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南方航空:董事会决议公告

时间:2013年04月25日 13:35:56 中财网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2-01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航”)章程第一百
七十六条规定,南航董事会于2012年4月24日以董事签字同
意方式,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同意修订《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并提请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改如下:
一、第二条增加第(二十)款
“(二十)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
委托办理的事项。


公司股东会在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
事项时,应遵循依法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的原则。可以授权
或委托董事会办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则后,对公司章程的文
字修改;
2、分配中期股利;
3、涉及发行新股、可转股债的具体事宜;
4、 在已通过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内的固定资产处臵和抵
押、担保(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
象提供债务担保);
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不时授权或委托董事
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对第五条进行修改
原条款:“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根据证券
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拟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
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根据证券管理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进行修改


原条款:“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拟修改为:“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不同意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监事会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对第十条第(三)款第2项进行修改
原条款:“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
律意见;”
拟修改为:“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五、对第十条第(四)款进行修改
原条款:“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
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监事会
或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监事会或提议股东自行承担;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应当符合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并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拟修改为:“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监事会
或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监事
会或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应当符合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并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对第十二条进行修改
原条款:“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拟修改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出该要求
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
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七、对第三十条第(七)款进行修改
原条款:“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
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拟修改为:“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
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
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
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
的解释;”
八、对第四十一条进行修改
原条款:“投票代理委托书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备臵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经公证或见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拟修改为:“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
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


时,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
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九、对第六十八条进行修改
原条款:“公司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
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
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拟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的,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
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公司股东大
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如该次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则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
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


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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