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ST路桥: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13年03月30日 09:32:57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 *ST路桥 公告编号:2013-11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47,778股,占总股本的0.0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13年4月2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 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4股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6 年4月6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
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 年4月18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限售股份

持有人名称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

履行情况





丹东化学纤
维(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1、法定承诺

持有丹东化纤的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
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
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
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
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
十。


已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
时所作出的承诺



2、特别承诺

若在承诺的禁售期内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
股股份;或在禁售期满后超出承诺的比例出售其
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愿意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实施该种违约行为所得到的
价款将全部划入丹东化纤账户归丹东化纤所有。


已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
时所作出的承诺



3、代为履行对价安排

(1)鉴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石油辽阳石油

已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
时所作出的承诺,具体见




化纤公司和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没有对本次股权
分置改革明确表示意见,为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得以顺利进行,丹化集团同意对没有明确表示意
见的股东先行垫付对价。垫付后,没有明确表示
意见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丹化集团
偿还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丹化集团的书面同意。


(2)鉴于公司非流通股东丹东国投根据辽宁省
人民政府辽政[2003]33号《关于撤销丹东市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的通知》的规定,已于2003 年3 月
予以撤销,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丹东国投所
持的本公司股份已划转至丹东商行名下,但尚未
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如丹东国投持有的该笔股权
未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过户至丹东商行
名下,控股股东丹化集团承诺将代丹东国投和丹
东商行先行执行对价安排;代为执行对价后,该
笔股权如上市流通,则应当向丹化集团偿还垫付
的股份,或者取得丹化集团的书面同意。


注2、注3、注4、注5、注
6



注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丹化集团于2006年4月18日获得上市流通权。


注2: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改时的控股股东,在公司股改期间丹东国
投未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过户至丹东商行名下,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中国石油辽阳石
油化纤公司因未明确表示意见,由丹化集团分别垫付1,999,388股、273,889股和547,778股。丹
东国投、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偿还了丹化集团代为支付的对价,经丹化集团同意,其各自持有
的本公司7,300,000股,1,000,000股,分别于2007年6月1日和2007年8月30解除限售。


注3:因丹化集团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下达
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00001-1民事裁定书,指定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为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注4:2009年5月12日,本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
(2009)丹民三破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以总股本39,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3股后,公
司总股本增至44,070万股。根据重整计划,丹化集团让渡其所持有的本公司40%股份即
57,686,578股,剩余86,529,867股经公开拍卖,厦门永同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竞得
该部分股份,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00001-14号。


注5:公积金转增股份50,700,000股及丹化集团让渡的57,686,578股,全部拍卖用于清偿相
关债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1位
买受人受让股份合法有效。厦门永同昌所持股份与该11位买受人所持股份于2010年5月24日解除
限售。


注6: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与丹化集团达成协议,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偿还丹
化集团代为垫付的547,778股,剩余股份在2013年2月19日上市流通,详见2013年2月18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2013-10)公告。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3年4月2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547,778股,占总股本的0.0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持有人

名称

持有限售

股份数(股)

本次可上市

流通股数(股)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

数量(股)

丹东化学纤维(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547,778

547,778

0.05

0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

变动数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后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680,081,235

60.71

-547,778

679,533,457

60.67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4、境内自然人持股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内部职工股











8、高管股份

8,040





8,040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


680,089,275

60.71

-547,778

679,541,497

60.67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

440,049,788

39.29

547,778

440,597,566

39.33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


440,049,788

39.29

547,778

440,597,566

39.33

三、股份总数

1,120,139,063

100



1,120,139,063

100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限售股份

持有人名称

股改实施日持有

股份情况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

股份情况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

股份情况

股份
数量
变化
沿革

数量(股)

占总股
本比例
(%)

数量(股)

占总股
本比例
(%)

数量(股)

占总股
本比例
(%)

丹东化学纤
维(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

144,216,445

36.98

162,964,583

36.98

547,778

0.05





注1: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改时的控股股东,在公司股改期间丹东国
投未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过户至丹东商行名下,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中国石油辽阳石
油化纤公司因未明确表示意见,由丹化集团分别垫付1,999,388股、273,889股和547,778股。丹
东国投、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偿还了丹化集团代为支付的对价,经丹化集团同意,其各自持有
的本公司7,300,000股,1,000,000股,分别于2007年6月1日和2007年8月30解除限售。


注2:因丹化集团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下达


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00001-1民事裁定书,指定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为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注3:2009年5月12日,本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
(2009)丹民三破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以总股本39,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3股后,公
司总股本增至44,070万股。根据重整计划,丹化集团让渡其所持有的本公司40%股份即
57,686,578股,剩余86,529,867股经公开拍卖,厦门永同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竞得
该部分股份,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00001-14号。


注4:公积金转增股份50,700,000股及丹化集团让渡的57,686,578股,全部拍卖用于清偿相
关债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1位
买受人受让股份合法有效。厦门永同昌所持股份与该11位买受人所持股份于2010年5月24日解除
限售。


注5: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与丹化集团达成协议,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偿还丹
化集团代为垫付的547,778股,剩余股份在2013年2月19日上市流通,详见2013年2月18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2013-10)公告。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该次解限涉及
的股东数量

该次解限的股份
总数量(股)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
股本的比例(%)

1

2007年5月30日

2

7,445,222

1.91

2

2007年8月28日

1

1,000,000

0.26

3

2007年12月7日

1

1,452,222

0.37

4

2010年5月24日

12

163,224,583

37.03

5

2013年2月8日

2

2,178,333

0.19



注:1、2、3以总股本39,000万股计算;4以总股本44,070万股计算,5
以总股本112,013.9063
万股计算。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邦证券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ST路桥的相关股东已履行
完毕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各项承诺。*ST路桥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申请上
市流通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
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 是 √ 否;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

□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
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

□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
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 否。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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