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3年01月10日 06:04:41 中财网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2年1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33号)和2012年12月28日《关于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176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第一部分绪言
  《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非交易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5、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月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无对应的次月对日,则顺延至次两月第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月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无对应的次两月对日,则顺延至次三月第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36、月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或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请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请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7、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下设十七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研究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宏观策略部、国际投资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基金运作部、董事长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零售业务体系和机构业务体系。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选择和组合管理。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国际投资部负责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董事长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零售业务下辖零售区域、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部和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销售、直销运作和服务工作。其中,零售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销售推广服务工作,以及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上海、机构理财部-南方和券商渠道组。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券商渠道组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公司总人数366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86%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1983年起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招商银行证券部总经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独立董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何宝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总经理。1998年起曾先后在上海飞机制造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中国投资公司投资部工作。2011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总经理。

  丁安华先生,硕士,董事,1984年起,历任交通部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美国)波尔亚太有限公司和Fremont Corporation管理人员、加拿大皇家银行投资经理;2001年起历任招商局集团业务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企业规划部副总经理、战略研究部总经理、招商局集团(香港)董事、招商银行董事、招商证券董事。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2012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起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董事。1993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陈小鲁先生,大专,独立董事。1968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历任战士、班长、排长、副指导员、团政治处副主任、主任。1979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二部参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2001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9月至今任瑞士银行投资银行部副主席。2008年1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姚钢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85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讲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微观研究室主任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任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汇通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2001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年8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贷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2007年12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年1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窦广清先生,博士,监事。1987年起历任海军后勤学院财务教研室教员、中国银行塘沽分行会计科员工、中国银行塘沽分行计财科副科长、中国银行塘沽分行计财科科长、中国银行塘沽支行副行长,现任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监事。1988年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年起历任华源集团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IS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何宝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1993年7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2004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凯杨先生,硕士。1999年至2003年在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学习,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7年至2009年在北京大学在职学习,获金融学硕士学位。2008年至2010年在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联合培训班学习,获MBA学位。2003年7月至2005年9月在深圳发展银行任债券交易员。2005年10月至2008年5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任债券交易员。2008年5月至12月在长城基金公司机构理财部任投资经理。2009年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投资经理兼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宝
  委员:邵凯、董良泓、温宇峰、马越、魏凤春、侯湧、邓晓峰、王红欣、姜文涛、黄健斌。
  何宝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温宇峰先生,硕士。1994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Prime Capital、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Hong Kong)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0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博时裕隆封闭基金、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和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马越女士,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华夏基金担任研究员,雷曼兄弟担任研究员,花旗集团担任亚洲交通运输组主管/董事。2011年5月9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8月正式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侯湧先生,金融工程硕士。2000年起先后在上海成久投资发展公司、友邦保险、渣打银行投行部、Cube Capital Ltd、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2年4月正式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任国际投资部总经理。

  邓晓峰,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至1999年在深圳市银业工贸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9年至2001年在清华大学学习,获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2005年4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单独账户小组基金经理助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兼任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经理、社保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王红欣先生,耶鲁大学国际金融博士。1994年起先后在RXR期货管理公司、Aeltus投资管理公司、Putnam投资公司、Acadian资产管理公司、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0月15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股票投资部ETF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

  姜文涛先生,经济学硕士。1998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混合组投资总监、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于2005年10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兼社保组合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任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任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一)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联系人:田青联系电话:(010)6759 509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2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2,964.8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26%。截至201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585.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87%。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5%,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18%。利息净收入2,610.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05%。净利差为2.57%,净利息收益率为2.74%,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01和0.06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99.2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0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2年“全球银行1000强”中位列第6,较去年上升2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中排名77位,较去年上升31位;在美国《福布斯》2012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第13位,较去年上升4位。本集团是境内唯一一家连续四年蝉联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的上市公司,并先后获得《环球金融》、《财资》、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卓越管理及公司管治”与“2011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09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67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一)监督方法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代销机构(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法定代表人:杨鶤电话:010-65171166传真:010-65187068联系人:许鹏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电话:021- 31358666传真:021- 31358600联系人:安冬经办律师:吕红、安冬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法人代表:杨绍信电话:021-61238888传真:021-61238800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一、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
  表1: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500万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不设限制不设限制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不设限制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30% 0.01%
  
  来源:博时基金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三、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5日《关于核准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33号)文和2012年12月28日《关于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176号)的核准,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月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如无对应的次月对日,则顺延至次两月第一个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月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无对应的次两月对日,则顺延至次三月第一个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或失败,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或失败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受理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基金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五、募集目标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 50)/1.00=100,050份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见“基金份额的分类”章节,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注册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申请提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转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6、在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多期基金份额,且份额到期日不为同一日的情况下,如投资人在任一份额运作到期日发起赎回申请,则处理规则如下:
  (1)如申请赎回份额小于等于到期份额,全部接受;(2)如申请赎回份额大于到期份额但小于等于总持有份额,部分成交,只接受等于到期份额部分的赎回,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予以拒绝;(3)如申请赎回份额大于到期份额且大于总持有份额,亦部分成交,只接受等于到期份额部分的赎回,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予以拒绝。

  在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多期基金份额且到期日相同的情况下,投资人在运作到期日发起了赎回申请,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予以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

  2、对于A类、B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也不设下限。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1、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2、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当期运作期内的收益(注: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当期运作期内的收益在运作期期末集中结转。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全部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收益。)
  例1:投资者A于2013年3月11日(周一)申请购买10万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4月11日(周四)。

  若投资者A于4月11日提出全额赎回10万份的申请,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期收益424.66元,则当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份×1.00元+424.66元=100,424.66元例2:投资者B于2013年3月11日(周一)申请购买10万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4月11日(周四)。

  若投资者B未于4月11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个运作期结转后的基金份额为:
  100,424.66/1=100,424.66份该基金份额自4月12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5月13日(申购申请日为3月11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为5月11日是周六,顺延至下个工作日5月13日)。

  例3:若投资者B于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5月13日提出全额赎回100,424.66份的申请,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期收益440.22元,则该日投资者B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424.66份×1.00元+440.22元=100,864.88元。

  例4:投资者A于2013年3月11日(周一)申请购买10万份基金份额,于2013年3月14日(周四)申请购买5万份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的15万份基金份额中,对应10万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4月11日;对应5万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

  若投资者A于4月11日提出12万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在4月11日运作期到期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中对应的到期份额为10万份,因此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当日到期份额的赎回申请,即确认10万份基金份额可获得的赎回金额,剩余2万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成功,仍注册登记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中。若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到期基金份额尚有当期收益424.66元,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份×1.00元+424.66元=100,424.66元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在资金足额时及时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相对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和货币财政政策的分析,预判未来市场利率变化趋势,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50天以内。采用利率策略、信用策略、个券选择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2、信用策略
  根据经济周期运行阶段,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积极投资信用等级较高,风险收益匹配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对宏观经济前景、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信用情况的趋势进行跟踪,及时有效地抓住市场交易机会,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决策。

  3、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个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进行回售或在回售日前卖出。

  4、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衍生产品发展,未来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工具,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制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通过套利或避险交易,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为本基金获取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预算。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5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减持。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不收取再投资费;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满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和/或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上述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采取四舍五入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为该运作期天数。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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