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泰量化: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3年06月14日 12:46:50 中财网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3年4月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10号)进行募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
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目 录

一 绪言.......................................................................1
二 释义.......................................................................2
三 基金管理人.................................................................6
四 基金托管人................................................................12
五 相关服务机构..............................................................16
六 基金的募集................................................................2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8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及质押......................................35
十 基金的投资................................................................36
十一 基金的财产..............................................................42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43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6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8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0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51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5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0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0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8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3
二十四 备查文件..............................................................8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量化
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 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炜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9%、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生:董事长,硕士,1994-1998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心处长、副局长,1998-2001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2001年至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


姜治平先生:董事,硕士,曾就职于CR&R环保公司、Unisys优利系统日本有限公司,1994
年-2002年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组合经理,2003年-2010年任纽约梅隆资产
管理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2010年-2011年任纽约梅隆银行被动投资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全球主管,2012年3月至今任柏瑞投资公司行政总裁。


吴祖芳先生:董事,硕士,1992年起至今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
负责人、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总经济师、副总裁。


Rajeev Mittal先生: 董事,学士,1992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2009—2011年担任柏瑞
投资(欧洲分公司)总经理,新兴市场投资主管,全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管和行政总裁(欧
洲分公司),2011年至今担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业务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外)、总经理、
新兴市场投资总管,全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管。


朱小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3至今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陈念良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至今任香港陈应达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薛加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8-1997年任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团委书记、财务
处长、副总经济师,1997-1999年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1999-2000年任亚
洲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2000-2001年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1
年至今任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常小抒先生:监事长,学士,2004-2007年任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投资公司(现称柏瑞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资深财务分析师,2007年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财务官。


王桂芳女士:监事,硕士,1996-2003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南路营业部总经理,
2003-2006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2006年至今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年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
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泰)上证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0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1月起兼
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
起担任华泰柏瑞沪深300ETF基金及华泰柏瑞沪深3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加
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1999-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发
经理,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年5月任华
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田汉卿女士,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 MBA毕业于美国加洲伯克利商学院。曾在美
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 )担任投资经理,她所管理的基金曾获排名首位的优异
成绩。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研究部副总监蔡静女士;田汉卿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董元
星先生;投资部总监汪晖先生;基金经理沈涛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
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
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
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
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圣明

电话:(010)66594911

传真:(010)66594791

发展概况:

1912年2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年至1949年,中国银行先
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
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
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年,中国银行改为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成立。2006年6月、7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
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
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29 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
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
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
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
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按核心资本计
算,2009 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
的宗旨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中
国银行被The Banker(英国《银行家》)评为“2009 年中国年度银行”,被Euromoney(《欧洲
货币》)评为“2009 年度最佳私人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09 年度
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Trade Finance(《贸易金融》)评选为“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


行”,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
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面对新的历史机
遇,中国银行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
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
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
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
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

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
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
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
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中国
银行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
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
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

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
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
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
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
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
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
工11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
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


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
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
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
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
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
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
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
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
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
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
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
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
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
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
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
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
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
国积极配置(QDII)等189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
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
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
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
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
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


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
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沈炜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853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吴中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层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www.ajzq.com

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址:www.cfzq.com

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徐可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华融大厦A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梁宇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或前往各营业网点咨询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1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肇家浜路75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家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程学军

电话:(021)64379456

传真:(021)64333051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交易广场群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0351)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潘鸿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或www.txjijin.com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1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http://www.howbuy.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二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82080798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陈培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经办律师:靳庆军、傅轶

联系人: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刘颖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2013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10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中国银行、华泰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
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
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7月19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
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
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
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
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
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的网
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
民币;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
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元)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100万

1.0%

100万≤认购金额< 300万

0.6%

300万≤认购金额< 500万

0.2%

认购金额≥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
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
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91.42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
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
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
币;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100万

1.2%

100万≤ 申购金额 <300万

0.8%

300万≤ 申购金额 <500万

0.4%

申购金额 ≥ 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
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365天

0.50%

365天≤持有期<730天

0.25%

持有期≥ 7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0=4682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
元,则其可得到46826.12份基金份额。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元

赎回费用=10520×0.50%=52.6元

净赎回金额=10520 - 52.6=10467.4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7.4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在报中国证监会
审核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
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投资者按本公司规定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机构办理手续。本
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2、基金转换申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3、基金转换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
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
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
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
“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除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出基金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转换为止。部分顺延转换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当
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
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
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投资基金,在力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达到或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力争将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8%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包括公
告等)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率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运用量化投资策略,实现增强指数收益的目标。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量化投资模型,在控制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投资业绩达到或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


1、比较基准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
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沪深300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的价格指数。如果指数发布
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以增强指数投资收益为目的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定量投资模型,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股票构成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组
合预期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超越标的指数投资回报。一般情况下,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1)多因子alpha 模型——股票超额回报预测

多因子alpha 模型以对中国股票市场较长期的回测研究为基础,结合前瞻性市场判断,用


精研的多个因子捕捉市场有效性暂时缺失之处,以多因子在不同个股上的不同体现估测个股的
超值回报。概括来讲,本基金alpha 模型的因子可归为如下几类: 价值(value)、质量(quality)、
动量(momentum)、成长(growth)、市场预期等等。公司的量化投研团队会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
以及市场变化,并对模型和模型所采用的因子做出适当更新或调整。


多因子alpha 模型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科学地考虑了大量的各类信息,包
括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公司各类报表,分析师预测等等多方面的信息。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
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
权重。


(2)风险估测模型——有效控制预期风险

纯指数化投资力求跟踪误差最小,指数增强投资策略则需要力求将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
围之内。本基金将利用风险预测模型和适当的控制措施,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预期投资风险,
并力求将投资组合的实现风险(用跟踪误差衡量)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3)交易成本模型——控制交易成本以保护投资业绩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以减少交易对业绩
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控制交易成本的基础上,进行投资收益的优化。


(4)投资组合的优化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预期回报,风险及交易成本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其选股范围将包括指数
成份股和非指数成份股中,流动性和基本面信息较好的股票。


(5)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所考虑各种信息的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重新优化,调整投资组合的构
成,并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控制和调整投资组合的换手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
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
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
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资收益。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
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



5、融资融券和转融资转融券

从投资人的利益出发,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适当的融资融券和转融资转
融券业务。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根据量化投研团队对于市场中可获得相应数据的研究分析所构建的量化投资模型以及投
资经理和投研团队对市场状态的判断 ;

3、基于风险估测模型的投资风险分析。


(六)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定期调整计划;审
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确定
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七)投资程序

1、量化投研团队对市场中可获得的相应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并构建量化投资模型,为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研团队的研究结果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利用量化投资模型,并结合对宏观政策、证券市
场和上市公司等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
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
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业绩比较基准

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 (指年收益率,评价时按期间折算)

沪深300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的价格指数。沪深300指数
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
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A 股市场中市场代
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股票,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能够反映市场主


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指数增强型股票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将力争将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以内。因本基
金为指数增强投资基金,跟踪误差的计算将剔除主动回报的均值。另外,在特殊情况下,从保
护投资人利益出发对基金股票仓位做出调整,以至于股票持仓比例较大低于正常水平时,基金
由此获得的对投资人有利的正收益不计入跟踪误差的计算,但基金由此获得的负收益则要计入(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