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2]153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三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六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周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 申购申请日: 指有效申购申请日。如果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日期或者时间之外提交的申购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申请将视为下一开放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方面的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人:崔雁巍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传真:010-63136700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山东海丰国际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10%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合计 100%(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曾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部总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兼任北京市金融街商会监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华北区总监(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四届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 华伟荣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无锡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科员、综合计划科科员、综合计划科副科长,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资产管理部、金融产品开发小组、金融组、研究部、股票销售交易部,担任经理、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上市部副主任、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副主任,兼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研究》编委,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科研基金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家。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滕天鸣先生:总经理,硕士。曾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等。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文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吴志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李红源先生:监事会召集人,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于少明先生:监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西藏地质局驻西安疗养院、探矿十二队职员,山东省交通厅黄河航运局副科长,山东省交通厅主任、副处长,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刘义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养老金业务总监。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党办主任、养老金部总经理等。 查尔斯o西姆斯先生:监事,学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万信基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IGM基金公司联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市的Coopers and Lybrand公司,曾任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在加拿大多伦多分支机构的首席财务官和销售与营销主管,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加利福尼亚州国际总部副总裁、公司行政总裁,另外,曾任职于FundSERV公司董事会,并曾担任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董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 康茜女士:监事,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法律监察部总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法律部、证券监管部门主任科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李广云先生:英国华威大学管理科学与运筹学硕士。曾任招商证券研究员、原中信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2009年1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现名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7月12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等,现任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2月4日起任职)、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24日起任职)。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成员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后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俊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行为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联系人:赵会军(二)主要人员情况截至2012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1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69只,其中封闭式6只,开放式263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1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法定代表人:王东明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传真:010-63136700联系人:吴志军网址:www.ChinaAMC.com2、代销机构(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客户服务电话:95588传真:010-66107914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钢电话:010-66596688传真:010-66593777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网址:www.boc.cn客户服务电话:95566(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联系人:曹榕网址:www.bankcomm.com客户服务电话:95559(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傅育宁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109联系人:邓炯鹏网址:www.cmbchina.com客户服务电话:95555(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胡平西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传真:021-50105124联系人:吴海平网址:www.shrcb.com(6)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广鸿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传真:0532-85709839联系人:滕克网址:www.qdccb.com(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太普电话:0571-85108195传真:0571-85106576联系人:陈振峰网址:www.hzbank.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法定代表人:林复电话:025-84544021传真:025-84544129联系人:翁俊网址:www.njcb.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9)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8304657传真:0539-8051127联系人:寇廷柱网址:www.lsbchina.com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10)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夏瑞洲电话:0577-88990082传真:0577-88995217联系人:林波网址:www.wzbank.cn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和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 (11)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甫电话:0379-65921977传真:0379-65921869联系人:王军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1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电话:010-66045608传真:010-66045500联系人:林爽网址:www.txsec.com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法定代表人:万建华电话:021-38676161传真:021-38670161联系人:芮敏祺网址:www.gtja.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传真:010-65182261联系人:权唐网址:www.csc.com.cn(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952联系人:齐晓燕网址:www.guosen.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36(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43636联系人:黄健网址:www.newone.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电话:010-60833722传真:010-60833739联系人:陈忠网址:www.cs.ecitic.com客户服务电话:95558(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顾伟国电话:010-66568430传真:010-66568990联系人:田薇网址:www.chinastock.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法定代表人:王开国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63410456联系人:金芸、李笑鸣网址:www.htsec.com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2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荣电话:021-54041654传真:021-54033888联系人:李清怡网址:www.sywg.com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法定代表人:兰荣电话:021-38565785传真:021-38565955联系人:谢高得网址:www.xyzq.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牛冠兴电话:0755-82558305传真:0755-82558355联系人:陈剑虹网址:www.essence.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2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余维佳电话:023-63786220传真:023-63786212联系人:张婷网址:www.swsc.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2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法定代表人:沈强电话:0571-87112510传真:0571-86065161联系人:丁思聪网址:www.bigsun.com.cn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2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凤良志电话:0551-2257012传真:0551-2272100联系人:祝丽萍网址:www.gyzq.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78(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电话:025-84457777-893传真:025-84579879联系人:程高峰网址:www.htsc.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97(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冠江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联系人:唐静网址:www.cindasc.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2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法定代表人:雷杰电话:0731-85832503传真:0731-85832214联系人:郭军瑞网址:www.foundersc.com客户服务电话:95571(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法定代表人:矫正中电话:0431-85096709、0431-85096530传真:0431-85096795联系人:潘锴、王京京网址:www.nesc.cn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3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法定代表人:蒋元真电话:021-51539888传真:021-65217206联系人:谢秀峰网址:www.962518.com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3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法定代表人:刘汝军电话:010-83561149传真:010-83561094联系人:孙恺网址:www.xsdzq.cn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32)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法定代表人:董祥电话:0351-4130322传真:0351-4130322联系人:薛津网址:www.dtsbc.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3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8楼法定代表人:雷建辉电话:0510-82831662传真:0510-82830162联系人:徐欣网址:www.glsc.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3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法定代表人:杨宇翔电话:0755-22626172传真:0755-82400862联系人:周璐网址:www.pingan.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3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菅明军电话:0371-65585670传真:0371-65585665联系人:程月艳、耿铭网址:www.ccnew.com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3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传真:010-84183311-3389联系人:黄静网址:www.guodu.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37)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法定代表人:刘汝军电话:021-68405273传真:021-68405181联系人:张同亮网址:www.cnht.com.cn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3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法定代表人:卢长才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传真:0755-83199545联系人:刘军辉网址:www.csco.com.cn(3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法定代表人:刘学民电话:0755-25832494传真:0755-25831718联系人:王立洲网址:www.fcsc.cn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4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法定代表人:姚文平电话:021-68761616-8522传真:021-68767032联系人:叶蕾网址:www.tebo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4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法定代表人:刘建武电话:029-87417129传真:029-87424426联系人:刘莹网址:www.westsecu.com客户服务电话:95582(4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李剑阁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8065联系人:罗春蓉网址:www.cicc.com.cn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4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学电话:021-64316962传真:021-64333051联系人:黄旭成网址:www.cfsc.com.cn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法定代表人:龙增来电话:0755-82023442传真:0755-82026539联系人:刘毅网址:www.china-invs.cn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45)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法定代表人:贾绍君电话:021-36533016传真:021-36533017联系人:王伟光网址:www.xzsec.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4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名扬电话:0451-82336863传真:0451-82287211联系人:张宇宏网址:www.jhzq.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4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法定代表人:陈林电话:021-50122128传真:021-50122398联系人:徐方亮网址:www.cnhbstock.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4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法定代表人:傅毅辉电话:0592-5161642、15880287470传真:0592-5161140联系人:卢金文网址:www.xmzq.cn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4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电话:021-32229888传真:021-62878783联系人:陈敏网址:www.ajzq.com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50)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余磊电话:027-87618882传真:027-87618863联系人:翟璟网址:www.tfzq.com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二)登记机构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法定代表人:王东明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传真:010-63136700联系人:张金锋(三)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王立华联系电话:010-57763888传真:010-57763777联系人:杨科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四)会计师事务所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法定代表人:卢伯卿联系电话:010-85207788传真:010-85181218联系人:郭新华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黄闽强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一)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级和B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份额类别 A级份额 B级份额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5,00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级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1000元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份 100份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份 5,000,000份年销售服务费率 0.30% 0.01%(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1、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2、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3、A级、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投资者需注意,若开放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若有)等申请将确认失败,投资者需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2]1538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1)运作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三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六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其中,周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 申购申请日指有效申购申请日,如果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日期或者时间之外提交的申购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申请将视为下一开放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若基金份额对应的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和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为非连续的两个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之间的非工作日的收益也将结转为第一个运作期的收益。以此类推。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1月17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1、认购时间: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1月1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6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三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赎回提交当日为运作期到期日的对应的到期份额的赎回。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可确认为失败。 6、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2、赎回金额的计算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将获得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收益。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该运作期内的收益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2012年8月6日(周一)申购本基金1,000元,得到基金份额1,000份,该笔申购于2012年8月7日确认,则其第一个运作周期为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27日(周一),共21天,该笔份额该运作期内对应的当期收益为3.96元。 若该投资者在2012年8月27日提出赎回上述份额的申请,则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1.00+3.96=1,003.96元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2012年8月6日(周一)申购本基金1,000元,得到基金份额1,000份,该笔申购于2012年8月7日确认,则其第一个运作周期为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27日(周一),共21天,该笔份额该运作期内对应的当期收益为3.96元。 若该投资者未于2012年8月27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 1,000+3.96/1.00=1,003.96份该基金份额自2012年8月28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2年9月17日(周一,申购申请日,即8月6日的次六周的周对日),第二个运作期共21天。 若该投资者于9月17日提出赎回申请,且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当期收益为4.02元,则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3.96×1.00+4.02=1007.98元(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八)预约赎回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力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估值水平、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特征,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期限配置策略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3、个券选择策略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品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制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程序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由固定收益部负责。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债券信用利差分析、个券估值分析以及数量化的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员对未来市场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债券类属和行业配置提出分析意见,并经公司固定收益部久期和收益率曲线决策小组、类属和行业配置决策小组讨论后形成结论。 2、资产配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对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的判断,以及各类投资工具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决定基金资产在各资产类别、各期限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比例范围内,结合基金风险预算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各品种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41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有更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可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实施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运作费用1、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对于由B级降级为A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降级确认日起适用A级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级升级为B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升级确认日起适用B级基金份额的费率。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4)至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根据法律法规或证监会的要求提高管理费、托管费的情形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和/或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各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100%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披露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供投资者参考。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Ri/n)×365/10000]×100%其中:Ri为最近第i日历日(i=1,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为该运作期天数,运作期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