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石油济柴:关于140、260技术许可使用的关联交易公告

时间:2013年03月28日 23:40:06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617 证券简称:石油济柴 公告编号:2013-011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0、260技术许可使用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大缸径(260/320)和小缸径(140/165)发动机技术研
发项目是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005年第五次会议、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与奥
地利AVL公司联合研发,上述两款发动机技术达到预期设计目
标。两项专有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


2、2013年3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140、260 技术许可使用的议案》,中国石油集团
济柴动力总厂持有本公司60%的股份,本次140、260 技术许可使
用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就本次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
事,提供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了同意本次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
司5名董事会成员中,关联董事为2人,关联董事杨元建先生、卢
丽平女士回避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额每年不低于500万元,本次关联交易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法人代表:杨元建,注册
资本:人民币60,894.68万元,住所: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
11966号。


一般经营项目:内燃机及机组、配件,压缩机及机组,液压
机械及附件,石油钻采专用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维
修、租赁、测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的设
计、制造、销售、租赁;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润滑油,
五金交电,办公设备,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日用百货,玩具,
服装;机械加工;铆焊加工;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房屋
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进出口贸易(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许可经营项目:加工、销售:主食、热菜、凉菜;零售:酒
水;住宿(以上范围分支机构经营)。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共持有国
有法人股172,523,5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研制的140和260发动机技术基本具备投放市场的条
件,由于生产上述两款机型配套投资较大,且新产品刚投放市场
对企业当期损益影响的不确定性极大,公司经与控股股东中国石
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协商,拟将上述生产技术许可使用,使用期
限3年。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技术使用许可合同,公司经与控股股东中国石油集团济
柴动力总厂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1、许可发动机提成费

对受让方生产的许可发动机(含140、260两类机型),受让
方须按照生产台量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率按照100元人
民币/千瓦。


2、最低收费标准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的任一日历年度,140技术许可发动机的
总提成费若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受让方负责补足其差额;260
技术许可发动机的总提成费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受让方负责
补足其差额。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协议双方:

许可方: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

鉴于许可方拥有140、260发动机的开发成果以及因此取得
的专有技术的完全知识产权;许可方有权,并且同意将该专有技
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销售权授予受让方;受让方希望利用
许可方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
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专有技术:是指本合同生效前尚不为公众或受让方所知


晓、由许可方开发、所有或合法取得、占有,并由许可方披露给
受让方的关于设计、制造、安装、合同产品的检验等方面的任何
有价值的许可资料,许可方已采取了适当措施使专有技术处于保
密状态。


2、合同产品:利用140、260生产技术制造的发动机。


3、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受让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
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4、许可资料:指由许可方,以任何形式,向受让方提供的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技术资料、机械设备说明书、图纸、资料、使
用说明书等,以及由此得到的任何资料。


第二条 合同范围
1、受让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受让方授予合
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


2、许可方授予受让方在国内设计、制造、销售合同产品的
独占性许可权,许可方授予受让方该权利后,在许可期限内不得
自行生产或在国内许可其他厂家生产合同产品。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受让方需要许可方提供技术服
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时,许可方有义务以最优
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第三条 合同价格
1、价格

⑴许可发动机提成费


对受让方生产的许可发动机(含140、260两类机型),受让
方须按照生产台量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率按照100元人
民币/千瓦。


⑵最低收费标准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的任一日历年度,140技术许可发动机的
总提成费若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受让方负责补足其差额;260
技术许可发动机的总提成费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受让方负责
补足其差额。


2、费用收取

⑴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 受让方支付许可方本年最低许可
费用,即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


⑵本年12月份,按照本年1-11月生产机型千瓦数进行统计
确认本年应收费金额,并收取费用;次年一月份,按照本年12
月份生产机型千瓦数进行统计确认应收费金额,并收取费用。


⑶第二年、第三年均为一月份支付当年最低许可费用。12
月份,按照1-11月生产机型千瓦数进行统计确认本年应收费金
额,并收取费用;次年一月份,按照当年12月份生产机型千瓦
数进行统计确认应收费金额,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1、本合同签订生效、许可方收到受让方第一笔许可费用
后15日内,许可方向受让方提供足以完成合同产品的制造、装
机、试验、运行的所有技术资料,并根据受让方的要求及时提供


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受让方充分利用该技术。


2、许可方应根据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详细清单,双方根据
清单内容交接资料,并签字确认。

3、合同终止后,受让方应与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将所有技
术许可资料完整归还许可方。


第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自2013年1月1日起
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3年,有效期满后双
方协商续签本合同。

3、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将其合同项下
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生产大缸径(260/320)和小缸径(140/165)发动机投
资巨大,且新产品需要有一个培育期,基于公司目前经营状况、
资金状况,公司将上述成果使用权有偿转让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
力总厂,使用费按照保底费用加单台收费确定,每年公司最少可
获得500万元的保底收益。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先认真了解了本议案内容、合同内容和关联
交易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5


名董事会成员中,关联董事2人全部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3人
全部参加表决并投了赞成票,本次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


2.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企业存在的上述关联交易已
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双方签署合同,中国石油集团
济柴动力总厂按照协议价格支付给本公司技术许可使用费,不会
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技术使用许可合同。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