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南方永利:招募说明书
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5日证监许可[2013]12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 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1 十、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七、风险揭示 .........................................................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9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 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并在2012年6 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2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该次日)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 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8、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 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5、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交易单元的操作 49、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58、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总裁。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华泰证券总裁办公室总裁秘书、投资银 行一部业务经理、福州办事处副主任、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副总经 理、深圳彩田路营业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农业大学教师;华泰证券人事处职 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投资银行部股票事务部副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 银行一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 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南京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上海总部总经理、公司机构客户服 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 李真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材料工程、企业管理双学士,高级工程师。历任机械工业 部科技司材料工艺处、科研管理处副主任科员、总工程师秘书、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行业技术 处副处长;深圳亚洲金刚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干部交流);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董事局秘 书处副主任、综合部副部长、部长、总裁助理兼工业一部部长、办公室主任;深圳市通产实 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深圳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余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湘潭大学英语专业,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 广州军区技术局四处见习学员;广州军区技术局组织处助理翻译、中尉;广州军区情报部副 连参谋、正连参谋、副营参谋;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人事部、董办、办公室业务经理;深圳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办公室副主任、党委秘书;深圳市国 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党支部书记;深圳 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人力资源部部长、党支部书记(2009-2010年4月兼深圳通公 司董事、深圳大学轨道交通学院理事会理事);2009.09—2009.11深圳市市委中青班培训学 习;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 洪文瑾女士,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财务部,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 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良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南京农业大学审计处干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1998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 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董事会主席。 张磊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MBA)及国际关系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获得美国NASD Series 7 & 65证书。曾工作于耶鲁大学投资基金办公室(Yale Endowment) 及美国新生市场投资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主要从事基金管理及投资 研究。历任纽约证券交易所国际董事及中国首席代表;现任HCM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校董、耶鲁大学校务委员会成 员、国际顾问委员会成员,纽约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 周春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美国加州大学及香 港大学商学院教授、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副局级)、中国留美金融学会理事、 美国经济学会、美国金融研究会会员,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委,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EMBA中心主任、高层管理者培训与发展中心主任、财务金融学教 授,香港大学荣誉教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二、三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为长江商学院 金融教授、EMBA和高层培训项目学术主任,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王全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研究生 班毕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副处长,北京会 计公司总经理(正处级);现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主任会计师。 丛培国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助教、经济师讲 师、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客座教授、北京大学副教授; 现任北京君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事务所主任。 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本科,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江苏省姜堰税务局副局 长,扬州市税务局副局长,扬州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扬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建设 银行扬州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财政部深圳专员办专员、巡视员。 2、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本科。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财务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 周景民先生,监事,工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经济师。历任深圳三九企业集团 三九贸易公司职员,深圳大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MBA学生兼助教,广东美的集团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招商局集团中国南山开发 (集团)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项目经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经理;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主管。 苏荣坚先生,监事,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门信达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经理;现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郑城美先生,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兴业证券华林营业部客户经理、研究 发展中心市场分析师、经纪业务部市场分析师、办公室文秘部经理、南平滨江路营业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财务总监;现任兴业证 券副总裁。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 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总裁。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理。2005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杨小松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 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证监会国际部、上市部、发行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期间曾派往美国NASDAQ工作),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党委委员兼局长助理、副局长,证监 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2012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 员、党委副书记。 4、基金经理 韩亚庆,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0年开始从事固定收益类证券承销、研 究与投资管理,曾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2008年 加入南方基金,2010年5月至今,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08年11月至今,任南方现金 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南方广利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董事长吴万善先生,副总裁郑文祥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李海鹏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 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57人,平均年龄30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82只,其中封闭式5 只,开放式27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九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 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选的3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陶仲伟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5日证监许可[2012]124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 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五、认购费用 1、对于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06%,且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06% 100万≤M<500万 0.04% 500万≤M<1000万 0.02% M≥1000万 每笔100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 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 不高于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4%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每笔1,000元 3、对于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收取费率佣金。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非特定群体的普通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 (99,403.58+50)/1.00 =99,453.58份 例:某特定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 购费率为0.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06%)=99,940.0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认购份额 = (99,940.04+50)/1.00 =99,990.04份 2、场外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00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1.00×0.6%=6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600=100,600.00元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50.50/ 1.00=50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050份 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 以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本基金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场外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 内后进行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若开放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净值剧烈波动,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申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 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封闭期内,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额。开放期内,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次日) 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 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代销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 约定。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对于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06%,且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06% 100万≤M<500万 0.04% 500万≤M<1000万 0.02% M≥1000万 每笔100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 购/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 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 不高于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4%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对于持有满一个封闭期的份额,在其后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对于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的份额(包括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份额),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为0.2%,具体见下表: 持有期间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的份额 0.20% 持有满一个封闭期的份额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 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16 = 97,838.17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7,83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838×1.016=99,403.41元 退款金额=100,000-99,403.41-596.42=0.17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满1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0.00元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不满1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2%=203.4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203.40=101,496.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 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申购的开放日期间,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在赎回的开放日期间,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二)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 并确认当日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3)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 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与基金其他客户一并进 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当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 体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 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登记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对除国债和央行票据外的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80%。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持有因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 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上述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信用类固定收 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根据对宏观经济及政策、利率周期的变动趋势研究、债券市场的供需分析、企业(公司) 债券的信用评估,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在非开放期期间原则上组合久期与初始非开放期适当匹配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 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 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 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 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 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 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 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