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兴全模式:上市交易公告书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3年2月1日 公告日期: 2013年1月29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31 八、基金投资组合..................................................................................... 33 九、重大事件揭示..................................................................................... 36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3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3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37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 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 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2年11月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www.xyfunds.com.cn)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简称:兴全商业模式股票(LOF) 场内简称:兴全模式 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3415 4、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3年1月25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46,108,563.81份。 5、基金份额净值:截止2013年1月25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8 元。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10,139,755.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2月1日 9、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经2012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2]1384号文批准募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2年11月12日至2012年12月12日 5、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银行:光大银行(仅开通前端认购)、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 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仅 开通前端认购)、东莞农商行。 代销券商:兴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江证券、海通证券、 招商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山西证券、德邦证券、国海证券、国元证券、 光大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湘财证券、中航证券、渤海证券、瑞银证券、华福证 券、齐鲁证券、爱建证券、安信证券、华融证券、国信证券、东海证券、天源证 券、中信证券、中信(浙江)证券、信达证券、中信万通证券。 其他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募集结束前具有 基金发行认购权限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 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 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 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 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 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 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 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 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 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 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 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536户,净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为 545,952,105.79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 156,458.02元人民币,共计546,108,563.81元。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2年12 月1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 账户。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2月18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46,108,563.81份 (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13年2月1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等情况在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三)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13】 4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2月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场内简称:兴全模式 5、交易代码:16341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0,139,755.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 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 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场内份额持有情况(截止2013年1月25日) 份额单位:份 场内份 额持有 人户数 (户) 场内份额户 均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 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持有份额 占总份 额比例 持有份额 占总份 额比例 1,178 93,4797.25 15,981,859.00 14.51% 94,157,896.00 85.49% (二)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止2013年1月25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赵仁杰 10,000,486.00 9.08%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486.00 9.08% 3 邓雄杰 5,000,388.00 4.54% 4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裕33号 5,000,291.00 4.54% 5 吴继芳 5,000,243.00 4.54% 6 曹晖 5,000,243.00 4.54% 7 张应好 2,300,134.00 2.09% 8 封婉娇 2,200,106.00 2.00% 9 刘永德 2,000,136.00 1.82% 10 李雯 2,000,097.00 1.8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3、法定代表人:兰荣 4、总经理:杨东 5、成立时间:2003年9月30日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101000325177(市局) 9、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 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49%)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设有分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运作保障部、基金管 理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交易室、市场部、渠道部、 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 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行政办公事务等工作的部门;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务及信息披露的部门; 运作保障部:负责基金注册登记、资金清算、基金估值和公司信息系统的部 门; 基金管理部: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管理部门; 专户投资部:负责除基金外的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管理部门; 研究部:通过宏观、债券、行业及公司研究工作,为基金及其他受托资产的 投资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的部门;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负责产品设计、投资业绩评价、量化支持及各类专 题研究的部门; 交易室:执行公司所有产品交易指令的部门; 市场部:负责公司品牌建设、市场营销、产品制作等的部门; 渠道部:通过建设、管理和维护代销渠道实现销售的部门; 机构业务部:通过开发和维护机构及个人VIP客户实现销售的部门; 电子商务部:依托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和实现销售的部门; 客户服务中心:通过电话、在线、邮件、账单和短信等方式提供客户服务工 作的部门; 北京、深圳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基金销售、与当地监管部门联络等工作的 分支机构。 13、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153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 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冯晓莲,(021)20398888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3只开放 式基金,管理的公募基金总资产331.46亿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模 46.38亿元。目前,旗下管理开放式基金分别为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 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 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绿 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 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等十三只基金。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先生,1977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 划部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现 任本基金和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1977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东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2、成立日期:1992年8月19日 3、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5、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7、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8、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石立平 9、电话:010-63639180 10、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 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 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 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 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 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 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 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 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11、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臵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 核心增长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 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共21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 规模723.5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 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 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三)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3、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4、电话:(021)61418888 5、传真:(021)63350377 6、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7、联系人:吴凌志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 据、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符合商 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中期票 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1)基金 财产清算组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期间 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用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截止2013年1月25日资产 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2013年1月25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19,560,325.66 结算备付金 9,552,913.26 存出保证金 46,066.42 交易性金融资产 327,442,251.46 其中:股票投资 282,744,755.26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44,697,496.2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192,974.26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646,794,531.0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2013年1月25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89,994,972.68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571,127.24 应付托管费 95,187.87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147,112.32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270,548.00 负债合计 91,078,948.1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546,108,563.81 未分配利润 9,607,019.14 所有者权益合计 555,715,582.9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646,794,531.06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3年1月25日,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2013年1月25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82,744,755.26 43.71% 其中:股票 282,744,755.26 43.71% 2 固定收益投资 44,697,496.20 6.91% 其中:债券 44,697,496.20 6.91% 资产支持证券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0,000,000.00 29.3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9,113,238.92 19.96% 6 其他资产 239,040.68 0.04% 7 合计 646,794,531.0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二)期末(2013年1月25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B 采掘业 27,765,168.60 5.00% C 制造业 120,037,740.14 21.60% C0 食品、饮料 C1 纺织、服装、皮毛 28,750,306.70 5.17% C2 木材、家具 C3 造纸、印刷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3,412,500.13 7.81% C5 电子 C6 金属、非金属 13,760,000.00 2.48% C7 机械、设备、仪表 34,114,933.31 6.14% C8 医药、生物制品 C99 其他制造业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303,204.40 0.95% E 建筑业 13,109,281.88 2.3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G 信息技术业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I 金融、保险业 116,529,360.24 20.97% J 房地产业 K 社会服务业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M 综合类 合计 282,744,755.26 50.88%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 尾差。 (三)期末(2013年1月25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601 中国太保 1,260,440 26,847,372.00 4.83% 2 601318 中国平安 499,923 22,791,489.57 4.10% 3 600000 浦发银行 2,000,000 21,320,000.00 3.84% 4 002152 广电运通 1,415,689 19,635,606.43 3.53% 5 002154 报 喜 鸟 2,109,835 19,030,711.70 3.42% 6 600731 湖南海利 2,158,605 13,858,244.10 2.49% 7 600660 福耀玻璃 1,600,000 13,760,000.00 2.48% 8 601628 中国人寿 678,237 13,503,698.67 2.43% 9 601328 交通银行 2,600,000 13,234,000.00 2.38% 10 002140 东华科技 539,921 13,109,281.88 2.36% (四)期末(2013年1月25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44,697,496.20 8.04% 8 其他 - - 9 合计 44,697,496.20 8.04% (五)期末(2013年1月25日)债券投资前五名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3002 工行转债 391,020 44,697,496.20 8.04%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6,066.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2,974.2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9,040.68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02 工行转债 391,020 44,697,496.20 8.04%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止2013年1月25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本基金本期未(2013年1月25日)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 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九、重大事件揭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12月 18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2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刊登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查阅。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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