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盛同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6月)

时间:2013年06月18日 11:57:37 中财网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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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 年4
月11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19 号文批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
风险,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
例,在系统研究基础上判断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未来趋势,有可能发生判断
失误的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 年5 月24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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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2
目 录.......................................................................................................................................... 3
第一节 绪 言............................................................................................................................. 4
第二节 释 义............................................................................................................................. 5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节 相关服务及担保机构................................................................................................. 22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39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第九节 保本............................................................................................................................. 49
第十节 担保............................................................................................................................. 51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58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75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76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0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2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第十九节 保本周期到期......................................................................................................... 87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93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6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2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23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23
附件一、《保证合同》........................................................................................................... 124
附件二、《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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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盛
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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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释 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指《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3.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 托管协议:指《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8. 《证券法》: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于2005 年10 月27 日修订通过的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元:指人民币元;
1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1.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担保人:指为本基金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担保、风险买断担保或者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担保并依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的机构。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4.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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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6.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1. 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每三年为一个周
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
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
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22. 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的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的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的
一段期间,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期限;
23. 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进
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
一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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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为募集基金份额而刊登的发售公告;
2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 投资净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及认购利息,在过渡期
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
投资金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纳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投资净额的计算;
28. 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29. 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
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0.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数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
回金额;
31. 《保证合同》:若招募说明书无特别所指,指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证所签署的《保证合
同》;
32. 保函:指担保人向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保证法律文件;
33. 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过渡期申购本基
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
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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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自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开
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赎
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5. 到期赎回限定期限: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指定的一个期限。

在此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
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或基金间转换费用(基金间转换费
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并可按其赎回或
转换的基金份额与赎回或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赎回或转换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
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
36.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后),担保人同意继续担
保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未对基
金合同保本条款作出不利改变的担保,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
37.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
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上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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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
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45.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47.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48.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9.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50.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1.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52.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53.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某笔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4. T+n 日: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5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5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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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份额的价值;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和补充;
61.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1999 年3
月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3 年5 月24 日,基
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二十六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
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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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管理学博士,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
省政府办公厅二办副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
理办公室主任,香港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兼任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任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
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长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安徽
省轻工业厅生产技术处、企业管理处处长、副厅长,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安徽省发改委副主任。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陈淑珊女士,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ING 霸菱证券公司、
花旗银行、摩根士丹利。现任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私人银行业务部董事总经理兼
主管。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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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金融学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
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
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现任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民政事务总署辖
下的《伙伴倡自强》小区协作计划主席、香港金融管理局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
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007 年被委
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
产业经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
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
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科技大
学信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
机学院执行院长、管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

2、监事会成员
沈和付先生,监事,法学学士。曾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助
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张利宁女士,监事,学士。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会计,太极计算机公
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会计,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
务运营部总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邓永明先生,监事,学士。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交易员和
基金经理助理。2005 年7 月底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同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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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助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
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
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1978 年11 月出生。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获硕士学位,CFA
(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
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自2011 年5
月24 日起任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
年7 月10 日起兼任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
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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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监,长盛
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策略部
经理。2007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
部总监,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
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
经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硕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同上。

刘斌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中国科学院工学博士。2006 年5 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期间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高级金融工程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长盛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金
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总监,长盛量化红利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辉深证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邓永明先生,监事,学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同上。

李庆林先生,硕士。曾先后在长城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公司和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等职务。2009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监,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社保
组合组合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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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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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
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
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
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
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
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
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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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
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
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
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公司
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
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
要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
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
修改。上述文书同时抄报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
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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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
的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总经理
出具工作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
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
服务部,现有员工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
保险基金、QFII、QDII、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年金基金、理财产品、

19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托管资
产规模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3 年3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
成优选LOF、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
深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
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
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
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
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
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 指数(LOF)、
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
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
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
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 联接、
万家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
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
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
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
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先行
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
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
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
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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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
证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 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
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
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
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
本面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
深证300 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
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 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 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
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国泰中小板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
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
双盈分级债券型、嘉实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
选股票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
融50 指数债券型、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
型、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景顺长城上证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中证500 沪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大成中证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诺德深证300 指数分级、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长盛添利30 天理财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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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理财7 日盈债券型、长盛添利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平安大华添利债
券型、大成理财21 天债券型发起式、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信诚添金分
级债券型、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银华中证中票50
指数债券型、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汇添富理财21 天
债券型发起式、国泰国证房地产业指数分级、招商央视财经50 指数、嘉实中
证中期企业债指数、大成中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长盛纯债债券型、华夏
双债增强债券型、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
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
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 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
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
(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
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
(QDII)、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QDII)、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QDII)、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QDII)、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QDII)
等197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自1998 年开办托管
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
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
实到每个工作环节,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
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及其高级管
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
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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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及担保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 号城建大厦A 座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高阳
电话:010-85108206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嘉朔
电话:010-67596220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24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851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电话:021—61616206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25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9)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赵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传真:010-65550981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26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电话:010-8523800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1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2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29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址:www.nesc.cn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或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30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ywg.com
(2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大厦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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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288 或 9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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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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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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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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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传真:(010)6656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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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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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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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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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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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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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32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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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联系电话:021-50122107

33
客户咨询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联系电话:0571-85783750
客户咨询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热线: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3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中心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3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34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4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5
(4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雷波
联系人姓名:王丹
联系人电话:028-86690125
联系人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028-95105111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姓名:陈敏
联系人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传真:021-64333051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A 座三、五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A 座三、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36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4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37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50)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5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38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担保人
名称: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钱正
联系人:桑锐
联系电话:0551-65227321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39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晓艺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4 月11 日证监许可[2011]519 号文批
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本基金自2011 年4 月20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1 年5 月20
日募集工作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
为3,031,349,989.3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031,349,989.30 份;认购款
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761,628.00 元人民币,折合基
金份额761,628.00 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1 年5 月24 日全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40
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4,50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032,111,617.30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1 年5 月24 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41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规定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开始日:2011年7月8日
赎回开始日:2011年7月8日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2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含申购费);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媒体上刊
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与价格

43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
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44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则按每次申购金额对应费率分别收取
申购费。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1.2%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1000 元/笔
举例说明如下:
某投资者以4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400,000/(1+1.2%)=395,256.92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2=4743.08 元
申购份额=395,256.92/1.100=359,324.47 份
即投资者以40 万元申购本基金,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59,324.47 份。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销售、注册登记等机构的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6 个月以下(不含) 1.8%
6 个月(含)-2 年(不含) 1.0%
2 年(含)-3 年(不含),但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且在当期保本周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选择
赎回的,不适用本档费率
0.5%

45
3 年以上(含),或者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且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选择赎回的
0
(注:1 年按365 天计算;6 个月按183 天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
间的计算,以其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举例说明: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6 个月的1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1.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1000×1.100=1100 元
赎回费用=1100×1.8%=19.80 元
赎回净额=1100-19.80=1080.2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6 个月的1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1080.2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前3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46
(九)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下
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
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
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
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
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
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
案详见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3、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本基金的,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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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数,
下同)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
形;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
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上述第(7)种情形除外)。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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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过渡期期内暂停赎回和转换转出;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
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
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
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 日起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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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十七)基金份额质押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节 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对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提供本金保证。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
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如可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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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基金管理人或担保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投资净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对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
选择,其投资净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赎回限定期限内赎回基金份额;
(2)在到期赎回限定期内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
人继续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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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在当期保本周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但在当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前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的情形;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
义务。

第十节 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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