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邮战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年 12月 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5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年 12月 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2年 9月 30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六、风险揭示 .............................................................................................................................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3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2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代销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4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号首钢国际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号首钢国际大厦 10层 成立时间:2006年 5月 8日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宁江 联系电话:010-82295160-230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 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 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 创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昌建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北 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首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章干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教授级高工。曾任长沙市邮电局分拣科、联 合子弟学校、电信三分局员工、教员、长沙市电信局副局长、湖南省邮政局局长助理、副局 长、局长及党组书记,现任北京市邮政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毕劲松,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投资银行部副 6 总经理;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昌雪,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学任教、赴 日本埼玉大学研究生院进修);日本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职员、代表;日本三井住友银行北 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年 3月至今,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 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忠林,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历任法 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信访办主任;2009年 3月,自中 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 1978年至 1982年,就读于中央财 经金融学院;1982年 7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 期间于 2004年 4月至 2005年 6月,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任职局长助理。 戴昌久,法学硕士。曾在财政部条法司工作( 1993年美国波士顿大学访问学者);曾任 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1996年 2月至今,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 支部书记)。 期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预算委员会副主任、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曾任:南方基金管 理公司、(香港)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张斌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东区邮 电局安处邮电支局长;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国家邮政局计划财 务部企业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天津市邮政局副局长;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副主任;中国 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总经理。 周桂岩,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部 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 7 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 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自 2009年 5起,兼任京都期货有限公司监事。 石鲁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云裳制衣有限公司财务部;中信银行北京分 行营业部、阜成门支行会计部,任阜成门支行个人零售业务部主管;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张钧涛,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中国民族证券北京知春 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营销部副总经理、营 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副总监。 刘桓,监事,大学学历。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北 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尚世先锋广告 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营销部副总经理, 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 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 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 创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克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16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信实业银行总 行开发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金晖女士,工商管理硕士 (MBA),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家体改委中华企业股 份制咨询公司部门经理,南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 展部(筹)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静女士,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硕士研究生, 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 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厉建超:男,35岁,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中国 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高级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主要负责信息、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研究工作、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任泽松:清华大学研究生,理学硕士, 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员、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究员、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大学专科, 23余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 交换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华夏证券 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总经理、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现任投资副总监、中邮核心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训平先生: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曾任天津开发区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行业 研究员、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策略、金融工程和宏观研究方面负责人。 刘霄汉女士:东北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行业研 究员,现任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硕士学位,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现任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厉建超先生:经济学硕士,10余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高 级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核 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方何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负责金融工程研究,现 9 任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刘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 业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现任研究部行业和公司研究方面负责人。 张萌女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学硕士(基金管理专业),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 部国际业务部主管、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 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 人,现任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0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1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12 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13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14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 7月 20日 注册资本:107.86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二)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107.86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2年三季度末,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29646.86 亿元,股东权益 1378.87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 0.45%,前三季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263.41亿 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2年发布的全球银行 1000强排名,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 列第 61位,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 69位。 (三)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80余人,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 2012年 9月 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5只——兴 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中欧新 16 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 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民生 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 289.56亿元。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 17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 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18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号首钢国际大厦 10层 联系人: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金鼎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20 网址: www.95599.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何奕 网址:www.ccb.com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服电话:021-962888 21 联系人:张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热线:40066-99999 网址: www.pingan.com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客服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陈泉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22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23 联系人:陈志军 联系电话::025-84457777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24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fzq.com.cn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客服电话:0571-96598 25 网址:www.bigsun.com.cn (2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许钢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26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4)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李铮 客服电话:4008-285-888 27 网址:www.njzq.com.cn (3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6)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菲 客服电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8 (39)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电话:010-88986830 客服电话: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4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4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29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4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 8816 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6)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层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4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传真:010—62020088—8802 网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号首钢国际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号首钢国际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31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号院 1号楼 18层 1单元 1805 负责人:姜森林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3377073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师:李飒刘敬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588-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欣卫俏嫔 3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51号)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 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 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本基金自 2012年 5月 10 日至 2012年 6月 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3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 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 民币 1000元。 (4)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 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 50万元(含)— 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 500万元 0.2% 500万元及以上 1000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34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2)/1.00=9902.9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2.99份基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7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出,通过登记机构 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 额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份,则必须 38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 元,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 200万元 1% 200万元(含)— 500万元 0.5% 500万元及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1]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 0.5% 1年(含 1年)至 2年 0.25% 2年以上(含 2年) 0% 注:[1]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 1年指 365天,2年为 730天,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39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 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举例说明: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申购金额 10000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10000/(1+1.5%) =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 =147.78元 申购份数=9852.22/1.200=8210.18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举例说明: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赎回份数为 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 额如下: 40 持有期限适用费率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1年以内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年(含)-2年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年(含)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3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1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42 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 43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 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