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石油济柴:关于140、260技术许可使用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000617 证券简称:石油济柴 公告编号:2013-011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0、260技术许可使用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大缸径(260/320)和小缸径(140/165)发动机技术研 发项目是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005年第五次会议、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与奥 地利AVL公司联合研发,上述两款发动机技术达到预期设计目 标。两项专有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 2、2013年3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140、260 技术许可使用的议案》,中国石油集团 济柴动力总厂持有本公司60%的股份,本次140、260 技术许可使 用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就本次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 事,提供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了同意本次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 司5名董事会成员中,关联董事为2人,关联董事杨元建先生、卢 丽平女士回避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额每年不低于500万元,本次关联交易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法人代表:杨元建,注册 资本:人民币60,894.68万元,住所: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 11966号。 一般经营项目:内燃机及机组、配件,压缩机及机组,液压 机械及附件,石油钻采专用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维 修、租赁、测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的设 计、制造、销售、租赁;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润滑油, 五金交电,办公设备,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日用百货,玩具, 服装;机械加工;铆焊加工;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房屋 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进出口贸易(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许可经营项目:加工、销售:主食、热菜、凉菜;零售:酒 水;住宿(以上范围分支机构经营)。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共持有国 有法人股172,523,5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研制的140和260发动机技术基本具备投放市场的条 件,由于生产上述两款机型配套投资较大,且新产品刚投放市场 对企业当期损益影响的不确定性极大,公司经与控股股东中国石 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协商,拟将上述生产技术许可使用,使用期 限3年。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技术使用许可合同,公司经与控股股东中国石油集团济 柴动力总厂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1、许可发动机提成费 对受让方生产的许可发动机(含140、260两类机型),受让 方须按照生产台量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率按照100元人 民币/千瓦。 2、最低收费标准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的任一日历年度,140技术许可发动机的 总提成费若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受让方负责补足其差额;260 技术许可发动机的总提成费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受让方负责 补足其差额。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协议双方: 许可方: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 鉴于许可方拥有140、260发动机的开发成果以及因此取得 的专有技术的完全知识产权;许可方有权,并且同意将该专有技 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销售权授予受让方;受让方希望利用 许可方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 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专有技术:是指本合同生效前尚不为公众或受让方所知 晓、由许可方开发、所有或合法取得、占有,并由许可方披露给 受让方的关于设计、制造、安装、合同产品的检验等方面的任何 有价值的许可资料,许可方已采取了适当措施使专有技术处于保 密状态。 2、合同产品:利用140、260生产技术制造的发动机。 3、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受让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 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4、许可资料:指由许可方,以任何形式,向受让方提供的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技术资料、机械设备说明书、图纸、资料、使 用说明书等,以及由此得到的任何资料。 第二条 合同范围 1、受让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受让方授予合 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 2、许可方授予受让方在国内设计、制造、销售合同产品的 独占性许可权,许可方授予受让方该权利后,在许可期限内不得 自行生产或在国内许可其他厂家生产合同产品。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受让方需要许可方提供技术服 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时,许可方有义务以最优 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第三条 合同价格 1、价格 ⑴许可发动机提成费 对受让方生产的许可发动机(含140、260两类机型),受让 方须按照生产台量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率按照100元人 民币/千瓦。 ⑵最低收费标准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的任一日历年度,140技术许可发动机的 总提成费若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受让方负责补足其差额;260 技术许可发动机的总提成费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受让方负责 补足其差额。 2、费用收取 ⑴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 受让方支付许可方本年最低许可 费用,即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 ⑵本年12月份,按照本年1-11月生产机型千瓦数进行统计 确认本年应收费金额,并收取费用;次年一月份,按照本年12 月份生产机型千瓦数进行统计确认应收费金额,并收取费用。 ⑶第二年、第三年均为一月份支付当年最低许可费用。12 月份,按照1-11月生产机型千瓦数进行统计确认本年应收费金 额,并收取费用;次年一月份,按照当年12月份生产机型千瓦 数进行统计确认应收费金额,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1、本合同签订生效、许可方收到受让方第一笔许可费用 后15日内,许可方向受让方提供足以完成合同产品的制造、装 机、试验、运行的所有技术资料,并根据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提供 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受让方充分利用该技术。 2、许可方应根据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详细清单,双方根据 清单内容交接资料,并签字确认。 3、合同终止后,受让方应与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将所有技 术许可资料完整归还许可方。 第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自2013年1月1日起 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3年,有效期满后双 方协商续签本合同。 3、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将其合同项下 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生产大缸径(260/320)和小缸径(140/165)发动机投 资巨大,且新产品需要有一个培育期,基于公司目前经营状况、 资金状况,公司将上述成果使用权有偿转让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 力总厂,使用费按照保底费用加单台收费确定,每年公司最少可 获得500万元的保底收益。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先认真了解了本议案内容、合同内容和关联 交易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5 名董事会成员中,关联董事2人全部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3人 全部参加表决并投了赞成票,本次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 2.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企业存在的上述关联交易已 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双方签署合同,中国石油集团 济柴动力总厂按照协议价格支付给本公司技术许可使用费,不会 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技术使用许可合同。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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