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3年03月18日 06:02:41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一)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6日证监许可【2013】126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于银行存款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该类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低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绪言本基金由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3.直销机构: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业务规则》: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48. 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49.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50.元:指人民币元51.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邮政编码:100020法定代表人:陈书堂联系人:姜岚联系电话:010-57835666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本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2】759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12年8月17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49%、36%、15%。

  (三)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董事长陈书堂先生,自2012年8月16日起任职。武汉水利电力大学硕士,武汉大学EMBA,高级会计师。30年金融工作经验,历任华中电力集团财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西省电力公司总会计师,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

  董事张喜芳先生,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企业融资部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管理部经理、发展策划部主任。现任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副主任,兼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董事游华先生,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中国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中国港湾工程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现任中交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李云志先生,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财务会计,西南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研究员。现任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员、投资经理、资金部负责人。

  独立董事林义相先生,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法国巴黎第十大学宏观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法国储蓄与信托银行投资分析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高级专家、研究信息部副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主任。

  独立董事刘少军先生,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博士。历任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业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独立董事张晓霞女士,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直属队会计、助理员,基建工程兵二机指挥部财务助理员,二机部、核工业部财务司副处长、处长,核工业总公司财务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中核财务公司总经理,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加州水郡国际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监事长程国祥先生,自2012年8月27日起任职。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港湾工程公司海外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孟加拉办事处翻译、业务主管、贸易公司经理、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海外部、资产管理部一级业务主管、中国交通建设股份(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处长、处长。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兼金融投资部总经理。

  监事曾宪泽先生,自2012年8月27日起任职。南开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博士。历任重庆医药设计院电算室职员、深圳赛格集团公司职员、国泰君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投资银行董事、华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投资总监兼研究所所长、中邮基金管理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总监。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职工监事韩仁通先生,自2012年8月27日起任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专业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太原设计研究院工程师,益民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公司产品主管,鹏华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信达证券公司投资经理。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主管,销售服务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刘光灿先生,自2012年6月5日起任职。金融学博士,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2012年6月至今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赵照先生,自2012年12月26日起任职。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8年证券、银行、信托和基金等金融行业工作经验。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主任、法律及合规部主任、发展策划部主任,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发展策划处处长,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主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广核(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4、督察长督察长张宁,自2012年6月5日起任职,中国人民大学财务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历任首创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投资部高级经理。2012年6月至今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刘熹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总监,社保债券基金经理、公募债券基金经理;招商证券研发中心高级研究员;巨田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平安证券国债部、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经理。2012年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刘光灿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委员刘熹先生(见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委员秦岭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历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天弘基金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委员熊伟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注册会计师。10年基金、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招商证券、天相投顾、新华基金管理公司、益民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员,益民红利成长基金经理。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委员李岚先生,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FRM。9年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支行行长助理,平安资产债券研究员,人保资产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安邦资产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发售基金份额;(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9)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2)防范和化解风险;(3)提高经营效率;(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1)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由总经理、市场总监、运营总监、基金运营部经理、信息技术部经理、交易主管、监察稽核部经理以及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参加。风险控制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风控与合规工作,对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研究部经理,督察长列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设置;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制定基金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投资总体方案;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行业配置及超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品种;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监控,及时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II、内部控制的原则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联系人:尹东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21和0.23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年“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中排名第108位,较去年上升8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1、监督方法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邮政编码:100020法定代表人:陈书堂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传真:(010)59112222联系人:姜岚网址:www.ydamc.com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章客户服务电话:95533网址:www.ccb.com(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定代表人:赵文安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网址:www.ydsc.com.cn(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东明客户服务电话:95558网址:www.cs.ecitic.com(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法定代表人:万建华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顾伟国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网址:www.chinastock.com.cn(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csc.com.cn(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法定代表人:沈强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网址:www.bigsun.com.cn(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网址:www.newone.com.cn本基金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增加代销机构并进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法定代表人:陈书堂电话:010-57835666传真:010-59112222联系人:姜岚(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31层负责人:崔炳全电话:(010)58698899传真:(010)58699666经办律师:刘振宇、罗为(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10室负责人:吴亦忻联系电话:010-82250666-3365传真:82250851经办注册会计师:吴亦忻、张燕飞六、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650001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650002(三)基金的类别债券型(四)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五)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六)投资理念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相信通过对宏观利率环境和相对价值的研究,能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以深度的研究分析为基础实施个券选择,并据此构建投资组合,力争获取中长期稳定回报。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九)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基金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分类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6日证监许可【2013】126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A类投资者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认购金额≥500万每笔1000元
  200万≤认购金额<500万0.20%
  50万≤认购金额<200万0.40%
  认购金额<50万0.60%
  C类0
  
  基金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1)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认购份额的计算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份额=10,000/(1+0.60%)/1.0000=9,940.36份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份利息折算份额=5/1.0000=5份认购份额=9,940.36+5=9,945.36份则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9,945.36份。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00=10,000份利息折算份额=5/1.0000=5份认购份额=10,000+5=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4.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基金份额的认购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的限额(1)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3)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认购时,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份额的申购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1.申购的数额限制(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费率A类投资者需缴纳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申购金额≥500万每笔1000元
  200万≤申购金额<500万0.30%
  50万≤申购金额<200万0.50%
  申购金额<50万0.80%
  C类0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赎回费率A类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1年0.10%
  1年≤持有期<2年0.05%
  持有期≥2年0
  C类持有期<30天0.10%
  持有期≥30天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①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448.22份。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②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①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A/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元赎回费用=10,500×0.05%=5.25元净赎回金额=10,500-5.25=10,494.75元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94.75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元赎回费用=10,500×0.10%=10.5元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元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89.50元。

  ②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8)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30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日前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5.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二、基金的托管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2.取得注册登记费;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1.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投资理念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相信通过对宏观利率环境和相对价值的研究,能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以深度的研究分析为基础实施个券选择,并据此构建投资组合,力争获取中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收益特征,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并预测下一阶段的利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特征,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1.久期策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预期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期限结构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和利差策略。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根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辅助策略(1)套利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2)其他辅助策略其他辅助策略包括可转债投资策略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分析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对可转债转股溢价率和Delta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样本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指数基日均为2002年12月31日,基点均为100点。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市场中有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该类基金长期平均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和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

  (六)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15)本基金不参与股票发行申购,不主动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被动持有的权证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自该资产可以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电子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电子签名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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