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时间:2013年06月15日 06:11:41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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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3年4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60号)核准募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股东将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股东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成立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绪言《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在《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3.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6.《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5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4.元:指人民币元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5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5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不包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资格者,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6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崔伟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50年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联系人:李景岩电话:010-66295888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800万元64%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5,400万元27%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800万元9%合计20,000万元100%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和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登记清算部、研究部、基金管理部、交易部、专户管理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国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7际业务部、市场部、销售管理部十六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一)董事会成员1、董事会成员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杨树财先生,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吉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金融学会理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青联委员、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8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研究员,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田瑞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部级),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央金融工委委员(副部级),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董事长;现任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中组部任命、副部级)、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渤海银行独立董事、晋商银行独立董事。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关雪凌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特约高级研究员、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常务理事。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二)监事会成员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9杨晓燕女士,监事,哲学硕士,金融学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19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现在本公司登记清算部任职。(三)高级管理人员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王兴宇先生,副总经理,美国宾西法尼亚印第安那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依阿华大学法律学硕士;具有8年基金从业经历和5年保险从业经历,曾任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宣传公关及法律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先后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9月加盟本公司,曾任市场部经理。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具有2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公司,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四)本基金基金经理于鑫先生,清华大学IMBA,CFA,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5年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投资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投资总监、基金管理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0朱晓栋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4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年12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孙晔伟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于鑫先生,投资总监,基金管理部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张岗先生,研究部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助理、副总监。2010年4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丹丹女士,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2006年6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呼振翼先生,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17年期货和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高斯达期货公司投资经理,金鹏期货公司投资经理,海南证券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员、投资理财部经理,民生证券研究员、行业组组长。2010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职责(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1于:(1)依法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2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3(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4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四)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5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内部控制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有效性原则: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1、控制环境(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6(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2、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3、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稽核。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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