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河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月)

时间:2013年01月04日 20:47:30 中财网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3
月7日证监许可[2008]35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6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相关法律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11月 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
准。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6
六、基金的募集........................................................................................................................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3
九、基金的投资........................................................................................................................42
十、基金的财产........................................................................................................................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3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9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0
二十三、备查文件..................................................................................................................10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河竞争优势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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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个月更新 1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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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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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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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中建大厦 15楼
设立日期:2002年 6月 14日
法定代表人:徐旭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中建大厦 15楼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75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875 12.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1875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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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875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875 12.5%
合 计 15000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徐旭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总
裁助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划部 (党委宣传部)负
责人、总经理、研究中心主任、总裁办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刘澎湃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司
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张国臣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财
务处副处长,中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高级会计师,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
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监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
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
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
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
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
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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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
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处长,
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
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教师,
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
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历任国家计委、经委、
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
协委员。现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樊纲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工作。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会长,兼任北京国
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
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监事吕红玲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职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
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会计核算部副经理、经理,中国
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组负责人。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负责人。


监事佘川女士,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先后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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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
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
路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
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
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
经理。


督察长李立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
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
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等职。


2、基金经理

丁杰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光大证券研
究所,从事化工、家电等行业的研究分析工作。2008年 5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 10月起担任银河竞争优
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昇先生,2008年5月至 2009年8月;孙振峰先生,2009年7月至 2011
年 10月;丁杰人先生,2011年 10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
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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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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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越权或违规经营。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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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
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
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
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

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
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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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4) 投资控制制度
i.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
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
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
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
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
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
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
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
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
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
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
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
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
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
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
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 会计控制制度
i.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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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
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
头寸管理制度;
iv.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05年 3月 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 120余
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
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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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2011年末,中国银行各类托管资产规模突破两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2年6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大成 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
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
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
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
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
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
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
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
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
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
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
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
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
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
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
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
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 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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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招商深证 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 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 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
型、华安深证 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
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
达宏利中证 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
平安大华深证 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
瑞信睿智中证 500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国泰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
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工银
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安
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指数债券型、180等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景顺长城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嘉实优化红
利股票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
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 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 100等权重指数(QDII)、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
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易方达标普全
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等 16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
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
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
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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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
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
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568号中建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徐旭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服热线: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何玶、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号 A-F座 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6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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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017906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 1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楼 2515室(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李晓舟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310号苏宁电器 5层银河基金(邮编: 150001)
电话:0451-53928808
传真:0451-53905578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号新世纪广场 B座 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7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牛大恒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130室(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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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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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网址:www.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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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 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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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杨晓天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9)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号润安大厦 A座 24层-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2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深南大道 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24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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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0755-82569143
传真:025-84579763、0755-82492962

联系人:万鸣、孔晓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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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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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ec.com

(2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许方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号东山广场主楼 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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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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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23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21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
(3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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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225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9
传真: 021-5012 2398
联系人:夏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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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txsec.com / jijin.txsec.com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3695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5)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号金钱大厦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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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4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山 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4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人代表: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20层经纪业务管理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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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9)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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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电话: 0571-8711251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cs.ecitic.com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认购通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交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代销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 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高粱桥斜街 59号院中坤大厦 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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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朱振武、王肖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8年
3月 7日证监许可[2008]35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8年5月
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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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
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选择通过上述
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和赎回。场内申购、赎回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
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交
易所的交易时间。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
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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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两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内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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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 5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
份额不足 5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50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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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0%
50万元(含)-200万元 1.2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8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0%
1年(含)—2年 0.40%
2年(含)—3年 0.20%
3年(含)以上 0

注:1年指 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
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
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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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本
基金的申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外扣法”,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
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份,其余 0.14份对应金额返
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须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4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40%=4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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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0500-42=1045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58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到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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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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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份额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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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从某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的基
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
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转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先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的注册手续,然后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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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追求基金
中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持续竞争优势创造价值增值。精选经营稳健、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优质上
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追求成长性溢价和价值增值,优化基金中长期
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债券回购、权证、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和现金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其中,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
理。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战略资产配置、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
略和其他品种投资策略(包括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个层面。


战略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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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根据个股精选结果决定股票资产配置。但是,我国证券市场
作为新兴市场,受宏观政策、经济金融等因素影响,经常因投资者的过度反
应(如过度乐观或过度悲观)而产生大幅波动。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从宏观、
中观和微观面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分析股
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预期收益良
好的可投资股票的数量,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
和债券的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法,以企业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分析为核心,通过基本分析(Fundamental
Analysis)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估(Relative Evaluation),从竞争优势的角度,精
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1. 基本分析
本基金对企业的基本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基本素质、行业地位、竞争
优势、财务状况以及增长潜力等因素的分析评估。


1)企业的行业地位分析
本基金从进入威胁、替代威胁、买方侃价能力、供方侃价能力和现有行业
内的竞争对手的竞争程度等五个重要的竞争驱动力出发,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
成长阶段、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投资资本进入难度、行业竞争强度以及行业
利润率,揭示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地位,及其潜在的发展空间。


2)企业竞争优势
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来自多个方面,但是归根结底来源于企业为客户(消
费者)创造的超过其成本的价值。超额价值产生于以低于对手的价格提供相等
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因为独特性而获得更高的定价。基金
管理人重点关注企业的市场优势和产品(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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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优势主要是指公司现在或未来有可能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占据较大的市
场份额,或拥有高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增长率,保持其在细分市场的领导者
地位。市场份额优势为公司筑起较高的竞争对手进入壁垒,可以有效地保障公
司竞争优势。在实际运作中,本基金评价市场优势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
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产品(服务)优势主要是指公司现在或未来有可能在保持成本领先和产品
差异化。低成本和因产品差异化的高定价是公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同
时技术工艺精良的公司也将会持续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并且不断推出创
新产品,为客户创造更高的价值。在实际选股中,本基金选择评价产品(服务)
优势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3)企业竞争优势的持续性
企业的可持续竞争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成长的根本动力。可持续的竞争优
势源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具有价值性、关键性、难以模仿性、独
特性和稀缺性等特点。本基金管理人把核心竞争力分为市场渠道能力、整合能
力、功能性能力三个方面。结合定性和定量的方法,从多个视角进行综合分析。

其中市场渠道能力主要包括品牌拓展管理、市场营销、分销渠道、后勤和技术
支持等方面的能力;整合能力主要包括质量、产品周期、即时生产与库存管理
等方面的能力;功能性能力指企业通过提供差异性功能的产品或服务,为消费
者创造差异性价值的能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可以通过自身培育获取,也可以通过并购或建立战略联盟
等外部途径获取。在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不拘泥于企业核
心竞争力的获得途径,以全球视野,关注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及价值增值能力,
并将因中国因素所独有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纳入我们的分析框架。


4)成长性分析
企业的成长可能来自内部自身的经营发展,也可能来自外部包括但不限于
整合、购并、注入资产等途径,或者是两种成长方式的结合,以及其他可能的
途径。无论企业的成长来自何种方式,本基金对企业成长性的分析,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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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益的成长以及股权价值的提升。在实际选股时,本基金评价企业成长性
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预期税后利润增长率、预期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预期每
股收益增长率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2. 相对投资价值综合评估
本基金在基本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多因素的评估框架,从竞争优势、投资
回报率、成长性、估值等方面对股票相对价值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到不同行业
之间指标的可比性,本基金在不同行业内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综合评估,选择不
同行业中相对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列为投资的备选对象。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主要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方法、市盈率( P/E)和市
净率(P/B)法,以及其他的量化估值方法等。(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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