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华产业债:招募说明书
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 1 1 月 1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 核准 鹏华 产业 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 2 ] 1545 号文 )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 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人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 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目 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 23 九、基金的投资 ............................................................................................................................. 30 十、基金的财产 ............................................................................................................................. 3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3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4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十六、风险揭示 ............................................................................................................................. 4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7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79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鹏华 产业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鹏华 产业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 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 本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鹏华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鹏华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 鹏华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鹏华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 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36. 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 》: 指《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守 40.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 : 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人:何如 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 ) 8202 1102 传真:( 0755 ) 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 志 8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年7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年2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同时兼任欧利盛AI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 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继之先生,监事会主席,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武汉市分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Andrea Vismara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 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年11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年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 算部副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合规控制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曹毅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毕国强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工商管理硕士(MBA),国籍:加 拿大。历任广州文冲船厂经营部船舶科科长、美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四处调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刘建岩先生,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 投资经理;2009年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分析工作,担任固定收 益部债券研究员,2011年4月起至今担任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 建岩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总经理、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 鹏华价值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普惠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动力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 (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 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 (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7,723.3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90%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392.0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 82%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 1.64% ,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4.82% ;利息净收入 2230.1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41% 。净利差为 2.56% ,净利息收益率为 2.68% ,分别较 上年同期下降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87.9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1.31%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 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 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 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 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 9 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 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 运行自动柜员机 (ATM)39,874 台,拥有员工 313,867 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2010 年共获得 100 多个国内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 “ 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 ” 列第二位,在 “ 全球 银行品 牌 500 强 ” 列第 13 位,并被评为 2010 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 ” 列第三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 2010 年度 “ 中国最佳银行 ” ;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 “ 中国杰出 零售银行 ”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 “ 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 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 养老金托 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 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 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95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 2010 年初 , 中国建设银行被 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 评为 2009 年度 “ 国 内最佳托管银行 ” (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第三年 被 香港《财资》杂志 评为 “ 中国 最佳次托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502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大厦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祈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梁剑波 2 、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联系人: 何奕 (2) 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3 联系人:潘艳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国信证券大厦十二楼 负责人:闵齐双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国信证券大厦十二楼 联系电话:0755-33033027 0755-33033033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崔卫群 经办律师:闵齐双、崔卫群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 单峰 、 刘颖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2 年 1 1 月 19 日证监许可 [ 201 2 ] 1545 号文核准募集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二)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及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 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 相关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金 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 . 00 元。 (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 认购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于特定认购费率,其 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于一般认购费率,具体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 认购费率 M<100万 0.6% 0.24% 100万≤M<500万 0.3% 0.09% 500万≤M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 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本基金 10 , 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 . 6 %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 . 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10 , 000/ ( 1 + 0.6 %)= 9, 940 . 36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0,000 - 9, 940 . 36 = 59 . 64 元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 基金份额面值=( 9, 940 . 3 6 + 5 . 20 ) /1 . 00 = 9, 945 . 56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人 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 9, 945 . 56 份。 2 、 投资人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 2 )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 3 )认购的方式 及确认 1 ) 投资人 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 款项 。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 投资人 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4 )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为 5 0 万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 不设级差限制( 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方式 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 , 本 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制。 (八)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 本 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 3 、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 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 人 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 募集失败 1 、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基金募集失败 。 2 、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 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 赎回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 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因投 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 、 投资人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 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 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 。 3 、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 赎回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 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于特定申购费率,其 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适用于一般申购费率,具体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 10 0 万 0.8 % 0.32 % 10 0 万 ≤M<500 万 0.4 % 0.12 % 500 万 ≤M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 1 + 0.8 % )= 49, 603 . 17 元 申购费用= 50,000 - 49, 603 . 17 = 396 . 83 元 申购份额= 49, 603 . 17 /1.050 = 4 7 , 241 . 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 4 7 , 241 . 11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 Y ) 赎回费率 Y < 1 年 0 . 5 % 1 年 ≤Y < 2 年 0 . 2 5% Y≥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 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