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3年03月19日 06:02:41 中财网

重要提示本基金募集于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2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从整体运作来看,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从两类份额看,德信A份额持有人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0%,表现出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德信B份额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绪言《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是基金组合份额,简称“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德信A”)和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德信B”)。德信A与德信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例不变17、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18、德信A份额: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19、德信B份额:指获取积极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29、直销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场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31、场内代销机构:指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32、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33、销售机构: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3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3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3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38、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5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的行为5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与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5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7份德信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的行为5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德信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的行为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10%65、元:指人民币元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7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姚文平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刘利联系电话:021-26010999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中国证券业协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曾在南京大学任教,曾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林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历任香港荷兰银行高级经理、加拿大ASSANTE Advisory Services财务总监、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财务总监。

  成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杭州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杭州西子电梯厂办公室副主任,杭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采购部部长、人事部部长、财务部计划与分析经理,杭州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官。

  骆敏华女士,董事,学士。审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委员、部门经理。

  吕红兵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刘少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暨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金融研究所所长。广东经济学会副会长、广东股份经济与证券市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广东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广东证券业协会顾问、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特聘专家、广东省政府WTO事务咨询理事会理事。

  安同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系主任,中国生产力学会理事、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胡宝发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国联证券漕宝路营业部、国联证券邯郸路营业部。

  陈飞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职于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曾任职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

  高继萍女士,职工监事,学士。曾先后在建设银行深圳信托上海证券业务部、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3、公司高管人员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曾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白仲光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博士,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金融工程师、金融工程部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2006年至2011年期间担任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涵颖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监管干部,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经理。有8年以上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中国注册会计师。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何晶先生,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曾任职江海证券数量分析,东证期货数量研究员、TNT数据库分析师、奥瑞高市场研究公司市场研究员。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基金经理的情形。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易强先生,总经理;白仲光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高继萍女士,交易总监;叶翔先生,研究发展部副总监;何晶先生,金融工程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风险评估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①内部控制机制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股东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监督层面: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②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快速、及时、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B.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D.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情况(一)基金托管人概况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法定代表人:胡怀邦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注册资本:618.85亿元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联系人:张咏东电话:021-32169999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最佳次托管银行”大奖。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公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以343.21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强。截至2013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4.88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58.8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2011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止2012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4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建信深证100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一万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联系人:高蔚如电话:021-26010999直销电话:021-26010928直销传真:021-26010960客服热线:400-821-7788网址:www.dbfund.com.cn(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dbfund.com.cn2、场外代销机构(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联系人:陈铭铭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840客服电话:95559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2)其他场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减或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3、场内发售机构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金颖联系电话:010-59378839联系人:010-59378907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黎明经办律师:吕红、黎明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葛明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公司电话:010-58153000公司传真:010-85188298签章会计师:徐艳、慕周业务联系人:徐艳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一、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德信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德信B份额”)。德信A份额及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认购所得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3、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开放场外申购、场外赎回及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不对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场内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申购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德信A份额及德信B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及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三、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概要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与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余额总数2、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1)本基金7份德信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1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德信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加上1.2%。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德信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为德信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德信A份额的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德信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德信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德信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3)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根据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德信A份额的份额净值以及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关系计算。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或者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且期间每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400元的,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元。

  (5)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折算日折算后份额净值都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t个自然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利率为R。则第t个自然日,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四、基金份额折算概要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的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1)基金份额的到期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400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到期折算日。在到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则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在到点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方法概要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折算方法一致,均按以下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按照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缩减或不变。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增加;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则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缩减或不变。

  (2)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按照折算前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净值为1.000元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具体折算公式如下:
  德信A(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德信A(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德信A(B)份额折算为净值为1.000元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量=折算前德信A(B)份额数量×德信A(B)份额的折算比例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折算成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拆成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届时,分拆后的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1.000元。

  3、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第十八部分的约定。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2号文核准。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二、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三、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账户下;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比率确认为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场外将通过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募集规模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3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3%,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45元,则认购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300/(1+0.3%)=100,000.00元认购费用=100,300-100,000.00=300.00元认购份额=(100,000+45)/1.00=100,045.00份即:投资人投资100,3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100,045.00份。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3%,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45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00元,其认购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认购费用=1.00×100,000×0.3%= 300.00元认购金额=1.00×(1+0.3%)×100,000=100,300元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45/1.00=45份即: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100,045份,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比率确认为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

  3、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认购的限额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各场外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上市交易一、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

  1、上市交易的地点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1)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2)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3)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提示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为100份,最低账面份额为100份。

  4、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基金份额不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投资者应一次全部赎回;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交赎回申请,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该基金全部份额为限,办理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投资人T日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1、场外申购费率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其中1个月为30天,3个月为90天;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3%。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50,250元场外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对应场外申购费率为0.5%,假设申购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250.00/(1+0.5%)=50,000.00元申购费用=50,250.00-50,000.00=250.00元申购份数=50,000.00/1.080=46,296.30份即:该投资人可得到46,296.3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2、德邦德信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外份额,持有时间是15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0=121,000.00元赎回费用=121,000×0.3%=363.00元净赎回金额=121,000-363=120,637.00元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37.00元。

  3、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暂停结束,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系统内转托管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或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7份德信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德信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该业务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10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须为7:3。

  4、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1、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暂停配对转换的合并或分拆。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三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优选指数成份券、备选成分券及样本外债券,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此外,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净值的80%。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证1-7年中高收益企债指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分享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抽样复制法构建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债券资产,又将不低于债券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剩余资产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收益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以保证投资组合能够跟踪指数的基础上,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并且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衍生工具,以更好得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2、债券投资策略为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久期盯住”“信用等级结构盯住”等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券、备选成份券,或灵活选取关键特征类似的替代券构建投资组合,使得债券投资组合的总体特征(如久期、信用等级结构和到期收益率等)与标的指数相似,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灵活优选关键特征类似的替代券是当对标的指数走势影响较大的成分券流动性不足、价格严重偏离合理估值、单只成分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本基金会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选取关键特征与相关成分券类似的替代券或替代券组合进行替代,以适当变通和调整。由于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组合中个券权重和券种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券种间将存在差异。

  3、债券回购策略利用债券资产可作为抵押物进行回购融入资金的特点,运用回购策略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或复制标的指数的相关重要特征,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4、未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并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1、投资决策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趋向和债券市场走势。

  (3)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的配比关系。2、投资决策流程(1)投资基础研究公司的投资建立在强大的基础研究之上。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债券市场分析、公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券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为本基金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投资的决策过程体现集体决策、组合投资的原则,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投资决策过程分以下四个步骤(见图1):
  ①投资组合计划:由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发展部的研究成果,结合自己的判断提出,投资组合计划的内容包括分层抽样复制计划和对具体指数标的券的投资计划。

  ②风险收益特征分析: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后,应由研究发展部对计划作收益、风险特征的数量分析,并提出评估意见,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评估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必要的修正。基金经理与研究发展部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保持独立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③品种/配比修订:基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计划交给研究发展部,由该部门组织有关研究员对分层抽样复制计划和具体标的券的确认或提出修订意见,基金经理与研究发展部关于分层抽样复制计划、投资具体标的券的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保留独立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④投资组合方案:基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议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组合议案包括投资组合计划、研究发展部评估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组合议案进行讨论、修改、表决,并形成最终投资组合方案,由基金经理具体实施。

  基金经理、研究发展部在投资组合议案形成过程中,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对投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订,但是也允许各自保持独立意见,作为投资组合议案的组成部分,共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表决。

  投资组合的调整程序与此相同。■资料来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投资执行基金投资执行程序(见图2):
  ①基金投资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经理可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实行授权制,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风格具体确定,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调整。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执行。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但是在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经投资总监审批后,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超出投资总监授权权限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由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室交易总监后,交易总监再分配给各交易员。交易总监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可以录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口头方式下达。③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必须向基金经理进行人工复核,确实无误后根据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总监、基金经理和基金营运部。■资料来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绩效评估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分级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以往的策略,如果需要,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5)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券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六、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净值的8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1-7年中高收益企债指数×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中证1-7年中高收益企债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100只票息较高、流动性强、规模较大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构成。中证1-7年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在指数设计上突出了指数化产品标的要求。首先,该指数相对突出了中高收益,指数样本由票息相对较高的样本构成;其次,该指数考虑了各类信用级别样本券的市场代表性,使得样本中各级别数量占比相对均衡;第三,指数重点考察了样本的流动性,是通过规模和成交天数、交易金额等指标的综合考量,使入选样本整体具有相对较高的流动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标的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从整体运作来看,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看,德信A份额持有人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0%,表现出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德信B份额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9、基金上市费;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用许可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指数开发商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确定并调整。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收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率、收费方式变更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一、基金份额折算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400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则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具体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类别根据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触发条件不同,基金份额折算日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也相应地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400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到期折算日。在到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则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在到点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法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折算方法一致,均按以下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按照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缩减或不变。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增加;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则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缩减或不变。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按照折算前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净值为1.000元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具体折算公式如下:
  德信A(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德信A(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德信A(B)份额折算为净值为1.000元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量=折算前德信A(B)份额数量×德信A(B)份额的折算比例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折算成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拆成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届时,分拆后的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1.000元。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的公告1、在到期折算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满三十个工作日的情形除外),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暂停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及基金份额到期折算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如果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0.450元,但在下一开放日不高于0.450元的;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可能性及有关事项在指定媒体进行提示性公告。

  3、如果某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就实施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有关事项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七、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德信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德信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终止运作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在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的折算比率=份额折算基准日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的份额数×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的折算比率3、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全部折算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的申购和赎回。

  4、份额折算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日前2日,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及份额折算事宜,在指定媒体公告。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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