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3年06月19日 06:11:41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3年5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73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基金合同生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宝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对宝利B实施担保机制,宝利B为风险适中、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宝利B份额提供保本的保证,并由基金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部分
  绪言《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4第二部分释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宝利B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本基金的担保人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5、基金合同: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7、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担保人签署的《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8、招募说明书: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11、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宝利A、宝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12、宝利A: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A份额。宝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13、宝利B: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宝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宝利B享有,亏损以宝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宝利B承担;宝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2年14、宝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5、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16、宝利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招募说明书5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7、保本周期:指宝利B份额的保本期限,保本周期起止日同宝利B的封闭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与宝利B份额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本基金保本周期仅一期18、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2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与宝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19、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宝利B的保本金额:指在宝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数量乘以宝利B的认购价格,宝利B的认购价格为1.00元21、宝利B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宝利B在封闭期届满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即宝利B于封闭期届满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乘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数量22、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3、保证: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由担保人为本基金宝利B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认购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2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25、《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2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2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招募说明书6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28、《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2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3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3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3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3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3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3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3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38、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3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4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4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招募说明书7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52、《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56、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宝利B份额的行为57、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宝利B份额直至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8销售机构的操作6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6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62、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6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65、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宝利A份额的单个开放日,宝利A基金净赎回金额(宝利A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上一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66、元:指人民币元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招募说明书9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法定代表人:牛冠兴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永续经营联系人:王阳联系电话:0755-82509999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36%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5%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牛冠兴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武汉市人民银行硚口支行信贷员,武汉市工商银行古田办事处主任,武汉市工商银行江岸支行行长,武汉市工商银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信贷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及广东证券托管组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招募说明书10王连志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李军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深圳市罗湖工业研究所经理,深圳证券电脑公司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人事部助理总监、西南中心主任、上市审查部副总监、市场监察部副总监、会员管理部副总监,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珠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有色部经理、上海公司副总经理,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铁合金及矿产部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原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原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益翔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电气工程师,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电力市场分析员、研究中心战略与策略研究员、战略规划部规划管理主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战略规划高级经理。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徐景安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学专业。历任中央马列主义研究院干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干部,北京军区炮兵政治部教员,国家计划委员会研究室科长,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科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处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所长,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士必达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徐景安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现任深圳市景安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

  高正平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天津财经大学教授。现任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院长、教授。

  郑斌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央组织部干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综合司副处长,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王晓荷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现任安信招募说明书1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国威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副经理、经理,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现任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副总经理兼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姜志刚先生,职工监事,理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开发中心高级程序员,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脑部项目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主机开发工程师,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王连志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汪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衍生产品部一级研究员、董事总经理,资产委托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资、研究业务。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庄园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主任委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委员:
  汪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招募说明书12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姜诚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李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招募说明书13(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招募说明书14(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1)控制环境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内控风险管理并提出建议。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招募说明书15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16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联系人:赵会军二、主要人员情况截至2013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3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3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05只,其中封闭式10只,开放式29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招募说明书17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招募说明书18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招募说明书19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招募说明书2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21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一)宝利A的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法定代表人:牛冠兴电话:0755-82509820传真:0755-82509920联系人:陈婕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2、代销机构(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联系电话:(010)66107900传真:(010)66107914联系人:杨菲客户电话:95588公司网站:www.icbc.com.cn(2)宝利A的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减、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宝利B的发售机构1、场外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机构信息同上。

  招募说明书22(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机构信息同上。

  宝利B的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减、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宝利B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发售机构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宝利B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宝利B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法定代表人:金颖电话:(010)58598839传真:(010)58598907联系人:朱立元三、基金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办公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法定代表:张国祥成立日期:2009年8月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955亿元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招募说明书23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负责人:韩炯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黎明经办律师:吕红、黎明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吴港平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陈立群联系人:李妍明招募说明书2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一、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宝利A、宝利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宝利A、宝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宝利A、宝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宝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宝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宝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宝利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宝利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宝利A、宝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宝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宝利A、宝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二)宝利A的运作1、收益率宝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第2个工作日设定一次。计算公式为:
  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1.2×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利差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其中,计算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第2个工作日或宝利A每个开放日前的第2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年利率。利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宝利A每个开放日前公告适用该运作期宝利A的利差值,利差值的范围为0.00%(含)至3.00%(含)。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适用宝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利差。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设定宝利A的首次年收益率,招募说明书25该收益率即为宝利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约定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宝利A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
  前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重新设定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宝利A接下来6个月的年约定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宝利A的最后1个开放日前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重新设定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例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2个工作日,如果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00%,公告的利差为0.8%。则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为:
  宝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2×3.00%+0.8%=4.40%2、开放日宝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宝利A只开放赎回业务,不开放申购业务)。宝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宝利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宝利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宝利A无法按时在最后一个开放日开放赎回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一并顺延。

  3、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宝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A份额数量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264、规模限制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宝利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宝利B的运作1、宝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

  宝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宝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宝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宝利B享有,亏损以宝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宝利B承担。极端情况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出现宝利A未实现约定收益的情形,则宝利B在获得保本差额后不再对宝利A的约定收益进行补足。

  (四)基金份额发售宝利A、宝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宝利A和宝利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宝利A的开放日计算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宝利B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招募说明书27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宝利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宝利B封闭期届满日(T日),设为自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宝利A的份额余额,为T日宝利B的份额余额,为T日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在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基金份额折算前宝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基金份额折算前宝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之和”,则:
  2、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T日),设自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2亿元,宝利A、宝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亿份和9亿份,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宝利A年收益率招募说明书28为4.35%。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为0.45049315亿元(21×1.00×4.35%×180/365=0.45049315),T日基金资产净值大于“1.00元乘以T日宝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4.35%×180/365)=1.02145205(元)
  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32-1.02145205×21)/9=1.17216744(元)
  (七)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宝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宝利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宝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内,在宝利A的非开放日(T日),设为自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前宝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宝利A的份额余额,为T日宝利B的份额余额,为T日宝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在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前宝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宝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前宝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宝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招募说明书292、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的宝利A非开放日,为宝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宝利A的开放日,为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自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4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23亿元,宝利A、宝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14亿份和6亿份,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宝利A年收益率为4.50%。

  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为0.0690411亿元(14×1.00×4.50%×40/365=0.0690411),T日基金资产净值大于“1.00元乘以T日宝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宝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4.50%×40/365)=1.005(元)
  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23-1.005×14)/6=1.488(元)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30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3年5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73号文核准。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宝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基金存续期不定期三、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宝利A、宝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宝利A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宝利A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宝利A的认购代码为167502。宝利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宝利B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宝利B登记在证券登记结招募说明书31算系统,宝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137。

  投资者可参与宝利A或宝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宝利A和宝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或同时对宝利A、宝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宝利A、宝利B的发售方式因销售机构不同而不尽相同,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减、变更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3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宝利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3亿元,宝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0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宝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宝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宝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与认购价格宝利A、宝利B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宝利A、宝利B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一)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1、宝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宝利A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招募说明书3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某投资者投资55,000元认购宝利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05元,则其可得到的宝利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5,000+50.05)/1.00=55,050.05份2、宝利B认购份额的计算(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宝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某投资者投资6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宝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65.25元,则其可得到的宝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60,000+65.25)/1.00=60,065.25份(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宝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方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宝利B的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宝利B场内挂牌价格为1.00元,不收取认购费,认购金额的计算结果为整数。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尾的方法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利息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6: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宝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5.21元,则其可得到的宝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55.21/1.00=55.21份认购份额总额=50,000+55=50,055份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尾的方法保留至整数位,因此投资者通过利息折算所获得份额为招募说明书3355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利息余额0.21元(0.21×1.00=0.21)计入基金资产。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4)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的限额(1)宝利A的限制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认购宝利A,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认购宝利A,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单笔10,000元;(2)宝利B的限制1)场外认购限制a:通过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宝利B,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均为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为1,000元;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b: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认购宝利B,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单笔10,000元;招募说明书342)场内认购限制宝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宝利A和宝利B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宝利A和宝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宝利B先于宝利A结束募集,在宝利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宝利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宝利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招募说明书35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36第九部分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宝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宝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折算日日终,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宝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宝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宝利A的份额数×宝利A的折算比例宝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宝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招募说明书37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宝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38第十部分宝利B的保本及保证一、基金的保本1、保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宝利B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数量×1.00;2、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年,同宝利B份额封闭期,本基金保本周期仅一期。

  本基金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保本周期到期日,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宝利B,包括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宝利B份额和通过二级市场上市交易获得的宝利B份额。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包括该日)
  卖出的本基金宝利B份额;(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宝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7)保证期间,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招募说明书395、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转型为非保本、非分级的“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保本周期到期日,宝利A和宝利B将根据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1)保本周期到期日,无论是登记在证券结算系统或是注册登记系统的宝利B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宝利B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招募说明书40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保本的保证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适用于本保本周期。

  2、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宝利B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基金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基金担保人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基金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因基金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基金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基金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基金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的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除本部分第9款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中所指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招募说明书41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包括该日)
  卖出的本基金宝利B份额;(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宝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7)保证期间,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变更为非保本、非分级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8、更换担保人的情形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基金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基金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基金担保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基金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基金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1)提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宝利B份额的保本提供担保,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招募说明书4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三、担保人情况(一)担保人基本情况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宝利B份额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概况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5F法定代表人:张国祥成立日期:2009年8月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955亿元联系人:刘菊芳联系电话:010-5776666传真:010-57766600招募说明书43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

  2、担保人简介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由全国25家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以货币资本出资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20.995亿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渝062002L,获评信贷市场AAA-、资本市场AA信用评级,是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担保机构之一,中国万亿担保规模上榜机构30强。

  瀚华担保已设立重庆、北京、辽宁、四川、江苏、陕西、大连、天津、山东、贵州、苏州、湖北、广西等13家经营机构,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批准,全部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瀚华担保遵循现代企业管理规范运作,并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时俱进,注重各类金融创新产品设计;凭借多层次的反担保组合和科学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有效阻断客户风险;通过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宏观经济的研究和行业分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通过过程控制、团队建设、激励机制和资金补偿机制等,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1、融资担保,包括短期贷款担保、中长期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信用证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委托贷款担保;2、金融产品担保,包括债券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保本基金担保、资产证券化担保、集合票据担保;3、履约担保,包括工程履约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票据履约担保、设备租赁担保、赊销信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四、保证合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B的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本周期到期招募说明书44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B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1、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B类份额数乘以宝利B份额初始面值(即1.00元)。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期日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宝利B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的差额部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包括该日)
  卖出的本基金宝利B份额;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宝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7、保证期间,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招募说明书45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宝利B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份额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担保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招募说明书46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宝利B基金资产净值×0.3%×1/当年日历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保证合同终止。

  招募说明书47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投资者可在宝利A的开放日对宝利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宝利A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宝利A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宝利A只开放赎回业务,不开放申购业务)。

  本基金办理宝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宝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宝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宝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投资者办理宝利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场所宝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宝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确定价”原则,即宝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招募说明书48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宝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宝利A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在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宝利A的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宝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宝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宝利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宝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一、宝利A的申购与赎回”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宝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宝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宝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宝利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宝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宝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宝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宝利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宝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宝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宝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宝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招募说明书49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宝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宝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宝利A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宝利A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宝利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宝利A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费用1、宝利A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1、宝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宝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招募说明书50例7:在宝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宝利A,则其可得到的宝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2、宝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例8:在宝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宝利A,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宝利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宝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宝利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宝利A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宝利A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宝利A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宝利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招募说明书51(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宝利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宝利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单个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宝利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招募说明书52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招募说明书53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3、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54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M <100万0.80%100万≤M <500万0.40%500万≤M <1000万0.20%1000万≤M 1000元/笔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T <365天0.10%365天≤T <730天0.05%730天≤T 0.00%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为LOF基金后,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0%。

  本基金由原有宝利A、宝利B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宝利B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0.1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招募说明书55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定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10=9,822.41(份)
  例10: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定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3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5,000/(1+0.80%)=14,880.95(元)
  申购费用=15,000-14,880.95=119.05(元)
  申购份额=14,880.95/1.035=14,377.73(份)
  因场内份额采用截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所以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14,377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14,377×1.035=14,880.20(元)
  退款金额=15,000-14,880.20-119.05=0.75(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招募说明书56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例11: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假定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元,持有期限为2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10=11,100(元)
  赎回费用=11,100×0.10%=11.10(元)
  净赎回金额=11,100-11.1=11,088.9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场内份额成功后,T+2日(含该日)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招募说明书57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招募说明书58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招募说明书59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为宝利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招募说明书60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转托管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宝利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宝利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宝利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宝利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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