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宝钢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章程》第112条规 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及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第117条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 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根据何文波、马国强、赵周礼、诸骏生、王力董事的提议,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关于与华 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参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三 线管道项目的议案》进行表决。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以电子邮 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本次董事会会议经 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与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参股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三线管道项目的议案》;关联董事何文 波、赵周礼、王力、贝克伟回避表决本议案,全体非关联董事同意本 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此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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