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3]77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基金净值会因为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黄金价格波动风险,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国内黄金现货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黄金ETF,其风险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清算交收方式与主要投资于股票的ETF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认/申购、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认/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业务。如投资者需要以黄金现货合约认/申购、赎回本基金,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与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前言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14.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黄金ETF,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现货合约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15.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27.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即代办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代理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 29.代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9.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黄金品种 50.黄金现货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合约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销售机构预先冻结或预先收取 5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5.A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56.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57.证券账户:指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58.黄金账户:指用于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的账户及其所对应的交易编码 59.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施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65.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4、法定代表人:李勍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冯颖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SONOFEC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尚志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年6月至2001年9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0年7月至2001年9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年9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5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理学博士,CQF(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2005 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风险管理与金融工程部总经理,现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08 年4 月至2012年12月担任华安MSCI 中国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上证180ETF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11 月至2012年12月担任华安上证龙头企业ETF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CFA,FRM,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计算机学士,8年基金业从业经历。 曾在美国道富全球投资工作,担任量化分析师/对冲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2011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5月起到2012年12月止担任上证龙头ETF及上证龙头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起担任标普全球石油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李 勍先生,总 裁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赵 敏先生,总裁助理 顾建国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全球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经理 汪光成先生,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3 年3 月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09 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83%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2 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9,728.2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77%。2012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936.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6%。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47%,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1.98%。利息净收入3532.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75%,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62.1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5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6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Brand Finance发布的“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以及Interbrand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最佳品牌”中,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中列第77位,较上年上升3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10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85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黄金现货合约发售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9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户服务电话: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1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户服务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站:www.bigsun.com.cn 3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6、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3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3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户服务电话: 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6289771 客户服务电话:0791-8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等。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负责人:周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3]771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黄金ETF。 2、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黄金现货合约进行的认购。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五)基金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六)基金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19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三种方式。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19日;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19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7月17日至2013年7月19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我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本基金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九)认购开户与账户备案 1、现金认购 投资者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现金认购业务的发售代理机构,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现金认购业务的发售代理机构。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证券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及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则应开立黄金账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规则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账户备案的具体规则在开始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公告中载明。 2、黄金现货合约认购 投资者选择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时需同时持有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且需确保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备案。其中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或直接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开立的用于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的账户及其所对应的交易编码。 参与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的投资者除需满足开立证券账户的相关要求外,在办理黄金账户开立以及账户备案过程中,还应注意: (1)若投资者新开立黄金账户,则应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提前办理相关开户手续,有关黄金账户相关业务办理的规则及流程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 (2)若投资者已开立黄金账户,在完成账户备案后,则可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直销方式办理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 (3)投资者在进行账户备案时使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属于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十)认购费用 销售机构在办理现金认购时可按照不超过0.5%的比率收取一定的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通过基金管理人现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500元/每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办理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过程中产生的黄金现货合约过户费用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收取,并由投资者承担。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2013年7月17日至2013年7月19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证券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 4、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 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证券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 1、认购时间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以各黄金现货合约数量申报,最低认购申报数量为1,000克,超过1,000克的部分必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在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期间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量不设上限。 可用于认购的黄金现货合约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所需黄金现货合约。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在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种黄金现货合约的申请,则i=1。 (2)“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在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黄金现货合约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数量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黄金现货合约在当日暂停交易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以进行清算交收的黄金现货合约数量。 5、清算交收 每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直销机构办理的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数据汇总,并初步确认各黄金现货合约的有效认购数量,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黄金现货合约过户至基金的专用账户。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金、黄金现货合约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的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本基金的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的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过户的黄金现货合约退还给投资者。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交易。但当基金投资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出现暂停交易、临时暂停交易等情形时,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暂停交易。 2、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以及黄金现货合约的实时行情,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与黄金现货合约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五)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在场内可以选择现金申购、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本基金场内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办理该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提前公告后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本基金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与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现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现金申购与现金赎回。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现金申购开始时间或现金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现金申购或现金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现金申购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现金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载明。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可接受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与黄金现货合约赎回。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在确定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确定并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载明。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与现金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于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处进行账户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 3、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实际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并提前公布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申请的提出 (1)账户准备与账户备案 1)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或现金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 2)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且需确保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在办理业务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 3)投资者在进行账户备案时使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属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即代办证券公司)。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账户备案的具体规则在开始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公告中载明。 (2)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以及申购、赎回的具体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3)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以及申购的具体方式备足相应数量的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按照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在受理并确认后,基金份额在T+1日可卖出、可赎回;投资者T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在受理并确认后,基金份额在T日可卖出、可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导致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失败或处理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1)现金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因暂停交易、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在T日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在T日办理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收。 基金管理人、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黄金现货合约交收、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易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现金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现金申购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具体包括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其中T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若未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投资者在办理现金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1%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6、由于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投资者在进行现金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与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七)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黄金现货合约信息、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黄金现货合约相关内容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名称、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代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本基金现金替代只有1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黄金现货合约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黄金现货合约,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现金申购或赎回时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黄金现货合约。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黄金现货合约数量×该黄金现货合约T日参考开盘价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入相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或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该黄金现货合约的参考开盘价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和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现金申购申请和现金赎回申请,T+1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或卖出的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或实际单位卖出金额、实际购入或卖出的相关费用、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T+1日收盘价(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T+1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并确定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黄金现货合约数量和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购投资者的款项、现金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及赎回替代金额。T+1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T+7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黄金现货合约预计开盘价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日后的第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黄金现货合约收盘价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 (八)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预估现金部分、各黄金现货合约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黄金现货合约相关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代码及数量。 3、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预计开盘价的乘积之和)×单位转换系数 其中,i代表可以用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 其中,单位转换系数使计算结果转换为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一定数量单位(如:每千克)对应的T日预估现金。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4、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现金差额在T日后的第一个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收盘价的乘积之和)×单位转换系数 其中,i代表可以用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 其中,单位转换系数使计算结果转换为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一定数量单位(如:每千克)对应的T日现金差额。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5、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 ■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临时停市。 3、黄金现货合约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10、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形。 11、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12、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除第8项以外的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及服务 1、若本基金推出ETF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ETF联接基金可以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使用黄金现货合约或现金资产换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收取申购费用。 特殊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特殊申购日收盘价×特殊申购数量)+特殊申购的现金总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含联接基金特殊申购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其中, (1)i代表特殊申购的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若特殊申购仅提交了1种黄金现货合约,则i=1。 (2)“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特殊申购日收盘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日行情数据计算。若该黄金现货合约在当日暂停交易或无成交,则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计算价格。 特殊申购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舍去部分归入本基金基金资产。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未完) ![]() |