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城岁岁金:招募说明书
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2012年11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7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面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风险。如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将对组合的到期收益率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十、基金的投资管理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5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十七、风险揭示 ......................................................................................................... 5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次年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 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 受交易申请 32、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33、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每个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除外),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的估值方法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十 六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杨光裕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 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1993年2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范小新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重庆市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 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 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梁宇峰先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 部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助理、研究所副所长,2006年4月至今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所所长。 姬宏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处 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 一处副处长。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陆妍女士,1991年毕业于天津理工学院管理信息系统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 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学院,获工学硕士学位。曾任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出口贸易咨询部部 门经理、天津泰达集团证券投资部项目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 理,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山东人,1964年从山东财经学院财政金融专业本科毕业,分配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作。1983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 副主任、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是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 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2000年退休。 谢志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教师、湘西自治州商业 学校教师、北京商学院(现北京工商大学)副院长、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助理。2003年至今任 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 刘杉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工商时报财经 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社总编辑助理,现任 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 鄢维民先生,经济学学士。历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熊科金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东 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管理 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 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年7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中共党员,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历任安徽省地矿局三 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 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进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现任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并担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燕滨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内蒙银行学校教师、校团 委书记、学生科科长、教研室主任,内蒙古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上海业务部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海通证券天津、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北方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现任北方信托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 长、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孟凡君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河南华信资金市场融资 二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开封证券营业部副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 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二部经理。 王燕女士,中共党员,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年8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 事财务会计工作,现任公司财务经理。 张静女士,中共党员,200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余骏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教于中国地质大学经管学院,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湖 北省分行科室负责人,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观室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 业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和综合管理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 场开发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彭洪波先生,武汉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工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 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 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年8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业务主管、 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机构监 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 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史彦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学士及硕士。具有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 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评估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一部,中信银行总 行风险管理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6月进入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至今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 部总经理。 杨毅平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首席策略分析师。 秦玲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5人,平均年龄30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1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31只, 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24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8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 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 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 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 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 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 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A座12层 负责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刘洪蛟、胡婷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联系人:胡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梁成杰、周刚 联系人:李妍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9日证监许 可[2012]1478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 期为1年。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次年对日为非工作日,则 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 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设在深圳、北京、上海的直销机构,以 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月18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四)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 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认购金额限制 (1)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八)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4% 50万元(含)-200万元 0.3% 2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5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 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这100,000元在认 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1.00=99,651.5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651.59份 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 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环境、 产品特点等情况综合评估基金在下一封闭期的风险收益,决定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 开放期,并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决定暂停进入开放期,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出现暂停进入开放期的情形,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前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在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全部基金份额按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 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开放期和封闭期的 安排,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进入下一开放期的申购。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开放期的最后1日的净申购款计入基金资产后, 如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 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出现上述情况时,开放期最后1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自动 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基金暂停封闭期运作以后,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决定下一开放 期和封闭期的安排并提前公告。 3、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作的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收取 管理费和托管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本基金财产不进行清算,期间不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定期报告,不更新招募说明书。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 期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该日)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 间。如次年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 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 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交易的申请。 (二)基金的开放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基金份额折算 每个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首个封闭期除外)。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 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如出现暂停进入封闭期的情形,本基金不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15日生效,由于2014年3月15日、3月 16日为非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7日。第 一个开放期自2014年3月18日开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即不超过2014年3月31 日);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31日,则第二 个封闭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以此类推。 再如,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9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2013 年5月9日至2014年5月9日。由于2014年5月10日、5月11日为非工作日,第一个 开放期自2014年5月12日开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即不超过2014年5月23日); 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23日,则第二个封闭 期为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25日(2015年5月24日为非工作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 开放期,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且未发生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第三条所述的自动赎回情形,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受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 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4% 50万元(含)-200万元 0.3% 2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5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5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0.4%)=49,800.80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申购份额=49,800.80/1.150=43,305.04份 即投资者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0.4%,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元,则其可获得43,305.04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基金 份额,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00=11,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1,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行人或交易对手违约导致本息兑付出现困难。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进入 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作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 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纯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 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初,将视债券、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等大类资产的市场环境进行封闭期组合构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主要采用持有到 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稳定。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到期日(或 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力求基金资产在开放 前可完全变现。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封闭期的建仓期内,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信用利差、市场流动性、经济环境等 因素,确定该封闭期内信用债、利率债、债券回购等的投资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包括非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等。信用债的收益率通过基准收益 率及其信用风险溢价反映。基准收益率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及政策的影响,与利率产品收益 率变化密切相关。信用风险溢价则主要受到宏观周期、货币环境、行业基本面和企业基本 面等方面的影响。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步骤进行信用债组合构建。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首先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对实体经济和发行主体经营情况的影响程度,其次分析信 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市场容量、市场结构、流动性等方面的变化趋势。综合上述分析的结果, 判断整体信用利差曲线和行业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确定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 结构,确定重点投资行业或需回避的行业。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进行信用债投资时重点关注其到期收益率和信用风险。本基金封闭运作,以持 有到期策略构建组合,因此建仓期买入个券的收益率高低将直接决定基金封闭期间的收益 水平。本基金将在权衡信用债到期收益率水平和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信用债投资。 信用债依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募集的公募债和非公开募集的私募债两种类型。 本基金对公募债和私募债的个券选择策略如下: 1)公募债 在公募信用债选择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以下品种:信用利差被高估的个券、预期信 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 在信用债行业选择和到期收益率比较基础上,本基金将主要依托公司内部的债券信用 评级系统对持有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债券信用评级系统以债券 发行主体的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发行主体所在行业的特点及景气度变化、实地调研等 信息,动态调整债券信用评价,以及时更新、揭示债券信用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的变化。 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包括了行业评价、企业评价和债项增信三个模块。其中,行业评价侧重 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行业竞争情况和进入壁垒。企业评价侧重分析企业 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成长能力及获得再融资的能力。在发行主体的行业评 价及企业评价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发行要素、担保机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以便在综合考虑债券发行主体和债项要素的基础上对债券风险进行评估。 2)私募债 本基金对私募债的投资仅限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品种。其中,本基金投资于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在私募债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持有债券的信用评级 进行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私募债的发行要素、担保机 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私募债的分析侧重于依靠公开信息。由 于非上市公司私募债的公开信息较为稀少,透明度低,本基金对非上市公司私募债的选择 主要基于管理人对债券担保机构和承销商的能力、信誉度的持续跟踪。与公募信用债相比, 私募信用债的流动性较低,条款设置上灵活性更强。未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运作的特 点对拟参与投资的私募债提出个性化设计条款,规避有关风险,增强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3)组合跟踪及调整 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甚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进而影 响本基金的持有到期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3、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 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融入资金买入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匹配的债券,放大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基本保持回购 杠杆比例不变,但当回购利率过高、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市场状况不宜采用回购放大策略等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适度调整回购杠杆。 4、现金管理 为保证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主要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到期日 (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由于在建仓期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 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 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期 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或银行存款进行再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纯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0)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为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3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每个封闭期同期对应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1。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1年,期间投资者无法进行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与封闭期同期对应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的1.1倍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程序 (1)固定收益小组定期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投资品种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固定收益小组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券种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及 投资要点分析。 (3)基金经理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分析后,在券种库的基础上拟定下一 封闭期基金资产配置策略、个券持仓比例,对个券基本面进行分析,最终确定重点持仓券 种,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