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深红利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6月13日证监许可[2010]80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 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 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联接型基金,其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 是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在运作方式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基金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但目标ETF 基金的运作方式是交易型开放式,即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也可 以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用标的指数成分股实物申购和赎回目标ETF份额;本 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并不安排上市交易,认购、申购和赎回通过现金采用“金 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市 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联接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目标ETF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票 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总和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现金、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标的 指数成分股实物形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 ETF。 本基金并不保证和目标ETF业绩表现完全一致,尤其以每日而言。原因在于两者在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11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2年9月30日。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6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 ................................................................................................................ 34 十、基金的投资 ........................................................................................................................ 3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5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6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6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68 附件一....................................................................................................................................... 69 附件二....................................................................................................................................... 86 一、绪言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属于联接型基金,其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高于混 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 益,是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在运作方式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基金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但目标ETF 基金的运作方式是交易型开放式,即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也 可以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用股票申购和赎回目标ETF;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是 契约型开放式,并不安排上市交易,认购、申购和赎回通过现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 的方式。 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 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联接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目标ETF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并不保证和目标ETF业绩表现完全一致,尤其以每日而言。原因在于两者在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 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 本基金选择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35、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 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 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深证红利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 进行的转换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 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 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自2005年10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2010年10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 分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中国工 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等职。目前兼任工银金融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 赁专业委员会主任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长驻香港工作,负 责资产管理部的环球新兴市场及亚太区市场业务,是资产管理部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兼 任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地区执行委员会成员。2010年重返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在此之前任职于复兴集团(Renaissance Group),最后担任复兴集团的副首席 执行官及全球主席。在2006年加盟复兴集团之前,Harvey先生合作创立了以亚太地区市场 为主的多策略对冲基金——Bennelong资产管理公司。Harvey先生1993年初次加入瑞士信 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公司。他在任的十年间,分别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担任了多种不同 的职务、涉足多个区域。他离任前是香港投资银行部和客户拓展业务的负责人。此外,他创 立并管理了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亚洲(除日本)的固定收益业务,并担任了多个领 导职务,包括新兴市场固定收益分配全球负责人,管理中东、非洲、土耳其和拉丁美洲的业 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 理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 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朱文信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历任中 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安徽省滁州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安徽省分行副行长、 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室资深专家。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 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 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国务院医 改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 (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 终身教职)。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2004-2005届主席、 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与医改政 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 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冠名教 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 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20多项 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 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担 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5-1998.8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组 书记。1998.8-2000.11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 委委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内 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 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 任科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 合,2007年以来任职于战略发展部,现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瑞士信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担任CSFB/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 2006年加入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历任副总裁、董事。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先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北京方速信融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金 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曾任风 险管理部投资风险管理业务主管,2011年5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沪深300基金、工银上证 央企ETF基金、工银深证红利ETF基金、工银深证红利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 月31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500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0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100 指数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栩先生:4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分析 师,2011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上证央企ETF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 任工银深证红利ETF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ETF连接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樊智先生:2010年11月9日至2011年7月14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0年4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 理;2011年4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江明波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 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08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 经理;2011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票 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QFII基金投资经理;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07年11月29日至2009年5月17日,担任工银核心价 值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2月14日至2009年12月25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5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主 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郝康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联和运通投 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北京博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 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国际业务总监,现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 收益部总监; 2006年9月21日至2011年4月21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8月16日至2012年1月10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5月11日 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 理。 杨军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5月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本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之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但买卖目标ETF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 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城市和县域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 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 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11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135只,包括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 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 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 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 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 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 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 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010-66583110 联系人:柳剑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户并认购本基金。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58781234 传真: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www.95579.com (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 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 0371--65585665 公司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67218 400-813-9666 (1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1)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注册资本:5.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传 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1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1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光明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1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王莹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 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吴海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13日证监许可 [2010]80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11月9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 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1月1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不超过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 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申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1.0%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6%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1年 0.50% 1年≤Y<2年 0.20% 2年≤Y 0%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1.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1.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1.95/1.05=47,144.7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 则其可得到47,144.71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1、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发 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 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转换费 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 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根据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本基金之目标ETF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即目标ETF的标的指数,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 深证红利价格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市场 指数。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ETF时,标的指数应相应变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作为一个联接基金,为特定投资者群体提供投资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的目标 ETF的渠道,将主要资产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实现指数化投资,有望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低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良好的当期红利收益与长期投资回 报。 (四)目标ETF的投资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2010年6月13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08号文核准募集。 目标ETF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目标ETF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组合管理等具体内容以目标ETF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列示为准。 (五)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发行的以本基金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之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即深证红利ETF(以下简称“目标ETF”)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总和占本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现金、债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资产将投资于目标ETF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 本基金不参与目标ETF的投资管理。根据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 成份股票,以及一级市场新发股票(首次发行或增发)、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得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 指数。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差 绝对值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3%,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2、基金投资策略 2.1基金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其指定的目标ETF,现时目标ETF仅指工银深证红利ETF。 2.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构建基金组合,使得投资于目标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 1)以标的指数成分股实物形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 2)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ET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工银 深证红利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2.3日常组合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一级市场利用股票组合申购、赎回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实现指数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亦可通过二级市场在证券交易所 买入、卖出目标ETF基金份额。两种投资方式主要根据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以及价格的优 势决定。 3、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为了本基金满足申购赎回需要,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及备选股 票,该部分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 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 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2)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3)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可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 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 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图:投资管理流程 2.1投资研究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金融工程研究人员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 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2投资决策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 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 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2.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2.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 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5%。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告。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深证红利ETF基金的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与股票型基金接近,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 是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十)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发行的以本基金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之目标ETF 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总和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 中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 (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 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8)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仅限于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 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2)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标的指数 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一)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但买卖目标ETF除外;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