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工银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〇一三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二月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7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25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6 月21日正式生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1)本基金无法完 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 动。2)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3)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满足一定的情形时,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 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相关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合同终止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风险。4)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 日出现巨额赎回的,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 的负面影响。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人有可能出现亏损。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 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12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2012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5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7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34 十二、基金的投资 ........................................................35 十三、基金的业绩 ........................................................43 十四、基金的财产 ........................................................4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5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二十、基金的风险揭示 ....................................................5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9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6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61 二十七、备查文件 ........................................................61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62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80 一、绪 言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 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 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 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 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 进行公告;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 回; 日常交易: 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 卖等场内基金交易;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 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其中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证券的 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款项、缴存的 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系统故障、恐 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自2005年10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副行长,2010年10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 河南省分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 裁,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等职。目前兼任工 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中 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主任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长驻香港工作, 负责资产管理部的环球新兴市场及亚太区市场业务,是资产管理部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 员并兼任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地区执行委员会成员。2010年重返瑞士信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在此之前任职于复兴集团(Renaissance Group),最后担任复 兴集团的副首席执行官及全球主席。在2006年加盟复兴集团之前,Harvey先生合作创 立了以亚太地区市场为主的多策略对冲基金——Bennelong资产管理公司。Harvey先生 1993年初次加入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公司。他在任的十年间,分别在投资 银行业务方面担任了多种不同的职务、涉足多个区域。他离任前是香港投资银行部和客 户拓展业务的负责人。此外,他创立并管理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亚洲(除日本) 的固定收益业务,并担任了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新兴市场固定收益分配全球负责人,管 理中东、非洲、土耳其和拉丁美洲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 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 行信贷管理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朱文信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历 任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安徽省滁州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安徽省分行 副行长、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室资深 专家。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 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 专家。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 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国 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 尼亚大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 终身教职)。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 2004-2005届主席、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 济学,医疗保险与医改政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 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 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 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多篇,主持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 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 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5-1998.8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1998.8-2000.11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0.11- 2005.10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行长、党委委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 局局长、内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 级)。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AG (瑞士信 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 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 任主任科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 翻译兼综合,2007年以来任职于战略发展部,现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 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 部高级副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瑞士信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担任CSFB/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 经理、副总裁。2006年加入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历任副总裁、董 事。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年9月21日至2011年4月21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2010年8月16日至2012年1月10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2007年5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 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21日至今, 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 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 2009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0年4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 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江明波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 责人。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 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08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 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 太股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QFII基金投资经理;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07年11月29日至2009年5月17日,担 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2月14日至2009年12月25日,担任工银全 球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5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 24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郝康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联和运 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北京博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财务总 监;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国际业务总监,现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杨军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 5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 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 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和内控措施等内 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管理的措施、风险管理的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风险管理 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岗 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与执行、投资的 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投资授权制度、股票池管理、投资指令审核、投资指令实时监控、 投资限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 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 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 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 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 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 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 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 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 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 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 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 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 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 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618.85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 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 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2010 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 “最佳次托管银行”大奖。英国《银行 家》杂志2011年公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以343.21亿美元的一级资本 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强。截至2012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人民币5.15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10.8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 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 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 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任交 通银行副行长,2007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 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 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2011年 10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三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1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 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 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 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 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 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 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 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 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 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 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 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 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 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建 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 中证500指数、建信深证100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工 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富安达收益增强债券、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易方达恒 生中国企业ETF联接、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浙商聚盈 信用债债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 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实现一点三万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 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 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 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 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 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 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 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 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66583110 联系人:张睿智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光明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1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1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7)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服电话:025-95597(江苏省外需加区号) 网址:www.htsc.com.cn (1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1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电话:010-58351666 联系人:董云巍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4)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 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5月7日证监许可〔2012〕625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二)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21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 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以下上市条件,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于2012年9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 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月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即2012年1月6日至2015 年1月5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 时间为1个月,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第二个封闭 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即2015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以 此类推。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可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基金 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 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 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申购、赎回开放期之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在规定的时间以 外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 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 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 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 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 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 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申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 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0元,若投资人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 = 9,920.63/1.010 = 9,822.41份 若投资人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82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人。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822×1.010=9,920.22元 退款金额=10,000-9,920.22-79.37=0.41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 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5、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 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 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 过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 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依 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 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行为。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 要求的划转主体。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 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六)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从利率、信 用等角度深入研究,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次级债、 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和新股增发,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5%。 (四)投资策略 本产品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期限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及证券 选择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 资产的增值。 1、期限配置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 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 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人的 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 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 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 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人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 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 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等。 3、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转向衰 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应该结合利差 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济转向复苏,企业信 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 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