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南方航空: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2-01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航”)章程第一百 七十六条规定,南航董事会于2012年4月24日以董事签字同 意方式,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同意修订《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并提请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改如下: 一、第二条增加第(二十)款 “(二十)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 委托办理的事项。 公司股东会在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 事项时,应遵循依法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的原则。可以授权 或委托董事会办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则后,对公司章程的文 字修改; 2、分配中期股利; 3、涉及发行新股、可转股债的具体事宜; 4、 在已通过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内的固定资产处臵和抵 押、担保(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 象提供债务担保); 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不时授权或委托董事 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对第五条进行修改 原条款:“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根据证券 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拟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 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根据证券管理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进行修改 原条款:“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拟修改为:“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不同意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监事会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对第十条第(三)款第2项进行修改 原条款:“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 律意见;” 拟修改为:“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五、对第十条第(四)款进行修改 原条款:“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 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监事会 或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监事会或提议股东自行承担;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应当符合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并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拟修改为:“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监事会 或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监事 会或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应当符合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并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对第十二条进行修改 原条款:“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拟修改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出该要求 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 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七、对第三十条第(七)款进行修改 原条款:“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 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拟修改为:“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 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 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 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 的解释;” 八、对第四十一条进行修改 原条款:“投票代理委托书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备臵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经公证或见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拟修改为:“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 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 时,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 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九、对第六十八条进行修改 原条款:“公司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 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 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拟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的,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 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公司股东大 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如该次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则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 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 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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