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方航空:H股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 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 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1055) 持續關連交易 物業管理框架協議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與南航物業公 司所訂立之現有物業管理框架協議。 現有物業管理框架協議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現有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下擬進 行之交易將繼續按經常性基準持續訂立。為符合上市規則第 14A.35(1)條,本公司已於二零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交易時段後)與南航物業公司訂立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以重續 交易,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 東批淮之規定,僅須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之規定。 謹此提述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 公告,本公司於公告中宣佈,本公司已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就委托南航物業公司 (其主要業務為物業管理)進行物業管理、修繕相關事宜簽訂一份物業委托管理框架協議 (「現有物業管理框架協議」),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為期三年。 現有物業管理框架協議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現有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下擬進 行之交易將繼續按經常性基準持續訂立。為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第 14A.35(1)條,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交易時段 後)與南航物業公司訂立一份新的物業委托管理框架協議(「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以 重續物業管理交易,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 日期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交易時段後) 訂約各方 1 (a) 本公司,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民用航空業務。 (b) 廣州南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南航物業公司」),其由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 (「南航集團」)全資擁有,因此為上市規則界定的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主要事項 根據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本公司已續聘南航物業公司對位於新白雲國際機場航站樓內的 本公司租賃物業、本公司基地及新白雲國際機場 110KV變電站進行管理、維修,以確保 本公司生產、辦公、生活區設施完善完好及設備正常運轉。雙方同意代理費用將由雙方根 據市價按公平磋商釐定,惟所收取之代理費用不得高於類似行業內任何獨立第三方所收取 之費用。代理費用須於本公司接獲的發票所載的期間內支付。本公司將以內部資源支付所 有物業管理費用。 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固定年期為三年,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可由協議雙方協定續期,惟本公司須遵守上市規則之有關規定。 過往數字及上限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本集團產生的過往代理費用總額為人民幣 19,000,000元、人民幣 30,000,000元及人民幣 34,000,000元。現有物業管理框架協議的年度 上限早前為每年人民幣47,010,000元。 由於本公司及南航物業公司早前無法就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提供之 管理及維修服務減收代理費用的建議達成一致意見,故於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於公告日期 訂立前,本公司並無續聘南航物業公司提供管理及維修服務。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 一月三十日止十一個月並無向南航物業公司支付任何代理費用,但南航物業公司於其獲續 聘前已繼續向本公司提供管理及維修服務。 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減至每年人民幣 32,750,000元,原因為現有物業管理框架 協議原先包括的本公司總部的部份物業,因本公司及南航物業公司無法就為該等物業提供 服務應收取的代理費用達成一致意見,而不被包括在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內。 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乃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 訂立,乃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並已獲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 上市規則的含義 南航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大約 53.12%的股權,而南航物業 公司為南航集團之全資附屬公司,因此南航集團及南航物業公司均成為上市規則界定的本 公司的關連人士。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 為,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及其上限乃屬公平合理,乃於本公司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 條款或不遜於在現行本地市況下給予獨立第三方之條款訂立,並符合本集團及其股東的整 體利益。 2 由於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下擬進行之交易之各個適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準計算均超過 0.1% 但少於5%,故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下擬進行之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告及 年度審閱之規定,而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一般資料 十名董事中,司獻民先生、王全華先生和袁新安先生為南航集團委派的三位董事,因此以 上三位董事需要迴避關於批准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的決議案表決。其餘所有擁有投票表決 權的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批准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的決議案。 承董事會命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聯席公司秘書 謝兵及劉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司獻民、王全華及袁新安、執行董事譚萬 庚、張子芳和徐杰波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貢華章、魏錦才、寧向東及劉長樂。 3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