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德邦德信:招募说明书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于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2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 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从整 体运作来看,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从两类份额看,德信A份额持有人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1.20%,表现出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德信B份额 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的特点。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九部分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第十部分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63 第十八部分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终止运作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17 第一部分 绪言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德邦 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德信中证 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 是基金组合份额,简称“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份 额包括两类,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德信A”)和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德信B”)。 德信A与德信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 的比例不变 17、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 18、德信A份额: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 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 19、德信B份额:指获取积极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 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 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德信A份额 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直销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场 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场内代销机构:指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2、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33、销售机构: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8、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注册登记系统 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的行为 5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德邦德信基金份 额的场内份额与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 个方面 5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德 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7份德信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的行 为 5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德信 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 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的行为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德邦德 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9%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31%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中国证券业协 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曾在南京大学任教,曾 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林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历 任香港荷兰银行高级经理、加拿大ASSANTE Advisory Services 财务总监、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财务总监。 成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杭州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杭州 西子电梯厂办公室副主任,杭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采购部部长、人事部部 长、财务部计划与分析经理,杭州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助理执行官。 骆敏华女士,董事,学士。审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 有限公司纪委委员、部门经理。 吕红兵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 副会长,全国律协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刘少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暨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金融研 究所所长。广东经济学会副会长、广东股份经济与证券市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 长、广东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广东证券业协会顾问、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公 司特聘专家、广东省政府WTO事务咨询理事会理事。 安同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系主任,中国生产力 学会理事、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宝发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 经理。曾任职于国联证券漕宝路营业部、国联证券邯郸路营业部。 陈飞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职于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曾任职 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 高继萍女士,职工监事,学士。曾先后在建设银行深圳信托上海证券业务部、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职。 3、公司高管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曾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 发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白仲光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博士,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高级金融工程师、金融工程部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2006 年至2011年期间担任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涵颖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监管 干部,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经理。有8年以上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晶先生,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曾任职江海证券数量分析,东证期货数量研 究员、TNT数据库分析师、奥瑞高市场研究公司市场研究员。具有3年以上证券 投资管理经历,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基金经理的情形。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易强先生,总经理; 白仲光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高继萍女士,交易总监; 叶翔先生,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何晶先生,金融工程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 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股东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快速、及 时、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D.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618.85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 “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 “最佳次托管银行”大奖。 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公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以343.21亿美 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强。截至2013年3月31日,交通银 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4.88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58.8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 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 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 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 行副行长。2011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年5月起任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4只,包括博时现金 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 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 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 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 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 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 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 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 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 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 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 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 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 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 货币、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建信深证100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 中证500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 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一万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 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 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 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 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 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 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联系人:高蔚如 电话: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 400-821-7788 网址:www.dbfund.com.cn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db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陈铭铭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0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其他场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减或变更代 销机构的公告。 3、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 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电话:010-59378839 联系人: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慕周 业务联系人:徐艳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德信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德信B份额”)。德信A份额及德 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投资人场 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认购所得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3、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开 放场外申购、场外赎回及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不对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 单独开放场内申购、场内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德信A份额 和德信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申购 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德信A份额及德信B 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按7:3的基 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德邦德信基金份 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及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份额配 比不变。 三、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概要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与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余额总 数 2、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本基金7份德信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 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10 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德信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加上1.2%。其中“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德信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为德信A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德信 A份额的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德信A份额的 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德信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 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德信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3)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根据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德信A份额 的份额净值以及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关系计 算。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400元,或者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且期间 每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400元的,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元。 (5)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折算日折算后份额净值都调整为1.000元,折算 后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t个自然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 银行定存利率为R。则第t个自然日,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如下: =1+(R+1.2%)×t/365 =(-0.7×)/0.3 四、基金份额折算概要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的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的到期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400元,则最后工作日为到期 折算日。在到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则该日后的第二 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在到点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方法概要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折算方法一致,均按以下方法在基 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元。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按照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缩减或不变。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增加;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则折算后德 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缩减或不变。 (2)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按照折算前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折算为净值为1.000元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具体折算公式如 下: 德信A(B)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日折算前德信A(B)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1 德信A(B)份额折算为净值为1.000元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量 = 折算前 德信A(B)份额数量×德信A(B)份额的折算比例 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折算成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保留至整数(最小 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拆成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届时,分拆后的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与德邦德 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1.000元。 3、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 规定的,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第十八部分的约 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52号文核准。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人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持有人基金账户下;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比率确认为德信A份额 与德信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场外将通过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 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 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 的基金份额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 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 买卖。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申购费) 认购费率 M<10万元 0.40% 10万元≤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200万元 0.10% M≥2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 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3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3%,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45元,则认购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300/(1+0.3%)=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300-100,000.00=3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45)/1.00=100,04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3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 户登记有本基金100,045.00份。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 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0.3%,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45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00元,其认购份额数 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3%= 3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3%)×100,000=100,300元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45/1.00=45份 即: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100,045份,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比率确 认为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 3、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 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 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 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 为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各场外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 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 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 及时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德信A份额与德信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德信A份额 与德信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德信 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 德信A份额 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提示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前一交易日的份额 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 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五、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时,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50,000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为100份,最低账面 份额为100份。 4、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基金份额不足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投资者应一次全部赎回;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交 赎回申请,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该基金全部份额为 限,办理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 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 七、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 费率不超过5%。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万元 0.5% 10万元≤M<100万元 0.4% 100万元≤M<200万元 0.2% M≥2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基 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N,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3个月 0.5% 3个月≤N<1年 0.3% 1 年≤N<2年 0.05% N≥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0.3%,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注:其中1个月为30天,3个月为90天;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3%。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5、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50,250元场外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对应场外申购费 率为0.5%,假设申购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250.00/(1+0.5%)=50,000.00元 申购费用=50,250.00-50,000.00=250.00元 申购份数=50,000.00/1.080=46,296.30份 即:该投资人可得到46,296.3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2、德邦德信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外份 额,持有时间是15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净值是1.21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0=121,000.00元 赎回费用=121,000×0.3%=363.00元 净赎回金额=121,000-363=120,637.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37.00元。 3、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德邦德信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德 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德邦德信基金份 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 情况调整。暂停结束,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的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德 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 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德信A份 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或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德邦德信基金份 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 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7份德信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德信A 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4、场外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德邦德信基金份 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该业务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10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德信A份额 与德信B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须为7:3。 4、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德 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暂停配对转换的合并或分拆。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