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联安保本: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3年03月19日 12:32:47 中财网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11

6
日证监
许可
[
2012
]
146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
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
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
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
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
................................
................................
..............
5
二、释义
................................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6
九、保本与保本的保障
................................
................................
....................
45
十、基金的投资
................................
................................
................................
6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8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8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8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9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9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93
十七、风险揭示
................................
................................
................................
99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10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10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2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4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4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150

一、绪言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6

9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29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0
、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
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1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
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
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


管理有限
公司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
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相应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



33
、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
、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35
、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
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36
、保本金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即指
认购保本金额。发生本
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则指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



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但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
确认的基金份
额除外


37

认购保本金额:指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8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
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39
、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补
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下同)
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
规则详见
基金合同相关章节约定


40
、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
某保本周期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
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41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2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



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联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4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
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具体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

3
个工作日)


46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
的具体起止
日期、规模控制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47
、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包括转换转入,下同)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
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8
、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
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9
、基金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包括投资

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5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5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5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


业务规则》: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及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6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0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13年2月28日,公司旗下共管理18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国联安德盛精选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德盛优势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国联
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ETF”)、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国联安货币”)、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国联安双佳信
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和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中
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和国联安
安心成长混合是混合型基金。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
红利股票、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和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是股票型基金。国
联安增利债券和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为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
数分级为投资中证100指数的指数分级基金。商品ETF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为商品ETF的联接基金。国联安货币为货币市场基
金。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分级为投资中小板综合指数的指数分级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为
主要投资信用债券的债券分级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是以中债
信用债总财富(
3
-
5
年)指数
为跟踪标的的债券指数型
发起式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
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
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亚太区行政总裁、董


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RCM Asia Pacific Limited 行
政总裁、董事、RCM Japan Co., Ltd.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
和英文)。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
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港)营运董事、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
司(香港)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原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现担任德盛安联亚太区营运总监,及德盛安联环球营运总监。


(4)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年4月起任职于
万国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
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年11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
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担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
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
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
职委员。现任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
宏观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
球合伙人,兼德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
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
师,历任德国NEXIA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合伙集团的合伙人和儒德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
务所事务律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
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
行法律顾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
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

1993

4
月起任职于
万国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98

6
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
理等多个业务领域。

2011

11
月加盟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3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2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
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6)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
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袁新钊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
硕士。

2007

7

2009

6
月在
法国巴黎
银行(
中国
)
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产品研究员。

2009

6
月至
2011

4
月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2011

4
月起加盟国
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2

3
月起
担任国联安信心
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6
月起兼任国联安信
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邵杰军(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王忠波(研究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
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
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成立时间:
1984

1

1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57
人,平均年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
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
2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282
只,其中封闭式
5
只,开放式
27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九年
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
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



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35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2008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
认证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通过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已经启动
SAS70
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
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
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
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
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
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
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
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0365
(免长途通话费)、
0
21
-
38784766


网址:
www.vip
-
funds.
com

www.
GTJA
-
Allianz.com



2

销售
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www.icbc.com.cn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电话:
021
-
38992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安冬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
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
021
-
22122428


传真:
021
-
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2年11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1464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
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
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最低募集份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募集金额上限


人民币
4
0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
认购业务受理
时间截止后,
本基金募
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
40
亿元人民
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
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
40
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
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
认购业务受理
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
购申请总金额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

比例确认


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
束后退还给投资

;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发售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注:M为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小数点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
万元认购

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0/(1+1.0%)

495,049.50



认购费用=
500,000
-
495,049.50

4950.50



认购份额=
(495,049.50+500)/1.00 = 495,549.50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4、认购的限制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
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


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公
司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
2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
基金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中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中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份额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前的基金份额列后赎回,份额注册登记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优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
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


的原
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
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
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注:M为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
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

1.5



2.0%


1.5
年≤
T

3



1.0 %


T

3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1.
0
%)=49,
504
.
95


申购费用
=50,000
-
49,
504
.
95
=
4
95
.
05


申购份额
=
49,
504
.
95
/1.05=47,
147
.
57(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