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11月28日证监许可【2012】159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永兴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永兴B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金额均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持有期限均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者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3.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4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4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50.上市交易: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永兴B份额的行为51.《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54.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A、永兴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55.永兴A: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A份额。永兴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56.永兴B: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享有,亏损以永兴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兴B承担;永兴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57.永兴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封闭期届满日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58.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59.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永兴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永兴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所计算的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可得收益仅为对永兴A份额持有人可得收益的估计,并不代表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实际可得收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20%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永兴A的6个月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可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60.永兴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61.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永兴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62.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63.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3年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65.巨额赎回: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永兴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永兴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永兴A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66.日/天:指公历日67.月:指公历月68.元:指人民币元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7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兴A的开放日和永兴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7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7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7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8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3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行专业委员会委员、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矫正中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工交企业财务处副处长(正处级);吉林省长岭县副县长;吉林省财政厅文教行政财务处处长;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兼吉林省地税局局长;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副省长,兼吉林市代市长、书记。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高歌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曾任高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普天系统集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锦集团副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民主建国会青岛市委员会副主委、全国青联委员、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新华锦集团副董事长。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宜四先生,监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副科长;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及深圳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运营官(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主管。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中国证监会信息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俊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交易部经理,上海华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伙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2008年6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A股基金投资总监及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张翼女士,硕士学位;2006年至2010年先后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交易、固定收益研究及投资等工作,曾担任过债券交易员、资深固定收益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2011年2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2012年6月12日起担任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12月13日起兼任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3.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会副主席:陆文俊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金斌、郭建兴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陆文俊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 金斌先生,硕士学位。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及研究部总监等职。现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法募集基金并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21和0.23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年“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中排名第108位,较去年上升8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 2.代销机构 (1)永兴A份额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9)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2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4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5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7)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9)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 6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3)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永兴B份额 1)场外代销机构 a)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b)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A、永兴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永兴A、永兴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永兴A、永兴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永兴B封闭运作。在永兴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永兴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永兴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永兴A、永兴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永兴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永兴A、永兴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永兴A的运作 (1)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永兴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永兴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永兴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20%的权利。 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永兴A折算后的1元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永兴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永兴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12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12个月、18个月之日分别为2013年5月11日、2013年11月11日、2014年5月11日,以此类推。2013年5月11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5月10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3年5月10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规模限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按照募集规模上限20亿元计算,永兴A的份额余额上限为14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永兴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永兴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永兴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永兴A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折算方式如下: 折算基准日日终,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兴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份额数×永兴A份额的折算比例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永兴B的运作 (1)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永兴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享有,亏损以永兴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兴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永兴A、永兴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永兴A份额和银华永兴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永兴A的开放日计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 ■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兴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永兴A、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托管人对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永兴A、永兴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发起式基金认购份额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和永兴B份额的金额各自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8日证监许可【2012】159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永兴B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和永兴B份额的金额各自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永兴A份额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永兴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永兴B份额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永兴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发售的永兴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永兴B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永兴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投资者可参与永兴A份额或永兴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进行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15日,其中,本基金永兴B自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9日进行发售;本基金永兴A自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月1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人。 (十一)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5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之永兴A份额与永兴B份额的金额分别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总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份额规模为20亿份。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15日,其中,本基金永兴B自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9日进行发售;本基金永兴A自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月15日进行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认购限额: 本基金永兴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永兴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永兴A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永兴A和永兴B的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永兴A不收取认购费,永兴B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永兴B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永兴B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永兴A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永兴A份额,认购费率为0,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295.00)/1.00=1,000,29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永兴A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永兴A份额1,000,295份。 2、永兴B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永兴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永兴B份额,认购费率为0.4%,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4%)=996,015.94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6,015.94=3,984.06元 认购份额=(996,015.94+295.00)/1.00=996,310.9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永兴B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永兴B份额996,310.94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永兴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永兴B份额1,000,000份,若某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0.4%,并假定该笔认购款项产生利息295.00元。则有: 认购金额=1.00×1,000,000×(1+0.4%)=1,004,000元认购费用=1.00×1,000,000×0.4%=4,000元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1,000,00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295份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295=1,000,295份即:投资人认购1,000,000份永兴B份额,需缴纳1,004,000元,认购费用为4,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9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295份永兴B份额。 (十五)认购的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本基金永兴A、永兴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募集结束后,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认购永兴A和永兴B的金额分别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份额期限不少于三年,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000万元,或者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永兴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永兴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折算基准日日终,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兴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永兴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A的份额数×永兴A的折算比例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永兴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永兴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永兴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永兴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永兴B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永兴A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不能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和场外的A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永兴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永兴B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永兴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永兴A份额的开放日对永兴A份额进行申购和赎回,永兴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永兴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1.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永兴A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永兴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投资人可在永兴A份额的开放日办理永兴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永兴A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永兴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确定价”原则,即永兴A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5)投资人申购永兴A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A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永兴A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永兴A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永兴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永兴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永兴A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永兴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永兴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兴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永兴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兴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永兴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永兴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封闭期内永兴A份额的规模控制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按照募集规模上限20亿份计算,永兴A的份额余额上限为14亿份,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1)永兴A在本基金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永兴A份额赎回,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1)永兴A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元。 (2)永兴A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永兴A基金份额净值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永兴A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00份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永兴A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永兴A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永兴A基金份额50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永兴A基金份额净值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永兴A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0=10,000元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永兴A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赎回,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0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永兴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永兴A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永兴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永兴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永兴A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永兴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永兴A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永兴A的赎回价格均以一元为准。 1)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期限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1.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在本基金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50万元0.8% 50万元≤M<100万元0.6% 100万元≤M<200万元0.5% 200万元≤M<500万元0.3% M≥500万元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收取赎回费用,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30天则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所收取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或者等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份额场外赎回费持有期限(Y) 费率 Y<1年0.1% 1年≤Y<2年0.05% Y≥2年0 A类份额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C类份额场外赎回费持有期限(Y) 费率 Y≤30天0.75% Y>30天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