份,其中拟向北部湾港务集团发行173,999,966 股股份,拟向防城港务集团 发行516,026,983 股股份。最终发行数量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 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 公司向不超过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30,008,983 股股 份。最终发行数量以发行价格和拟募集配套资金的额度为测算依据,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北海港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而导致本次发行价格调整的,将 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七) 锁定期安排 收购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并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限售期限届满后,方可在深交所交易。 公司向不超过10 名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并在深交所上市之日 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 目标资产所对应的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产生的变化的归属 目标资产所对应的净资产(合并报表)在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 11 与交割日(包含交割日当日)之间的变化及相应损益由收购方享有或承担。 (九)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的处理 公司于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全体股东按 持股比例共享。收购方因本次交易新增的股份,不享有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 交割日期间公司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十) 盈利补偿 收购方承诺,目标公司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9,702.79 万元、51,968.82 万元、 56,832.17 万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中国证监会通过并实施完毕后, 若目标公司届时实际实现的年度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差额部分由收购方 在北海港年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3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北海港补 足。如果北海港年度报告通过日在交割日之前的,则差额部分由收购方在交 割日以现金方式向北海港补足。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北海港系本次交易项下的股份发行方及资产购买方。 北海港的前身为北海新力。北海新力是经北海市人民政府1987 年12 月12 日《关于要求成立“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北政函[1987]147 号)批准,由北海市风机厂、北海市印刷厂、北海市造纸厂、北海市技术交 流站及北海市烟花炮竹总厂五家单位联合集资创办,成立时为集体所有制企 业。 1995 年10 月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证监发审字[1995]60 号),确认北海新力股本 总额为66,130,000 股,其中国家持股为45,130,000 股,法人持股为 1,000,000 股,社会公众持股为20,000,000 股,并同意其社会公众股上市 流通;1995 年10 月30 日,深交所出具《上市通知书》(深证市字[1995] 第21 号),同意其20,000,000 股可流通股票于1995 年11 月2 日开始在深 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桂新力A”(后变更为“北海港”),股票代码为: “0582”(后变更为“000582”)。 12 经过一系列历史沿革和演变,根据北海港目前持有的北海市工商局于2012 年3 月12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450500000011969), 并经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北海港住所为北海市海角路145 号,法定代表人为黄葆源;注册资本及实 收资本为142,122,609 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 投资兴建港口、码头,装卸管理及服务,交通运输(普通货运),机械加工 及修理,外轮代理行业的投资及外轮理货,国内商业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 除外),机电配件、金属材料(政策允许部分)、五金交电化工(危险化学品 除外)、建筑材料、装卸材料、渔需品、化工产品(限硫磺、硫酸、磷酸、 高氯酸钾的批发,有效期至2013 年6 月12 日)、化肥的购销,船舶港口服 务(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 凭《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3 年12 月1 日)(凡涉及许可证 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北海港已通过2011 年度工商年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部湾港务集团持有北海港40.79%股份,是 北海港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海港为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 收购方的主体资格 1. 防城港务集团 防城港务集团系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及资产出售方之一。防城港务集团系 另一收购方北部湾港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防城港务集团系经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04 年7 月15 日《关于同意防城港 务局改制设立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政函[2004]56 号文)批准设立的 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防城港务集团目前持有的防城港市工商局于2011 年7 月13 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450600000001476)并经核查,其 基本情况如下: 防城港务集团住所为港口区友谊大道22 号,法定代表人为叶时湘;注册资 本及实收资本为3 亿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 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港口拖轮、驳运服务;为 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经营、维修服 务;集装箱业务(有效期至2014 年6 月1 日)。物资供应,水电安装,工 业和民用工程施工技术开发,成套机械设备技术开发,金属钢结构和构件制 13 作安装,机械设备及装卸工属具的设计,机械维修;空调、制冷设备的安装 及维修;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其配件、耗材、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凭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机电产品(除汽车)、百货、建筑材料、农副 产品的销售;代办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手机入网、 标准卡销售、代收话费业务;代办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固定 电话、小灵通、宽带网业务;房屋、商铺租赁。(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 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经营)。防城港务集团已通过2011 年度工商年检。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部湾港务集团持有防城港务集团100%股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防城港务集团为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 北部湾港务集团 北部湾港务集团系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及资产出售方之一。北部湾港务集 团系经自治区政府于2006 年12 月1 日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桂政函(2006) 195 号文)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北部湾港务集团目前持有的自治区工商局于2012 年5 月15 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450000000008861)并经核查,其 基本情况如下: 北部湾港务集团住所为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1219 号,法定代表人为叶时 湘;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20 亿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港口建设和经营管理、铁路运输、道路运输(上述项目涉及许可 证的,取得相应资质及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北部湾港务集团已通 过2011 年度工商年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治区国资委持有北 部湾港务集团100%股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部湾港务集团为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北海港与收购方于2012 年11 月30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并于同日就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事项另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避免同业竞争协 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14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涉及的目标资产、 交易价格、发行股份、股份限售、过渡期损益承担或享有、滚存未分配利润、 净利润承诺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其内容和形式不违反《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避免同业竞争 事项、收购方承诺事项和措施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就 未纳入本次目标资产范围内的钦州港区内的大榄坪5—7 号泊位、防城港区 内的20 万吨级码头等项目资产委托予北海港经营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约 定。该等协议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 北海港的批准和授权 (1) 2012 年7 月19 日,北海港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本次交易 的预案及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 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 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 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议案》等。 北海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关联议案,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 北海港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2 年11 月30 日,北海港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本次交 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北海港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 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 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议案》、《关于与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 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15 资金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评估报告的 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北海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关联议案,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 北海港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 两家收购方的批准和授权 (1) 2012 年11 月30 日,北部湾港务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并同意签署相关协议,同时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相应报批程序进行了相应 授权。 (2) 2012 年11 月30 日,防城港务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并 同意签署相关协议,同时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相应报批程序进行了相应授 权。 3. 三家目标公司的批准 (1) 2012 年11 月29 日,防城港单一股东防城港务集团作出股东决定,通过有 关股东及股权变更事项。 (2) 2012 年7 月10 日,北拖召开董事会,通过有关股东及股权变更事项。此 外,北拖除北部湾港务集团外的股东华南拖船(持有北拖余下42.43%股权) 于2012 年6 月27 日出具《同意函》,同意防城港务集团将其持有的北拖 57.57%股权转让给北海港,并放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3) 2012 年11 月29 日,钦州港单一股东北部湾港务集团作出股东决定,通过 有关股东及股权变更事项。 4. 自治区国资委的批准 (1) 2012 年4 月20 日,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 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26 号),原则同意北部 湾港务集团与北海港进行资产重组。 (2) 2012 年11 月22 日,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协议转让防城港北部湾港务 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55 号)、《关于协议转让北部湾拖 船(防城港)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56 号)以及《关于 协议转让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57 16 号),同意防城港务集团将所持防城港100%股权、北拖57.57%股权,北部 湾港务集团将所持钦州港100%股权协议转让给北海港。 (3) 《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评估项目已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防城港北部湾港 务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60 号)、《关于北 部湾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59 号)及《关于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 (桂国资复[2012]161 号)分别予以核准。 (二)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 尚需获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自治区国资委批准; 2.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北海港股东大会批准,收购方因本次交易触发的要约收购 义务,尚需取得北海港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 本次交易涉及的防城港务集团所持北拖57.57%股权的转让尚需取得防城港 市商务局批准; 4.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收购方因本次交易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第(二)部分 所述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 五、 本次交易的目标资产 本次交易中,北海港将受让的目标资产为防城港务集团持有的防城港100% 股权、北拖57.57%股权,以及北部湾港务集团持有的钦州港100%股权。 该等目标资产所涉及重大方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 防城港 1. 基本情况 根据防城港目前持有的防城港市工商局2012 年8 月17 日核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450600000003308)并经核查,防城港基本 情况如下: 17 公司名称 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住所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22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时湘 注册资本 16,500 万元 实收资本 16,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1 年6 月28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年检情况 已通过2011 年年检 经营范围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港口 拖轮、驳运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港口设 施、设备和港口器械的租赁经营、维修服务;集装箱业 务(有效期至2012 年12 月31 日),机械设备及装卸工 属具的设计,机械维修。(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 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防城港系防城港务集团全资子公司,防城港务 集团持有其100%股权。 2. 设立及历史沿革 (1) 设立 2001 年3 月1 日,广西无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防城港务局以部 分经营性资产及负债组建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广资评 报字[2000]第621 号),以2000 年12 月31 日为基准日,对防城港务局(防 城港务集团前身)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总资产27,142.19 万 元,总负债3,644.32 万元,净资产23,497.87 万元。 2001 年3 月23 日,自治区财政厅出具《关于防城港务局拟改制资产评估 结果确认的函》(桂财企[2001]35 号),对前述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 予以确认。 2001 年5 月30 日,自治区财政厅出具《关于同意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桂财企[2000]53 号文),对防港股份的股本总 额、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进行确认。 18 2001 年6 月4 日,防城港务局、柳钢集团、五矿集团、桂林旅游、防城外 代、宏光海运签署防港股份《发起人协议》。 2001 年6 月21 日,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防城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筹)的验资报告》(信德深验报字(2001)第10 号),验证:截 至2001 年6 月21 日,防港股份(筹)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242,321,701.54 元,其中165,000,000 元折为公司股份(以净资产折股160,000,000 元, 以货币出资5,000,000 元),其余77,321,700.54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1 年6 月21 日,自治区政府出具《关于同意设立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桂政函[2001]91 号),同意由防城港务局等6 家企业法人以发 起设立方式组建防港股份;防港股份股本总额为16,500 万元,其中防城港 务局以其经评估后的生产经营性资产23,497.87 万元、柳钢集团以现金 146.86 万元、五矿集团以现金146.86 万元、防城外代以现金146.86 万元、 桂林旅游以现金146.86 万元、宏光海运以现金146.86 万元出资,并按 68.092%的比例折合为公司股份。 2001 年6 月26 日,防港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防港股份《章程》等议案,并选 举产生防港股份第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同日,防港股份各股东签署了《章 程》。 2001 年6 月28 日,自治区工商局核发防港股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企)4500001001369),注册资本为16,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港口 装卸、仓储服务;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 道22 号;法定代表人为叶时湘。 防港股份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份比例(%) 防城港务局 16,000 16,000 净资产 96.970 柳钢集团 100 100 货币 0.606 五矿集团 100 100 货币 0.606 防城外代 100 100 货币 0.606 桂林旅游 100 100 货币 0.606 宏光海运 100 100 货币 0.606 19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份比例(%) 合计 16,500 16,500 净资产、货 币 100 (2) 第一次股份转让 2008 年10 月8 日,桂林旅游与防港运输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桂林 旅游将所持防港股份100 万股股份转让予防城港市高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 司,转让价格为3,247,000 元1。 2008 年10 月10 日,防港股份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桂林旅游将所持防港 股份100 万股股份转让给防港运输;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桂林旅游 变更为防港运输、股东防城港务局变更为防城港务集团2。 2008 年10 月16 日,防港股份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2008 年11 月4 日,防城港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事项的变更登记。 本所经办律师注意到,本次股份转让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及取得有权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根据自治区国资委2012 年11 月23 日出具的《关于确 认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66 号),自治区国资委确认 本次股份转让已按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财务审计等程序,转让过程未发现 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予以追认。基于上述,本次股份转让的结果真 实有效。 本次变更完成后,防港股份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份比例(%) 防城港务集团 16,000 16,000 96.970 柳钢集团 100 100 0.606 五矿集团 100 100 0.606 防城外代 100 100 0.606 1 根据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该转让价格系依据防港股份2007 年底的每股净资产值确定。 2 根据防城港市工商局于2004 年11 月29 日出具的《证明》,原防城港务局于2004 年7 月16 日经该局核 准,改制为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20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份比例(%) 防港运输 100 100 0.606 宏光海运 100 100 0.606 合计 16,500 16,500 100 (3) 第二次股份转让 2008 年12 月26 日,五矿集团与防城港务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五矿集团将其持有的防港股份100 万股(占总股本的0.606%)转让予防 城港务集团,转让价格为336 万元3。 2009 年1 月15 日,柳钢集团与防城港务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柳钢集团将其持有的防港股份100 万股(占总股本的0.606%)转让予防城 港务集团,转让价格为336 万元4。 2009 年8 月19 日,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广西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 司转让持有的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有关问题的复函》(桂国资函 [2009]331 号),同意五矿集团将持有防港股份1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0.606%)按每股3.36 元的价格转让予防城港务集团。 2009 年12 月11 日,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转 让持有的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 [2009]291 号),同意柳钢集团将持有防港股份1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0.606%)按每股3.36 元的价格转让予防城港务集团。 2012 年2 月15 日,防港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同意:股东五矿集 团将其持有的0.606%股份(即出资额100 万元)以336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 防城港务集团;股东柳钢集团将其持有的0.606%股份(即出资额100 万元) 以336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防城港务集团;非转让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就股 东防港运输名称变更为防港物流,股东宏光海运名称变更为宏光船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制定新的公司章程。同日,防港股份签署了新的《章程》。 本所经办律师注意到,本次股份转让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鉴于自治区国资 委已批准了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及相应价格,相关股份转让对价已于2009 年 支付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结果真实有效。 3 根据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该转让价格系依据防港股份2007 年底的每股净资产值适当上浮 确定。 4 根据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该转让价格系依据防港股份2007 年底的每股净资产值适当上浮 确定。 21 2012 年2 月23 日,防城港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事项的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防港股份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份比例(%) 防城港务集团 16,200 16,200 98.182 防港物流 100 100 0.606 防城外代 100 100 0.606 宏光船舶 100 100 0.606 合计 16,500 16,500 100 (4) 第三次股份转让 2007 年2 月16 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出具《关于转让防城港 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中远战略发展[2007]62 号),同意下属公司 防城外代将其所持有的防港股份0.606%股份转让予防城港务集团。 2007 年3 月1 日,中国汽车运输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出具《关于同意转让防 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中汽贷代整合[2007]14 号),同意子公 司防城外代将其所持有的防城港0.606%的股份转让予防城港务集团。 2012 年6 月7 日,防城港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防城外代公司转让防城 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防国资发[2012]29 号),同意防城外代将 所持的防港股份0.606%的股份转让予防城港务集团,转让价格以基准日为 2011 年12 月31 日的评估价值为准。 根据广西正德于2012 年3 月31 日出具的《中国防城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拟 转让所持有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正德资评 报字(2012)第065 号),以2011 年12 月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防城外代 所持有的防港股份0.606%股份价值为5,605,010.95 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防城港务集团已就本次股份收购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向自治区国 资委提交了备案申请文件,有待自治区国资委出具相关备案文件。 2012 年6 月11 日,防城外代与防城港务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防城外代将其持有的防港股份10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606%)转让予 防城港务集团,转让价格为560 万元。 22 2012 年6 月11 日,防港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同意股东防城外代将 其持有的防港股份0.606%股份转让予防城港务集团并同意就此修订公司章 程。同日,防港股份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出具的《关于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防城港股份股权 投资事项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63 号),自治区国资委已知悉本次股份 转让行为,确认属于防城港务集团管理权限内的投资事项。 2012 年6 月15 日,防城港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事项的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防城港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份比例(%) 防城港务集团 16,300 16,300 98.788 防港物流 100 100 0.606 宏光船舶 100 100 0.606 合计 16,500 16,500 100 (5) 第四次股份转让 根据广西正德于2012 年3 月30 日出具的《防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评 估拟进行股权收购涉及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 告书》(正德资评报字(2012)第030 号),以2011 年12 月31 日为评估 基准日,防港股份的股东全部股份价值为924,919,298.46 元。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防城港务集团已就本次股份收购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向自 治区国资委提交了备案申请文件,有待自治区国资委出具相关备案文件。 2012 年6 月18 日,宏光船舶与防城港务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宏光船舶将其持有的防港股份10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606%)转让予 防城港务集团,转让价格为263.03 万元5。 2012 年6 月18 日,防港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宏光船舶将其 持有的防港股份0.606%的股份转让予防城港务集团并同意就此修订公司章 程。同日,防港股份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5 根据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该转让价格系依据《防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评估拟进行股 权收购涉及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正德资评报字(2012)第030 号) 所确定的评估值扣除2011 年度已分配利润后确定。 23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出具的《关于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防城港股份股权 投资事项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63 号),自治区国资委已知悉本次股份 转让行为,确认属于防城港务集团管理权限内的投资事项。 2012 年6 月21 日,防城港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事项的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防港股份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份比例(%) 防城港务集团 16,400 16,400 99.394 防港物流 100 100 0.606 合计 16,500 16,500 100 (6) 第五次股份转让、公司名称变更及公司类型变更 根据广西正德于2012 年3 月28 日出具的《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拟转让 所持有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正德资评报字 (2012)第091 号),以2011 年12 月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防港物流所持 有的防港股份0.606%股份价值为5,605,010.95 元。 2012 年6 月24 日,防港物流与防城港务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防港物流将其持有的防港股份10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606%)转让予 防城港务集团,转让价格为263.03 万元。6 2012 年6 月24 日,防港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同意公司名称变更 为“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防港 物流将其持有的0.606%股份转让予防城港务集团;制定新的公司章程。同 日,防城港务集团签署了新的《章程》。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协议转让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 复》(桂国资复[2012]158 号)、《关于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62 号),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及其涉及的资产 评估项目已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 2012 年6 月27 日,防城港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事项的变更登记,并向防 6 根据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该转让价格系依据《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防城 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正德资评报字(2012)第091 号)所确认的评估值扣除 2011 年度已分配利润后确定。 24 城港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防城港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份比例(%) 防城港务集团 16,500 16,500 100 (7) 经营范围变更 2012 年8 月15 日,防城港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将经营范围变更为“码 头和其他港口设施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港口拖轮、驳运服务;为船 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器械的租赁经营、维修服务; 集装箱业务。机械设备及装卸工属具的设计,机械维修”,并同意据此修改 公司章程。同日,防城港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2012 年8 月17 日,防城港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事项的变更登记,并向防 城港核发了本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 基于上述,根据防城港市工商局于2012 年11 月16 日出具的《证明》、防 城港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防城港为合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已经缴足,不存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防城港务集团依法持有防城港100%股 权,该等目标股权未被设置质押及其他重大权利限制,也不存在诉讼、仲裁 或司法强制执行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 业务资质 根据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防城 港取得的主要的主营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1) 防城港市港口办于2012 年8 月10 日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桂防) 港经证(0001)号),批准防城港从事“码头和其他设施服务:货物装卸、 仓储服务;港口拖轮、驳运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港口设施、 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经营、维修服务。集装箱业务”,经营地域为广西北 部湾防城港域渔澫港区0#—17#泊位、中级泊位1#—5#泊位、综合中级泊 位、东湾液体化工码头,有效期至2012 年12 月31 日。 (2) 北海市港务管理局于2012 年11 月28 日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桂北) 港经证(0034)号),批准防城港铁山港分公司 “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 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储存服务;船舶港口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服 25 务)”,经营地域为北海港域铁山港区码头1#、2#泊位,有效期至2015 年 11 月28 日。 (3) 防城港市港口办于2012 年7 月28 日出具《关于同意防城港北部湾港务公 司18#—22#泊位工程试运营延期的批复》,原则同意防城港18#—22#泊 位进行延长试运营,试运营期限到2012 年12 月31 日止。 (4) 防城港市航务管理处于2012 年8 月21 日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防 FC(2002)-05),批准防城港“承办国内船舶代理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有效期自2012 年8 月21 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 (5) 防城港市港口办2012 年9 月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防港作 (2012)港字第0008 号),批准防城港从事“异松油烯、松节油、二聚戊 烯、多聚甲醛、黄磷、红磷、高锰酸钾、脲酸、硝酸铵、红矾钠、农药、碳 酸钡、磷酸、甲酸、铝蚀刻剂、五氧化二磷、对特辛基苯酚、对叔辛基苯酚” 的港口作业,作业场所为9#、10#泊位,有效期自2012 年9 月1 日至2015 年8 月31 日止。 基于上述,防城港有权依据《港口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开展相关主营业务。 4. 主要资产 根据《重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 防城港的主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泊位项目及 拖船,其具体情况如下: (1) 土地使用权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资产评估报告》及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 纳入本次交易范围的防城港土地使用权共计26 宗。其中 25 宗土地已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取得方式均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港口码头 及泊位等,该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第(一)项“防 城港土地情况”;1 宗土地尚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防城港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防城港的书面确认,防城港合 法拥有上述25 宗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或其他重大权利 限制情形。 根据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上述1 宗尚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证》的土地系防城港务局(防城港务集团)填海造地而来(所对应的《海域 使用证》编号为003,用途为建设港口码头)。根据自治区国资委于2012 26 年7 月17 日出具的《关于无偿划转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 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81 号),该《海域使用证》对应的土地 无偿划转至防城港。 根据防城港市国土局于2012 年11 月28 日出具的《证明》,“防城港务集团 有限公司(原为防城港务局)于1994 年3 月24 日依法取得原防城港市海 洋管理办公室核发的编号为003 号《海域使用证》项下用海手续(坐落: 中级泊位,用途:港口码头用地)。该用海范围已完成填海造地,其所承载 的泊位工程已竣工使用。目前,该公司依据防城港市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勘测 定界报告正在组织该海域证范围内余下80,089.791 平方米的海域证换发土 地证材料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经查核,该建设项目属交通运输用地,符 合国家和自治区海域证换发土地证政策要求。待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按照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有关问 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81 号)精神,将该用地无偿划转至防城港北部 湾港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政策障碍。届时,我局按该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上报 市人民政府审批相关许可事宜。” 根据防城港务集团的书面说明,防城港务集团正在就该等海域使用证变更换 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申报手续,并将在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按 照相关划转安排立即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过户至防城港名下;防城港取 得该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方出具的承诺函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收购方确认防城港 目前可实际占有或合理使用该等土地,并没有因未取得或暂未取得相关的权 属证明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导致防城港重大损失以致于不符合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就防城港实际占有和使用该等土地的情形,不 存在第三方就此主张权利或要求赔偿的情况,亦不存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限 制、禁止其占有和使用该等土地或就此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如北海港因该 等权属瑕疵遭受任何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产无法实现过户、防城 港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或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等),收购方将在依 法确定该等事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后30 日内向北海港进行补偿。 基于防城港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以及收购方提出的承诺措施,同时考虑到未 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占目标资产总土地使用权面积较小、账 面金额和评估金额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在该等承诺措施严格执行的情况下, 该1 宗土地尚待办理有关权属证书事宜不会对防城港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 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自治区国资委桂国资复 [2012]160 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文件 资料和信息,该等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的作价安排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基于 上述,该1 宗土地尚待办理有关权属证书事宜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 27 (2) 房屋所有权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资产评估报告》及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 纳入本次交易范围的防城港房产共计59 宗,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该等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第(一)项“防城港房屋 情况”。 根据防城港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防城港的书面确认,防城港合法 拥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该等房产不存在抵押或其他重大权利限制情形。 (3) 海域使用权 根据《重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及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纳 入本次交易范围的防城港海域使用权共计5 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该等海域使用权尚待办理自收购方名下过户至防城港名下的权属变更手 续。该等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目标公司海域使 用权情况”。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于2012 年7 月17 日出具的《关于无偿划转防城港务集 团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及负债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81 号),上 述5 项海域使用权中的4 项自防城港务集团无偿划转至防城港;根据自治 区国资委于2012 年7 月17 日出具的《关于无偿划转铁山港1—2 号码头泊 位资产及负债和新北部湾港8 号拖船资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 [2012]82 号),余下1 项海域使用权自北部湾港务集团名下无偿划转至防城 港。 就上述4 项尚待从防城港务集团过户至防城港的海域使用权,自治区海洋局 于2012 年11 月29 日出具《证明》,确认防城港务集团已向该局提交申请 材料,申请将该等海域使用权过户至防城港名下,经该局审核防城港务集团 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7 条的相 关规定,防城港依法取得该等海域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政策障碍。 根据收购方的书面说明,收购方正在就前述5 项海域使用权证过户至防城港 名下办理相关手续,防城港取得相关权属证书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方出具的承诺函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收购方确认防城港 目前可实际占有或合理使用该等海域,并没有因未取得或暂未取得相关的权 属证明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导致防城港重大损失以致于不符合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就防城港实际占有和使用该等海域的情形,不 存在第三方就此主张权利或要求赔偿的情况,亦不存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限 制、禁止其占有和使用该等海域或就此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如北海港因该 等权属瑕疵遭受任何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产无法实现过户、防城 28 港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或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等),收购方将在依 法确定该等事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后30 日内向北海港进行补偿。 基于自治区海洋局出具的证明以及收购方提出的承诺措施,同时考虑到未取 得权属证书的海域使用权面积占目标资产总海域使用权面积较小、账面价值 和评估价值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在该等承诺措施严格执行的情况下,该等5 项海域使用权尚待办理过户事宜不会对防城港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自治区国资委桂国资复[2012]160 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该等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的作价安排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基于上述,该等5 项海域使用权尚待办理过户事宜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 泊位项目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防城港投入运营的泊 位项目共计32 个,分别为防城港域渔澫港区中级泊位1#—5#泊位、综合中 级泊位、0#—22#泊位、东湾液体化工码头及铁山港域1#—2#泊位。该等 所涉及的有关立项、环保、岸线等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四第(一)项“防 城港泊位项目情况”。 (a) 立项 根据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在该等32 个泊位项目中,23 个泊 位项目在建设时已取得有权主管部门的立项审批;9 个泊位项目由于建设时 间较早,未取得相应的正式立项审批文件。 根据防城港市发改委于2012 年11 月21 日出具的《证明》,未取得正式立 项审批文件的9 个泊位项目建成时间较早,立项符合当时项目立项相关管理 规定,目前暂无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 根据收购方出具的承诺函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收购方确认该等9 个泊位项目自建设完成至今运营正常,并没有因未取得相关立项审批文件而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导致防城港重大损失以致于不符合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情形;就防城港运营该等项目,不存在第三方就此主张权利或要 求赔偿的情况,亦不存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限制、禁止其运营或就此进行行 政处罚的情形;如北海港因该等立项瑕疵遭受任何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资产无法实现过户、防城港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或受到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处罚等),收购方将在依法确定该等事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后30 日 内向北海港进行补偿。 (b) 环保 29 根据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在该等32 个泊位项目中,17 个泊 位项目在建设时已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5 个泊位项目 未取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治区环保厅于2012 年11 月19 日出具《证明》,确认防城港经营的港口 项目(防城港0—8 号泊位、9—17 号泊位、18—22 号泊位、综合中级码头、 中级泊位1—5 号、东湾液体化工码头及北海铁山港区1—2 号泊位)不属 于《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 知》(环发[2003]101 号)的环保核查对象,未发现防城港近三年因环境违 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记录, 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根据收购方出具的承诺函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收购方确认防城港 该等15 个泊位项目自建设完成至今运营正常,并没有因未取得相关环评文 件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导致防城港重大损失以致于不符合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就防城港运营该等项目,不存在第三方就此主张权利 或要求赔偿的情况,亦不存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限制、禁止其运营或就此进 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如北海港因该等环评瑕疵遭受任何实际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相关资产无法实现过户、防城港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或受到相关政府 主管部门处罚等),收购方将在依法确定该等事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后30 日内向北海港进行补偿。 (c) 岸线 根据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在该等32 个泊位项目中,8 个泊 位项目在建设时已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岸线审批文件;2 个泊位项目因系国 家计委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根据《港口法》的规定,无需另行办理使 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15 个泊位项目因项目建设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未就岸线使用审批手续作出明确规定而未办理岸线审批手续;7 个 泊位项目正在申请办理岸线审批手续,尚待取得国家交通部的批准。 就上述15 个未办理岸线审批手续的泊位项目及7 个正在申请办理岸线审批 手续的泊位项目,根据自治区交通厅于2012 年11 月26 日出具的《关于广 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港口经营项目有关问题的意见》(桂交规划 函[2012]771 号),防城港0—8 号泊位、综合中级泊位、中级泊位1—5 号 建成投产于办理港口岸线审批手续的法律依据出台之前,该等项目岸线使用 审批手续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问题;防城港18—22 号、北海铁山港 1—2 号泊位的岸线使用申请已通过自治区交通厅组织的初步审查,不存在 重大遗漏事项,自治区交通厅已按照审批程序上报国家交通部审批;从2009 年至今,自治区交通厅未对防城港做出过重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 根据收购方的书面说明,上述7 个正在申请办理岸线审批手续的泊位项目, 30 取得相关岸线审批文件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方出具的承诺函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收购方确认防城港 目前可实际占有或合理使用该等岸线,并没有因未取得或暂未取得相关的批 文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导致防城港重大损失以致于不符合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就防城港实际占有和使用该等岸线的情形,不存在 第三方就此主张权利或要求赔偿的情况,亦不存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限制、 禁止其占有和使用该等岸线或就此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如北海港因该等岸 线审批瑕疵遭受任何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产无法实现过户、防城 港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或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等),收购方将在依 法确定该等事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后30 日内向北海港进行补偿。 上述收购方提出的相关承诺措施切实及合法有效;在该等承诺措施严格执行 的情况下,将有利于规范防城港的独立及完整性,控制北海港在本次交易后 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结合自治区交通厅出具的证明、待规范岸线所涉泊 位的账面金额和评估金额以及收购方承诺措施等因素,防城港在岸线使用方 面存在待规范情形不会对其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 《资产评估报告》、自治区国资委桂国资复[2012]160 号评估项目核准文件 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文件资料和信息,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交 易的作价安排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结合自治区交通厅出具的证明、收购方提 出的承诺措施以及防城港的相关书面确认,该等岸线使用未因上述待规范问 题而导致可预见的重大权属争议及纠纷,其规范和完善相关手续工作正在顺 利进行中,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重大不利风险。基于上述,该等岸线使用的 待规范问题情形不会对目标资产转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 拖船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资产评估报告》及防城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 纳入本次交易范围的防城港拖船共1 艘。该拖船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 书附件五“目标公司拖船情况”。 根据防城港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以及防城港的书面确认,防城港 合法拥有上述拖船的所有权,上述拖船之上未设置抵押或租赁,亦不存在其 他重大权利限制情形。 5. 税务 (1) 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防城港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31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2 营业税 应税收入 装卸收入部分为3%、堆存 收入部分为5%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流转税额 7% 4 教育费附加 流转税额 3% 5 地方教育附加 流转税额 2% 根据《审计报告》,防城港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防城港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报告期内,防 城港于2010 年度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税 收优惠政策,于2011 年度、2012 年1—6 月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防城港市地税局2009 年5 月21 日核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确 认通知书》(2009 年第5 号)、防城港市港口区地方税务局2009 年6 月25 日核发的《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港地税[2009]备第6 号)、防城 港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2012 年6 月18 日核发的《企业所得税备案 类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2012 年第2 号)及其附件《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防城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已取得有权税务主管部门的确认。 根据国务院于2000 年10 月26 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于2001 年12 月30 日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202 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 年4 月6 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 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12 号)、自治区政府于2008 年12 月29 日下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 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 号)、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及地税局于2009 年5 月4 日下发的《关于贯 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规定的通知》(桂财税[2009]39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防城港享受上 述税收优惠合法有效。 (3) 纳税情况 根据防城港市国税局及防城港市地税局出具的证明,防城港自2009 年1 月 32 1 日以来至2012 年10 月31 日,按时缴纳税款,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的行为。 6. 重大仲裁、诉讼及行政处罚 根据防城港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防城港报告期内不 存在对其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仲裁、诉讼及行政处罚。 (二) 北拖 1. 基本情况 根据北拖持有的防城港市工商局2011 年8 月25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企合桂防总副字第450600400000074 号)并经核查,北 拖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部湾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 住所 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 谢毅 注册资本 6,800 万元 实收资本 6,8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3 年10 月28 日 经营期限 2003 年10 月28 日至2053 年10 月27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年检情况 已通过2011 年年检 经营范围 港口拖船服务(有效期至2014 年3 月29 日)。 (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 内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拖的股东为防城港务集团及华南拖船,其中 防城港务集团出资3,914.5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7.57%;华南拖船出 资2,885.4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2.43%。 2. 设立及历史沿革 (1) 设立 33 2003 年1 月23 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防城港务局拟以拖船 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通桂评报字[2003]第03 号), 以2002 年12 月31 日为基准日,对防城港务局拟进行合资设立中外合资企 业为目的而涉及的2 艘拖轮进行了评估,确定该2 艘拖船的公允价值为 27,631,472 元。 2003 年9 月9 日,防城港务局和华南拖船签订《广西防城港务局与香港华 南拖船有限公司关于北部湾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含补 充协议)及《北部湾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设立北拖。北拖 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00 万元,其中防城港务局出资以两艘拖船和设备等 实物出资27,631,472 元,占注册资本的57.57%;华南拖船以美元货币出 资,折合人民币20,368,528 元,占注册资本的42.43%。北拖的经营范围 为:防城港和北部湾内相邻港口的港内、沿岸和离岸拖船服务,离岸拖船补 给服务,海上救捞,港口潜水作业和溢油处理等。 2003 年9 月23 日,防城港市发改委出具《关于中外合资北部湾拖船(防 城港)公司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防计发[2003]150 号),同意防城港务局和 华南拖船合资组建北拖项目立项;项目估算投资为人民币4,800 万元,北拖 注册资本为4,800 万元,其中防城港务局以拖船折价27,631,472 元出资, 华南拖船以现金美元折合人民币20,368,528 元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的 57.57%和42.43%。 2003 年10 月17 日,防城港市发改委出具《关于中外合资北部湾拖船(防 城港)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防计发[2003]159 号),原则同意北拖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3 年10 月22 日,防城港市贸经局出具《关于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北部湾 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及其合同和章程的批复》(防外经贸发[2003]103 号),对合资经营合同及北拖章程予以确认。 2003 年10 月28 日,防城港市工商局向北拖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企合防总副字第000290 号),公司住所为防城港市港口区建港 路36 号;法定代表人为叶时湘;注册资本为4,800 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 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为字2003 年10 月28 日至2053 年10 月 27 日;经营范围为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及经营(含港区拖船服务、海 上救捞、潜水作业、溢油处理)。 2003 年12 月26 日,广西祥浩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桂祥会事验 字[2003]第74 号),验证:截至2003 年12 月26 日,北拖已经收到防城港 务局和华南拖船缴纳的注册资本4,800.00 万元,其中防城港务局以实物出 资27,631,472.00 元,华南拖船以货币出资20,368,528.00 元。 34 北拖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防城港务局 2,763.1472 2,763.1472 实物 57.57 华南拖船 2,036.8528 2,036.8528 货币 42.43 合计 4,800 4,800 实物、货币 100 (2) 公司住所变更 2005 年3 月16 日,北拖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鉴于股东防城港 务局名称变更为防城港务集团,同意在章程中作出相应修改。 2005 年4 月25 日,因办公地址自然变更,北拖就公司住所进行了工商变 更登记,变更后的住所为“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业区内”。 (3) 注册资本增加 2006 年11 月2 日,北拖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定同意股东 依据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增资2,000 万元,其中防城港务集团增资 1,151.40 万元,华南拖船以美元增资,折合人民币848.60 万元。 2007 年5 月8 日,防城港务集团与华南拖船签订了《关于北部湾拖船(防 城港)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增资合同》,约定将北拖的注册资本增加至6,800 万元人民币,新增注册资本2,000 万元,其中防城港务集团以现金形式增资 1,151.40 万元,华南拖船以美元出资折合人民币出资848.60 万元。 2007 年5 月21 日,防城港务集团及华南拖船就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签署了 合资经营合同修正案及章程修正案。 2007 年6 月27 日,防城港市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北部湾拖船(防城港) 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批复》(防商发[2007]35 号),同意北 拖的投资总额由4,800 万元增加至1 亿元,公司注册资本由4,800 万元增加 至6,8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其中防城港务集团出资3,914.5472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57.57%;华南拖船出资2,885.452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2.43%;并同意防城港务集团与华南拖船就增资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北 拖章程修正案。 2007 年8 月6 日,防城港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事项的变更登记,并向北拖 35 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北拖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防城港务集团 3,914.5472 2,763.1472 实物、货币 57.57 华南拖船 2,885.4528 2,036.8528 货币 42.43 合计 6,800 4,800 实物、货币 100.00 (4) 实收资本增加 2007 年11 月2 日,南宁公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南公信 验字(2007)第150 号),确认截止2007 年10 月26 日,北拖已收到新增 注册资本合计2,000 万元,其中华南拖船以美元出资折合人民币848.60 万 元,防城港务集团以货币出资1,151.40 万元;北拖累计实收注册资本6,800 万元。 2008 年1 月16 日,防城港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事项的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北拖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防城港务集团 3,914.5472 3,914.5472 实物、货币 57.57 华南拖船 2,885.4528 2,885.4528 货币 42.43 合计 6,800 6,800 实物、货币 100.00 (5) 法定代表人变更 2010 年10 月12 日,北拖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同意防城港务集团 委派谢毅出任公司董事长,叶时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2010 年11 月10 日,防城港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人员的变更登记,并向北 拖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拖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谢毅。 (6) 经营范围变更 36 2011 年7 月27 日,北拖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 缩减为“港口拖船服务、沿海拖船服务”。 2011 年8 月22 日,北拖就经营范围变更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合资经营 合同修正案。 2011 年8 月25 日,防城港市工商局核准了北拖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并向 北拖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拖经营范围变更为“港口拖船 服务(有效期至2014 年3 月29 日)。(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 效期限内经营)”。 (7) 基于上述,根据防城港市工商局于2012 年11 月18 日出具的《证明》、北 拖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拖为合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不存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防城港务集团 依法持有北拖57.57%股权,该等目标股权未被设置质押及重大权利限制, 也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 业务资质 根据北拖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拖取 得的主要的主营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防城港市港口办于2011 年3 月30 日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桂防)港 经证0003 号),批准北拖从事”港口拖轮服务”,经营领域为广西北部湾港防 城港域,有效期自2011 年3 月30 日至2014 年3 月29 日。 基于上述,北拖有权依据《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关主营业务。 4. 主要资产 根据《重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和北拖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 北拖的主要资产为拖船。 根据《重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和北拖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 纳入本次交易范围的北拖拖船共计7 艘。该等拖船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附件五“目标公司拖船情况”。 根据北拖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以及北拖的书面确认,本所经办律 师认为,北拖合法拥有上述拖船的所有权,上述拖船之上未设置抵押或租赁, 亦不存在其他重大权利限制情形。 37 5. 税务 (1) 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北拖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2 营业税 应税收入 装卸收入部分为3%、堆存 收入部分为5%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流转税额 7% 4 教育费附加 流转税额 3% 5 地方教育附加 流转税额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北拖执行 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北拖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北拖 于2010 年度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优 惠政策,于2011 年度、2012 年1—6 月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自治区国税局2008 年5 月8 日核发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北部 湾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桂 国税函[2008]255 号)、防城港市港口区国家税务局2009 年5 月22 日核发 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国税备字[2009]第03 号)、防城港市港 口区国家税务局2012 年5 月30 日核发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事项审核 确认通知书》(港口国税审字(2012)7 号),北拖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已取 得有权税务主管部门的确认。 根据国务院于2000 年10 月26 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 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于 2001 年12 月30 日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1]202 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 年4 月6 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实 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2 号)、自治区政府于2008 年12 月29 日下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 38 [2008]61 号)、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及地税局于2009 年5 月4 日下发的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 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桂财税[2009]39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北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合法有效。 (3) 纳税情况 根据防城港市国税局及防城港市地税局出具的证明,北拖自2009 年1 月1 日以来至2012 年10 月31 日,按时缴纳税款,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的行为。 6. 重大仲裁、诉讼及行政处罚 根据北拖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北拖报告期内不存 在对其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仲裁、诉讼及行政处罚。 (三) 钦州港 1. 基本情况 根据钦州港持有的钦州市工商局2012 年6 月21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企)450700000006078)并经核查,钦州港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钦州市钦州港区 法定代表人 叶时湘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2,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4 年10 月27 日 经营期限 2004 年10 月27 日至2054 年10 月27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年检情况 已通过2011 年年检 39 经营范围 港口经营、水运辅助业;装卸、仓储、中转、包装、代 理;外轮理货、港口设备租赁,国内商业贸易;港口设 备制造、安装、维修;港口项目工程施工;港口业务、 技术咨询、培训;旅馆业投资。(以上项目应经审批的未 经审批前不得经营)(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 效期限内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钦州港系北部湾港务集团全资子公司,北部 湾港务集团持有其100%股权。 2. 设立及历史沿革 (1) 设立 2004 年10 月18 日,钦州市政府出具《关于成立钦州市港口有限责任公 司的通知》(钦政发[2004]33 号),钦州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钦州港务局 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组建钦州市港口管理局,成立钦州港(即钦州市港 口有限责任公司)。职能为:“将钦州港一、二期码头和勒沟铁路支线等资 产的生产经营管理、其他有关土地、海域、码头岸线等资产的经营管理、 生活办公物业管理交由该公司负责;将原钦州港务局投资的中国钦州外轮 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钦州分公司、钦州市港口建设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钦州港务局所属的钦州港集装箱公司、货运公司、 劳务服务中心、鑫汇商贸中心交给该公司管辖和联系。” 2004 年10 月25 日,广西桂鑫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桂鑫诚 验字[2004]第22 号),验证截止2004 年10 月25 日止,钦州港已收到钦 州市财政局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2,000 万元(钦州市财政局以一期工程的 净资产出资12,000 万元)。 2004 年10 月26 日,钦州市财政局向钦州市工商局出具《关于设立钦州 市港口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函》(钦市财函[2004]12 号),钦州市政府 批准钦州市财政局作为钦州港的国有资本出资人,同意以中通诚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评估的钦州港一期工程作价人民币12,000 万元作为该公司的注 册资本金。并将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钦州分 公司、钦州市港口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原钦州港务局所属 的货运公司、劳务服务中心、鑫汇商贸中心交给该公司管辖和联系。 2004 年10 月27 日,钦州市工商局核准钦州港的设立登记,并核发《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507001001768 号),钦州港设立时的注册资 本为12,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2,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港 口经营、水运辅助业、沿海运输、公路运输;货物承运、装卸、仓储、中 转、包装、代理;船舶代理、外轮理货、港口设备租赁,国内商业贸易; 40 港口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船舶修理;港口项目工程施工;港口业务、 技术咨询、培训;旅馆业投资。(以上项目应经审批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经营) 营业期限自2004 年10 月27 日至2054 年10 月27 日;性质为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住所为钦州市钦州港区;法定代表人为张建辉。 钦州港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钦州市财政局 12,000 12,000 净资产 100 (2) 名称变更 2004 年10 月26 日,钦州市政府出具《关于组建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的通知》(钦政函[2004]136 号),同意组建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该公司直属市政府领导,公司法人代表由市政府任命,是国有独 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004 年11 月1 日,钦州市工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钦名 称变核内字2004 第0827 号),核准钦州港名称变更为“钦州市港口(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第一次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钦州市工商局于2008 年8 月11 日核发的《企业变更通知书》,钦州 港已于2008 年5 月20 日在钦州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将经营范 围变更为“港口经营、水运辅助业、沿海运输;装卸、仓储、中转、包装、 代理;船舶代理、外轮理货,港口设备租赁,国内商业贸易;港口设备制 造、安装、维修、船舶修理;港口项目工程施工;港口业务、技术咨询、 培训;旅馆业投资(以上项目应经审批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经营)”。 2008 年5 月20 日,钦州市工商局向钦州港核发了经营范围变更后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4) 股东变更 2006 年12 月1 日,自治区政府向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设立广西 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桂政函[2006]195 号),同意以防 城港务集团、钦州港、北海港和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重 组整合设立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其 中,将钦州港整体划入北部湾港务集团资产。 41 2007 年3 月1 日,自治区国资委向北部湾港务集团出具《关于对广西北部 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注入资产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国资发[2007]38 号),将防城港务集团和钦州港以2005 年12 月31 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 财务决算报表数为依据整体注入;将广西投资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广西沿海 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20.10%股权注入北部湾港务集团。前述两家公司至 2006 年8 月15 日止登记在册的职工,随同上述整体企业一并转让北部湾 港务集团,职工身份保持不变。 根据钦州市工商局于2008 年8 月11 日核发的《公司变更核准登记通知书》, 本次股东变更已经钦州市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变更前股东为钦州市财政 局,变更后股东为北部湾港务集团,出资比例为100%。 本次变更完成后,钦州港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北部湾港务集团 12,000 12,000 净资产 100 (5) 法定代表人变更 2008 年9 月26 日,北部湾港务集团出具《关于任命钦州市港口(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决定》,任叶时湘、劳裕恒、罗明、莫怒、张震 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叶时湘为董事长;任黄志堂、张鹕光、陆强、梁振柱、 陈亮和为公司监事会监事;由董事长叶时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8 年12 月25 日,钦州市工商局核准钦州港的上述变更登记,并核发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时湘。 (6) 第二次经营范围变更 2012 年6 月12 日,钦州港股东北部湾港务集团作出决定,将钦州港的经 营范围变更为“港口经营、水运辅助业;装卸、仓储、中转、包装、代理; 外轮理货,港口设备租赁,国内商业贸易;港口设备制造、安装、维修; 港口项目工程施工;港口业务、技术咨询、培训;旅馆业投资。” 2012 年6 月12 日,钦州港股东北部湾港务集团作出决定,就经营范围变 更对钦州港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2012 年6 月21 日,钦州市工商局核准钦州港的变更登记,并核发变更后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7) 基于上述,根据钦州市工商局于2012 年11 月22 日出具的《证明》、钦州 港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钦州港为合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已经缴足,不存在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北部湾港务集团依法持有 钦州港100%股权,该目标股权未被设置质押及其他重大权利限制,也不 存在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 对外投资 根据相关公司持有的经营证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钦州港确认,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钦州港对外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共有2 家,其具 体情况如下: (1) 钦州轮驳 根据钦州轮驳持有的钦州市工商局2012 年8 月15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企)450700000002868),钦州轮驳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钦州市港口(集团)轮驳有限公司 住所 钦州市钦州港区 法定代表人 杨有贵 注册资本 240 万元 实收资本 24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5 年11 月29 日 经营期限 2005 年11 月29 日至2055 年11 月29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年检情况 已通过2011 年年检 经营范围 港口拖轮、驳运服务;船舶港口服务业;为船舶提供船员 接送、围油栏供应服务;船舶技术服务;船舶配件供应; 船舶出租。(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钦州轮驳系钦州港全资子公司,钦州港持有 其100%股权。 (2) 钦州集装箱 43 根据钦州集装箱持有的钦州市工商局于2011 年7 月13 日核发《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450700000011748),钦州集装箱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西钦州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住所 钦州市大榄坪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 叶时湘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2,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0 年4 月1 日 经营期限 2010 年4 月1 日至2020 年4 月1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年检情况 已通过2011 年年检 经营范围 经营和管理内外贸集装箱码头和堆场等码头设施;集装 箱及其他货物的装卸、堆存、仓储、保管、中转(以上 项目除危险品);集装箱修理、清洗;集装箱拆装箱;国 际、国内货运代理服务;船舶港口服务;码头堆场、仓 库等配套设施投资建设;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的租赁 及维修;自有房屋和场地租赁。(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 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钦州集装箱的股东为钦州港及中海码头。其 中钦州港认缴出资30,000 万元,实缴出资7,2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60%;中海码头认缴出资20,000 万元,实缴出资4,800 万元,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40%。 4. 业务资质 根据钦州港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钦州港及其子公司钦州轮驳、钦州集装箱取得的主要的主营业务 资质情况如下: (1) 钦州港 钦州市港口管理局于2011 年11 月20 日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桂钦) 港经证(0001)号),批准钦州港“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 物装卸及仓储服务,并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服务”,经营地域为钦州 港勒沟工业区钦州港一、二期工程泊位、钦州港勒沟工业区5000、200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