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城久利保本:招募说明书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19日《关于核准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706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保本 ......................................................................................................... 40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 43 十一、保本周期到期 ................................................................................................. 50 十二、基金的投资管理 ............................................................................................. 5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九、风险揭示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1 附件:《保证合同》 ............................................................................................... 12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5.基金合同:指《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期 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6.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37.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38.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9.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0.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1.保本赔付差额: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对 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2.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 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 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 额,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3.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 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4.持有到期: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 为 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 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 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8.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 折算日 50.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 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十七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杨光裕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 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1993年2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范小新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重庆市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 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 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梁宇峰先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 部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助理、研究所副所长,2006年4月至今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所所长。 姬宏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处 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 一处副处长。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陆妍女士,1991年毕业于天津理工学院管理信息系统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 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学院,获工学硕士学位。曾任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出口贸易咨询部部 门经理、天津泰达集团证券投资部项目经理、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总部 总经理,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山东人,1964年从山东财经学院财政金融专业本科毕业,分配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作。1983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 副主任、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是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 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2000年退休。 谢志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教师、湘西自治州商业 学校教师、北京商学院(现北京工商大学)副院长、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助理。2003年至今任 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 刘杉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工商时报财经 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社总编辑助理。现任 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 鄢维民先生,经济学学士。历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熊科金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东 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管理 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 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年7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中共党员,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历任安徽省地矿局三 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 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进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现任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并担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燕滨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内蒙银行学校教师、校团 委书记、学生科科长、教研室主任,内蒙古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上海业务部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海通证券天津、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北方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现任北方信托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 长、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孟凡君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河南华信资金市场融资 二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开封证券营业部副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 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二部经理。 王燕女士,中共党员,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年8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 事财务会计工作,现任公司财务经理。 张静女士,中共党员,200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余骏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教于中国地质大学经管学院,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湖 北省分行科室负责人,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观室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 业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和综合管理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 开发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彭洪波先生,武汉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工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 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 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年8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业务主管、 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机构监 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 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史彦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学士及硕士。具有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 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评估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一部,中信银行总 行风险管理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6月进入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至今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3年1月起至今任“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 经理。 杨毅平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首席策略分析师。 秦玲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 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 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 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 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 股)。 截至2012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2,964.8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26%。 截至201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585.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13.87%。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5%,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18%。利息净 收入2,610.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05%。净利差为2.57%,净利息收益率为2.74%,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和0.06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99.21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1.6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0 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 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2年“全球银行1000 强”中位列第6,较去年上升2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中排名77位,较去年上升 31位;在美国《福布斯》2012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第13位,较去年上升4位。 本集团是境内唯一一家连续四年蝉联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 度大奖”的上市公司,并先后获得《环球金融》、《财资》、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中国 最佳银行”、“卓越管理及公司管治”与“2011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 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 现有员工209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267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 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 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A座12层 负责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刘洪蛟、胡婷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联系人:胡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19日证监许 可[2012]1706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保本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的保本周期: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 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 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16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六)保本金额 1.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3.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七)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 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八)基金保本的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 金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止。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公告。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 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认购限制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 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0% 50万元(含)-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 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这100,000元在认 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1.000=99,01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19.90份 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 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 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 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顺序进行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200万元 0.8% 2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长城核心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2.0% 1年(含)-2年 1.5% 2年(含)-3年 1.0% 3年(含)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长城核心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50=85,925.42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85,925.42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25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基 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0×1.325=132,500元 赎回费用=132,500×2.0%=2,650元 赎回金额=132,500-2,650=129,85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129,8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 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到保本周期 到期,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0.05 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10.00)/1.00=99,019.90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0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9.90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0.900=89,117.91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9,019.90×0.05=4,951.00元 可赎回金额+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89,117.91+4,951.00=94,068.91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额(扣除其持 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94,068.90元(即:99,019.90-4,951.00= 94,068.90)。其中,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为4,590.99元(即:99,019.90- (89,117.91+4,951.00)=4,590.99)。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9.90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1.500=148,529.85 元 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0.05×99,019.90=4,951.00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3,480.85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资 者支付148,529.85元。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下列选择,均适用保本条 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基金份 额;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 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