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深深宝A: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楼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83023939 传真(Fax):0755-83023230 目 录 释 义 ......................................................... 2 一、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整体方案 ................................ 6 二、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各方的主体资格 ............................ 6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 14 四、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批准和授权 ............................. 16 五、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资产/权益 .......................... 17 六、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债权债务安排 ....................... 24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4 八、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信息披露 ........................... 25 九、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实质条件 ........................... 25 十、 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资格 ................... 27 十一、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情况 ............. 27 十二、 结论 ..................................................... 28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深深宝 指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百事/标的企业/ 合资企业/参股企业 指 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百事(中国) 指 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 次交易/本次股权转让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指 深深宝拟向百事(中国)转让其持深圳百事10%股权 的交易 标的股权/标的资产 指 深深宝所持深圳百事10%股权 评估基准日 指 标的股权的评估基准日,即2012年11月30日 德正信 指 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 指 “德正信综评报字[2013]第001号”《深圳市深宝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深圳百事 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 指 “大华审字[2013]000007号”《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 《重组报告书》 指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 书(草案)》 农产品 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票代码:000061 深投控 指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投公司 指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平安保险 指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 产权交易所 指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B股 指 境内上市外资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 【君言】字[2013]020-1号 致: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深宝与本所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深深宝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中的相关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办法》、《重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重组若干规定》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深深宝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项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深深宝申请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深深宝在其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的报 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各方已分别向本所承诺和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中的相关各方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查验;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 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8.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深深宝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 件出具法律意见; 9.本法律意见仅供深深宝为申请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 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整体方案 根据深深宝于2013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重 组报告书》,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整体方案如下: 2013年1月25日至2013年2月26日,深深宝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其持有 的深圳百事10%股权。本次交易的挂牌价格以《评估报告》载明的收益法评估结论 作为参考依据并参照深深宝以往转让深圳百事股权价格,最终确定为人民币9,500 万元,不低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6,980万元;本次交易的最终成交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交易结果予以确定。挂牌期满后,深深宝征得唯一合格意向受让方 百事(中国)。2013年2月28日,深深宝与百事(中国)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确定为9,500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深深宝不再持有深 圳百事的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在取得本法 律意见第四部分之“(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所述的全部授权和批 准后可依法实施。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方包括出售方深深宝和受让方百事(中国),其基本 情况如下: (一)出售方的主体资格 1.本次交易中,深深宝为标的股权的出售方。于评估基准日,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的查询结果,农产品持有深深宝 47,895,09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09%,为深深宝的控股股东;深投控持有深深 宝40,143,58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6%。根据农产品公开披露的资料,于评估基 准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农产品的实际控制人。同时, 深投控亦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全资子公司。因此,农产 品、深投控属于一致行动人,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计间 接控制深深宝35.09%股权,为深深宝的实际控制人。深深宝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交所 股票代码 000019;200019 注册号 440301103223954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教育科技大厦塔楼20层南半层 法定代表人 郑煜曦 经营范围 生产食品罐头、饮料、土产品(生产场所营业执照另行申 办);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 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250,900,154元 成立日期 1981年7月30日 经营期限 自1981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 年检情况 已通过2011年度年检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税务登记证 深税登字440301192180754 组织机构代码证 19218075-4 2.深深宝的主要股本变动情况 (1)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深深宝前身为宝安县罐头厂,于1987年11月14日经“深府办[1987]1003 号”文件批准更名为深圳市深宝罐头食品公司。1991年12月2日,经深圳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作出的“深府办复[1991]978号”《关于深圳市深宝罐头食品公司 改组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复》批准,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8,912,935元。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的“深府办复[1991]978号”《关于深圳市深 宝罐头食品公司改组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于1991年12月作出的“深人银复[1991]第126号”《关于深圳市 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2 年10月4日作出的“深府办复[1992]1252号”《关于确认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B股的批复》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于1992年6月 作出的“深人银复[1992]099号”文件批准,公司发行A股股份8,931.29万股、 B股股份1,800万股。经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字(1992)第24 号”《股本验证报告书》验证,截至1992年8月1日,深深宝实收普通股股本为 107,312,935股,每股面值1元,实收股本折合为107,312,935元。 经深交所“深证所字[1992]第160号”文件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 行“深人银发字[1992]第187号”文件核准,深深宝股票于1992年10月12日 在深交所上市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0019、200019。首次发行并上市后,深深 宝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1、国有法人股 6,991.29 65.15 2、社会公众股(A股) 1,940.00 18.08 其中:内部职工股 340.00 3.17 3、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1,800.00 16.77 总计 107,31.29 100 (2)1993年,增加股本及重大股本变动 1993年6月25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深证办复[1993]28号”《关 于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度派付股利的批复》批准,公司实施1992年度 分红方案,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股红股。1994年4月4日,蛇口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蛇中验资报字(1994)第22号”《股本验证报告书》验证:截至 1993年6月25日,深深宝所送红股10,731,293.5股,每股面值1元,新增实 收股本折合为10,731,293.5元,至此,深深宝累计发行118,044,228.5股,实 收股本折合为118,044,228.5元。 另,1993年,深深宝重大股本变动情况如下:深投公司于1993年12月30 日与平安保险签订协议,深投公司将所持公司750万股股份(包括其于1992年 度所得的红股部分的699万股和其作为公司发起人的存量部分的51万股)转让 给平安保险。上述转让完成后,深投公司持有深深宝股份为69,404,190股,占 总股本58.80%,平安保险持有深深宝75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6.35%,股份性质 为定向法人股。 (3)1994年,增加股本 1994年12月23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4]255号”《关 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三年度派付股利的批复》批准,深深宝实 施每10股派送红股1股的分红方案。1995年5月3日,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蛇中验资报字(1995)第21号”《股本验证报告书》验证:截至1994年 12月31日止,深深宝派送红股计11,804,423股,每股面值1元,新增实收股 本折合为11,804,423元,至此,深深宝累计发行129,848,651股,实收股本折 合为129,848,651元。 (4)1995年,增加股本 1994年12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4]40号”《关于深圳市 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查复审意见书》批准,深深宝实施“10配1” 的配股方案。1995年6月7日,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蛇中验资报字(1995) 第23号”《股本验证报告书》验证:截至1995年6月1日止,深深宝实际配售 新股9,074,422股,新增实收股本折合为9,074,422元,至此,深深宝累计发行 138,923,072股,实收股本折合为138,923,072元。 (5)1997年,增加股本 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深证办复[1997]66号”《关于深圳深宝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度分红派息的批复》批准,深深宝以1996年底股本总额 138,923,072股为基础向股东每10股送红股1股,从资本公积中每10股转增1 股,共增加股数计27,784,614股。1997年9月25日,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蛇中验资报字(1997)第62号”《新增股本的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7 年7月18日止,深深宝派送红股计13,892,307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3,892,307 股,新增实收股本折合为27,784,614元,至此,深深宝累计发行166,707,686 股,实收股本折合为166,707,686元。 (6)1999年,股权转让 根据深深宝于1999年9月10日公告的信息,深深宝原控股股东深投公司与 农产品签订了《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深投公司将其持有的深深宝股份58,347,695股(占深深宝总股本的35%)以每 股1.95元的价格转让给农产品,转让价总额为113,778,005.25元。2003年上 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农产品成为深深宝的第一大股东;深投公司继续持有深深宝 股份41,594,391股,持股比例为24.95%,为深深宝的第二大股东。 (7)2000年,增加股本 根据深深宝于1998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1997年度报告 摘要》,截至1997年12月31日,深深宝股份总数为166,707,686股。 根据深深宝于1999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深深宝《1998年 度报告摘要》,截至1998年12月31日,深深宝股份总数为166,707,684股,与 《1997年度报告摘要》及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蛇中验资报字(1997) 第62号”《新增股本的验资报告》中所确定的166,707,686股存在差异。 2000年5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54号”《关于深圳市 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批准,深深宝以1999年12月31日深 深宝总股本166,707,684股为基础,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股东实际配售 15,215,404股。 2001年1月15日,深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字[2001]第B-005 号”《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验资报告》对深深宝截至2001年1月 11日止的因配售股份而产生的实收股本及资本公积变更情况进行审验。本次配 售股份后,深深宝总股本增至181,923,088元。 (8)2002年,股权变动 2002年11月,根据深投公司与平安保险于1997年3月签订的《解除股权 交换协议书》,平安保险将其所持深深宝9,900,000股法人股全部恢复至深投公 司名下。 (9)2005年,股权划转 根据深深宝于2005年8月19日公告的《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持股变动报告书》,因深投公司、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商贸投资控 股公司合并组建为深投控,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 [2005]689号”文件批准,深投公司将其所持深深宝国有法人股全部无偿划转至 深投控。 (10)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 2006 年7月17 日,深深宝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其股权分置改革A 股市场 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为:深深宝全体流通A 股股东每10 股流通A 股 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农产品及深投控支付的3.8 股深深宝A 股股份。 2006年7月25日,深深宝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2006 年7 月 27 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A 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深深宝总股本为181,923,088 股,其中非 流通股股数为115,838,611 股,占深深宝总股本的63.67%,流通A 股股数为 39,948,477 股,占深深宝总股本的21.96%。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农产品 持有深深宝53,743,347股股份(占深深宝总股本的29.54%),仍为控股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深深宝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0,066.88 55.34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其中:国有法人持股 4,691.48 25.79 境内一般法人股 5,374.33 29.54 境内自然人持股 1.06 0.01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125.43 44.66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A股) 5,511.83 30.30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2,613.60 14.37 总计 18,192.31 100.00 (11)2011年,非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777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2011年6月,深深宝向8家特定投资者非 公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合计68,977,066 股。根据立信大华出具的“立信 大华验字[2011]177号”《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68,977,066股后实收股本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6月 23日止,深深宝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00,100,474.20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27,708,332.3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72,392,141.89元,其中计 入股本68,977,066.00元,计入资本公积503,415,075.89元。 截至2012年9月30日,深深宝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2,203.67 8.78 其中:国有法人持股 678.37 2.70 境内一般法人 777.01 3.10 境内自然人 748.28 2.98 2、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22,886.35 91.22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20,272.75 80.80 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2,613.60 10.42 合计 25,090.02 100.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深深宝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 形,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百事(中国)为标的股权的受让方。经查验,百事(中国)系为在中国设立 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号 310000400108560 住所 上海静安区安远路555号207-219室 法定代表人 朱华煦 经营范围 一、从事饮料、食品加工行业和农业的投资和再投资;二、 受其所投资企业董事会书面委托,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 列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 业之间平衡外汇,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 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 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 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 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 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服务外 包业务;六、为其母公司、关联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品 牌推广、市场营销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 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358,216,517美元 成立日期 1995年3月1日 经营期限 1995年3月1日至2045年2月28日 年检情况 已通过2011年度年检 登记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百事(中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 形,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根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深深宝持有深圳百事10%股权通过产权交 易所挂牌出售,产权受让方最终确定为百事(中国)。百事(中国)与深深宝已 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开挂牌交易结果,深深宝持有深圳百事1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9,500 万元,转让价格不低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该股权的评估价值6,980万元。 (二)支付方式 百事(中国)已将交易保证金3,000万元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百事 (中国)同意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十天内,向深深宝提供等值于剩余款项 6,500万元的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证函,作为百事(中国)未履行合同项下支付 款项义务的担保。 若百事(中国)注册地的外汇管理局作出以人民币支付转让价款的批准,百 事(中国)在获得此种批准后的十天内,向产权交易所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支付扣 除保证金后的股权转让价款6,500万元;若百事(中国)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作 出以美元支付转让价款的批准,百事(中国)在获得此种批准后的十天内,以美 元方式全额向产权交易所的外币结算账户支付等值于9,5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 款,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由产权交易所在百事(中国)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全数及有效的退还给百事(中国),而深深宝应当促使此种有效、及 时、全部的退还。 (三)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本次交易以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交割日。深圳百事将 于获得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后,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税务、外汇、海 关、劳动等相关政府登记部门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生效后的全部登记变更。 (四)标的股权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损益归属 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时,交易双方已经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在2012年、2013年年度以及其后各相关年度中深圳百事可能存在的 亏损或盈利的因素;因此深深宝将无义务就本协议项下所转让的深圳百事10%股 权承担2012年、2013年年度中任何期间的任何亏损,亦无权享有该等股权在2012 年、2013年年度中任何期间的任何可分配利润。 (五)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股权转让协议》满足下列条件时正式生效: 1.深深宝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2.深圳百事董事会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3.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4.深圳百事原政府审批机关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六)合同附带的先决条件及补充协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存在上述生效条件以外其他 附带的保留条款和先决条件,且交易双方未签订任何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有 关的补充协议。 (七)违约责任条款 如百事(中国)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深深宝有权追索上述保 证金,且深深宝即可执行银行保函、第三方保证项下之权利。 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赔偿其一切损失(包括仲裁及合理的律师费、司法 承认与执行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赔偿数额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如 此种损失无法量化计算,则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百分之五计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协议的签署主体合格,内容 合法有效,在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时依法生效。 四、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深深宝获得的相关批准 (1)2013年1月10日,深深宝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 案》、《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议案》、《关于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评估问题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 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暂缓发出召 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等议案。 (2)2013年3月18日,深深宝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百事(中国)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 告书(草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补充说明》、《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 完备性、合规性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合资企业另一股东百事(中国)同意股权转让 2012年12月21日,合资企业其他股东百事(中国)出具声明,同意深深 宝转让所持深圳百事10%股权,但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3.合资企业的批准 (1)2012年12月21日,深圳百事董事会审议同意深深宝挂牌出售其所持 深圳百事10%股权,深圳百事其他股东百事(中国)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2013年2月28日,深圳百事董事会审议同意深深宝以9,500万元向 百事(中国)转让其所持深圳百事10%股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 尚需履行以下授权或批准程序: 1.深深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交易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深圳百事原政府审批机关批准本次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目前阶段 所需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已履行完毕。 五、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资产/权益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资产为深深宝所持深圳百事10%股权。经查验,深 圳百事的基本情况及其拥有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一)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1.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深圳百事的注册资本为1,225万美元,其中百事(中 国)持股比例为90%,深深宝持股比例10%。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44030150112209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深圳百事的基本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 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荷坳金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朱华煦 注册资本 1,225万美元 实收资本 1,225万美元 成立日期 1995年12月20日 经营期限 1995年12月20日至2045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百事公司饮料产品、中国牌号软饮料、其它碳酸饮料和 非碳酸饮料(包括茶、咖啡、果汁和其它饮料产品等)、百事可 乐体育用品、百事可乐文具用品;产品20%外销。增加:普通货 运。 年检情况 已通过2011年度年检 2.标的企业的主要沿革 (1)1995年12月,深圳百事成立 1995年12月1日,深深宝与百事(中国)签订《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与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章程》,同意共同投资设立合资企业深圳百事,注册资本为1,120万美元;其中 深深宝出资448万美元,持股比例为40%,百事(中国)出资672万美元,持股 比例为60%;上述出资分两期缴纳。 1995年12月15日,深圳市引进外资办公室出具“深外资办复[1995]800 号”《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 百事(中国)和深深宝共同出资组建深圳百事。1995年12月16日,深圳百事 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外经贸深合资证字[1995]0546号”《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 1995年12月20日,深圳百事办理完毕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合粤深总字第10695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 围为:生产经营百事公司饮料产品、中国牌号软饮料、其他碳酸饮料(包括茶、 咖啡、果汁和其他饮料产品等);产品20%外销。深圳百事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 下: 股东 出资金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百事(中国) 672.00 60 深深宝 448.00 40 合计 1,120.00 100 截至1998年2月13日,深圳百事的注册资本1,120万美元已由深深宝与深 圳百事分期缴纳完毕,并经深圳经济特区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特审所验字 [1996]第016号”《验资报告书》、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验报字(1998) 第B01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2001年9月,第一次增资 2001年6月18日,深圳百事董事会审议通过增加注册资本105万美元,其 中深深宝增资42万美元,百事(中国)增资63万美元,深圳百事注册资本增加 至1,225万美元。2001年7月13日,深圳力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力诚验资报 字[2001]第094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予以验证。 2001年8月29日,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出具“深外资复[2001]B1509号”《关 于合资企业“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意深圳百事增资。 2001年8月30日,深圳百事取得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1年9月21日,深圳百事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 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深圳百事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金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百事(中国) 735.00 60 深深宝 490.00 40 合计 1,225.00 100 (3)2007年3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6年12月28日,经深圳百事董事会审议通过,深深宝与百事(中国)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深深宝将其所持深圳百事10%股权以105,000,000元的 价格转让给百事(中国)。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经深圳市公证处2007年1月9日出 具的“(2006)深证字第162884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2007年1月29日,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出具“深贸工资复[2007]0279号”《关 于合资企业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2007年1月31日,深圳百事取得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7年3月2日,深圳百事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百事的股权 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金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百事(中国) 857.50 70 深深宝 367.50 30 合计 1,225.00 100 (4)2011年1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年11月19日至2010年12月16日,深深宝将所持深圳百事5%股权在 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挂牌价为4,800万元。截至挂牌结束日,征得唯一合 格意向受让方百事(中国),此次股权转让进入协议转让程序。 2010年12月17日,经深圳百事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百事(中国)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成交价格为4,800万元。 2010年12月22日,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深科工贸资字 [2010]3744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 的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2010年12月23日,深圳百事取得《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1年1月11日,深圳百事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百事的股权 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金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百事(中国) 918.75 75 深深宝 306.25 25 合计 1,225.00 100 (5)2012年1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8月23日,深深宝将所持深圳百事15%股权在 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挂牌价为14,400万元。截至挂牌结束日,征得唯一 合格意向受让方百事(中国),此次股权转让进入协议转让程序。 2011年8月29日,经深圳百事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百事(中国)签署 了《股权转让协议》,成交价格为14,400万元。 2011年9月26日,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深科工贸信资字 [2011]1661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 的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同日,深圳百事取得变更后的《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 2012年1月10日,深圳百事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百事的股权 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金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百事(中国) 1102.5 90 深深宝 122.5 10 合计 1,225.00 1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深圳百事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深圳百事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且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 (二)标的企业拥有的主要资产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根据深圳百事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深圳百事出具关于资产状况的说明 函之日即2013年2月5日,合资企业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序 号 土地证证号 土地坐落 用途 使用 权类 型 权利截止 日期 面积(m2) 他项权 利情况 1 深房地字第 6000085545- 6000085549号 深圳市龙岗区 横岗镇荷坳村 厂区 工业 仓储 出让 2043-12- 22 60,000.00 / 2 揭东国用(2006) 第064号 揭东县揭东试 验区14号路 西侧、7号路 北侧 厂房 及配 套 设施 出让 2056-3-2 48,028.30 / 经查验,深圳百事已依法取得该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截至2012年11 月30日,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 利限制情形。 2.房产 根据深圳百事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出具关于资产状况的说明函之日即 2013年2月5日,深圳百事持有如下房产: 序号 房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用途 面积(m2) 他项权 利情况 1 深房地字第6000085545号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 镇荷坳村厂区 配套 20.14 / 2 深房地字第6000085546号 配套 20.14 / 3 深房地字第6000085547号 工业 627.74 / 4 深房地字第6000085548号 工业 19,409.90 / 5 深房地字第6000085549号 配套 249.69 / 6 粤房地证字第C2775001号 揭东经济开发区七 喜路以北(维修车 间) 维修 车间 359.04 / 7 粤房地证字第C2775003号 揭东经济开发区七 喜路以北(大门口) 大门 房 160.14 / 序号 房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用途 面积(m2) 他项权 利情况 8 粤房地证字第C2775004号 揭东经济开发区七 喜路以北(主车间) 主车 间 9,908.25 / 9 粤房地证字第C2775005号 揭东经济开发区七 喜路以北(主车间) 主车 间 784.00 / 10 粤房地权证揭东县字第 0101003778号 揭东实验区14号路 西侧、7号路北侧 仓库 4,608.00 / 经查验,深圳百事已依法取得上述房产的权属证书。截至2012年11月30 日,该等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3.其他主要固定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深圳百事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2012年11月30 日,深圳百事的其他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 备及其他设备、营销设备、包装物等。截至2012年11月30日,上述固定资产 账面净值合计为25,551.52万元。上述资产系由深圳百事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 得,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三)标的资产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深圳百事提供的文件并经查验,截至2012年11月30 日,深圳百事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深圳百事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3,8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2月6日,由Tingyi-Asahi Beverages Holding Co., Ltd提供信用担保。 2007年1月9日,深圳百事、百事(中国)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等方共同签署《参与函》,根据《人民币流动资金需求管理协议》中的 约定,百事(中国)与深圳百事之间可向对方提供不超过7,000万元的委托贷款。 截至2012年11月30日,百事(中国)向深圳百事提供的委托贷款余额为 27,520,636.16元。 (四)标的资产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百事的声明,标的企业最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六、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债权债务安排 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整体方案”所述,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处理的情况。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根据《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与深圳百事的承诺并经查验,自2010年1月 1日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止,深深宝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深圳百事之间不存在关联 交易。经查验,本次交易前,百事(中国)非为深深宝的关联方。 2.本次交易的当事方为深深宝、百事(中国),根据《上市规则》并经查验,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本次交易无关联方参与,重组过程中及实施 完成后均不存在深深宝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任何交易安排。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不会使深深宝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二)同业竞争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为深深宝将参股企业深圳百事部分股权出售给非 关联方,不涉及深深宝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业务范围之变化,因此,本次交 易不会导致深深宝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 八、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信息披露 (一)2012年12月28日,经深交所批准,深深宝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刊登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进展的公告。 (二)2013年1月10日,深深宝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预案等相关事宜,并于2013年1月18日进行公告。 (三)2013年3月8日,深深宝就其与百事(中国)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权转让协议》事项进行公告。 (四)2013年3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等相关事宜,并进行公告。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深深宝已按法律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深深宝尚需根据项目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实质条件 根据《重组办法》,本所逐项查验了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并形成意见如下: (一)根据《重组报告书》并经查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存在违反国家产 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符合《重 组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均不因此发生 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二)项 之规定。 (三)根据深深宝董事会相关决议、《重组报告书》、《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并经查验,本次交易已按照《重组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了相关资产定价程 序,资产定价合法、合规及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 《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根据《重组报告书》、《股权转让协议》、深深宝及百事(中国)的书面 承诺等文件并经查验,本次交易涉及的拟出售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 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合法有效,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 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其实施将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符合《重组办法》第十 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根据深深宝董事会相关决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其将获得后续发展的 资金,集中资源大力发展茶产业,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据此,本次交易不存在 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根据《重组报 告书》、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并经查验,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 力,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六)根据《重组报告书》并经查验,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独立性方面产生不利 影响,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七)经查验,本次交易不涉及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的安排, 因此,不会对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重 组办法》第十条第(七)项之规定。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 质性条件。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资格 经查验,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必要的资格,该等证 券服务机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服务 机构类别 证券服务 机构名称 资格 独立财务顾问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 许可证》,获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含财 务顾问)业务 法律顾问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 所 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 审计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股合伙) 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许可证》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 深圳德正信国际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 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深深宝、农产品及其各自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及直系亲属及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作出首次决议之日即2013年1月10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布日 期间,不存在买卖深深宝股票情形,亦无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深深宝股 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十二、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交易各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在取得本法律意见正文第四部分之“(二)本次交 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所述的全部批准或核准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法 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刘 辉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尹谷生 晏 妍 2013年3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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