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3年06月15日 06:12:41 中财网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3年6月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46号)和2013年6月13日《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483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运作周期: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为止
   32、自由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第一个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之后的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一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33、受限开放期: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半年度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半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
   34、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5、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半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每一半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半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23 日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伟毅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原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2002年9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年5月8日获准开业,是国内第一家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市场部、营销部(分华东、华北、华南三大营销中心和电子商务部)、客服中心、基金投资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理财顾问部、清算会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截至2013年5月底,公司有正式员工112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2013年5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行策略混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泰信发展主题股票、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200指数、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泰信保本混合、泰信中证基本面400指数分级、泰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共14只开放式基金及泰信财富分级5号、泰信恒益高息债分级共2个资产管理计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出资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孟凡利先生,董事长,博士,教授;曾先后任山东经济学院财务会计系副主任、主任,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刚先生,副董事长,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苏省计经委农经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投资部副总经理、经理,江苏省投资贸易公司总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计划与投资部经理,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计划与投资部经理,江苏省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经理,江苏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江苏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徐矿综合利用发电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江苏阙山发电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江苏徐塘发电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能淮阴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李元成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青岛市财政局驻厂员处办事员、科员、副科,青岛市美国阳明项目办公室项目经理,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会计处副处长、处长,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计划会计部经理,青岛裕桥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相开进先生,董事,EMBA,律师;曾任山东省计委培训中心教师、山东省计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处主任科员、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外企业部职员、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助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二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法硕士;曾任西藏军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任,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司长,中央汇金公司派任中国银行董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席,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现任中央汇金公司派驻光大银行董事。

   李惠珍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静安区办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副处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顾问。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学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监事长,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资金调度员、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项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任投资部副经理,现任山东鲁信投资控股公司任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戴平先生,监事,大专文化,工程师;曾任江苏省投资公司科长、江苏省计划干部培训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中外合资东西方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公司工业部副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总经理。

   唐光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2007年1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工会主席。

   董山青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对公业务业务经理;2004年8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泰信保本混合基金经理、投资部总监助理。

   周静女士,职工监事,理科学士。2007年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客服主管、宣传策划负责人、市场总监助理,现任市场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孟凡利先生,董事长,博士,教授;曾先后任山东经济学院财务会计系副主任、主任,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航先生,总经理,学士;1989年7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在山东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硕士;2002年10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监、第一届暨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先后任山东国投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管理部门经理。2002年10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何俊春女士,工商管理硕士,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上海鸿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2002年12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泰信天天收益基金交易员、交易主管,泰信天天收益基金经理。自2008年10月起担任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09年7月起担任泰信债券增强收益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10月起担任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葛航先生,公司总经理;
   朱志权先生,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先行策略混合基金、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刘毅先生,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副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基金、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基金经理;
   何俊春女士,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泰信债券增强收益基金、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经理;
   柳菁女士,研究部总监兼研究总监,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基金、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基金经理;
   梁 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
   另外,相关基金经理、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选定规范、恪宁诚信、审慎勤勉、忠实负责;
  (2)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3)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4)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设置风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及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托管中心
  联系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 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 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经过二十年的发 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 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拥有一支业绩卓越、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他们在金融领域平均拥有超过二十年的从业及管理经验,均为业内知名专家,具有创新的管理理念及全面的操作经验。近年来,在 这支优秀管理团队的带领下,中信银行秉承“坚持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追求滤掉风 险的利润”、“追求稳定增长的市值”和“努力走在中外银行竞争前列”经营管理理念,积极发 展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国际业务、资金资本市场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汽车金融业 务、托管业务、信用卡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等,并拥有一流的对公客户服务能力,领先同业的 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物流融资业务和资金资本市场业务,极具创新能力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及特 色鲜明的零售银行发展战略享誉业界。

  中信银行的业务辐射全球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全国近 600 家分支机构战略性地分布在经 济发展迅速的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以及内陆的经济中心城市。16000 多名员工为客户提供最佳、 高效、综合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及优质、便捷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以及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 等电子银行服务。享誉海内外的中信品牌及独具优势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着中信银行的发 展。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的战略合作将使中信银行在零售银行、风险管理等多个领域 如虎添翼。中信银行已经建立了独立、全面、垂直、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追求滤掉风险的效 益,不断提升量化风险的技术能力,以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Ⅱ》风险管理要求为目标,不断 提升资产管理水平。近几年来,中信银行信贷资产不良率大大低于上市银行的平均水平,资产 质量显著提高。凭借业务的快速发展,优秀的管理能力、出色的财务表现和审慎的风险控制, 中信银行近年来的成就广获业界认同,并深受国内外权威机构的肯定。在英国《金融时报》公 布的“2008年全球市值 500强企业排行榜中,中信银行首次入榜即排名第260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 2008年度“世界1000 家银行”排行榜中,中信银行一级资本排名位居第77 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评出“全球2008年金融品牌价值500 强”排行中,中信银行的品牌价值排在第99位,傲然迈入百强行列。在中国《银行家》杂志推出的《2007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显示,中信银行在2007 年全国性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和2007 年全国性商业银行财务评价排名中均获得第五名。同时,中信银行整体品牌形象获得“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年度最受尊敬银行”、“中国金融营销奖”之“最佳企业社会责任奖”和“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运行保障突出贡献单位”等荣誉称号。不仅如此,中信银行在专业领域还获有“亚洲十佳商业银行最佳公司业务奖”、“2007 年度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2008 年度中国 CFO 最信赖银行大奖”、“最佳财富管理奖”、“最佳理财品牌塑造奖”、“年度最佳人民币理财银行”、“2008 读者最关注的零售银行”、“交易量最大做市商”、“做市交易量最大做市商”、“年度最佳风险控 制银行”、“中国股票组合管理最佳私人银行奖”、“2008 年度最具投资能力私人银行”、“最佳发卡银行奖”、“中国最佳呼叫中心”、“金融行业十大最佳雇主”等奖项和称号。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朱小黄先生,中信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并获中国政府特殊津贴。1982年湖北财经学院 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985年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专科毕业,2006 年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毕业。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现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副总经理、中信银行党委书记及行长 。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同时兼任 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年 6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 年10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年10月至1997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 事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在瑞士银行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已托管2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7251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 王睿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王睿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1308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艺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晓艺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6月5日证监许可【2013】746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自由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2个封闭期和1个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半年度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半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以此保证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15%),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如果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认。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同下)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募集方式和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7月1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代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网站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亦不收取赎回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十二)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按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自由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3、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下同),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以此保证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15%),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如果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站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赎回时点 费率
  
  
   受限开放期 1.0%
  
   自由开放期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47,335.04份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份
  2、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受限开放期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10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10,39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投资将追求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情况,并仔细考虑和分析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综合因素,对整体资产进行动态配置,以此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控制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的情况,本基金将对不同类型资产品种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类属资产收益差异、税赋水平、市场偏好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制定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以获取不同类属资产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对于明细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首先根据各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级别、流通性指标,对各资产进行筛选;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并对照基金的收益率要求对债券进行二次筛选;最终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宏观经济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管理、跨市场套利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适时地对债券进行调整。

  1、久期配置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
  首先,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因素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现,管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如果一、二级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取该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这种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跨市场套利
  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征,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从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掌控。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三)回购套利投资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将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相结合,并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部以及风险管理部,投资操作包括投资准备、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投资评估 等四个程序。

  1、投资准备程序
  (1)债券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研究员根据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初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债券,建立备选库,并定期进行维护。

  (2)债券核心库的建立与维护: 研究部与投资部综合分析各类债券的信用状况、收益率水平、风险特征、流动性、久期、利息税务处理等因素,精选债券,建立债券核心库,并动态进行维护。

  2、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2)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研究员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3)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月度、季度、年度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对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战术性资产配置进行审议和确定。

  3、投资执行程序 基金经理根据战略性资产、战术性资产、类别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组合计划,将选择的个券通过交易室进行实施。

  4、投资评估程序
  (1)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2)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0.5%。

  本基金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每个运作周期为一年。为满足每个运作周期后自由开放期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进行适当的匹配。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0.5%的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和C类的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自C类基金份额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受限开放期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运作周期与自由开放期、封闭期与受限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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