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3年03月14日 06:02:41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3年1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一、绪言 4二、释义 5三、基金管理人 10四、基金托管人 19五、相关服务机构 23六、基金的募集 36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2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九、基金的投资 56十、基金的财产 63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5十六、风险揭示 80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6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9二十三、备查文件 120
  一、绪言《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25、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此外,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5、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4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4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5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55、元:指人民币元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钱文挥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陈超电话:(021)61055050传真:(021)6105503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投资研究条线下设权益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及跨境投资部。中央交易室隶属总经理直接管理。市场条线下设产品开发部、营销策划部、零售理财部、营销管理部、机构理财部、上海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营运条线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与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条线下设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监察稽核条线下设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务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此外,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了战略发展部。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投资管理流程中,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2012年四季度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24只基金,包括1只货币市场基金、5只债券型基金(其中1只为短期理财债券基金)、1只保本混合型基金、3只混合型基金、14只股票型基金(其中2只为QDII基金,1只为普通指数型基金,2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只为ETF联接基金)。

  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公司有员工211人,其中55%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CFA、CPA,硕士学历。历任安达信(新加坡)有限公司审计师,澳洲信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副总监,信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总监,荷兰国际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董事长。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康定选先生,监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南巩县农业银行信贷股信贷员、副股长,巩县支行副行长;郑州市农业银行行政区办事处副主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信贷部副主任、计划信贷处处长、副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管人员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胡军华女士,基金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21年证券行业经验。历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研究部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原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债券业务总部投资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瑞银证券资产管理部/财富管理部董事、高级投资组合经理。2005年5月13日至2006年5月25日期间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8月24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担任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7月1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担任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2年12月19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委员:项廷锋(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战龙(总经理)
  管华雨(权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军华(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风险管理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 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 法务部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1、基本情况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联系人:托管中心联系电话:(010)65556812传真:(010)65550832客服电话:95558网址:bank.ecitic.com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陈小宪博士,中信银行行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9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计划处,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年,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0年,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1年,任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董事;2004年以后,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银行行长,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陈小宪先生同时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席等职。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年6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年10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年10至1997年5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在瑞士银行SBC和瑞士联合银行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已托管1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333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钱文挥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电话:(021)61055027传真:(021)61055054联系人:许野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场外代销机构(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电话:(010)65557083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客户服务电话:95558网址:bank.ecitic.com(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电话:(010)85108227传真:(010)85109219联系人:刘一宁客户服务电话:95599网址:www.abchina.com(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章电话:(010)66275654传真:(010)66275654客户服务电话:95533网址:www.ccb.com(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法定代表人:傅育宁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109联系人:邓炯鹏客户服务电话:95555网址:www.cmbchina.com(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太普电话:(0571)85108309传真:(0571)85151339联系人:严峻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网址:www.hzbank.com.cn(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徐浩明电话:(021)22169999传真:(021)22169134联系人:刘晨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网址:www.ebscn.com(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法定代表人:万建华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联系人:芮敏棋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张佑君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顾伟国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联系人:陈忠客户服务电话:95558网址:www.cs.ecitic.com(1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荣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网址:www.sywg.com(1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网址:www.guodu.com(1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法定代表人:刘军电话:(0571)85776115传真:(0571)85783771联系人:俞会亮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网址:www.96598.com.cn(15)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法定代表人:杨宝林电话:(0532)85022326传真:(0532)85022605联系人:吴忠超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网址:www.zxwt.com.cn(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法定代表人:何如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952联系人:齐晓燕客户服务电话:95536网址:www.guosen.com.cn(1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法定代表人:杜航电话:(0791)86768681传真:(0791)86770178联系人:戴蕾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网址:www.avicsec.com(1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法定代表人:冯戎电话:(010)88085858传真:(010)88085195联系人:李巍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网址:www.hysec.com(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玮电话:(0531)68889155传真:(0531)68889752联系人:吴阳客户服务电话:95538网址:www.qlzq.com.cn(2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名扬电话:(0451)85863696传真:(0451)82287211联系人:张宇宏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网址:www.jhzq.com.cn(2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518048)法定代表人:杨宇翔电话:(0755)22627802传真:(0755)82400862联系人:郑舒丽客户服务电话:95511-8网址:www.pingan.com(22)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傅毅辉电话:(0592)5161642传真:(0592)5161640联系人:赵钦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网址:www.xmzq.cn(2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李剑阁网址:www.cicc.com.cn(2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法定代表人:刘弘电话:(010)58328112传真:(010)58328740联系人:牟冲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电话:(028)86690126传真:(028)86690126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网址:www.gjzq.com.cn(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高冠江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联系人:唐静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网址:www.cindasc.com(2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法定代表人:徐勇力电话:(010)66555316传真:(010)66555246联系人:汤漫川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网址:www.dxzq.net(2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法定代表人:龙增来电话:(0755)82023442传真:(0755)82026539联系人:刘毅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网址:www.china-invs.cn(2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三层法定代表人:丁之锁电话:(010)58568007传真:(010)58568062联系人:梁宇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网址:www.hrsec.com.cn(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电话:(010)66045608传真:(010)66045527联系人:林爽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3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陈柏青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传真:(0571)26698533联系人:周嬿旻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网址:http://www.fund123.cn(3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82080798联系人:汤素娅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3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电话:(021)58788678传真:(021)58787698联系人:敖玲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网址:www.erichfund.com(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金颖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韩炯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经办律师:吕红、黎明(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杨绍信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魏佳亮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7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五)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有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发售。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对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暂不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在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发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募集期基金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认购B类基金份额收取后端认购费用,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基金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前端认购费率50万元以下 0.6%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5%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4%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2%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B类基金份额后端认购费率1年以内(含) 0.8%1年至3年(含) 0.5%3年至5年(含) 0.2%5年以上 0.0%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A/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认购份额=99,403.58/1.00+50.00/1.00=99,453.58份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内认购A类基金份额,取整数后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99,453份,其余0.58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B类基金份额的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后端认购费率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50)/1.00=100,050.50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0.50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3)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50)/1.00=100,050.50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0.50份C类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电话:(021)61055027传真:(021)61055054联系人:许野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上述场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1、申购金额的限制场外申购时,场外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包括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1、申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支付申购费用,申购B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B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50万元以下 0.8%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6%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3%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B类基金份额后端申购费率1年以内(含) 1.0%1年-3年(含) 0.6%3年-5年(含) 0.4%5年以上 0持有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投资者赎回A类和B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赎回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1年以内(含) 0.1%1年-2年(含) 0.05%2年以上 0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如有)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赎回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申购费率为0.8%,如果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申购份额=(100,000-793.65)/1.040=95,390.72份如果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95,390份,其余0.72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申购份额=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T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例五: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96,153.85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例六: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如果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例七: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1%=101.60元赎回金额=100,000×1.016-101.60=101,498.40元即:投资者赎回100,000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0元。

  (2)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如果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例八: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B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0%,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申购时的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6=101,600元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010×1.0%=1,010.00元赎回费用=101,600×0.1%=101.60元赎回金额=101,600-1,010.00-101.60=100,488.40元即:投资者赎回100,000份B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0%,申购时的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88.40元。

  (3)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例九: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250=125,000元即:投资者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A/B类基金份额净值=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A/B类基金份额总数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C类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把握债券市场轮动带来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判断不同类别债券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和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同时,通过对信用债发债主体所处行业的景气轮动判断,并结合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综合考察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1)券种轮动策略本基金根据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不同将固定收益类品种划分为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宏观经济周期、货币政策以及企业信用实力的变动使得债券收益率和信用利差在经济不同阶段存在明显差异,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在不同阶段的优劣可能相互转化。本基金将在严谨深入的宏观研究、利率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积极在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之间进行动态优化配置,通过超配不同时期的相对强势品种,为组合获取超额收益。

  从券种轮动规律来看,经济滞胀后期和衰退前期经济下滑,无风险收益率开始下降,企业盈利水平的下滑将引发市场对于信用风险的担忧。因此,在这一时期无信用风险的利率产品(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其他利率类金融工具)表现相对较好。而进入衰退中后期,物价水平已大幅下降,经济开始触底并缓慢复苏,企业盈利有望得到好转,信用水平有所改善,这时信用产品(主要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成为更好的投资标的。本基金将积极把握上述券种间的轮动效应,超配阶段性的强势品种,以提升组合收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行业轮动常见于股票资产的投资策略,不同行业的债券回报在经济周期不同阶段下同样存在板块轮动现象,其隐含的是行业景气的不同步,导致不同行业的违约率和信用资质变化不同步。伴随中国信用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行业轮动效应也将日趋明显。本基金将利用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周期发展趋势判断,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周期性特征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景气度,一方面规避信用风险明显上升的高风险行业,另一方面则可在周期性和防御性行业之间主动切换,从而为组合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势的信用债券。

  (3)久期管理策略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通过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4)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5)骑乘策略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6)杠杆放大策略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7)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等14类券种,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3)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流程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债券的投资重点等;2、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债券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3、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每周召集固定收益业务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债券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和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7、数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由于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生效满3个月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若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1元时,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该次收益分配的基准日;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以及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者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8、基金的开户费用;9、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