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3年01月05日 06:04:41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13日证监许可[2012] 168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因为本基金可以配置二级市场股票和股指期货,所以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投资范围不含二级市场股票和股指期货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将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成立三年后,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的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招募说明书益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3、《发起式基金的通知》:指按照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1日颁布、同日实施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招募说明书3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22、发起资金:指按照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1日颁布、同日实施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4、担保人: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担保人,指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担保人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6、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招募说明书4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3年36、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37、过渡期:本基金保本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38、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行为39、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各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0、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招募说明书5人41、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以及在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42、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43、担保: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44、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6、日:指公历日47、月:指公历月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52、赎回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的工作日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如无特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5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6销售机构的操作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5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60、元:指人民币元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67、《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6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7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联系人:朱碧艳联系电话:400-811-9999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主要人员情况1.董事会成员李晓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自2005年10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2010年10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等职。目前兼任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主任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

  Neil Harvey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长驻香港工作,负招募说明书8责资产管理部的环球新兴市场及亚太区市场业务,是资产管理部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兼任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地区执行委员会成员。2010年重返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在此之前任职于复兴集团(Renaissance Group),最后担任复兴集团的副首席执行官及全球主席。在2006年加盟复兴集团之前,Harvey先生合作创立了以亚太地区市场为主的多策略对冲基金——Bennelong资产管理公司。Harvey先生1993年初次加入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公司。他在任的十年间,分别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担任了多种不同的职务、涉足多个区域。他离任前是香港投资银行部和客户拓展业务的负责人。此外,他创立并管理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亚洲(除日本)的固定收益业务,并担任了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新兴市场固定收益分配全球负责人,管理中东、非洲、土耳其和拉丁美洲的业务。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库三七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朱文信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安徽省滁州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安徽省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室资深专家。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终身教职)。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2004-2005届主席、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与医改政策分析。

  招募说明书9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2、监事会成员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5-1998.8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98.8-2000.11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0.11-2005.10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员。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1994.10-2004.11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4.11-2011.07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内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任科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年以来任职于战略发展部,现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3、高级管理人员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招募说明书10朱碧艳女士: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担任CSFB/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2006年加入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历任副总裁、董事。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欧阳凯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王勇先生,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慧聪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香港新世界数字多媒体公司担任市场经理;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研究员兼专户投资顾问,2011年11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何江旭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0年4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江明波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08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QFII基金投资经理;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07年11月29日至2009年5月17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2月14日至2009年12月25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招募说明书11理;2009年5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郝康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北京博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国际业务总监,现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杜海涛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06年9月21日至2011年4月21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8月16日至2012年1月10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5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杨军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5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宋炳珅先生,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招募说明书12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13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1)控制环境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招募说明书14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2)风险评估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4)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5)内部监控内部监控由公司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招募说明书15(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成立日期:1992年8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404.3479亿元法定代表人:唐双宁联系人:石立平电话:010-63639180传真:010-63639132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招募说明书16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止2012年11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型债券型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基金等共21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14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2、内部控制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招募说明书17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4、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18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晓鹏传真:010-66583111联系人:张睿智联系电话:010-66583106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2、代销机构(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站:www.icbc.com.cn(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唐双宁联系人:朱红电话:010-63636153传真:010-63639709客服电话:95595(全国)网址:www.cebbank.com(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法人:乔瑞联系人:王薇娜招募说明书19联系电话:63229475客服电话:96198公司网址:www.bjrcb.com(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电话:010-60838888联系人:陈忠公司网址:www.ecitic.com(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法人代表:沈强联系人:丁思聪联系电话:0571-87112510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史洁民联系电话:0532-85022273传真:0532-85022605联系人:刘光明公司网址:www.zxwt.com.cn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招募说明书20法人代表人:何如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联系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302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联系人:魏明公司网址:www.csc108.com(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荣电话:021-54033888传真:021-54035333客服电话:021-962505网址:www.sw2000.com.cn(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法定代表人:祝幼一联系人:芮敏祺电话:021-38676161传真:021-38670161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招募说明书21公司网站:www.gtja.com(1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网址:www.guodu.com(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高冠江联系人:唐静联系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客服电话:400-800-8899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传真:010-66583100联系人:朱辉毅(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招募说明书22负责人:廖海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刘佳、张兰(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执行事务人:吴港平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联系电话:(010)58152145传真:(010)58114645联系人:王珊珊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13日证监许可[2012] 1686号文核准。(二)基金类型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五)基金的面值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六)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七)募集期限招募说明书23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5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首次募集人数下限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5000万份。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人数不少于200人。(九)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高管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基金的募集金额上限人民币8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8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8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十一)募集对象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十二)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十三)认购安排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募说明书24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含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十三)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情形费率认购费M < 100万元1.0%100万元≤M < 300万元0.80%300万元≤M < 500万元0.40%M≥500万元1000元/笔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十四)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招募说明书25(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例:某投资者投资50万元认购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净认购金额=500,000/(1+1.0%)=495,049.50元认购费用=500,000-495,049.50=4950.50元认购份额=(495,049.50+500)/1.00 = 495,549.50份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十五)认购的方法与确认1、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2、认购确认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十六)募集资金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十七)发起资金的认购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高管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

  招募说明书26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发起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四)基金的自动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招募说明书27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28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采用的份额净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招募说明书29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招募说明书30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费与赎回费1.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M<100万1.2%100万≤M<300万0.8%300万≤M<500万0.4%M≥500万每笔1000元2.赎回费本基金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其中1.5年为547天):
  情形费率赎回费N<1.5年2.0%1.5年≤N<3年1.0%N≥3年0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招募说明书31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50,000/ (1+1.2%)=49,407.11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申购份额=49,407.11/1.05=47,054.39份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基金份额。2.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在当期运作期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元赎回费用=12,500×1.0%=125元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375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在当期运作期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75元。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3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6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赎回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招募说明书33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赎回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招募说明书34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十三)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费用根据公司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期的保本条款。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十四)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招募说明书35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十六)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业务。

  招募说明书36九、保本一、担保人基本情况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办公地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法定代表人:陈国安成立日期:2007年4月3日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00.00元人民币净资产:2003209736.36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其他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13家分公司和2家办事处与2家子公司(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是大陆目前在香港与台湾的唯一担保机构)。截止目前,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海南,安徽、重庆,大连等地担保房地产、风力发电、矿产、金融等多个项目,担保规模累计逾百亿人民币,进入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截止2012年第三季度,我公司在保责任余额80.95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基金在保责任余额19.69亿元人民币。截止2012年第三季度,我司总资产208.033.84万元人民币,净资产200.695.69万元人民币。三、保证合同鉴于:
  《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招募说明书37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81亿元人民币。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二)保证期间招募说明书38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三)保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四)除外责任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五)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步确认,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招募说明书39(六)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七)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招募说明书40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八)担保费的支付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十)其他条款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招募说明书41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五、保本(一)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保本金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各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二)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42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以及在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4、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某一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六、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招募说明书43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2、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1)赎回基金份额;(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和转型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认购费用。5、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告。7、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8、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44(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本《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招募说明书45(4)过渡期申购费率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7)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五)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六)基金份额折算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招募说明书46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包括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七)下一保本周期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金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八)转型后的“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或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九)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招募说明书47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七、基金保本的保证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二)担保人与基金公司签订《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保证期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三)当确定发生足以影响担保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时或在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新的担保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基金管理人与新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四)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担保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48内未主动履行担保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五)除本部分第八节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六)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七)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将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八、更换担保人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确定发生足以影响担保招募说明书49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时或在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新的担保人除外)。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1、提名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4、签订《保证合同》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5、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十、基金的投资第一部分保本周期的投资招募说明书50(一)投资目标依照保证合同,通过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在基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二)投资理念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CPPI)对债券和股票等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实现投资组合保值增值。(三)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的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当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四)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招募说明书51根据CPPI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安全资产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周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风险资产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CPPI的投资步骤可分为:第一,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第二,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cushion);第三,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风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第四,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安全资产上;第五,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本基金将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对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将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根据CPPI进行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在投资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投资组合调整规则及参数的合理设计,结合基金管理人基于基本面因素分析而得出的关于股票、债券等市场预期收益及风险的判断,优化资产配置,实现基金保本增值的目标。2、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可转债以外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按照剩余存续期与本基金剩余保本周期限相匹配的原则,采取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以回避利率风险及再投资风险,实现基金资产保本目标。第二,在期限与基金剩余保本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根据久期、凸性、信用级别及流动性等因素,选择相对投资价值更高的债券。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招募说明书52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构建本基金组合的基本配置,以实现组合避险增值的目标。(1)利率策略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2)信用策略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3)债券选择策略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股票特性与债券特性,为确保基金最低资产保存底线不被击破,同时避免在市场处于熊市末端因基金资产完全转变为债券资产而丧失市场随后反转的投资机遇。因此,本基金将投资于可转换债券。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4、股票投资策略(1)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招募说明书53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可直接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对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a.行业配置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深入分析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影响,并结合行业景气分析,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特别是国家重点扶植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b.个股精选策略上市公司持续的现金收益和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是股价上涨的长期内在推动力。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中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地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用产业投资眼光,采用长期投资战略,辅以金融工程技术,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长期增长能力的公司的股票,买入并长期持有,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投资者的长期稳定收益。(2)新股投资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IPO)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本基金对其合理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5、权证投资策略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并基于谨慎原则适度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选择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对权益类资产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增加权益类资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减少权益类资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招募说明书54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采用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可以有效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者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权益类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最优套保比例、套保时机、展期策略并进行保证金管理。(五)投资组合限制1、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2、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招募说明书55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6)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8)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不高于40%;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4)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有的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有价证券的每日最大可能损失按照证券的跌停板计算。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招募说明书56(9)本基金投资于权证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2)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11)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3、债券信用级别确定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BBB级债券具有很高的或者良好的信用质量,债券发行人具有足够的履行债券发行承诺的能力,出现不能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的违约风险很小。本基金将债券投资范围限定于BBB级债券,有利于控制基金资产的信用风险。因为不同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体系不一致,而导致对债券信用评级结果不相同时,本基金将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及其市场认可程度,参照评级机构的实质评级标准,遵循谨慎的原则进行投资。(六)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税后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在本基金成立当年,上述“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后的每个自然年,“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当年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招募说明书57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七)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第二部分转型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基金将终止运作。(一)投资目标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通过分析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类别资产的相对价值变动,侧重各类资产的投资价值评价,结合优势主题策略与个股精选策略,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对基金资产进行积极、主动的灵活资产配置,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三)投资范围及组合比例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招募说明书58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四)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基于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灵活资产配置,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2、股票选择策略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将契合“优质精选”这一原则,将优势主题策略与个股精选策略相结合的策略框架下,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1)优势主题策略基于“自上而下”的原则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行挖掘,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深入挖掘市场发展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从中筛选出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具体步骤如下:1)主题发掘。从制度变革,产业调整,技术创新,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2)主题遴选。在发现这些主题因素后,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根据这些主题因素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传导的路径和影响程度、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行业与产业之数量、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之数量与质量、持续时间的长短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主题。3)主题投资。根据这些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业及主题板块,找出与主题投资关联度较高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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